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 、 简 答 题1.简 述 城 市 形 成 发 展 的 条 件 (1207)( 1) 首 先 , 农 业 劳 动 生 产 率 的 提 高 和 社 会 分 工 的 扩 大 是 城 市 产 生 的 社 会 经 济 基 础 。( 2) 其 次 , 商 品 生 产 和 商 品 交 换 促 进 了 城 市 的 进 一 步 发 展 。( 3) 最 后 , 自 然 条 件 、 气 候 状 况 和 地 理 位 置 也 是 城 市 产 生 的 重 要 条 件 。总 而 言 之 , 城 市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 是 人 类 社 会 的 巨 大 进 步 , 是 历 史 前 进 的 产 物 , 是 社 会 生
2、 产 力发 展 的 必 然 现 象 。 它 是 同 农 业 劳 动 生 产 率 的 提 高 、 社 会 分 工 的 深 化 、 商 品 经 济 的 发 展 紧 密 联系 在 一 起 的 。2.简 述 市 政 学 的 研 究 对 象 (1410)( 1) 市 政 主 体 。( 2) 市 政 客 体 。( 3) 市 政 目 标 、 市 政 方 式 和 市 政 手 段 。( 4) 市 政 规 律 。3.简 述 城 市 居 民 委 员 会 的 特 点 。 (1610、 1104)( 1) 自 我 管 理 。( 2) 自 我 教 育 。( 3) 自 我 服 务 。4.简 述 我 国 城 市 志 愿 者
3、组 织 的 主 要 特 点 (1204、 1307)( 1) 自 愿 参 加 、 关 爱 他 人 、 义 务 服 务 、 不 计 报 酬 ;( 2) 城 市 自 愿 者 组 织 各 类 繁 多 ;( 3) 自 愿 行 动 是 多 元 的 , 其 中 的 短 期 性 的 也 有 长 期 性 的 , 有 辅 助 性 质 的 工 作 岗 位 也 有 负 责独 立 领 导 的 工 作 岗 位 。5.中 共 市 委 的 领 导 作 用 主 要 体 现 在 哪 些 方 面 ? (1004)市 委 的 领 导 主 要 体 现 为 政 治 领 导 、 思 想 领 导 、 组 织 领 导 三 个 方 面 。(
4、1) 政 治 领 导 是 指 政 治 原 则 、 政 治 方 向 、 重 大 决 策 的 领 导 。( 2) 思 想 领 导 是 指 意 识 形 态 、 舆 论 导 向 方 面 的 领 导 。( 3) 组 织 领 导 是 指 按 照 党 管 干 部 的 原 则 , 制 定 正 确 的 组 织 路 线 , 把 德 才 兼 备 的 优 秀 干 部 推荐 到 各 级 领 导 岗 位 上 去 , 从 组 织 上 保 证 党 的 路 线 、 方 针 、 政 策 的 贯 彻 执 行 。6.简 述 我 国 各 民 主 党 派 作 为 参 政 党 在 城 市 社 会 政 治 生 活 中 的 作 用 (1604
5、、 1404、 1304、0707)( 1) 积 极 参 政 议 政 , 实 行 民 主 监 督 。( 2) 发 展 城 市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 3) 为 城 市 现 代 化 建 设 献 计 出 力 。( 4) 协 助 城 市 有 关 部 门 积 极 开 展 对 外 交 流 工 作 , 加 强 和 巩 固 爱 国 统 一 战 线7.简 述 市 民 参 政 的 条 件 。 (1510、 1107)( 1) 透 明 的 市 政 决 策 。( 2) 高 素 质 的 市 民 。( 3) 多 元 的 参 政 途 径 。8.市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在 行 使 审 判 权 时 必 须 遵 循
6、哪 些 原 则 ? (0304)第 一 , 独 立 审 判 原 则 。第 二 , 适 用 法 律 一 律 平 等 原 则 。第 三 , 公 开 审 理 原 则 。第 四 , 允 许 使 用 本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进 行 诉 讼 的 原 则 。9.简 述 我 国 市 政 体 制 的 基 本 特 征 。 (1710、 1510、 1104、 0907)( 1) 中 共 市 委 在 市 政 体 制 中 处 于 领 导 核 心 地 位 ;( 2) 全 国 城 市 的 市 政 体 制 具 有 同 一 性 ;( 3) 市 政 法 律 地 位 具 有 非 自 治 性 ;( 4) 工 会 、 共 青 团
7、 、 妇 联 等 社 会 团 体 在 市 政 体 制 中 发 挥 着 重 要 作 用 ;( 5) 市 政 职 能 具 有 全 能 性 。10.简 述 西 方 国 家 市 政 体 制 的 类 型 。 (1704)1.市 议 会 制 。 市 议 会 制 是 市 议 会 兼 行 议 决 权 和 行 政 权 的 市 政 体 制 , 市 议 会 就 是 市 政 府 。2.议 会 市 长 制 。 议 会 市 长 制 是 城 市 的 议 决 机 构 和 行 政 机 构 分 设 , 但 市 议 会 在 与 市 长 的 关 系 上处 于 优 势 地 位 的 市 政 体 制 。3.市 长 议 会 制 。 市 长
