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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人大出版社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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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 第一编 绪 论 . 6 第一 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 6 1.1 复习笔记 . 6 1.2 课后习题详解 . 10 第二编 著作权法 . 15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 15 2.1 复习笔记 . 15 2.2 课后习题详解 . 17 第三章 著作权的对象 . 19 3.1 复习笔记 . 19 3.2 课后习题详解 . 21 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期间 . 24 4.1 复习笔记 . 24 4.2 课后习题详解 . 27 第五章 著作权的主体 . 30 5.1 复习笔记 . 30 5.2 课后习题详解 . 33 第六章 邻接权 . 35 6.1 复习笔记 . 35 6.2 课后习

2、题详解 . 38 第七章 著作权的利用和转移 . 40 7.1 复习笔记 . 40 7.2 课后习题详解 . 43 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 . 45 8.1 复习笔记 . 45 8.2 课后习题详解 . 47 第九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行政管理和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 48 9.1 复习笔记 . 48 9.2 课后习题详解 . 48 第十章 著作权的保护 . 50 10.1 复习笔记 . 50 10.2 课后习题详解 . 52 第三编 专利法 . 55 第十一章 专利法概述 . 55 11.1 复习笔记 . 55 11.2 课后习题详解 . 57 第十二章 专利权的对象 . 59 12.1 复习笔记

3、. 59 12.2 课后习题详解 . 61 第十三章 专利权产生的实质条件 . 63 13.1 复习笔记 . 63 13.2 课后习题详解 . 67 第十四章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 70 14.1 复习笔记 . 70 14.2 课后习题详解 . 73 第十五章 专利权的内容 . 76 15.1 复习笔记 . 76 15.2 课后习题详解 . 81 第十六章 专利权的主体 . 84 16.1 复习笔记 . 84 16.2 课后习题详解 . 86 第十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 88 17.1 复习笔记 . 88 17.2 课后习题详解 . 90 第四编 商标法 . 93 第十八章 商标法概述 .

4、 93 18.1 复习笔记 . 93 18.2 课后习题详解 . 97 第十九章 商标权的对象 .103 19.1 复习笔记 .103 19.2 课后习题详解 .106 第二十章 商标权 .109 20.1 复习笔记 .109 20.2 课后习题详解 . 112 第二十一章 商标注册与注册商标的变动 . 114 21.1 复习笔记 . 114 21.2 课后习题详解 . 119 第二十二章 注册商标无效 .121 22.1 复习笔记 .121 22.2 课后习题详解 .122 第二十三章 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125 23.1 复习笔记 .125 23.2 课后习题详解 .127 第二十四

5、章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129 24.1 复习笔记 .129 24.2 课后习题详解 .130 第二十五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132 25.1 复习笔记 .132 25.2 课后习题详解 .135 第五编 反不正当 竞争法 .137 第二十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137 26.1 复习笔记 .137 26.2 课后习题详解 .140 第二十七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142 27.1 复习笔记 .142 27.2 课后习题详解 .146 第二十八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52 28.1 复习笔记 .152 28.2 课后习题详解 .153 第六编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154

6、第二十九章 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概述 .154 29.1 复习笔记 .154 29.2 课后习题详解 .155 第三十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 .157 30.1 复习笔记 .157 30.2 课后习题详解 .162 第三十一章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165 31.1 复习笔记 .165 31.2 课后习题详解 .176 第三十二章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0 32.1 复习笔记 .180 32.2 课 后习题详解 .184 第三十三章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6 33.1 复习笔记 .186 33.2 课后习题详解 .191 第三十四章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7、与表演和录音制品公约( 1996 年) .196 34.1 复习笔记 .196 34.2 课后习 题详解 .200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7 年修订) .203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知识产权法导论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知识产权的概念 、本质和范围 知识产权 的 对象、客体 “ 知识 ” 的本质 、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 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与知识产权 构思与表现 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 知识 ” 的特征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的分类 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国外知

