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部分福州大学6 1 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2 0 1 5年福州大学6 1 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 0 1 0年福州大学6 1 9法律综合(法理学、民法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第二部分兄弟院校法理学、民法学及刑法学考研真题2 0 1 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 0 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2 0 1 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 0 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 0 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2 0 1 5年厦门大学8 1 0民法学和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2 0 1 2年厦门大学8 1 0民法学和刑
2、法学考研真题第一部分福州大学6 1 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2 0 1 5年福州大学6 1 9法律综合考试(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考研真题(回忆版)一、简答题:每题1 5分1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与划分标准2法律形式渊源的种类3动产物权的交付问题4数人侵权中的补充责任5实质一罪的类型6死刑的限制规定二、论述题1科学发展对法律的影响。2评析无权处分条款。3论述刑法上的危害行为。2 0 1 0年福州大学6 1 9法律综合(法理学、民法学、宪法学)考研试题(回忆版)更多考研资料 v/q:344647 公众号/小程序:顺通考试资料第二部分兄弟院校法理学、民法学及刑法学考研真题2
3、0 1 4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 0 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2 0 1 3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 0 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 0 1 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法学专业综合一初试试题B卷一、简答题(1、2题各1 0分;3、4题各1 5分,共5 0分)1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行为人作为义务的来源(1 0分)2比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1 0分)3简述当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1 5分)4简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1 5分)二、案例分析(1题1 0分,2题2 0分,共3 0分)1阅读案例并简要回答问题(1 0分)2 0 1 1年3月1 0日,
4、6 3岁的李某在一家菜市场出口处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枪弹创伤引起大动脉破裂、肺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警方根据李某中弹情况,在离案发现场1 0 0米远的一幢宿舍楼内找到了弹源,并当场在1 5岁的中学生张某家中搜出一支小口径半自动运动步枪,张某称枪是朋友几天前送给他的,他自己当时是在开枪“打树上的鸟”,认为鸟与楼下人的距离比较远,而且子弹是橡胶制作的,没想到会打到人,后因为害怕而不敢报案。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称张某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简要分析:检察院对张某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什么?你认为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处理?2阅读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2 0分)张强
5、在祥和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了王大力的一套住房。张强与王大力签署了房屋购买合同,房屋总价为1 0 0万元,张强给了王大力定金2 5万元。张强应中介公司的要求,支付了中介费5万元。因为张强急需结婚,想在过户之前装修房屋,王大力同意,但要求张强提供给付房款的担保,张强同意以自己一辆价值5 0万元的奔驰车作为抵押,但双方觉得房屋过户没有问题,就没有对该车进行抵押登记。张强雇的保姆刘丽在清理装修的房屋时,不慎碰到了装修材料,摔成重伤,花费近1 0万元。加之张强所在的公司突然倒闭,张强无力支付余下房款,就向王大力提出解除合同,王大力表示同意。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原因。(1)张强已经向祥和房屋中介公
6、司支付的5万元是否可以要回?为什么?(2)2 5万定金的约定是否合法?王大力是否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的罚则,不退还张强?为什么?(3)张强因为装修而花去了1 0万元,如果他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可以让王大力进行一定的补偿?为什么?(4)王大力对于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5)张强对于刘丽的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三、论述题(1、2题各2 0分,第3题3 0分,共7 0分)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0分)2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不同(2 0分)3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3 0分)参考答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 0 1 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法学专
7、业综合一初试试题B卷一、简答题(1 .2题各1 0分;3、4题各1 5分,共5 0分)1简述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及行为人作为义务的来源(1 0分)答: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1)不作为的成立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没有特定法律义务,也就没有不作为的行为形式。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履行特定法律义务的可能性,也不可能成立不作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2)行为人作为义务的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
8、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2比较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异同(1 0分)答:(1)无权代理的概念及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行为人无代理权;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如下:构成要件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
9、代理权。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效力根本上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正式追认之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一旦无权代理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本人便不享有追认权,即便该无权代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的意志或利益,本人也不能否认该行为对其产生的拘束力,必须对之承担责任,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本人是否有权否认无权代理的效果。表见代
10、理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处在于本人不得享有追认权,也就是说,只要相对人提出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主张表见代理的效力时,根本不考虑本人是否追认的问题。本人即使不追认,也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构成。如果本人认为表见代理对自己有利,可以坚持合同的效力,但很难说这是一个追认权的行使问题。因为一旦认为本人享有追认权,就意味着本人享有不予追认的权利。这样,就必须承认本人的否认权,从而将否定了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也将发生混淆。3简述当代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1 5分)答: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我国的立法法