8、议 会 制 的 主 要 特 征 是 市 的 议 决 机 构 和 行 政 机 构 分 设 , 但 市 长 在 与 市 议 会的 关 系 上 处 于 优 势 地 位 。4.市 委 员 会 制 。 市 委 员 会 制 的 主 要 特 征 是 市 委 员 会 既 是 市 议 会 , 又 是 市 政 府 它 兼 行 市 的 决 议权 和 行 政 权 。5.市 经 理 制 。 市 经 理 制 的 主 要 特 征 是 市 议 会 聘 任 一 位 市 经 理 , 把 行 政 权 授 予 市 经 理 行 使 , 市经 理 对 市 政 府 和 城 市 实 行 专 业 化 管 理 。11.简 述 西 方 国 家 市
9、 政 体 制 的 主 要 特 点 (1610、 1007)( 1) 形 式 多 样 化 ;( 2) 政 党 通 过 竞 选 方 式 参 与 市 政 体 制 ;( 3) 市 长 、 市 议 员 和 市 法 官 由 选 举 产 生 , 对 选 民 负 责 , 并 相 互 制 衡 ;( 4) 存 在 大 量 利 益 集 团 ;( 5) 多 数 城 市 不 辖 区 和 县 , 实 行 市 县 分 离 。12.简 要 说 明 我 国 原 有 市 政 体 制 的 弊 端 (1404、 1304)(1)市 政 职 能 转 型 不 到 位 ;(2)市 政 机 构 设 置 不 合 理 ;(3)城 市 行 政 区
10、 划 不 够 优 化 。13.简 述 市 政 体 制 与 国 家 政 体 的 关 系 。 (1107、 1307)市 政 体 制 是 国 家 政 体 在 城 市 的 延 伸 , 因 此 , 市 政 体 制 与 国 家 政 体 之 间 存 在 着 密 切 的 联 系 , 具体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方 面 :( 1) 市 政 体 制 与 国 家 政 体 具 有 内 在 的 统 一 性 。( 2) 市 政 体 制 比 国 家 政 体 具 有 更 多 灵 活 性 和 多 样 性 。( 3) 市 政 体 制 具 有 巩 固 和 发 展 国 家 政 体 的 作 用 。14.大 都 市 区 的 出 现
11、和 发 展 对 西 方 国 家 原 有 的 市 政 体 制 提 出 了 哪 些 挑 战 (1204)( 1) 大 都 市 区 中 的 一 部 分 基 础 设 施 和 公 用 事 业 具 有 规 模 经 济 效 益 , 需 要 跨 地 区 提 供 服务 ;( 2) 某 些 公 共 行 政 事 务 如 社 会 治 安 等 需 要 市 县 乡 镇 政 府 合 作 处 理 ;( 3) 市 县 乡 镇 还 面 临 一 些 共 同 的 问 题 , 如 环 境 保 护 等 。 这 些 跨 地 区 的 公 共 管 理 和 公 共 服 务的 需 要 , 同 原 有 的 市 县 乡 镇 相 互 分 割 的 管 理
12、 体 制 之 间 , 产 生 了 突 出 的 矛 盾 。15.市 政 体 制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哪 些 ? (1804) 城 市 的 代 议 机 构 、 行 政 机 构 、 司 法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 三 者 之 间 应 该 是 立 法 、 执 法 、 护 法 的分 工 协 作 关 系 ; 城 市 的 国 家 机 构 与 政 党 组 织 、 社 会 团 体 之 间 的 关 系 ; 市 级 国 家 机 构 与 所 辖 区 、 县 国 家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 它 包 含 市 级 国 家 机 构 、 政 党 组 织 与 区 县级 国 家 机 构 、 政 党 组 织 之
13、间 的 关 系 , 是 城 市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因 而 是 市 政 体 制的 重 要 内 容 。16.简 述 市 政 职 能 的 原 则 (1404、 1304)( 1) 市 政 职 能 取 决 于 城 市 政 府 在 国 家 行 政 体 制 中 的 地 位 。( 2) 市 政 职 能 取 决 于 城 市 的 特 色 和 工 作 重 点 。( 3) 中 国 城 市 政 府 是 城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执 行 机 关 , 是 国 家 在 城 市 设 立 的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 4) 市 政 职 能 必 须 依 法 确 立 和 调 整
14、。17.简 述 我 国 重 管 理 、 轻 服 务 市 政 职 能 导 向 的 具 体 表 现 。 (1104)重 管 理 、 轻 服 务 市 政 职 能 导 向 具 体 表 现 在 : 在 城 市 管 理 中 强 调 政 府 为 本 位 , 行 政 权 力 过 分集 中 , 依 靠 行 政 强 制 手 段 干 预 从 微 观 到 宏 观 社 会 生 活 的 各 个 领 城 , 市 政 管 理 过 程 缺 乏 民 主 化和 法 治 化 , 社 会 组 织 和 广 大 市 民 的 主 动 参 与 度 低 , 等 等 。18.简 述 我 国 城 市 政 府 的 职 权 (1204)( 1) 执 行
