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2 0 1 5年武汉大学8 3 0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 0 1 3年武汉大学8 2 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2年武汉大学8 2 9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1年武汉大学8 2 9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0年武汉大学8 2 6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2 0 0 9年武汉大学8 2 4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 0 0 7年武汉大学4 2 5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0 6年武汉大学4 2 5刑事诉讼法学及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0 5年武汉大学4 4 1刑事诉讼法学及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1 9 9 7年武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
2、1 9 9 6年武汉大学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2 0 1 5年武汉大学8 3 0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更多考研资料 v/q: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顺通考试资料2 0 1 3年武汉大学8 2 7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武汉大学2 0 1 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学(C卷)科目代码:8 2 7一、辨析题(共5小题,每小题1 0分,共5 0分)1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2沉默权、拒绝作证权3传来证据、传闻证据4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5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二、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1 5分,共7 5分)1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其性质如何定位?2反对自证其
3、罪规则及其在我国新刑诉法中确立的意义是什么?3证人作证制度在2 0 1 2年颁布的刑诉法中有哪些新内容?42 0 1 2年颁布的刑诉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哪些改革?5我国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制度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三、论述题(2 5分)浅谈刑事诉讼法中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二者之间的关系。参考答案:武汉大学2 0 1 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学(C卷)科目代码:8 2 7一、辨析题(共5小题,每小题1 0分,共5 0分)1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结构答:(1)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
4、会秩序。就刑事诉讼法第l条规定的文字表达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是以惩罚犯罪为主旨的,缺乏保障人权的精神。如此,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加以弥补。(2)刑事诉讼的结构是指控诉、辩护和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组合方式和相互关系。诉讼结构不同,由此发生的诉讼效果、发挥的诉讼功能也不一样。(3)刑事诉讼目的与结构的关系,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刑事诉讼结构对于目的的手段性,决定了结构受目的的制约和支配。在刑事诉讼中,结构模式的选择由对该结构将要发挥的功能的预期所决定。不同的诉讼功能要求的往往是不同的结构,特定的诉讼功能,与特定的诉讼结构相适应。刑事诉讼的功能是揭示案件真相、确认犯
5、罪行为人及其刑事责任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自由权利不受侵犯,良好的结构形成的三方制约有利于发挥这一功能。刑事诉讼结构是刑事诉讼的现实实践条件,是决定目的能否实现的现实力量。目的提出必须以结构可能有的机能与作用为根据,完全脱离结构的目的是不现实的。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双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审判方居中裁判、与双方保持等距离的结构模式,为“正三角形”结构,正三角形结构的制约作用最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真正达到这样的要求,就能够切实发挥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没有这样的结构,司法公正也往往难以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由于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权力对等的格局尚未形
6、成。相反,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实为“倒三角形”结构。要优化刑事诉讼结构,需要将“倒三角形”结构转变为“正三角形”结构,如此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目的的顺利实现。2沉默权、拒绝作证权答:(1)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官员的提问依法可以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不因此而受到追究,讯问官员则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2)“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3)二者的主要区别沉默权起源于英国,拒绝作证权起源于古代中国“亲亲得相首匿”,这就决定了两者的性质的有所
7、差别。沉默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享有的权利,拒绝作证权是证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行使的权利,两者权利主体不同。沉默权是基于保护言论和信仰自由,是对个人尊严的尊重,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拒绝作证则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3传来证据、传闻证据答:(1)传来证据是根据证据的来源对证据进行的分类,凡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地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或者转述原始证据而派生出来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材料。传闻证据广义上是指,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的法庭之外的陈述,包括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以及有意或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
8、为。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证据排除法则,又称反传闻规则,是英美证据法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传闻证据规则是指,如果一个证据被定义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2)两者在外延、诉讼证明活动中所处地位以及各自所被关注的证据属性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划分标准不同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一个是证据规则,一个是证据分类,是来自于不同的定义系统的两个概念。范围不同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传来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的复印件、传抄件等派生物。证人当庭陈述以外的陈述都是传闻证据,而不一定都属于我国证据法中的传来证据,只有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是传来证据。运用规则不同英美法系的
