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绪言0 .1复习笔记0 .2考研真题详解(略)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1 .1复习笔记1 .2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 .1复习笔记2 .2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3 .1复习笔记3 .2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4 .1复习笔记4 .2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章犯罪客体5 .1复习笔记5 .2考研真题详解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6 .1复习笔记6 .2考研真题详解第七章犯罪主体7 .1复习笔记7 .2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8 .1复习笔记8 .2考研真题详解第九章正当行为9 .1复习笔记9 .2考研真题详解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1 0 .1复习笔
2、记1 0 .2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共同犯罪1 1 .1复习笔记1 1 .2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二章罪数形态1 2 .1复习笔记1 2 .2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三章刑事责任1 3 .1复习笔记1 3 .2考研真题详解第十四章刑罚概说1 4 .1复习笔记1 4 .2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1 5 .1复习笔记1 5 .2考研真题详解第十六章刑罚的裁量1 6 .1复习笔记1 6 .2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七章刑罚裁量制度1 7 .1复习笔记1 7 .2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1 8 .1复习笔记1 8 .2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九章刑罚的消灭1 9 .1复习笔记1 9 .2考
3、研真题详解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2 0 .1复习笔记2 0 .2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2 1 .1复习笔记2 1 .2考研真题详解(略)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2 2 .1复习笔记2 2 .2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 3 .1复习笔记2 3 .2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 4 .1复习笔记2 4 .2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第二十五章侵犯财产罪2 5 .1复习笔记2 5 .2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 6 .1复习笔记2 6 .2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第二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2 7 .1复习笔记2 7
4、 .2考研真题详解(略)第二十八章贪污贿赂罪2 8 .1复习笔记2 8 .2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九章渎职罪2 9 .1复习笔记2 9 .2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三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3 0 .1复习笔记3 0 .2考研真题详解(略)更多各类考试资料 v:344647 公众号:顺通考试资料 绪言0 .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刑法的概念 刑法学的对象 刑法学的体系 指导刑事立法 刑法学的作用 促进刑事司法 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分析的方法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比较的方法 历史的方法 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1刑法学的概念(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
5、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2)刑法学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科学,是在1 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才出现的。一般认为,贝卡里亚于1 7 6 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3)社会主义刑法学是在俄国1 9 1 7年十月革命胜利之后诞生的。当代中国刑法学,萌芽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而创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2刑法学的对象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当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3刑法学的体系(1)刑法学的体系是指将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具体化之后,对知识内容加以排列组合而形成的理论上的结构形式。(2)我国刑法学
6、的体系是以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研究对象而建立起来的。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1刑法学的作用(1)指导刑事立法。(2)促进刑事司法。(3)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2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研究刑法学的根本方法。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具体包括:(1)分析的方法。(2)比较的方法。(3)历史的方法。(4)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0 .2考研真题详解(略)上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1 .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刑法的概念和性质刑法的创制和完善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总则 体系 分则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附则 文理解释 解释 当然解释论理解释 扩张解释 限制解释【重点难点归纳】
7、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1刑法的概念(1)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2)分类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a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b狭义刑法,即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a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b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2刑法的性质(1)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2)刑法的法律性质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这些社
8、会关系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创制和完善1刑法的创制(1)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国家就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些单行刑事法规。(2)刑法典最初的起草准备工作,是由前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自1 9 5 0年至1 9 5 4年9月,法制委员会写出两个稿本。(3)从1 9 5 4年1 0月至1 9 5 6年1 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共写出1 3稿。至1 9 5 7年6月2 8日,已写出2 2稿。经过1 9 5 7年“反右”斗争和法律虚无主义思潮,到1 9 6 3年1 0月9日写出第3 3稿。(4)从1 9 7 8年1 0月
9、开始,国家组成刑法草案的修订班子,对第3 3稿进行修订,并先后写出两个稿本。(5)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正式公布于1 9 7 9年7月6日,1 9 8 0年1月1日起施行。2刑法的完善(1)自中国最高立法机关于1 9 8 2年提出修改刑法典起,研究和修订刑法典的工作历时1 5年,大体经历了五个阶段:酝酿准备(1 9 8 2 1 9 8 82);初步修改(1 9 8 83 1 9 8 96);重点修改(1 9 9 1);全面系统修改(1 9 9 3 1 9 9 61 2);立法审议通过(1 9 9 61 2 1 9 9 73)。(2)1 9 9 7实现了刑法典的全面修订,此次修订的刑法典的鲜明特色主要
10、体现在:实现了刑法的统一性和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和加强刑法保障功能;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3)1 9 9 7年刑法之后,先后颁布了八部刑法修正案(2 0 1 1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2 0 1 5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我国立法机关对1 9 9 7年刑法典的修改完善,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及时回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重对当前经济和社会领域中重要问题的刑法规制;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三、刑法的根据和任务1刑法的根据(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刑法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根据。(2)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
11、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的实践根据。2刑法的任务根据刑法第2条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1)惩罚方面的任务刑法惩罚的对象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刑法惩罚的手段也是特殊的,即它使用的是刑罚手段。(2)保护方面的任务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四、刑法的体系和解释1刑法的体系(1)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2)组成部分总则。即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分则。指关于具体犯罪和
12、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附则。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 5 2条。(3)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但书”是前段的例外;“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2刑法的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1)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解释的效力不同)立法解释。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 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
13、、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2)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解释的方法不同)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又分为三种:a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b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c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1 .2考研真题详解一、概念题1刑法(人大2 0 0 7年研)答: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