8、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法导论 【重点难点归纳】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基于 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 2知识产权的本质与范围 知识产权概 念的表述, 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 。 ( 1) “ 创造成果 ” 的概念,使之与 “ 劳动成果 ” 划清了界限。 ( 2) “ 创造成果 ” 的概念,使之与 “ 智慧 ” “ 智力 ” 划清了界限。 ( 3) “ 创造成果 ” 的概念也使之与 “ 创造活动 ” 划清了界限。 ( 4) “ 创造成果 ” 概念中的

9、“ 创造 ” 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 5) 知识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 ( 6) 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二、 知识产权的对象 1 知 识产权 的 对象、客体 ( 1) 知识产权的对象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 “ 知识 ” 本身 。 知识产权领域所涉及的知识,专指那部分合于法律规制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它们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 ( 2) 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 在对象上所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 。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

10、是两个不同的事物。 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 “ 知识 ” ,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是第一性的事物,是法律关系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客体是抽象的、理性的范畴,是利益关系即社会关系,是第二性的。只有借助于作为权利客体的 “ 行为 ” ,才可以产生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权利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也即权利的对象或标的,并非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权利、义务所能指向的唯一事物,只能是权利人或义务人各自的行为,它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因此,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主体施加于对象之上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客体是权利与对象的中介。 2 “ 知识 ” 的本质 、存在方式和社会功能 ( 1) 知识的本质 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和

11、改造世界的成果 ,它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描述得以表达。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都属于 “ 知识 ” 范畴。 ( 2) 知识的存在方式 知识是一个由复杂 的形式、结构、符号系统组成的世界。 ( 3) 知识的社会功能 创造是人类的天性,知识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知识,作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工具,作为 “ 器物 ” ,通过生生不息的创新,不断带给我们新的技术、新的文化和新的制度,不断带给我们崭新的生活方式。 3 知识与知识产权 理性认识知识产权 中的 “ 知识 ” 与 “ 知识产权 ” ,就必须澄清两个层次逻辑:一个是权利,一个是对象,对象又涉及载体和形式两个概念。 ( 1) 关于权利

12、 权利是一种法律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权利虽然是一种客观实在,但它摸不着、看不到,既是无体的,也是无 形的。无形只反映权利的一般属性。无形不是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或独有的征象。 ( 2) 关于对象 ,即 知识产权概念中的 “ 知识 ” 须分清 “ 形 ” 和 “ 体 ” 的区别。 体和形既是两种不同的事物。 体,是指物质载体。 “ 形 ” 是指一切能使人感知的事物的状态、样式或存在的方式。 二者是事物的两个不同的维度。 “ 形 ” 是 “ 体 ” 的存在方式、状态或时空秩序, “ 体 ” 是 “ 形 ” 得以实现的物质承载物。 要区分 “ 无体 ” 与 “ 无形 ” 。 a 关于 “

13、 无体 ” 。 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作为知识,作为形式,是一种客观存在。知识是无体的,知识产权属于无体财产权,这是它的重要 属性,但却不是它独有的属性。 b 关于 “ 无形 ” 。 无形就是 “ 形而上 ” ,无样式、无结构、无形态,或者无限,或者是抽象,要么是根本不存在。人类的全部 “ 知识 ” 都是 “ 形而下 ” 的、具体的、确定的、可感知的,不是不可捉摸的,也不是无形的,知识只是无实体的。 知识是客观的,是我们或看得见或摸得着或可以为我们的其他感觉器官感知的实实在在的存在。树立科学的、辩证唯物主义的 “ 知识观 ” ,是认识和解释知识产权问题的出发点。 4 构思与表现 ( 1) 构思与