11、对当代中国立法的程序进行了基本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1)法律议案的提出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始。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法律#教育网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行正式审议和讨论。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
12、国人大代表3 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 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主席团 、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2)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草案正式进行审查和讨论。审议法律草案,是保证立法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成熟。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草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其中包括对
13、法律草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法律草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交付表决;搁置;终止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时除了通过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即不通过。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 /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通过法律草案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公开表决包括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口头表决、行进表决、记名投票表决等
14、各种形式。秘密表决主要是无记名投票的形式。(4)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后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凡是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从而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4简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1 5分)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
15、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1)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行
16、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另一种是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一方面审判机关有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另一方面有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2)社会监
17、督。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等。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的监督,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二、案例分
18、析(1题1 0分,2题2 0分,共3 0分)1阅读案例并简要回答问题(1 0分)2 0 1 1年3月1 0日,6 3岁的李某在一家菜市场出口处倒地身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系枪弹创伤引起大动脉破裂、肺破裂大出血休克死亡。警方根据李某中弹情况,在离案发现场1 0 0米远的一幢宿舍楼内找到了弹源,并当场在1 5岁的中学生张某家中搜出一支小口径半自动运动步枪,张某称枪是朋友几天前送给他的,他自己当时是在开枪“打树上的鸟”,认为鸟与楼下人的距离比较远,而且子弹是橡胶制作的,没想到会打到人,后因为害怕而不敢报案。检察院对张某提起公诉,称张某的行为属间接故意杀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简要分析:检察院对张某行为
19、的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什么?你认为对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答:检察院对张某行为的定性错误。检察院将张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因而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本案中,张某所持枪支为小口径半自动运动步枪,其持枪是为了打树上的鸟,并且认为鸟与楼下人的距离比较远,而且子弹是橡胶制作的,没想到会打到人,根据其陈述,可以得知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不存在故意。(1)关于张某行为的定性:根据张某的陈述,张某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因此不存在故意。张某认为枪不会打到楼下人,
20、且子弹是橡胶制作的,是属于过失。张某应当预见到持枪打鸟可能伤及楼下行人却没有预见到,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张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此外,张某不具有持有枪支的资格,故而其持有枪支的行为是非法持有行为。(2)关于张某行为的处理。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在本案中,张某1 5
21、岁,根据刑法规定,仅对以上八种罪行负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与非法持枪的行为不属于以上应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罪行,因此,不成立犯罪。但是,可以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2阅读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2 0分)张强在祥和房屋中介公司的介绍下,购买了王大力的一套住房。张强与王大力签署了房屋购买合同,房屋总价为1 0 0万元,张强给了王大力定金2 5万元。张强应中介公司的要求,支付了中介费5万元。因为张强急需结婚,想在过户之前装修房屋,王大力同意,但要求张强提供给付房款的担保,张强同意以自己一辆价值5 0万元的奔驰车作为抵押,但双方觉得房屋过户没有
22、问题,就没有对该车进行抵押登记。张强雇的保姆刘丽在清理装修的房屋时,不慎碰到了装修材料,摔成重伤,花费近1 0万元。加之张强所在的公司突然倒闭,张强无力支付余下房款,就向王大力提出解除合同,王大力表示同意。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原因。(1)张强已经向祥和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的5万元是否可以要回?为什么?(2)2 5万定金的约定是否合法?王大力是否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的罚则,不退还张强?为什么?(3)张强因为装修而花去了1 0万元,如果他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可以让王大力进行一定的补偿?为什么?(4)王大力对于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汽车是否享有抵押权?为什么?(5)张强对于刘丽的受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3、?答:(1)张强已经向祥和房屋中介公司支付的5万元不能要回。理由如下:张强和祥和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本案中,居间人祥和房屋中介公司已经履行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介订约的义务,张强也已经支付报酬,二者间的合同成立生效且已经履行完毕。因此,张强没有法律依据要回已经支付的5万元。(2)2 5万元定金的约定部分合法,王大力可以对其中2 0万元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我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当事人交付的定金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超过的部分应
24、为无效,即不能作为定金,但不能认定为定金全部无效。在本案中,房屋总价为1 0 0万元,张强给王大力2 5万元定金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百分之二十,因此,超过部分无效,即定金合同的有效金额是2 0万元。因此,2 5万元定金的约定不合法,合法部分仅为2 0万元。关于王大力是否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王大力可以主张适用定金罚则,但是金额为有效金额2 0万元部分,即超出的5万元应当退还给张强。(3)张强可
25、以让王大力进行一定的补偿。张强的装修行为属于添附中的附和行为,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在附和的情况下,关于新的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大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房屋的价值大于装修物的价值,因此新的所有权应当归于王大力,而张强不具有恶意,所有