14、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2单行刑法(中山大学2 0 1 3年研)答: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1 9 7 9年旧刑法实施之后、1 9 9 7年新刑法实施之前,立法机关一共颁布过二十四个单行刑法。新刑法实施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即关于惩治骗
15、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3论理解释(中山大学2 0 1 1年研)答: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4当然解释(武大2 0 0 4年研)答: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如刑法典第五十条第一款前段规定
16、,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二、简答题1辨析“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首都师范2 0 1 0年研)答:这个观点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1)法律依据刑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2)刑法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机能的具体体现所谓法益
17、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社会关系。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通过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又必须正确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2 0 0 4年修正后的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刑法坚决保护公民所享受的人权。在刑法分则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用以制裁各种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对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杀人、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直至适用死刑。以上都体现了我国刑法在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方面的机能。2简述刑法总则。(
18、中山大学2 0 0 6年研)答: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刑法典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刑法典总则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概括地说,刑法典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典总则与刑法典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
19、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3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中南财大2 0 0 4年研)答: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1)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指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释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司法解释,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学理解释,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2)按解释的方法分类,刑法的解
20、释可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伦理解释又分为三种:a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b扩张解释,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c限制解释,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三、论述题论述我国现行刑法的体系并加以评析。(武大2 0 0 6年研)答: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1 9 9 7年修订后新刑法典从总体上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
21、则、分则各为一编,其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刑法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第二编分则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刑法总则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刑法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涉及具体犯罪众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章下均又分设若干节。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
22、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该条的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典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内容之失效。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
23、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从刑法分则有关犯罪排列顺序来看,我国的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一般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采取由重到轻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等。在现代以突出人权保障为特征的市民社会之中,这种有关犯罪排列的刑法分则规定与现行的有关个人权利优先保证的刑法理念是不相符的。我国刑法典的这种排列次序体现了国家社会本位的刑法思想。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2 .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含义 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派生原则 禁止有罪类推罪刑法定原则 禁止
24、重法溯及既往 明确性原则 严格解释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含义刑法适用人人平等原则 定罪上一律平等 具体体现 量刑上一律平等 行刑上一律平等 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立法体现司法适用【重点难点归纳】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1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
25、公正,反对徇私。2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2)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3)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二、罪刑法定原则(重点)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思想渊源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 2 1 5年英王约
26、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 9条的规定。到了1 7、1 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践踏人权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加丰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3)派生原则罪刑法定主义的派生原则主要包括: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典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
27、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1)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1 9 7 9年刑法典第7 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3)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1 9 7 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已相当详备。(5)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
28、,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2)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3)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
29、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重点)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1)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2)历史发展过程罪刑相适应的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和奴隶社会的等量报复。罪刑相
30、适应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1 7、1 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倡导的结果。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相适应原则被写进了法律。从1 9世纪末开始,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受到了有力的挑战,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得到修正。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2 .2考研真题详解视频讲解一、概念题1
31、罪刑法定原则(武大2 0 1 3年研;南开大学2 0 1 1年研;人大2 0 0 4年研)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北航2 0 1 5年研;人大2 0 1 0年研;武大2 0 0 7年研)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
32、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二、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河北大学2 0 1 4年研)相关试题:(1)刑法基本原则(概念题,东北财经大学2 0 1 5年研)(2)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武大2 0 0 4年研)答:(1)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
33、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2)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
34、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 9 9 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1 9 9 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
35、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适用原则。(中南财大2 0 1 4年研)答:(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含义是,什么是犯罪,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罚方法,各种刑罚方法如何适用,对各种具体犯罪应在什么样的幅度内裁量决定刑罚等,均只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和给予刑罚处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刑罚的处罚方法,不能当成刑罚来使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含义a法律主义,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法律主