9、传闻证据规则受传闻证据规则调整,是一般性排除。除非具备法定的例外情形,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而我国关于传来证据的分类,目的重在揭示此类证据特点,并不是重在排除传来证据的证据能力。4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答:(1)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2)绝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依
10、法对案件终止诉讼活动的一种处理决定。凡符合绝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无自由裁量的余地。我国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关于法定不起诉的条件较为一致。包括: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3)两者的主要区别适用对象不同相对不起诉是针对犯罪人,只是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可以适用自由裁量权,决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的对象一般不构成犯罪,也可能是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不同对于相对不起诉,
11、检察机关可以选择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绝对不起诉,检察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依法决定不起诉。法律后果不同绝对不起诉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之前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洗脱了犯罪的罪名,是无罪释放,也可能是有罪无责;而相对不起诉的法律后果是之前是犯罪嫌疑人便是犯罪人,只是依法不处以刑罚。此外,因其法律后果的不同,两者的救济不尽相同,当犯罪嫌疑人是以有罪无责释放时,可以选择申诉。5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答:(1)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某些当事人对应予认定或者阐明的案件事实或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认定或主张事实有不能成立危险的后果。(2)刑事诉讼中的
12、证明标准,又叫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3)两者紧密联系又有所不同证明标准是在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证明责任在诉讼过程中演变到某个特定的时间点或状态点,便呈现出了证明标准的诉讼价值,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制度,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证明标准制度。我国对于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行使职权的每个阶段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证明责任回答的问题是:就特定的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责任如何分配,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解决。实体法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也规范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分配;程序法规定查明案件事实是司法人员的职责,但也规定了当事人的证明责任
13、。证明标准回答的问题是:就特定的待证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多少证据加以证实。对司法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后果。二、简答题(共5小题,每小题1 5分,共7 5分)1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是什么?其性质如何定位?答:(1)无罪推定的产生与发展经过无罪推定,又可称为无罪类推,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除以上内容外,无罪推定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
14、有罪。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针对封建刑事诉讼中的有罪推定,资产阶级在革命时期提出了无罪推定原则。1 7 6 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 7 8 9年法国人权宣言,最早从法律上规定了这一原则:“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此后,无罪推定原则被资产阶级国家的诉讼理论所承认,并且被规定在有的国家立法中。1 9 6 6年1 2月1 6日联合国
15、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 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目前,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2)无罪推定的性质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中国的无罪推定原则更侧重于实质,而不仅仅是称谓问题。在立法上没有使用“假定其无罪”和“不能被称为罪犯”等表述,而是
16、使用“不得确定有罪”的表述。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不仅强调了国家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而且更加强调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被告人的消极对抗,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均不享有沉默权,而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明确规定了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的行为标准,要求既注重结果又要注重过程。2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及其在我国新刑诉法中确立的意义是什么?答:反对自证其罪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不能自我归罪,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收集必须遵循自愿性准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17、,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1)反对自证其罪规则入法的积极意义在于进一步强调和重申了禁止刑讯逼供,是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一大进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此举进一步明确了办案机关的举证责任,办案机关不能简单地寄希望于被告自证其罪;其二,此举强调犯罪嫌疑人作为诉讼主体,具有与司法机关平等的诉讼地位,进一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2)不容否认,由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非根植于中国,作为一个舶来
18、品,基于不同的法治传统、文化背景以及人权观念,该原则在中国适用伊始,可能会给司法实践部门(例如侦查机关)带来一些不适应,遭致司法机关的一些排异反应,但相信这仅仅是暂时性的。随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中国式体系的建立,以及观念的转变和相关配套制度、规则的不断完善,该原则的移植一定会给中国司法体制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驱动力。3证人作证制度在2 0 1 2年颁布的刑诉法中有哪些新内容?答:(1)按照2 0 1 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包括: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人证言。且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人民警察对于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也可作为
19、证人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2)新刑诉法明文规定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这是我国首次在刑诉法中确立强制出庭作证制度。此外,立法还免除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强制到庭作证义务,同时明确了没有正
