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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考研复试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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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2 0 1 5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理论考研复试真题2 0 1 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2 0 1 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及详解2 0 1 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及详解2 0 1 1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 0 1 0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 0 0 9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 0 0 8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 0 0 7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 0 0 5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 0 0 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2 0 0 3年首

2、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2 0 0 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2 0 0 1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更多考研资料 v/q: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顺通考试资料2 0 1 5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理论考研复试真题2 0 1 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2 0 1 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及详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 0 1 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经济法复试试题A一、简答题(每题2 0分,共6 0分)1简述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原则。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3如何认识经济法学界的“国家干预论”。二、论述题(4 0分)论经济法责任。参考答案首都

3、经济贸易大学2 0 1 3年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经济法复试试题A一、简答题(每题2 0分,共6 0分)1简述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原则。答: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原则的含义具体阐述如下:(1)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方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2)社会责任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

4、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某种经授权的组织,以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

5、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平衡协调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管理、

6、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及司法中,在一定的主体角色定位范围内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2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答: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1)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a指令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两

7、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第二,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许多就是通过这种调整方法而形成的。b指导性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第一,行政指导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此,行政指导也必然要成为经济法的一个

8、调整方法。第二,与行政指导具有同一特征的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计划指导可归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它以计划为其实现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国的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指导性计划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而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的计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权力机关批准、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第三,行政协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主动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作出某种决定的决策方法。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称为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是指

9、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这种调整一般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下才发生。其目的在于发生人为的、政策的作用,以克服自由主义经济体制自动调节不充分的倾向。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仍具有启发意义:a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尚需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下,国家更应介入经济生活;b这种介入没有采取直接的强制干预而是采取了私法手段,这就把作为公权者的国家与作为私权者的国家区别开来了。3如何认识经济法学界的“国家干预论”。答: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干预是建立在对市场经济体制规律的把握上。认识“国家

10、干预论”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经济体制的干预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高效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2)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国家干预不仅是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还强调对于干预者(政府)本身的干预,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双重干预(干预经济和干预政府)。“凡是市场有效运行使出,就没有经济法存在的空间;凡是有经济法不能克服市场缺陷之情形,就没有经济法运作之余地;凡是存在经济法克服市场缺陷不经济之情形,也没有经济法存在之必要。”因此,国家

11、干预是授权和限权的有机结合的干预,包含了“干预经济”和“干预政府”的双重干预理念。(3)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式辩证统一的经济自由意味着经济主体意志与行为的协调与合一,意味着市场空间的交易泛度扩大与成本低廉;在具体的经济关系中,自由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自由意志的相互尊重,意味着政府管制的交易范围缩小。经济自由对于市场机制的高效发挥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应当是辩证统一的一对范畴。事实上,限制自由并不包含取消自由,仅仅是对自由不当行使的一种约束。国家通过经济法律对经济关系实施某种干预与自由并不必然存在冲突,因为经济活动的自由原本意指法治下的自由,而不是说完全不要政府的行动。国家干预

12、经济自由的内在需要,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限制个别自由以达到市场总体自由。(4)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国家干预与政府职能转变是相互依存的,政府的有效干预,必然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同时,政府职能转变必须以法治为前提,以防止职能变迁过程中权力异化。从这个意义上将,国家干预理论与政府职能转变并不矛盾,相反,有利于推动一个理性政府的职能朝着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方向转变。二、论述题:(4 0分)论经济法责任。答:经济法责任并不仅仅是指责任的内容具有经济性质,而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各种责任形式的总和,尽管在这些责任形

13、式中,可能具有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的性质,但它仍然是相对独立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形态。(1)经济法责任的属性经济法责任是以经济职责和经济义务为前提的;经济法责任不以给违法行为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为惟一结果;经济法责任具有复合性;经济法责任表现为责任者必须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或者其他后果。(2)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经济法责任主体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责任主体一样,必须具有两个基本条件:a必须具备责任能力;b不具备免责条件。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在民事法律责任中,通常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行为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和追究责任。在

14、特殊情况下,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经济法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得到了更为广泛的运用,即行为人虽无过错,但由于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损害,基于经济法的规定,也要承担责任。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应是构成经济法责任的基本要件。行为的违法性具有多种表现,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怠于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其经济职责,经济组织违反国家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等等,均是行为违法的具体体现。经济法责任创设的目的之一就是对这些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进而实现保护个体权益、市场公序、社会利益等经济法的多重目的。损害事实经济法责任的构成,在许多情况下并不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必要条件,行为人即使没有给特定

15、人造成具体损害,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可能没有给具体人造成损害,但是,考虑到如果对这种行为不加以制裁,最终必然要给具体的人或者社会造成损害,因此也要追究行为人的经济法责任。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联系。(3)经济法责任的分类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这是根据法律责任据以确立的部门法的性质来划分的。公法责任,是指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规定的行为人(包括国家机关)的责任。私法责任,是私法(主要是民法)规定的行为人的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追究法律责任中的地位来划分的。过错责任,是指以行为