15、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决 议 , 执 行 国 务 院 和 省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的决 议 和 命 令 ; ( 2) 规 定 行 政 措 施 , 发 布 决 议 和 命 令 ; ( 3) 全 面 领 导 和 管 理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经 济 文 化 建 设 和 各 项 行 政 事 务 ; ( 4) 保 护 国 家 、 集 体 和 公 民 个 人 的 一 切 合 法 权 益 ; ( 5) 领导 并 监 督 所 属 各 工 作 部 门 和 区 、 县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 改 变 或 撤 销 其 不 适 当 的 命 令 、 指
16、示 和 决 议 ;( 6) 管 理 其 他 城 市 公 共 事 务19.简 述 西 方 国 家 市 政 职 能 的 实 现 方 式 (1307)( 1) 制 定 法 规 、 政 策 和 指 导 性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计 划 。( 2) 更 新 管 理 理 念 , 吸 纳 民 间 力 量 参 与 公 用 事 业 。( 3) 依 法 行 使 各 种 审 判 权 、 认 证 权 , 对 各 项 公 共 事 务 实 施 监 督 和 检 查 。( 4) 投 资 和 支 持 开 发 新 技 术 , 引 导 、 刺 激 经 济 发 展 。20.简 述 市 政 职 能 的 特 点 。 (0907)( 1
17、) 市 政 职 能 具 有 广 泛 性 ;( 2) 市 政 职 能 具 有 服 务 性 ;( 3) 市 政 职 能 具 有 规 范 性 ;( 4) 市 政 职 能 具 有 自 主 性 ;( 5) 市 政 职 能 具 有 多 样 性 。21.简 述 城 市 化 的 主 要 衡 量 指 标 。 (1710)( 1) 城 市 化 的 水 平 指 标 , 即 城 市 人 口 占 城 市 所 在 地 区 总 人 口 的 百 分 比 ;( 2) 城 市 化 的 速 度 指 标 , 即 城 市 人 口 占 总 人 口 的 比 重 在 若 干 年 内 平 均 每 年 增 长 的 百 分 点 ;( 3) 城 市
18、 化 的 质 量 指 标 , 即 反 映 市 民 生 活 水 平 的 一 系 列 分 类 指 标 体 系 。22.简 述 城 市 化 的 主 要 类 型 。 (1704、 1007)( 1) 以 产 业 和 人 口 的 流 向 为 标 准 , 可 以 分 为 集 中 性 城 市 化 和 分 散 性 城 市 化( 2) 以 城 市 化 与 经 济 发 展 的 关 系 为 标 准 , 可 以 分 为 积 极 型 城 市 化 和 消 极 型 城 市 化 。 消 极 型城 市 化 又 可 分 为 低 度 城 市 化 和 过 度 城 市 化 。 低 度 城 市 化 指 城 市 化 落 后 与 工 业 化
19、 。 典 型 的 例 子是 20 世 纪 八 九 十 年 代 在 中 国 东 部 沿 海 地 区 , 乡 镇 企 业 异 军 突 起 , 但 是 在 部 分 地 区 由 于 小 城镇 发 展 滞 后 , 进 入 乡 镇 企 业 务 工 的 村 民 , 他 们 的 户 籍 和 居 住 仍 然 留 在 村 里 。23.简 述 中 国 城 市 发 展 各 阶 段 的 战 略 。 (1604、 1207)( 1) 20世 纪 80年 代 , 以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增 长 率 为 主 导 的 城 市 发 展 战 略 阶 段 ;( 2) 20世 纪 90年 代 , 注 重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转
20、 变 的 城 市 发 展 战 略 阶 段 ;( 3) 21世 纪 以 来 , 以 科 学 发 展 观 为 指 导 的 城 市 发 展 战 略 阶 段 。24.简 述 制 定 我 国 城 市 发 展 战 略 的 依 据 。 (1504)( 1) 国 家 和 上 级 政 府 的 生 产 力 布 局 等 规 划 。( 2) 由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发 挥 基 础 性 作 用 与 政 府 调 控 相 结 合 而 形 成 的 城 市 体 系 。 ( 3) 自 然地 理 、 经 济 地 理 和 人 文 地 理 条 件 。( 4) 城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的 现 状 。( 5