26、有权请求王大力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4)王大力对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汽车享有抵押权。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但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王大力与张强有抵押合同,王大力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5)张强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雇佣关系中,雇主是受益者,保姆在雇主家里工作,雇主不仅应提供安全的设施、条件,还要经常提醒保姆注意安全。除非保姆有重大过失,雇主才
27、能免责。在本案中,张强与刘丽形成雇佣关系,即使是保姆不小心造成的人身损害,张强也应当承担责任。三、论述题(1、2题各2 0分,第3题3 0分,共7 0分)1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 0分)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如下:(1)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就确立了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法律地位的平等,即所有的市场主体在物权法中都具有平等的地位
28、。b适用规则的平等性,这就是说,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移转物权时,都应当遵循共同的规则。c保护的平等性,即在物权受到侵害之后,各个物权主体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中的首要原则,它是物权法基本目的的集中体现。该原则的价值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a平等保护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固有内容,也是促进我国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b平等保护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因为公平竞争、平等交易、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平等保护原则是这些基本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c平等保护体现了对民生的最大关注。该原则不仅要求保护公民财产权,而且要求
29、将公民财产和集体财产、国家财产置于同等地位予以保护,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充分保护。d平等保护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2)物权法定原则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就确立了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a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b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第二
30、,内容法定就是强调当事人不得作出与物权法关于物权内容的强行性规定不符的约定。物权法定原则的价值。物权法定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确认物权的种类,有利于确认和巩固社会经济关系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认物权还有利于界定产权,定纷止争,同时也有利于交易安全。(3)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原则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就确立了公示原则。物权公示规则
31、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则,当事人不得通过合同加以变更。公示原则的强行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a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b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c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公示首先具有明确物权的功能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公示制度不仅发挥了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而且对于提高物的利用效率也具有重要作用。公信原则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公信力。公
32、信力,就是指法律上对此种信赖的保护效力。公示如不能产生公信力,其作用必然大为减弱。可见,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最早适用于动产物权,以后逐渐扩展到不动产物权。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一条实际上就是确立了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2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主要不同(2 0分)答:法系是西方法学家对法律所进行的一种最常用的分类方法。依据不同的划分方法,法系呈现出多种形态。普遍接受的是将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体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也称罗马一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等,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 8 0 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 8 9 6
33、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而仿照它们而制定的各国法律体系的总称。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判例法法系,指以中世纪以来至今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的,以及在其法律传统的影响下所形成的各个国家与地区的法律的总称。这一法系的特点是:受罗马法的影响不大,而以判例法为主要的法律形式;虽然也颁布了一些制定法,但通常只是由判例归纳而成,其中的许多概念或原则来自于司法习惯,因而在解释与适用时往往需要借助于判例来进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的本质上是相同的,在法的历史类型上都属于资本主义法律,其根本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是一致的,都大体上以自由主义作为意识形态。然而,由于两大法系是
34、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因而在法律形式或技术上存在着不少差异。(1)判例地位的差别。在大陆法系,除了行政法院系统外,基本上不存在判例法;而在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基础,判例法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遵循前例”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判例是指具有前例作用的法院判决。但判例法并不是对某个案件的整个判决,而仅仅指一个判决中所含有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其他法院(包括本法院)以后的审判具有作为一种前例性的说服力或约束力。“遵循前例”原则是判例法的基础,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考虑上级法院,甚至本法院在以前类似案件判决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或规则。(2)制定法编纂观念的差别。在法典的编纂方面,大陆法系是“接受”罗马法
35、的产物,这些国家和地区以古罗马传下来的法律观作为法律创制的观念基础,认为制定新的法典是新社会和新政府确立的标志,并且不允许司法机关问津立法,因而,将基本法律尽量地编纂为统一完美的法典成了立法上的永恒追求,我们可以说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法典化的国家;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虽然也有制定法,甚至制定法愈来愈多,但是,判例法仍然是其法律渊源的主体。制定法一般表现为单行法,而不具有法典形式,且往往受到判例法解释的制约。(3)司法诉讼制度上的差别。大陆法系的传统是实体法,英美法系则注重程序法。在诉讼制度上,大陆法系采用演绎法的推理方式,整个审判过程被严格地限定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中,从一般规则到个别判决而确立一
36、般法律原则。而英美法系的司法审判,则采取归纳法的推理方式,围绕个别问题的判决,并从判例到判例,构思出一般规则,这种推理方法成为类似案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由此也决定了两大法系的法官在判决书的制作上各具特色。从诉讼模式上看,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即审问式或纠问式,法官主动讯问当事人;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或“庭辩式”,法官往往扮演着消极的裁判者角色,而律师的作用相对积极。从法官的作用和地位上来看,在大陆法系,法官是法律的奴仆,只能司法不能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事,在运用法律做出裁判时必须严格忠于立法原意,无权摆脱法律规则的约束;英美法系将法院置于主导地位,法官决定着法律的效力,兼具司法和立