16、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为必要条件的一种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的存在为追究责任的必要条件,即行为人无过错也要对自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双方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这是根据承担责任的主体及其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来划分的。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履行公务而发生的责任。非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份从事活动而发生的责任。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从事非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应属于非职务责任。非职务责任由行为人个人承担,组织不予承担。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这是根据责任是否具备经济内容来

17、划分的。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责任。如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交税款、罚款等。财产责任的实质是强制责任人用财产来补偿权利人的损害。非财产责任,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内容的责任,这种责任往往与人格有直接联系,如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判处徒刑等。(4)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基于特定的原因,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行政程序或者行政诉讼程序所给予的制裁或加予的其他负担。a依责任的确定者和承担者的不同,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首先表现为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确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b依责任具体形态的不同,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可以区

18、分为行政制裁和其他负担。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经济法律、法规,不履行、不适当履行经济义务,或者基于法律上的其他原因而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或其他负担。经济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触犯国家刑法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刑事制裁。(5)经济法责任的认定和实现依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也可由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责任由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认定或者由人民法院认定。认定经济法律责任除了遵循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几个原则:a责任法定原则。即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确

19、定经济法责任是否存在以及经济法责任的形态。b责任与行为违法的程度或者行为应加予的负担相适应的原则。即经济法责任的大小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者其他后果相适应。c不重复追究责任的原则。即对业已追究经济法责任的行为,不得适用同种法律规范再追究其经济法责任;对于可以选择适用经济法律、法规追究经济法责任的行为,没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不得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济法律规范加重其责任。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在追究和承担经济法责任方面,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存在。经济法责任的实现经济法律责任实现,是指经济法责任确定后,当事人就必须切实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经济职责、经济义务或其他负担。经济法责任实现的障碍及其排除

20、a当事人的原因。主要表现是,有的当事人对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一点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对执行抱消极态度;有的当事人有执行能力却故意拖延或者抗拒执行;有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执行。面对这些原因,单靠教育是难以奏效的。对此,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以金钱为执行标的的,如果逾期不执行,应采取滞纳金等制裁措施;第二,对经济效益差,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法人,通过破产程序了结执行难的问题;第三,切实执行刑法关于抗拒执行罪的规定,对那些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b法院自身原因。主要表现为:审判与执行相脱离,只顾判案,不考虑执行,具体表现是没有及

21、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致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执行难;执行力量不足,无足够人员投入执行;有的执行人员的素质差,造成被执行人抵触执行等等。重要措施:第一,禁止执行人员与被执行人勾结抗拒执行;第二,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对因收受贿赂而拖延案件审理,造成败诉方转移财产的审判人员要严肃处理,甚至可以作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进行处理。c社会原因。主要表现为:执行立法不健全,法律、法规对执行中的具体做法规定过于原则,甚至有许多疏漏;党政领导或者与执行人员有某种关系的人们干扰执行,干扰者有的是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有的是出于执行结果可能影响自身的考虑,有的则是出于受人之托或受人之贿的动机。要

22、造成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关键在于:第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牢固地树立起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思想,不能让违法者有利可图;第二,要坚决制止执行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与执行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以积极态度支持法院的执行。2 0 1 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及详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 0 1 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经济法复试试题B卷一、简答题(共4题,每题1 5分,共6 0分)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原因。2简述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3简述流转税的特征和种类。4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二、论述题(2 0分)论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三、案例分析题(2 0分)李某与女友元某在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

23、宾朋。来客肖某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 2 0 0元。肖某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肖某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 2 0 0元。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参考答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 0 1 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专业经济法复试试题B卷一、简答题(共4题,每题1 5分,共6 0分)1简述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答:经济法产生

24、的原因如下:(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为了消弭私有制与它的不兼容和垄断经济对资本竞争和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资本主义经济法必然产生。2 0世纪7 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的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日益加剧,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

25、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2 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在革命后建立的通过行政体制、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活动的模式,从新中国成立伊始就是依靠强有力的国家调节之手去组织和干预经济,另一只市场调节之手则处于自发并遭到人为限制的状态。改革开放的目的就是要改变过去那种同生产力不

26、相适应的僵化模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市场经济,在全社会范围内努力自觉地运用价值规律,大力培育并有效运用另一只无形的市场调节之手,发挥其基础性调节作用。(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这对矛盾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内,也表现于上层建筑之中。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法和法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但其产生以后又具有自己的相对独立性。社会经济的发展由量变到质变,使法和法学的发展进入了我们当前所处的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

27、度整合阶段。在这一阶段,高度的社会化建立在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协作之上,科学、文明和人性得以弘扬,法调整经济的深度和广度为历史上任何时代所不可比拟。实践因此呼唤着按新的标准对法重新分门别类,以适应法和法学发展的新形势。经济法恰是社会法和当代法发展大趋势中的一个熠熠闪光的明星。(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自然也有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学说暨经济法学在一国的确立,尤其是统治者对它的认可和推广。譬如我国官方将经济法定为法学核心课程,设置经济法专业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位点,立法机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立法理由中关于经