14、表现或称思想情感和表现形式,二者是 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 , “ 道 ” 与 “ 器 ” ,或者 “ 无 ”与 “ 有 ” 的关系。 ( 2) 构思是为表现抽象的思想寻找具体形式的过程,构思是趋于明确的,但本质仍是抽象的、无形的、不确定的,而非具体的,它还停留在主观阶段。 ( 3) 同一思想,可以有不同的构思和表现。 构思是思想的最后阶段。构思一旦确定,它与表现之间 就 具备了对应关系。 5 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 知识作为形式,是客观的。 知识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形式与内容是知识的一对范畴。既没有无内容的形式,也没有无形式的内容。形式是表现的,是无实体的,故形式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借助于一

15、定的物质材料 ( 或称质料 ) 加以表现。 载体, 是指支撑事物形状或结构的物质材料。结构的外在表现是形式。形 与体,即形式与物质材料,它们通常为一个事物自然属性的两个方面,形式借助物质材料为载体得以客观外化,物质材料则借助形式找到自己的存在方式和状态。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利用了形式与质料的二元关系,通过赋予形式的设计人对形式的控制、利用和支配权来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知识产权中 “ 知识 ” 的利用价值,并不包含质料的价值,而是对纯结构和形式的利用权所表现的市场价值。 6 “ 知识 ” 的特征 ( 1) “ 知识 ” 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 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而存在。 知识所彰显 的,是反

16、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表达。知识作为形式是人类心智结晶的外在的客观表现 。 ( 2) “ 知识 ” 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 知识 ” 一旦被描述、表达出来,则呈现一种可为人感知的客观状态,其后,无论是借助于形形色色的物质材料做介质以支撑其存在,还是被抽象转化为意象,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 ,或是被转化为抽象的数字关系,压缩进电脑中,就知识的形式特征而言,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 ( 3) “ 知识 ” 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人类可以不受地域、国别以及特定物质材料的限制,在同一时间 ,利用不同的载体,不受数量限制地复制相同的结构与形式,并互不影响

17、。因而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并予以公开,客观上就为人们提供了共占共享该知识的可能。 三、 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以及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1 知识产权的分类 ( 1)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分类方法 : 以 知识的功能 为标准划分的。 著作权是广义的,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精神上的, 又 称非实用功能。 著作权保护对象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工业产权是指著作权以外的知识产权 , 主要是专利权和商标权。 其保护对象所实现的功能是物质上的, 又称实用功能。保护对象的范围已超出 “ 工业 ” 的范围,凡是以实现人类的衣、食、住、行、作等生

18、活、生产的功能,满足以物质消费为目的的知识类型,都属于这个范围。另外,还有以实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功能为目的的符号、标记类型的知识 。 ( 2) 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分类方法: 以 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 作为标准。 创造成果权的价值,直接来源于对该成果的商业性利用。 创造成果本身是获取财产价值的源泉。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是其财产价值的源泉,它的价值,来源于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 主体的商业信誉。 标记功能是指商业标记在市场活动中,因其区别功能为供需双方所节约的交易成本。此外,它还指代商品或服务以及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是市场评价的反映,二者之间是 “ 标 ” 和 “ 本 ”

19、 或 “ 流 ” 与 “ 源 ”的关系 。 2 知识产权的性质 ( 1) 权利的属 性决定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是客观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而改变。 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固为民事权利。 ( 2)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 。 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与公权 力的关系 : 联系: 一方面,私权的保障,首先以立法手段加以确认 ; 另一方面,私权又是公权的基础。 区别:在私法体系中,私权和公权力之间,私权始终居于目的、实体、主体、第一性的地位,公权力则居于手段、程序、辅助、第二性的地位。 3 知

20、识产权与其他民事财产权利的区别 债权的对象是 “ 行为 ” ,具有相对权的特征。物权和知识产权分别表现为对 “ 物 ” 和 “ 知识 ” 的控制、利用和支配,具有 绝对权 的性质。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 : ( 1) 权利的对象或标的不同。 物权的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 “ 物 ” 。知 识产权的对象则是不含物质实体的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是非物质的 客观存在 。 ( 2) 权利的独占、排他性程度不同 。 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在知识产权的制度中,存在着一个权利人与非权利人可以共享的领域,法律把