21、) 城 市 能 源 、 资 源 和 自 然 环 境 的 客 观 条 件 所 构 成 的 对 城 市 产 业 和 人 口 的 承 载 力 。25.简 述 小 城 市 发 展 战 略 在 内 容 方 面 的 特 点 (1107)( 1) 把 抓 好 农 业 生 产 放 在 政 府 各 项 工 作 的 首 位 , 用 农 业 现 代 化 推 动 第 二 、 三 产 业 的 发 展 。( 2) 高 度 重 视 、 大 力 推 进 农 业 科 技 服 务 工 作 。( 3) 在 第 二 产 业 方 面 , 优 先 发 展 支 农 工 业 和 农 产 品 加 工 业 。( 4) 在 第 三 产 业 方 面
22、 , 优 先 发 展 商 业 , 搞 活 农 产 品 市 场 。( 5) 建 设 和 管 理 自 来 水 厂 , 为 本 市 和 周 围 乡 镇 的 居 民 服 务 。( 6) 建 设 和 管 理 垃 圾 处 理 中 心 , 实 现 垃 圾 处 理 的 无 害 化 、 资 源 化 。( 7) 建 设 和 管 理 医 院 、 图 书 馆 、 文 化 馆 、 博 物 馆 等 , 为 本 市 和 周 围 乡 镇 居 民 服 务 。( 8) 保 持 当 地 建 筑 的 地 方 特 色 和 传 统 风 貌 。26.城 市 发 展 战 略 的 主 要 内 容 是 什 么 (1304)( 1) 科 学 地
23、确 定 城 市 的 主 导 产 业 ;( 2) 科 学 地 预 测 城 市 的 人 口 规 模 ;( 3) 科 学 地 规 划 城 镇 体 系 和 城 市 布 局 ;( 4) 科 学 地 规 划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 5) 科 学 地 认 识 和 尊 重 城 市 发 展 的 承 载 力 ;( 6) 部 署 城 市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战 略 的 目 标 、 重 点 、 措 施 和 步 骤 。27.简 述 世 界 规 划 史 上 的 马 丘 比 丘 宪 章 的 主 要 内 容 。 (1710)第 一 , 城 市 的 功 能 分 区 是 相 对 的 , 城 市 规 划 要 考 虑
24、城 市 功 能 之 间 的 联 系 , 功 能 分 区 应 有 利 于城 市 整 体 功 能 的 发 挥 。第 二 , 城 市 规 划 应 创 造 一 个 综 合 的 、 多 功 能 的 生 活 环 境 。第 三 , 大 城 市 的 交 通 政 策 是 使 私 人 汽 车 从 属 于 公 共 交 通 。第 四 , 对 城 市 发 展 中 如 何 更 有 效 地 使 用 人 力 、 土 地 和 资 源 , 如 何 协 调 城 市 与 周 围 地 区 的 关 系 、如 何 促 进 生 活 环 境 与 自 然 环 境 的 和 谐 等 问 题 , 提 出 了 原 则 性 建 议 。28.简 述 世 界
25、 规 划 史 上 的 雅 典 宪 章 。 (1704、 1410、 1307、 0707)( 1) 居 住 、 游 憩 、 劳 动 、 交 通 是 城 市 的 四 大 功 能 , 城 市 规 划 的 目 的 就 是 要 保 证 这 四 大 功 能的 正 常 进 行 ;( 2) 居 住 是 城 市 的 第 一 个 活 动 , 住 宅 该 占 用 城 市 中 最 好 的 地 区 ;( 3) 人 的 需 要 和 以 人 为 出 发 点 的 价 值 衡 量 是 城 市 规 划 成 功 的 关 键 ;( 4) 城 市 规 划 是 一 种 基 于 长 宽 高 三 维 空 间 而 不 是 长 宽 二 维 空
26、 间 的 科 学 , 必 须 注 重 高 的 要 素 ;( 5) 制 定 城 市 规 划 法 规 来 保 证 城 市 规 划 的 实 现 。29.简 述 城 市 规 划 在 城 市 建 设 和 发 展 中 的 作 用 。 (1604)( 1) 城 市 规 划 是 指 导 城 市 建 设 和 管 理 工 作 的 依 据 ;( 2) 城 市 规 划 控 制 着 城 市 的 规 模 和 发 展 方 向 ;( 3) 城 市 规 划 调 节 着 城 市 内 部 的 各 种 关 系 。30.简 述 我 国 城 市 旧 城 改 造 与 新 区 开 发 的 原 则 。 (1510、 1404、 1107、 1
27、207)( 1) 统 一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2) 因 地 制 宜 , 量 力 而 行 。( 3) 综 合 开 发 , 配 套 建 设 。31.简 述 当 前 我 国 城 市 建 设 中 旧 城 改 造 、 新 区 开 发 的 注 意 事 项 (1504)( 1) 城 市 旧 城 改 造 与 新 区 开 发 的 各 项 建 设 工 程 的 选 址 、 定 点 , 不 得 妨 碍 城 市 的 发 展 , 危 害城 市 的 安 全 , 污 染 和 破 坏 城 市 环 境 , 影 响 城 市 各 项 功 能 的 协 调 ;( 2) 城 市 旧 城 改 造 与 新 区 开 发 要 注 意
28、 保 护 城 市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和 传 统 风 貌 , 合 理 确 定 拆 迁 和建 设 规 模 , 有 计 划 地 对 危 房 集 中 、 基 础 设 施 落 后 的 地 段 进 行 改 建 , 不 得 破 坏 城 市 环 境 和 城 市的 历 史 文 脉 ;( 3) 城 市 旧 城 改 造 当 强 调 加 强 维 护 、 合 理 利 用 、 调 整 布 局 、 逐 步 改 善 、 统 一 规 划 、 分 期 实施 , 逐 步 改 善 居 住 和 交 通 运 输 条 件 ;( 4) 城 市 新 区 的 开 发 和 建 设 , 应 当 合 理 确 定 建 设 规 模 和 时 序 ,