36、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b禁止溯及既往,即禁止根据行为后开始实施的法律对行为人定罪处罚,除非适用这种事后法比适用行为时的法律对被告人更有利。c禁止类推解释,即禁止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比照类似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判刑。d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即禁止对被告人适用完全不确定具体刑种与刑期幅度的刑罚。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含义罪刑法定原则实质的侧面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二是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a刑罚法规的明确性原则是指,刑法规定的用语必须内涵明确,外延清楚,意义不能含糊不清,以便国民能够根据刑法比较准确地预测
37、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b刑罚法规的内容的适正的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要求: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实质的侧面主要在于限制立法权,反对恶法亦法,是实质法治的表现。(2)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原则在刑法中规定和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还不能说这一原则已经得到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最终实现还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实际司法活动。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严格依法认定犯罪。就整个刑事司法工作而言,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是最基本的一个环节。在这一环节,司法机关必须强化法律至上的观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抵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错误做
38、法,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来认定犯罪。准确裁量、执行刑罚。刑罚的裁量是认定犯罪存在后的必经环节,刑罚执行则是将对犯罪判决的刑罚由宣告变成现实的具体途径。这两个环节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具体而言,刑事审判部门在对犯罪裁量决定刑罚时,必须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对具体犯罪所规定量刑幅度,根据刑罚裁量原则,仔细考虑量刑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确定适当的处罚;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制度与程序。正确进行刑事司法解释。如前所述,在我国刑法中目前还存在着某些罪刑规范不够具体明确的问题,在立法机关作出修改完善之前,这样的问题只能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3简述适用刑法人人
39、平等原则的含义及体现。(华侨大学2 0 1 1年研;中央党校2 0 0 9年研;武大2 0 0 6年研)答:(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刑法典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量刑上一律平等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
40、应做到同罪同罚。行刑上一律平等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不能考虑权势地位、富裕程度使一部分人搞特殊,对另一部分人则加以歧视。4简述罪责刑相适应(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内容及立法体现。(南师大2 0 0 7年研)相关试题:(1)论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实现途径。(论述题,华中师范大学2 0 1 5年研)(2)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沈阳师范大学2 0 1 4年研)(3)简述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内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中南财大2 0 0 6年)(4)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中的体现。(论述题,人大2 0 0 0年研)答:(1)罪刑相适应原
41、则的含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我国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这一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构成。从性质上区分,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从程度上划定,有重刑也有轻刑;从种类上分,有主刑和附加刑。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
42、则。我国刑法总则根据各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不仅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了一个犯罪体系,而且还为各种具体犯罪规定了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为了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必须提高审判机关和法官对量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作为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好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标准,以此来检验每一个具体刑事案
43、件的处理结果。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必须清醒地认识重刑主义的危害,促使每一个法官都树立起量刑公正的思想,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既不轻纵犯罪分子,也不能无端地加重犯罪人的刑罚。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除继续及时完善刑事立法外,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刑事司法解释工作,加强刑事判例的编纂工作,以便为量刑工作提供更加具体明确的标准;同时提高刑事审判工作人员的素质,不断改进量刑方法,从而逐步实现量刑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三、论述题1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它在我国刑法中有何体现?(中山大学2 0 0 9年研)相关试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形成及在我
44、国刑法上的体现。(中山大学2 0 1 5年研)(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简答题,北大2 0 1 0年研)(3)简述罪刑法定的内涵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简答题,中南财大2 0 0 8年研)(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理论基础和立法体现。(简答题,山东大学2 0 0 8年研)(5)简述罪刑法定主义派生的原则及含义。(中央党校2 0 0 8年研)(6)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该原则的?(简答题,上交2 0 0 7年研)答:(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
45、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刑法典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00:00 / 00:00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1 9 7 9年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1 9 7 9年刑法典第九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
46、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已相当详备。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22 0 0 3年1月2 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批复指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请根据我国刑法的
47、基本原则、原理就上述司法解释发表评析意见。(武大2 0 0 4年研)答:(1)立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理论阐释与案例评析问题提出本司法解释出台后广受诟病的原因在于,其对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分类,对明知是幼女的按强奸罪定罪处罚,而对不明知,且后果不严重,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不符合的,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规定。理论解答该司法解释没有违反刑法的强制性规定,其内容也合乎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理由如下:a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
48、款的规定的正确适用按照刑法的一般理论,任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都是刑法总则和分则的综合运用和判断的结果。对于和幼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的评价也应是如此。第一,一个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就是该行为是否满足犯罪构成要件。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伤害的客体,即幼女的身心健康的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即实施了性侵害的行为,且不论幼女是否自愿;犯罪主体适格;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送的心理态度。本罪在认识要素上要求行为人对其是幼女有认识,即在认识到对方是幼女之后还执意要发生性行为。如果行为人对其是幼女的事实
49、有认识,依然与之发生了性行为。该司法解释的区别规定便体现了这一点。第二,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定义的理解。我国刑法第十三条是一般的理解是前段规定的是犯罪的内涵和定义,但书规定的是出罪的情形,并把它强调到极致。但事实却不然,理由在于,既然前段已经规定了犯罪的具体标准和范围,那么但书只是起到一个限制作用。其只是前段内容的对应面的阐释,没有多少特殊的意义。但书所说的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的不按犯罪处理其道理就在这。第三,对上述主观方面第二个层次的继续阐述。在行为人对其是否是幼女不明知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了性行为的情况的处理。一种情况是,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其是幼女,根据当时的情况也很难判断其是幼女,进而与之
50、发生了性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因为其除了不具有犯罪的实体标准外,还缺乏犯罪的主观认识,对其科以刑罚,是客观归罪的产物,对受罚者是不人道的,也是不符合刑法的精神和刑罚的目的的。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对其是幼女确实不明知,即没有清楚的认识,但却有认识的可能性,而行为人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和谨慎义务,以至于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为主观上有过失,但若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情节显著轻微,也是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的。因此,综合判断,对于该司法解释后段的规定,是没有问题的,与法律没有冲突。但对造成了严重后果情形的处理,该司法解释没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