21、某种权利同时赋予权利人和权利人以外的人。这种情况在物权法中是鲜见的。 ( 3) 物权人的利益既可以借助法律实现对利益的控制,也可以通过事实上对物权对象 “ 物 ” 的占有来实现其利益。知识 产权权利人无法通过对其 “ 知识 ” 实行 “ 占有 ” 来实现其利益,必须仰仗法律的 保障。 ( 4) 权利的效力不同 。 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 在一件实体物之上可以并存着物权与知识产权。但是,对附着于特定物质载体之上的知识的权利,同它所附着的载体之物权,也是可以分离的。 如果著作权人行使权利,须以接触或使用作品原件为前提,这势必和物权发生冲突。当两个权利人不能就此达成一

22、致时,基于物权人依法享有对该绘画实物的独占、排他的支配权,往往导致著作权会因物权的对抗而难以实现。 ( 5) 权利的期限不同 。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物权则无此法律规 定,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 6)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 于物权。 物作为劳动产品,其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取决于人的劳动,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生产该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知识产权价值源于特定知识的使用价值,知识产权价值的量的规定性则取决于其使用价值的市场价格。 四、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 知识产权为私权,属于民事财产权。知识产权法主要以单

23、行法律形式存在。 知识产权本质上是财产权 ,知识产权法属于财产法。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分别与物权、物权法,以及与债权、债权法处于相 同的逻辑层次,分别属于民事基本财产权和民事财产基本法。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民法与知识产权法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不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五、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历史与现状 与发展趋势 1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 1) 创造是人类产生、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 ( 2) 知识产权法律既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 。 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实践 ,给了我们诸多的启示 : 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劳

24、动者的解放,是人的解放。 利用制度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是实现中 国和平崛起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法律是人类从事物质与文化生活的教科书。 知识产权制度还给我们提供了更多接受外来文化的机遇,为我们创造了与外部世界平等交流 的条件。 ( 3) 科学技术、 知识产权 法律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 。 2 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 ( 1) 国外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萌芽 知识产权制度源于经济生活,源于商人对保障其稳定地获取 丰厚利润的孜孜不倦的追求。这种萌芽始自 15世纪的意大利。 1474 年威尼斯专利法已经初步确立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各种基本要素。其后,较系统的近代意义的专利制度,则以 1623 年的英国 垄断

25、法为先河。 18 世纪末 19 世纪初,欧洲大陆各国和美 国等相继实行了专利制度。 著作权保护和商标保护制度的出现 人类造纸和印刷技术的发明,以及以书籍为载体的科学技术知识、文学艺术作品的大范围传播,产生了对书籍印刷发行商的利益以及作者利益的保护需求 。 世界第一部保护著作权的法律,是 1709 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其后欧美各国相继也建立了著作权保护制度。 商标保护制度出现较晚。在欧洲,随着工业革命和商品经济的 发展,贸易活动也在更大规模和更广的范围开展。作为市场秩序和贸易习惯的商业标记制度,也逐渐建立起来。法国 1803 年颁布了名为关于工厂、制造场和作坊的法律,确认了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

26、1857 年,法国又颁布成文的商标法。随后,欧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制定了商标法。 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a 1883 年由比利时、法国和瑞士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成为国际间保护工业产权的基本公约。巴黎公约确立了 “ 国民待遇原则 ” “ 优先权原则 ” 和 “ 独立保护原则 ” 等基本原则。 b 1886 年以欧洲为主导出现了国际 间 相互保护著作权的多边条约,即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 c 1952 年以美国为主 导,又出现了一个著作权多边条约世界版权公约。 d 其后,又出现了一些保护著作邻接权等方面的专门条约。 ( 2)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历史发