29、充 分 利 用 现 有 市 政 基 础 设 施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严 格 保 护 自 然 资 源 和 生 态 环 境 , 体 现 地 方 特 色 。( 5) 城 市 新 建 铁 路 编 组 站 、 铁 路 货 运 干 线 、 过 境 公 路 、 机 场 和 重 要 军 事 设 施 等 要 避 开 市 区 。32.我 国 城 市 政 府 规 划 部 门 对 规 划 区 内 土 地 的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主 要 有 哪 些 内 容 ? (1004、0204)( 1) 对 建 设 用 地 提 出 选 址 意 见 书 ;( 2) 发 放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 3)
30、 管 理 城 市 国 有 土 地 。33.简 述 现 代 城 市 规 划 的 主 要 理 论 (1204)( 1) 增 长 极 核 理 论 , 揭 示 了 大 城 市 的 聚 集 经 济 规 律 和 带 动 中 小 城 市 以 及 农 村 经 济 的 作 用 ;( 2) 主 张 城 市 应 该 有 更 多 的 人 情 味 , 重 视 保 护 原 有 的 社 区 结 构 , 保 护 城 市 的 历 史 文 化 遗 产 ;( 3) 作 为 城 市 规 划 理 论 史 上 的 又 一 里 程 碑 , 马 丘 比 丘 宪 章 提 出 城 市 功 能 分 区 是 相 对 的 ,城 市 规 划 应 创 造
31、 一 个 综 合 的 、 多 功 能 的 生 活 环 境 , 应 促 进 生 活 环 境 和 自 然 环 境 的 协 调 等 主 张 。( 4) 20世 纪 80年 代 后 , 城 市 规 划 理 论 中 兴 起 了 技 术 派 和 环 境 学 派 。34.简 述 世 界 城 市 规 划 史 上 的 “ 增 长 极 核 ” 理 论 。 (0904)1955年 , 法 国 经 济 学 家 帕 鲁 提 出 了 增 长 极 核 理 论 。 此 理 论 揭 示 了 大 城 市 的 聚 集 经 济 规 律 和带 动 中 小 城 市 以 及 农 村 经 济 的 作 用 。 帕 鲁 主 张 , 城 镇 体
32、系 的 布 局 应 该 以 区 域 经 济 的 发 展 为 转移 , 根 据 增 长 极 核 理 论 制 定 大 城 市 的 城 市 规 划 和 区 域 规 划 。35.简 述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作 用 。 (1704、 1510、 1410、 1104、 1304、 0904)( 1) 是 社 会 生 产 不 可 缺 少 的 外 部 条 件( 2) 是 市 民 生 活 的 基 本 条 件( 3) 为 生 产 和 生 活 提 供 了 一 个 优 良 的 环 境( 4) 避 免 和 减 轻 各 种 灾 害 对 生 产 和 生 活 的 危 害( 5) 是 城 市 存 在 和 发 展 的
33、物 质 基 础 。 基 础 设 施 现 代 化 是 城 市 现 代 化 的 主 要 标 志 。36.简 述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供 给 方 式 。 (1610)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作 为 公 共 产 品 , 其 供 给 方 式 有 城 市 政 府 供 给 、 市 场 供 给 、 城 市 政 府 和 市 场 混 合供 给 三 种 。37.简 述 我 国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资 金 的 主 要 来 源 。 (1504)国 家 和 城 市 的 财 政 支 出 是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资 金 的 主 要 来 源 。 中 央 财 政 用 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34、设 的 支 出 来 源 于 中 央 的 各 种 税 收 。 城 市 财 政 用 于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支 出 来 源 于 下 列 城 市 财 政 收入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附 加 税 ; 其 他 税 收 ; 若 干 种 收 费 。38.简 述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供 给 方 式 的 特 点 。 (1107、 1804)( 1) 根 据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部 门 和 单 位 在 公 益 性 与 市 场 化 程 度 上 的 区 别 , 实 行 不 同 类 型 的 供 给方 式 和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