20、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惩罚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3)新刑诉法规定了证人保护措施和证人作证的补助。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事诉讼
21、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
22、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42 0 1 2年颁布的刑诉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哪些改革?答:2 0 1 2年颁布的刑诉法对刑事简易程序作出了以下改革:(1)完善了案件的适用范围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这就将简易程
23、序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基层法院所有的刑事案件,突破了原先仅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案件适用的限制。限制特殊情形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新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限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2)调整了审判的方式和期限关于审判组织问题。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
24、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这条规定主要是将原来“简化审”的实践纳入正式的基本法律之中。关于公诉人出庭问题。新刑诉法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人出庭。关于期限问题。不受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的规定,同时还特别增加规定了不受“关于送达期限”规定的限制。(3)明确了程序的启动模式审前确认。新刑诉法“赋予被告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权,设立了审前确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须经被告人同意。检察机关建议。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认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得被告人同意后,制作适用简易程序
25、建议书,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法院决定。新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具有最终决定权,修改了之前只有在检察机关建议之后才能决定适用的情况。(4)建立纠错救济机制。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5我国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制度方面有哪些特殊规定?答:我国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诉讼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特殊规定:(1)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2)明确规定了“办案人员专业化”。新刑事诉讼法二百六
26、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3)明确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4)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社会调查制度。(5)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和分案处理。(6)确立了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7)设立了未成年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8)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9)诉讼不公开。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1 0)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诉讼程序。三
27、、论述题(2 5分)浅谈刑事诉讼法中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二者之间的关系答:(1)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刑事诉讼法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及时、准确查明真相,正确适用法律,使刑法上规定的犯罪人得到相应的刑罚。因此,惩罚犯罪是刑事诉讼法制定的首要任务。(2)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刑事诉讼目的除了惩罚犯罪的另一个方面,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条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部门法中,揭示了保障人权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的关系。保障人权,是指在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3)惩罚犯罪
28、与保障人权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不能脱离正当程序的保障。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权利保障的规范,滥用司法权力,往往会造成冤假错案,既不能保障人权,也不能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开惩罚犯罪。如果不查明案件真实、惩罚犯罪,不仅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得不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易受侵犯,而且诉讼参与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也就失去了其价值。另一方面,在适用刑事诉讼法追究犯罪真相的过程中,时时刻刻都牵扯着保护人权这条线,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其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侵害,比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保障人权往往会反作用于惩罚犯罪,比如非法
29、证据排除规则,虽然实现了保障人权之目的,但可能会因此使得处以犯罪人刑罚的证据不足,从而适用疑罪从无原则,使得犯罪人逃脱法律制裁,妨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疑罪从无原则同样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确实规定了大量保护犯罪嫌疑人人权的条文,从宏观的立法原则到具体的侦查手段,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冲突不会因制度变化而改变,在面对冲突时是选择不惜牺牲个人权利,惩罚“犯罪”有可能侵害嫌疑人人权;还是选择保障人权从而有可能纵容犯罪分子,这反映出对于刑事诉讼价值理解的取向。对于目前我国人权保障并不完善的司法现状,借鉴行政诉讼法上的比例原则更为适合,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
30、,采取最为合适的方式,均衡各方利益,使价值天平较为公正。2 0 1 2年武汉大学8 2 9刑事诉讼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武汉大学2 0 1 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术型)(满分值1 5 0分)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 (D卷) 科目代码:8 2 9注意:所有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一、概念比较(共5小题,每小题7分,共3 5分)1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2强制指定辩护与任意指定辩护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4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5上诉与抗诉二、评析(1 7分)2 0 1 1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
31、:“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请评析“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简答题(共4小题,每小题1 2分,共4 8分)1简述控辩平等原则。2简述庭前审查程序并加以评述。3简述自白排除规则。4简述直接言词原则。四、论述题(共2小题,每小题2 5分,共5 0分)1论死刑复核程序及
