1、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郭宏榮科長,新修正抵押權登記實務補正盲點法律解析,壹、普 通 抵 押 權 ( 意 義 ),一、限 定 債 權 金 額:(假設設定1000萬元) .未 填 寫 .以 斜 線 劃 去 .填 寫 為: (1) 空 白 (2) 地 號 限 定 債 權 新 台 幣 5 0 0 萬, 地 號 限 定 債 權 新 台 幣 4 0 0 萬 (3) 地 號 新 台 幣 5 0 0 萬, 地 號 新 台 幣 4 0 0 萬 (4) 、 地 號 均 填 寫 為 共 同 擔 保 新 台 幣 1 0 0 0 萬 (5) 地 號 5 0 0 萬, 地 號 5 0 0 萬 (6) 地 號 7 0 0 萬,
2、地 號 6 0 0 萬,二、流 抵 約 定 .未 填 寫 .以 斜 線 劃 去 .填 寫 為: (1) 無 (2) 未 約 定 (3) 空 白 (4) 有,(5) 有(擔 保 債 務 人 對 抵 押 權 人 於 9 6 年 1 0 月 2 0 日 所 立 買 賣 契 約 發 生 之 債 務)(6) 於 債 務 已 屆 清 償 期 而 未 為 清 償 時 抵 押 物 移 屬 抵 押 權 人(7) 有(於 債 務 已 屆 清 償 期 而 未 為 清 償 時 抵 押 物 移 屬 抵 押 權 人)(8) 有 流 抵 約 定 , 但 應 在 債 務 已 屆 清 償 期 而 未 為 清 債 時 , 經 雙
3、 方 協 議 價 金 , 若 雙 方 協 議 不 成 , 得 經 二 位 不 動 產 估 價 師 之 平 均 估 價 而 為 買 賣 之 價 金,並 互 為 找 補,三、擔 保 債 權 種 類 及 範 圍 .抵 押 權 設 定 契 約 日 期,需 否 與 債 權 契 約 日 期 一 致? 【 民 國 9 6 年 1 0 月 2 0 日 所 立 抵 押 權 設 定 契 約,係 擔 保 民 國 9 4 年 5 月 1 日 所 生 之 金 錢 借 貸 契 約 】 .抵 押 權 所 擔 保 之 債 權 種 類 可 否 為 同 一 契 約 內 之 二 次 付 款 或 二 個 債 權 契 約 ? 【 本
4、抵 押 權 係 供 擔 保 民 國 9 6 年 1 0 月 2 0 日 雙 方 所 立 買 賣 契 約 中 之 第 一 次 及 第 二 次 已 付 價 款 (計 新 台 幣 參 佰 萬 元)之 返 還 擔 保 】,3. 擔 保 債 權 人 與 債 務 人 於 民 國 9 6 年 5 月 1 日 所 為 之 新 台 幣 2 0 0 萬 元 借 貸 契 約 及 民 國 9 6 年 6 月 1 日 所 開 立 而 於 民 國 9 6 年 1 1 月 1 日 到 期 之 本 票 新 台 幣 5 0 萬 元4. 履 行 民 國 9 6 年 1 0 月 2 0 日 所 訂 買 賣 契 約 之 擔 保5.
5、擔 保 債 務 人 對 抵 押 權 人 於 民 國 9 6 年1 0 月 2 0 日 所 立 買 賣 契 約 發 生 之 債 務,6. 本 抵 押 權 係 供 雙 方 所 立 借 貸 契 約 返 還 之 擔 保7. 本 抵 押 權 係 供 雙 方 於 民 國 9 6 年 1 0 月2 0 日 所 立 借 貸 契 約 返 還 之 擔 保8. 本 抵 押 權 係 供 雙 方 於 民 國 9 6 年 1 0 月2 0 日 所 立 借 貸 契 約 , 計 新 台 幣 參 佰 萬 元 正 之 擔 保,四、擔 保 債 權 確 定 期 日 (假 設 為 9 6 年 1 0 月 2 0 日 所 立 契 約)
6、. 民 國 1 2 6 年 1 0 月 2 0 日 . 民 國 1 2 6 年 1 0 月 1 9 日 . 民 國 9 6 年 1 0 月 2 0 日 至 民 國 1 2 6 年 1 0 月 2 0 日 . 民 國 9 6 年 1 0 月 2 0 日 至 民 國 1 2 6 年 1 0 月 1 9 日,. 未 填 寫. 以 斜 線 劃 去. 填 寫 為: (1) 空 白 (2) 未 約 定 (3) 依 照 各 個 債 務 契 約 之 約 定 (4) 清 償 日 期 後 1 0 日 內 (5) 清 償 日 期 前 1 0 日 內,五、利 息、遲 延 利 息 .未 填 寫 .以 斜 線 劃 去 .