35、( 2) 根 据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供 给 方 式 和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的 不 同 , 实 行 不 同 的 定 价 制 度 。( 3) 无 论 实 行 何 种 经 营 管 理 模 式 ,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都 应 努 力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39.用 于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 城 市 财 政 收 入 主 要 有 哪 些 (1207)( 1)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城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的 纳 税 义 务 人 是 缴 纳 增 值 税 、 营 业 税 、 消 费 税 的 单位 和 个 人 , 以 纳 税 人 实 际 缴
36、 纳 的 增 值 税 、 营 业 税 、 消 费 税 税 额 作 为 计 税 依 据 。( 2)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是 使 用 土 地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向 城 镇 土 地 的 所 有 者 一 国家 所 缴 纳 的 使 用 土 地 的 租 金 。( 3)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附 加 。 包 括 供 电 、 供 水 、 煤 气 和 电 话 等 方 面 , 计 入 向 单 位 和 居 民 征 收 的公 用 事 业 价 格 中 。( 4) 其 他 税 收 。 包 括 车 船 税 、 燃 油 税 等 。( 5) 若 干 种 收 费 。 包 括 城 市
37、 排 污 费 、 过 桥 费 、 过 隧 道 费 、 住 宅 建 设 配 套 费 等 。40.简 述 城 市 公 共 卫 生 管 理 的 意 义 。 (1710)( 1)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 2) 体 现 基 本 人 权 ;( 3)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41.简 述 深 化 我 国 城 市 科 技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主 要 途 径 (1504)( 1) 继 续 促 进 企 业 成 为 技 术 创 新 主 体 , 全 面 提 高 企 业 创 新 能 力 ;( 2) 继 续 推 动 应 用 型 科 研 机 构 和 设 计 单 位 实 行 企 业 化 转 制 , 大 力 促
38、 进 科 技 型 企 业 的 发 展 ;( 3) 加 快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开 发 区 建 设 , 形 成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化 集 群 和 产 业 化 基 地 ;( 4) 支 持 发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民 营 科 技 企 业 ;( 5) 大 力 发 展 科 技 服 务 中 介 机 构 。42.简 述 城 市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的 原 则 (1504)( 1) “ 认 地 不 认 人 ” 的 原 则 ;( 2) 房 、 地 产 一 致 原 则 ;( 3) 效 益 不 可 损 原 则 。43.简 述 城 市 土 地 管 理 的 内 容 (1410)( 1) 城 市 土
39、 地 的 地 籍 管 理 ;( 2) 城 市 土 地 的 规 划 管 理 ;( 3) 城 市 土 地 的 行 政 、 经 济 、 法 制 管 理 ;44.简 述 城 市 公 共 财 政 的 职 能 (1207)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 城 市 公 共 财 政 具 有 资 源 配 置 职 能 、 收 入 分 配 职 能 、 经 济 稳 定 与增 长 职 能 。( 1) 资 源 配 置 职 能在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起 基 础 性 作 用 , 但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也 存 在其 固 有 的 缺 陷