32、其完善。2论庭审电视直播的正当性。参考答案武汉大学2 0 1 2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学术型) (满分值1 5 0分)科目名称:刑事诉讼法 (D卷) 科目代码:8 2 9注意:所有答题内容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凡写在试题或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一、概念比较(共5小题,每小题7分,共3 5分)1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答:(1)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主义的概念审判中心主义是指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审判为核心,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推动着刑事诉讼的进程。侦查中心主义是指侦查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起主导作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以侦查活动为核心。(2)审判中心主义与侦查中心
33、主义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活动的主导机关不同。在以审判中心主义为主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发挥着主导作用;而侦查中心主义则是以侦查机关为主导作用。 2强制指定辩护与任意指定辩护答:(1)强制指定辩护与任意指定辩护的概念强制指定辩护是指在下列情形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任意指定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
34、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2)强制指定辩护和任意指定辩护的区别出现情形不同。前者必须是出现了法定的三种情形;后者是由于经济困难和其他原因。启动主体不同。强制指定辩护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关启动的;任意指定辩护则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而启动的。3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答:(1)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概念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证据的适格性,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是诉讼证据,才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的证明力,又称证据力、证
35、据价值,是指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或程度。判断证据证明力的依据是证据的相关性,即相关性越强,证明力越强。(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证据能力的判断在前,证明力的判断在后。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是建立在证据能力已经具备的前提下的。如果某事实材料不具备证据能力,则根本不可能作为证据使用,对其进行证明力的判断也就失去了意义。 4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答:(1)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36、、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2)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区别适用情形不同取保候审适用情形为: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c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监视居住适用情形为:a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b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d因为案件的特殊情
37、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e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申请主体不同取保候审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律师申请;监视居住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执行地点不同取保候审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县;监视居住则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进行。应遵守的规定不同监视居住的限制条件更多、要求更严格。适用期限不同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 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上诉与抗诉答:(1)上诉与抗诉的概念上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除外)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
38、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抗诉期限内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2)上诉与抗诉的区别提起主体不同有权提出上诉的人,有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方式不同关于提出上诉的方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 1 6条规定了书状和口头两种形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
39、 2 1条的规定,只能采用书状形式,不得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上诉的理由,但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要不服第一审裁判,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上诉即可成立;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 1 7条的规定,必须是认为第一审裁判“确有错误”,才能提出抗诉。二、评析(1 7分)2 0 1 1年8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十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
40、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请评析“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答:(1)在现代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意义与证据裁判原则密切相连。证据裁判原则,也称证据裁判主义,是指对于案件争议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据证据。它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要求: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依据;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作为综合裁判所依据的证据,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原则,但该条也包含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容。(2)我
41、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案件事实清楚,是指认定事实的司法人员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已经查清楚或认识清楚,这是从主观状态上说的;证据确实充分,是对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是实现司法人员对案件事实认识清楚的客观根据。证据确实,即每个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是虚假的,并且具有客观的关联性;证据充分,是指一切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加以证明,而且证据的数量足以确定性地认定案件事实,但不能将其具体量化,要视具体案情而定。(3)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适用刑事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5 3条第2款对“证据确实充分”作出了具体解释,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