27、展 a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 建立始于清朝末年。清政府分别 颁布了保护发明创造的专利法规、商标法规和著作权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长期 “ 左 ” 的思想的影响,也没有条件建 立知识产权制度。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着手全面建立知识产权制度。 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c 在 1985 年加入了巴黎公约, 1992 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先后加入了一些著作权、邻接权、专利和商标等专门条约。 之后 对专利 法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多次修改。 现状 我国 2007 年 3 月加入

28、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并于2007 年 6 月 9 日在我国生效 。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新的社会条件下经历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新一轮的修订工作,应注重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注重与民法体系的整合。 3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进步,知识产权 制度的变革是一个大趋势。中国三十多年的开放改革,加速了社会转型。中国不惧怕变革,因此,面对新一轮的技 术革命,我们必将迎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变革。中国应当抓住机遇,从一个被动的接受者,转变为技术进步和制度变革的参与者。 1.2 课后习题详解 1 简述知识的本质、特征及样态。 答: ( 1) 知识的本质 知识不仅是人类

29、的认识过程,也包含认识的结果 ; 不仅是认识的结果,也包含改造的结果,改造是 “ 就原有的事物加以修改或变更,使适合需要 ” 的活动和过程,因此,知识是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成果,它通过各种不同方式的描述得以表 达。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都属于 “ 知识 ” 范畴。 ( 2) 知识的特征 知识具有以下特征: “ 知识 ” 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作为存在条件。 知识所彰显的,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表达。知识作为形式是人类心智结晶的外在的客观表现,因而必然利用了人类大脑这种物质材料,以及外在表达所赖以实现的物质材料的双重载体才得以 存在。 “ 知识 ”

30、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 “ 知识 ” 一旦被描述、表达出来,则呈现一种可为人感知的客观状态,其后,无论是借助于形形色色的物质材料做介质以支撑 其存在,还是被抽象转化为意象,存储于大脑的记忆中 ,或是被转化为抽象的数字关系,压缩进电脑中,就知识的形式特征而言,具有永不磨损的品格。 “ 知识 ” 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 人类可以不受地域、国别以及特定物质材料的限制,在同一时间,利用不同的载体,不受数量限制地复制相同的结构与形式,并互不影响。因而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并予以公开,客观上就为人们提供了共占共享该知识的可能。当其他人获取或利用该知识时,

31、并不导致知识的创造者 失去该知识,他仍然拥有它,他可以与众多的人不受数量限制 地、互不干扰地、同样地占有和利用该知识。 ( 3) 知识的样态 知识是一个由复杂的形式、结构、符号系统组成的世界,无论它描述科学技术,还是描述文学艺术,都表现为形式,一切知识皆为形式。 2 简述技术创新和文化创造的本质、区别以及功能。 答: 抱歉,本题没有提供答案。 3 简述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答: ( 1) 科技创新成为驱动经济发展的核心手段。 创新促进经济发展,是巩固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实现中国和平崛起的唯一正确的选择。 ( 2) 在产业的推动下,知识产权制度在促 进 人 的解放,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增强国家

32、竞争力方面 的伟大历史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本身就是一项杰出的发明创造,就是巨大的生产力。 近代以来的二百年间,随着人类社会工业化的进程,知识产 权制度相继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无论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制度与国情,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设计财产关系,在创立产业、发展经济、激发本国人民的创造热情、引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以及提高生产力方面都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 4 如何区分创造与劳动、创造成果与劳动成果 ? 答: 创造与劳动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种事物。 ( 1) 创造与创造成果 创造成果是唯一的,创造是不可再现的,创造成果与创造成果之间,创造成果 与劳动成果之间,都是异质的,不具可比性,因而无法直接通融、兑换。