40、。( 2) 收 入 分 配 职 能市 场 经 济 是 按 效 率 优 先 的 原 则 组 织 收 入 分 配 的 , 这 从 微 观 上 看 是 必 要 的 和 合 理 的 , 但 从 宏 观上 看 却 不 一 定 是 公 平 的 。( 3) 经 济 稳 定 与 增 长 职 能一 般 来 说 , 单 靠 市 场 机 制 的 自 发 作 用 难 以 实 现 总 供 求 的 均 衡 和 城 市 经 济 的 稳 定 发 展 , 需 要 靠城 市 政 府 的 干 预 和 调 节 来 实 现 充 分 就 业 、 价 格 稳 定 和 经 济 增 长 。45.简 述 城 市 市 场 管 理 的 意 义 。
41、(1804)第 一 , 有 利 于 维 护 城 市 经 济 秩 序 。第 二 , 有 利 于 城 市 企 业 生 产 和 再 生 产 的 顺 利 进 行 。第 三 , 有 利 于 保 障 商 品 生 产 者 、 经 营 者 和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46.简 述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的 特 点 。 (1604)( 1)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是 以 人 为 主 体 的 复 合 生 态 系 统 , 人 起 着 重 要 的 支 配 作 用 ;( 2)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具 有 非 完 整 性 , 对 外 依 赖 性 很 强 ;( 3)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具 有 非 稳
42、 定 性 ;( 4)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具 有 脆 弱 性 。47.简 述 城 市 生 态 系 统 的 功 能 (1510)( 1) 生 产 功 能 。( 2) 生 活 功 能 。( 3) 还 原 净 化 和 资 源 再 生 功 能 。48.简 述 我 国 城 市 人 口 管 理 的 基 本 内 容 。 (1704)( 1) 户 籍 管 理 。 ( 2) 居 民 身 份 证 管 理 。 ( 3) 人 口 普 查 与 预 测 ( 4) 流 动 人 口 管 理 。 ( 5)计 划 生 育 管 理 。49.简 述 我 国 城 市 社 会 保 障 体 系 的 构 成 (1610)( 1) 城 市
43、 社 会 保 险 : 如 养 老 保 险 、 医 疗 保 险 、 失 业 保 险 等 ;( 2) 城 市 社 会 救 济 : 如 城 市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 城 市 医 疗 救 助 等 ;( 3) 城 市 社 会 福 利 : 如 老 人 、 儿 童 、 残 疾 人 和 精 神 病 人 的 社 会 生 活 福 利 等 ;( 4) 城 市 社 会 优 抚 : 如 对 军 人 、 警 察 及 其 家 属 的 优 待 和 抚 恤 。50.简 述 城 市 人 口 管 理 的 意 义 。 (1604、 1404)( 1) 是 维 护 城 市 正 常 的 生 产 与 生 活 秩 序 的 需
44、要( 2) 是 加 快 城 市 化 发 展 的 客 观 要 求( 3) 是 发 挥 城 市 功 能 的 有 力 保 障( 4) 是 优 化 城 市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的 必 要 前 提51.简 述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的 主 要 手 段 (1610、 1304)( 1) 法 律 手 段 ; ( 2) 行 政 手 段 ; ( 3) 信 息 手 段 ; ( 4) 宣 传 手 段 ; ( 5) 经 济 手 段 。52.简 述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通 告 机 制 的 必 要 性 (1404)( 1) 首 先 , 澄 清 和 抵 御 有 关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的 错 误 传
45、闻 。( 2) 其 次 , 有 利 于 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市 民 在 突 发 的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的 严 重 威 胁面 前 统 一 思 想 、 众 志 成 城 、 统 一 部 署 、 统 一 行 动 。( 3) 最 后 , 有 利 于 市 政 府 依 靠 各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和 市 民 , 贯 彻 落 实 市 政 府 预 防和 应 对 公 共 安 全 事 件 的 政 策 和 措 施 。53.简 述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的 作 用 。 (1104、 1204)( 1)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保 障