42、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首先,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其次,要求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过法定的程序查证属实,这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该要求既包括对证据真实性之要求,即必须查证属实,又包括程序正义要素,即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加以查证属实。再次,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和运用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方面应当参考英美法系国家对此标准的解释和运用经验,另外一方面应当结合中国国情加以正确解读和运用。(4)据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理念以及司法实践中证
43、明标准的运用经验,并借鉴国外的证明标准理论,我们主张刑事诉讼原则上应当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一般证明标准,但同时也应当建立层次性的证明标准体系。在是否存在犯罪事实和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关键问题上,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否则就可能发生冤案错案。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采取有确定证据的推定。基于证明的难易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对部分犯罪事实可以允许推定。就程序事实与实体事实的证明标准而言,关于前者的证明标准,可以比后者降低一些。(5)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该条的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讯逼供的可能性,但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三、简答题(共4小题,每小题1 2分,共4 8分)
44、1简述控辩平等原则。答:控辩平等又称控辩平衡,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需求。控辩平等不仅要求作为行使辩护权的辩护方享有同强大的国家控诉机关同等武装、同等保护的权利,而且还要求通过辩护方积极行使辩护权利对国家权力的运用实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控辩平等从本质上说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刑事诉讼中的反映,是在权力制衡权力之外,用权利对抗、制约权力,从而保证权力行使的理性,保证刑事诉讼合目的性的进行。(1)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仅仅是一种诉讼地位(或诉讼角色),至于其是否有罪,则必须等到最终的裁判。因此,在裁判有罪之前,作为被追诉对象的被告人不再是诉讼的客体,而是一个拥有自身合法的诉
45、讼权利且该权利不受非法剥夺或限制的独立法律人格者。因此,在刑事追诉活动中,就该案争议问题而言,拥有独立法律人格的被告人具有与国家追诉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除非依照法定程序,后者无权以公共利益之名,限制、剥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然而,面对强大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国家追诉机关,任何被告人都客观地居于易受侵害的弱势地位。因此,为了维护这种脆弱的平等关系,现代辩护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就显得尤其重要。(2)在现代社会,辩护制度的目的是在控辩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对话的外部条件。然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法律必须通过制度的力量,校正控辩之间的事实不平等,从而实现一种制度上的平等关系。具体而言,控辩平等包含三层含
46、义:诉讼地位平等从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角度看,一般认为,该原则包含着以下含义:a被追诉人没有义务向追诉方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和其他证据,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作出供述或提供证据。b被追诉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或法官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项权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处于不利的境地或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c被追诉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出于其真实的意愿,并在意识到其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作
47、出的陈述作为定案根据。诉讼能力平等诉讼地位的平等排除了国家追诉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对被告人施加强制的可能,但是,对于被告人而言,这种平等仅仅是一种被动性的平等。因此,对于直接面临刑罚威胁的被告人而言,仅有这种被动的平等保护是不够的。为了能够有效地捍卫自己的利益,被告人还必须具有与国家追诉人员同等的、可以进行平等对话的能力。诉讼资讯平等在国家追诉机关主导侦查,并依法享有控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框架下,诉讼能力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如果辩护方对案件的程序发展、案件证据一无所知,那么,欲求合理有效地发挥其诉讼能力几乎是痴心妄想。因此,现代诉讼制度十分强调辩护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性和知情权。其中,关于案件
48、证据的知情权尤其受到了强调。但两大法系实现资讯平等的方法各异:大陆法系实行阅卷制度,英美法系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究其原因,可能在于英美法系的辩护律师有自行(或借助私人侦探)收集证据的传统,而大陆法系的辩护律师则完全依赖于国家追诉机关的力量进行证据收集和调查。2简述庭前审查程序并加以评述。答:庭前审查程序是指法院对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在开庭前所进行的审查活动。(1)审查后的处理情况根据高法解释第1 1 7条的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依法受理。依法受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 8 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b人民法院曾经对该被告人因证据不足
49、作出过“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c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补送材料。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不符合高法解释第1 1 6条要求,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起公诉后改变管辖的案件,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案件移送与审判管辖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高检规则第3 2 9条)。终止审理或者不予受理。包括两种情况:a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 5条第2至6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
50、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决定不予受理;b依照高法解释第1 7 7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 )审查的期限高法解释第1 1 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审查的性质是以程序性审查为主,弱化实体性审查,因而人民法院在审查时不应提审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同时也不能使用勘验、检查、扣押、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