33、( 2) 劳动与劳动成果 劳动的同质性决定,无论劳动的具体方式如何,无论劳动的技术含量高低,无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其质的规定,无一例外是人类无差别的智力与体力综合支出的凝结 ; 其量的规定,是具体劳动各自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劳动成果是可计量的,不同劳动成果之间是可比较、可交换、可再现的。 实践中所发生的 “ 知识、技术转让 ” ,其价格事实上不是用劳动价格衡量,也无法用劳动理论解释的。 总之,创造不属于劳动范畴, “ 创造成果 ” 与 “ 劳动成果 ” 是 截然不同的两种成果。正因为如此,人类无法用传统 “ 劳动成果 ” 报酬制度解决 “ 创造成果 ” 的报酬问题,才创造了知

34、识产权制度。 5 如何区分创造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 ? 答: 知识产权法是财产法 以知识产权价值的来源作为标准,可以把知识产权划分为 创造成果权与工商业标记权 。 ( 1) 创造成果权 创造成果权的价值,来源于对该成果直接的商业性利用。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文学艺术等创造成果,本质上都是人们设计出来的 “ 结构、形式和符号系统 ” 。这些 “ 结构、形式和符号系统 ” 所具有的物质或精神上的使用价值是其价值的源泉,对它们的直接利用所获得 的收益,就是创造成果的价格。该成果被利用的多寡,决定了它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创造成果本身是获取财产价值的源泉。 ( 2) 工商业标记权 工商业标记权的财产价值

35、不是来源于该标记的创造性,而是来源于它的区别功能,来源于它所标记的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 所谓标记功能是指商业标记在市场活动中,因其区别功能为供需双方所节约的交易成本。此外,它还指代商品或服务以及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是市场评价的反映,二者之间是 “ 标 ” 和 “ 本 ” 或 “ 流 ” 与 “ 源 ” 的关系。 工商业标记本身不产生商业信誉,它只是凝结和积累商品或服务的市场价值, 承载工商业主体的商业信誉,它依附于商品、服务或工商业主体之上,随着市场对商品、服务的交易规模变化和对工商业主体的评价而涨落,相当于商品或服务质量的市场评价以及企业商业信誉的 “ 蓄电池 ” “ 晴雨表 ” ,它只

36、蓄电、放电,而不发电。 所以,工商业标记的价值,既包含因承担区别功能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包括市场对商品、服务、经营者信誉的评价。 6 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答: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这一表述基本揭示了知识产权的本质,界定了它的范围。 ( 1) “ 创造成果 ” 的概念,使之与 “ 劳动成果 ” 划清了界限。 创造成果是唯一的,创造是不可再现的,创造成果与创造成果之间,创造成果与劳动成果之间,都是异质的,不具可比性,因而无法直接通融、兑换。实践中所发生的 “ 知识、技术转让 ” ,其价格事实上不是用劳动价格衡量,也无法用劳动理论解释的。 总之,创造不属于劳动范

37、畴, “ 创造成果 ” 与 “ 劳动成果 ” 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成果。 ( 2) “ 创造成果 ” 的概念,使之与 “ 智慧 ” “ 智力 ” 划清了界限。 知识产权是起因于对 “ 智慧成果 ” 或 “ 创造成果 ” 的具有商业意义的支配而产生的权利。 “ 智慧 ” 或 “ 智力 ” 是一种能力或可能性,它是人类隐含的、抽象 的、无形的、潜在的 能力,没有形成确切的、具体的、稳定的、客观的、外化的知识,在商业上没有意义,因而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对象。 ( 3) “ 创造成果 ” 的概念也使之与 “ 创造活动 ” 划清了界限。 “ 创造活动 ” 是一种事实行为,或者说是一个过程,事实行为或过程不是知

38、识产权的对象。即便创造成果与创造活动同步完成,两者事实上也非同一事物。即便在实践中无法将成果与活动因素分开,在逻辑上也可以将二者抽象开来。 归根结底,知识产权是基于成果,而非活动过程产生的。 知识产权是起因于对创造成果的控制、利用、支配而产生的权利,它只关注成果,不 问成果的创造过程。没有创造成果作为前提,主体的控制、利用、支配就失去了行为对象这个前提。就不可能产生知识产权。 ( 4) “ 创造成果 ” 概念中的 “ 创造 ” 一词的限定,使之将非创造成果排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之外。 创造成果是智力活动的产物。但是,智力成果有创造性与非创造性之分,无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本质上是劳动成果。 唯有那