46、 着 市 民 的 生 命 和 健 康 的 底 线 需 求 ;( 2)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保 护 着 企 业 生 产 的 正 常 进 行 ;( 3)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维 护 着 城 市 的 生 存 和 发 展 ;( 4)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保 卫 着 国 家 的 物 质 基 础 ;( 5)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保 存 着 城 市 的 文 化 遗 产 。54.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的 类 型 有 哪 些 ? (1107、 1307)对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进 行 必 要 昕 适 当 的 分 类 , 是 对 不 同 类 别
47、 的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问 题 采 取 有 针 对性 对 策 的 前 提 。 根 据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问 题 的 成 因 、 性 质 或 所 发 生 的 领 域 ,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可以 划 分 为 下 列 类 别 :( 1) 治 理 自 然 灾 害 的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2) 城 市 消 防 类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3) 社 会 治 安 类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4) 卫 生 防 疫 类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5) 基 础 设 施 类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6) 环 境 污 染 类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7) 应 对 恐 怖
48、 主 义 的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 8) 应 对 社 会 动 乱 的 城 市 公 共 安 全 管 理55.简 述 市 政 绩 效 评 估 的 任 务 。 (1710)( 1) 验 证 目 标 指 标 , 以 确 定 市 政 管 理 活 动 处 于 何 种 状 态 。( 2) 确 定 目 标 与 现 实 之 间 的 差 异 程 度 , 为 纠 偏 提 供 依 据 。( 3) 分 析 产 生 问 题 的 原 因 , 提 出 合 理 化 建 议 。56.简 述 市 政 绩 效 的 特 点 。 (1704)( 1) 公 共 性 ( 2) 系 统 性 ( 3) 技 术 性 ( 4) 工 具
49、性 ( 5) 非 人 性 化57.简 述 市 政 绩 效 评 估 的 方 法 (1510)( 1) 主 观 评 估 法 ; ( 2) 客 观 评 估 法 ; ( 3) 目 标 管 理 法 。58.简 述 市 政 绩 效 管 理 决 策 系 统 的 主 要 任 务 (1410)( 1) 确 定 市 政 绩 效 管 理 目 标 和 指 标 体 系 。( 2) 选 定 满 意 的 市 政 绩 效 管 理 方 案 。( 3) 负 责 市 政 绩 效 管 理 的 局 部 试 点 和 全 面 实 施 。( 4) 监 督 市 政 绩 效 管 理 的 进 展 情 况 。59.设 计 市 政 绩 效 评 估 指
50、 标 体 系 时 应 注 意 哪 些 问 题 ? (1207)( 1) 首 先 , 应 注 意 市 政 绩 效 评 估 维 度 的 选 择 。市 政 绩 效 指 标 体 系 应 在 强 调 指 标 信 度 和 效 度 的 基 础 上 , 充 分 、 全 面 地 反 映 市 政 管 理 过 程 的 各个 环 节 。( 2) 其 次 , 市 政 绩 效 评 估 的 指 标 体 系 指 充 分 考 虑 指 标 之 间 的 隶 属 度 。隶 属 度 的 概 念 来 源 于 模 糊 数 学 。 模 糊 数 学 认 为 , 社 会 经 济 生 活 中 存 在 着 大 量 的 模 糊 现 象 , 其概 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