7、填 寫 為: (1) 依 照 各 個 債 務 契 約 所 約 定 之 利 息 (2) 未 約 定 (3) 空 白 (4) 年 利 率 為 百 分 之 二 十 四 (5) 年 利 率 為 百 分 之 五,(6) 無 利 息(率)(7) 自 撥 貸 日 起 個 月 內 按 抵 押 權 人 之 基 準 利 率 ( 定 儲 利 率 指 數 )加 年 利 率 , 自 第 個 月 起 至 第 個 月 按 基 準 利 率( 定 儲 利 率 指 數 )加 年 利 率 , 自 第 個 月 起 按 基 準 利 率( 定 儲 利 率 指 數 ) 加 年 利 率 計 息( 本 欄 約 定 內 容 應 視 契 約 當
8、事 人 個 案 約 定 辦 理)(8) 依 債 務 人 與 抵 押 權 人 約 定 利 息 之 利 率 計 付 遲 延 利 息,六、違 約 金 . 未 填 寫 . 以 斜 線 劃 去 . 填 寫 為: (1) 空 白 (2) 無 (3) 無 約 定 (4) 未 約 定,(5) 依 照 各 個 債 務 契 約 之 約 定(6) 每 日 每 萬元加 罰 1 0 元 違 約 金(7) 自 應 償 還 日 起,逾 期 在 6 個 月 以 內 部 分 按 債 務 人 與 抵 押 權 人 約 定 利 息 之 利 率 1 0 計 付 違 約 金 , 逾 期 超 過 6 個 月 部 分 按 約 定 利 息 之
9、 利 率 2 0 計 付 違 約 金(本 欄 約 定 內 容 應 視 契 約 當 事 人 個 案 約 定 辦 理),七、其 他 擔 保 範 圍 約 定 (一)未 填 寫 (二)以 斜 線 劃 去 (三)填 寫 為: 1. 詳 如 申 請 登 記 以 外 其 他 約 定 事 項 2. 無、空 白 或 以 斜 線 劃 去 3. 取 得 執 行 名 義 之 費 用 4. 保 全 抵 押 物 之 費 用 5. 因 債 務 不 履 行 而 發 生 之 損 害 賠 償 6. 因 債 務 人與 抵 押 權 人 於 9 6 年 1 0 月 2 0 日 簽 訂 買 賣 契 約 所 生 之 手 續 費 用 7.
10、抵 押 權 人 墊 付 抵 押 物 之 保 險 費 及 按 墊 付 日 抵 押 權 人 基 準 利 率(或 定 儲 利 率 指 數 ) 加 碼 年 利 率 之 利 息,八、債 權 額 比 例 (一)連 帶 債 權 人 甲 與 連 帶 債 權 人 乙 (二)債 權 人 甲 與 債 權 人 乙九、債 務 額 比 例 (一)連 帶 債 務 人 A 與 連 帶 債 務 人 B (二)債 務 人 A 與 債 務 人 B (三)債 務 人 A 與 連 帶 債 務 人 B,貳、最高限額抵押權 ( 意 義 ),一、限 定 債 權 金 額(假 設 設 定 1 2 0 0 萬 元,債 權 為 1 0 0 0 萬
11、元) .未 填 寫 .以 斜 線 劃 去 .填 寫 為: (1) 空 白 (2) 地 號 限 定 債 權 新 台 幣 5 0 0 萬, 地 號 限 定 債 權 新 台 幣 4 0 0 萬 (3) 地 號 新 台 幣 5 0 0 萬, 地 號 新 台 幣 4 0 0 萬 (4)、地 號 均 填 寫 為 共 同 擔 保 新 台 幣 1 0 0 0 萬 (5) 地 號 5 0 0 萬,地 號 5 0 0 萬 (6) 地 號 7 0 0 萬,地 號 6 0 0 萬,二、流 抵 約 定 (同普通抵押權),三、擔 保 債 權 種 類 及 範 圍 (1同普通抵押權),四、擔 保 債 權 確 定 期 日 (同普通抵押權),五、利 息、遲 延 利 息 (同普通抵押權),六、違 約 金 (同普通抵押權),七、其 他 擔 保 範 圍 約 定 (一)未 填 寫 (二)以 斜 線 劃 去 (三)填 寫 為: 1.同普通抵押權 8. 因 辦 理 債 務 人 與 抵 押 權 人 約 定 之 擔 保 債 權 種 類 及 範 圍 所 生 之 手 續 費 用,參、普 通 抵 押 權 與 最 高 限 額 抵 押 權 比 較,謝 謝,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