39、些表现了完成人具有个性的构思、取舍、安排、组合、设计的表达,才是创造成果。 因此,仅限基于 “ 创造成果 ” 才是产生知识产权的必要条件,非创造的智力成果仍属于劳动成果,不具备产生知识产权的前提。 ( 5) 知识 产权之所以将创造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并列,是因为创造成果权的概念不能覆盖工商业标记权的内容。 二者划分的标准是各自获得财产的手段不同。二者同作为财产权,创造成果权的价值来源与工商业标记权的价值来源截然不同。创造成果权作为财产,其价值来源于创造,或者说创造成果所带来的功能或功效,是精神或物质的需求对象。消费者为获得特定的功能或功效,必须付出代价,以获得对创造成果的支配权。 工商业标记是

40、指商标、商号、产品的包装与装潢、地理标记等各类标记。消费者的消费对象不是工商业标记本身,而在于它所指代的产品与服务。工商业标记 权作为财产,其来源端在它的区别功能 ; 其量的规定性,取决于该区别功能在市场交易中所发挥的作用、所占份额的大小。 ( 6) 强调知识产权依法产生,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判断。 并非一切创造成果都可以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也并非任何设计都可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工商业标记。 由于国情有别,各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既有大同,也有小异。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也有所不同。 并非所有施加在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上的行为,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规制的客体。人的社会行为

41、包罗万象,行为的后果会产生巨细不同、五花八门的 社会关系。法律的功能是有限的,它只选择对经济关系有相当影响的一部分关系加以调整。此外,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对象所施加的行为,不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7 简述知识产权的对象与客体、二者区分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答: ( 1)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以 “ 形式、结构、符号系统 ” 等为存在方式的知识。 对象是第一性的,是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 础。对象不同,导致人类对其控制、利用、支配的行为方式不同,因而造成法律调整其行为的手段的差别,进而形成权利类型的不同。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 2) 知识产权 的客体是指在对象上所

42、施加的、能够产生一定利益关系的行为。权利的客体是物质的。 ( 3) 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属于两个不 同的范畴。 作为对象的知识是 “ 形式的 ” “ 结构的 ” “ 符号的 ” ,属非物质的范畴。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 “ 知识 ” ,是具体的、感性的、客观的范畴。对象是第一性的,客体是主体对对象所施加的行为,是第二性的。 对象是权利客体发生的客观基础和前提,它决定了能够对其施加行为的具体方式及内容。没有对象,没有对象的性质与特征的确定性,主体的行为就没有了发生的根据 ; 失去了作用的对象,其行为方式及其内容也无法获得针对性 、确定性。没有对象的行为和没有对象的权利都是不存在的。 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43、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进一步,如果没有作为权利客体的行为,就不可能发生、变更或消灭相应的法律关系。 可见,客体与对象是不同的事物。这既是认识问题,更是个事实,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8 试述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答: 人们之所以把知识产权归于民事权利,是由于它所反映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具备了民事权利的最本质的特征,固为民事权利。 ( 1) 民事权利又被称作 “ 私权 ” ,民法也被称作 “ 私法 ” ,私法调整具有平等地位的私人间的人身与财产关系,例如民法、商法 。这种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 “ 私 ” 的事务,均适用 “ 私法 ” 来调整,它

44、和主体的性质、地位没有关系。 所以,当国家、政府从事 “ 私 ” 的事务时,也是作为 “ 私法 ” 的主体,适用民法的规则,平等、等价、有偿地进行交易。 ( 2) 知识产权为私权的表述,对于具有法治传统的社会 而言,天经地义,充其量不过是对一个不争事实的重述,但是,对于缺乏 “ 私权 ” 和 “ 私法 ” 传统的中国社会而言,无疑具有特殊的、现实的作用,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知识产权法作为私权法,客观上必然受到民法的规制,民法的主体、客体、权利内容,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侵权、 法律 责任、诉讼程序等一系列制度,都顺理成章地适用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否属于民事权利,应否编纂人民法典,是事物内