28、济法地位的阐述,最高权力机关将经济法列为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以及历史上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经济法典等,都可以作为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和主观因素之一。2简述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答: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公开透明原则政府采购要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供应商获得同等的信息。为了保证信息的公开,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十三条还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

29、中,使政府采购物有所值;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不正当的条件妨碍充分竞争。所以,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3)公正原则平等对待供应商,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4)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政府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供应商在竞争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3简述流转税的特征和种类。答:商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流转税附加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流转税的主要特点:(1)以商品生产、交换和提供商业性服务为征税前提,征税范围

30、较为广泛,既包括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也包括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既对国内商品征税,也对进出口商品征税,税源比较充足。(2)以商品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收入为计税依据,一般不受生产、经营成本和费用影响的变化,可以保证国家能够及时、稳定、可靠地取得财政收入。(3)一般具有间接税的性质,特别是在从价征税的情况下,税收和价格的密切相关,便于国家通过征税体现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4)同有些税类相比,流转税在计算征收上较为简便易行,也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4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答: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

31、二款界定为:“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垄断协议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两类: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a.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c.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d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e.联合抵制交易;f.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a.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b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

32、的最低价格;c.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

33、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此外,该法第五十五条还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我国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下列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

34、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二、论述题(2 0分)论述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关系。答:(1)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民法通过对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调整,通过确认主体权利和确定一系列适应市场经济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奠定了必要的条件。近代市民社会以商品交换为运作方式,正是通过商品交换,才使得个人利益得以实现,商品交换要求交换双方必须承认对方是商品的所有人,与自己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只有承认交换双方是平等的,才有可能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换,获取个人利益。经济法则通过对因国家干预经济或管理经济所形成的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调整,规范政

35、府主体和市场主体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为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和市场竞争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经济法从其本质上说,是从法律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影响,亦即对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调整。经济法通过国家干预和国家参与等手段、方式,目的是通过市场之手和国家之手,以对社会资源重新整合、优化配置,谋求国民经济发展、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和国家经济安全。二者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和民法在法

36、律制度适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决定了经济法在某些方面无须确立自己的制度概念范畴。商法是属于企业的法,经济法对经济生活的适度干预,归根到底也是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外部干预。所以,经济法和商法都是规范有关企业经济活动的法域;同时,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生活须借助国家公权力,商法一方面为了保护企业权利,一方面又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企业进行监督因而与经济法一样,不同程度地带有公法的性质。(2)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二者调整对象不同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这两种经济关系的性质泾渭分明、迥然有别,是不容混淆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最根本的区别,也是经济法成为独立的法

37、律部门的最基本的根据。二者的功能不同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两种调节机制,一种是体现价值规律作用的市场调节,一种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或间接干预管理。前者被称为“无形之手”,后者被称为“国家之手”。民法是保障市场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它更多体现的是价值规律的作用和要求;经济法是保障国家调节有效运作的法律机制,其功能在于弥补民法在解决市场失灵、效率与公平等问题上的不足,以改善和矫正市场机制内在的缺陷。二者的性质不同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被公认为典型的私法,强调诸如“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一系列民法原则。法学界对经济法性质及其归属的认识却大相径庭,有的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有的认为经济法是“跨

38、越公法与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律”;有的则突破了传统的私法的划分,认为经济法是属于独立于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大法域。无论对经济法的归属如何确认,它不属于传统的私法当无疑义。三、案例分析题(2 0分)李某与女友元某在花园大酒店举行婚礼,宴请各方宾朋。来客肖某乘兴与同桌划拳斗酒,因拳技不佳,频频输酒,肖某只好将瓶中酒一饮而尽,他顿时觉得喉咙似有一硬物卡住,并不时有阵阵的刺痛。肖某马上到附近医院就诊,经过医生的仔细观察,诊断证明其喉咙被一细铁丝卡住。肖某于当天动了手术,并在医院躺了一个星期,前后共花去各项费用3 2 0 0元。肖某于是就到酒店讨说法,要求赔偿损失。酒店以酒水免费为由拒绝赔偿。无奈,肖某只

39、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其损失3 2 0 0元。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答:法院应当判决该酒店赔偿肖某的这些损失。(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40、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2)从本案看,肖某接受新郎李某的宴请,到某花园大酒店去喝酒,事实上就与该酒店形成了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酒店应当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然而,酒店提供的酒水明显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根据产品质量法

41、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对此均需承担责任,即从消费者肖某的角度来说,他可以请求销售者,即该酒店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该酒水的生产商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肖某选择了请求该酒店进行赔偿,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该酒店应当赔偿肖某的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因此,法院应当判决该酒店赔偿肖某的这些损失。2 0 1 1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 0 1 0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初试真题2 0 0 9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 0 0 8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 0 0 7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 0 0 5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学考研复试真题2 0 0 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2 0 0 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2 0 0 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2 0 0 1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考研复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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