45、部自身的本质属性和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知识产权相对于传统物权、债权等财产权而言,相对年轻,人类对它的认识、思考、归纳和提炼还不够成熟,但这些情况都不足以改变知识产权作为类型化了的基本财产权的属性,也不足以否定它和物权、债权于财产权的法律秩序中处于同一位阶的客观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典中理所当然地应当有知识产权法一席之地。 这一表述的原则和理念,对目前我国现实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是一个历史性的超越,若 能在未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得以充分、有效地贯彻,将改变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根本面貌和立法走向,也将导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整个民法制度整合于一统。 9 试述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 答: 知

46、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下: ( 1)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是民事普通法,不是民事特别法。 ( 2) 知识产权法是基础性的民事财产法,它不是从现存财产法中派生出来的财产法规则,既不是物权法的特别规则,也不是债权法的特别规则。 ( 3) 知识产权法所调整的,不是个别的、特殊的、局部的民事关系,其是社会生活中普遍适用的基本规 则,无论是主体、地域、时间,都不存在特别的适用要求。 ( 4) 知识产权法和物权法是基于对 “ 物 ” 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法律规则体系一样,是基于调整对 “ 知识 ” 类的对象的控制、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利益关系的规则体系。 ( 5) 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

47、法分别与物权、物权法,以及与债权、债权法处于相同的逻辑层次,分别属于民事基本财产权和民事财产基本法。 10 试述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答: 知识改变生活,知识产权改变世界。知识在社会进步与生产财富中居于源泉与核心的地位。知识产权是近代工业文明的产物,它源于长期的贸易 习惯而转变成的财产制度。创造成果是产业经济的发动机。作为一种精神力量,知识产权法律创造了财富生产的新模式。 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有: ( 1) 知识产权制度 以制度文明为支点,以财富等利益为杠杆,有效地调动和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 。 ( 2) 知识产权 制度以技术和文化为手段,以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为核心,服务社会,造福人类,把个人才

48、智的结晶转化为巨大的社会财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 ( 3) 在工业文明的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对推动技术进步 和社会发展,居功至伟。 ( 4) 知识产权法律既 是制度文明的典范,也是激发 创造力和促进社会进步的加速器。 11 试述知识创新与制度创新的辨证关系。 答: 抱歉,本题没有提供答案。 12 如何理解知识产权制度中创造者、投资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 ? 答: 抱歉,本题没有提供答案。 第二编 著作权法 第二章 著作权法概述 2.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著作权 :概念、和工业产权的关系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 著作权制度的孕育 特许出版权时期 著作权制度的起源

49、 著作 权法的产生与发展 与 发展 版权体系 著作权制度的两大体系 作者权体系 著作权法概述 【重点难点归纳】 一、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 1 著作权 ( 1) 概念 著作权 是 指基于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著作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 的,是就特定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脱离具体作品的著作权是不存在的。 著作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方面的和财产方面的 ; 广义的著作权是指除了狭义著作权以外,还包括艺术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

50、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叫做著作邻接权或者称作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2) 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的关系 联系 二者的标的或对象都是表现形式 ,即各类作品和各种发明创造和产品设计以及工商业标记都是表现形式。 区别 a 著作权 和工业产权 的对象所属的领域和作用不同,其表现形式也有所区别。 工业产权的对象,是以一定的产品和工艺方法以及标记为表现形式,其作用也主要在实现物质生产和生活的实用性以及商品流通方面。作品则主要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用以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 b 与工 业产权相比,著作权所显示的独占性和排他性程度更弱些。 著作权的效力只及于排斥那些对自己有独创性的表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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