37、法职能,可以在判决中创造新的原则,即法官造法。(4)法律分类和术语上的差别。由于受罗马法学家,特别是乌尔比安学说的影响,大陆法系在传统上主要把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则把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只到现代,才开始有限度地使用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概括地说,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在法律部门的划分上比较明确、统一,而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部门缺乏统一的分类,特别是在民事法律方面,只有侵权行为法、契约法、租赁法、借贷法等等零散的分类,没有把整个民法划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总而言之,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导致这些差别的原因,主要是历史传统的不同,而某些重大历史事件起了重大作用,不同的地理环境
38、也是一个重要因素。从当代发展趋势上看,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别越来越小,呈现一种相互靠拢、相互融合的趋势。然而,历史传统的力量是巨大的,西方两大法系的差异在短期内并不会消失。3论罪刑法定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3 0分)答: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
39、,这就是: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1)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 9 7 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1 9 9 7年修订的刑法典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整部法典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修订的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a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b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c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a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b明确规定了
40、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c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修订的刑法典取消了1 9 7 9年刑法典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修订的刑法典重申了1 9 7 9年刑法典第九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已相当详备。分则条文由1 9 7 9年的1 0 3条增加到3 5 0条,罪名数由1 9 7 9年的1 2 9个增加到4 1 2个。1 9 9 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通过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因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及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颁行了1部单行刑法和八部刑法修正案,对1 9 9 7年修订的
41、刑法典进行了诸多修改,刑法典分则条文达到3 7 3条、罪名达到4 5 1个。在具体犯罪的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修订的刑法典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2)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各种犯罪,司法机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把握犯罪的本质特征和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定性准确,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
42、实。对各种犯罪的量刑,亦必须严格以法定刑及法定情节为依据。正确进行司法解释。对于刑法规定不够具体的犯罪,最高司法机关通过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这对于弥补立法的不足,统一规范和指导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其应有的权限,无论是扩张解释,还是限制解释,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的真实意图,更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2 0 1 2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7 0 1法学综合一考研真题及详解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 0 1 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各专业法学综合一初试试题(A)一、简答下列各题(每小题1 0分,共6 0分)1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区别。2
43、法律位阶原则与规则。3我国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是什么?4比较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异同。5简述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6简述我国刑法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二、案例分析题(共6 0分)案例一(3 0分)王红家中有一个祖上传下来的花瓶,她十分喜欢。朋友李明有收藏古物的爱好,对于该花瓶十分欣赏,多次提出愿意购买该花瓶。2 0 0 8年1 1月2 0日,李明坚持要买该花瓶,王红就说:“你先把它拿回去,提钱太俗气了。”李明便把该花瓶拿回去,不久因为资金紧张,就对张三说,这花瓶是我祖上留下的老物件,我卖给你吧。张三有一定的文物鉴赏经验,认定是明朝时期的官窑瓷器,就以8 0万的价格买下该花瓶,后来质押给了自己的
44、债权人钱四(张三从钱四那里借了5 0万)。后来债务清偿期届满,张三未还,钱四在处置该花瓶时,经过权威专家的鉴定,发现不是明代官窑烧制的,而是在民国烧制的。请回答:(1)王红与李明是否订立了合同?订立了什么类型的合同?请说明原因。(6分)(2)李明与张三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请说明原因。(6分)(3)张三与钱四之间的质押合同的效力如何?请说明原因。(6分)(4)钱四发现了花瓶烧制的年代后,可以采取哪些合法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6分)(5)假设王红在2 0 1 1年3月1 1日找到李明,提出要回该花瓶,理由只是让其观赏,法律上是否支持其要求?(6分)案例二(1 5分)因吸毒被单位开除的张某想报
45、复社会,一日偷开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冲向一群正在放学过马路的小朋友。巡逻武警王某见状果断开枪射击,将张某当场击毙,所驾货车撞向路边围墙,所幸未有其它损失。请回答:武警王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还是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案例三(1 5分)妇女李某在深夜下班后,路过一段无灯的街道,见男青年赵某(正常下班回家)从对面走来,李某误认为赵某是强奸犯。于是,在赵某走到李某身边之时,李某用所带雨伞的伞尖猛刺赵某头部,致赵某身受重伤。请回答:妇女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三、论述题(3 0分)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参考答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 0 1 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各专业法学综合一初试试题(
46、A)一、简答下列各题(每小题1 0分,共6 0分)1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区别。答:(1)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概念行政权,是指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规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权也是社会秩序的保障。司法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所依法享有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主张居中进行判断,并进行终局性裁判的一种权力,它来源于宪法权力。(2)司法权与行政权的主要区别司法权与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不同。司法权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与效率”,在追求公正的同时,兼顾效率、效益等其他价值目标。把追求公正作为司法权的首要目标,是说在诸种法律价值准则中,公正价值具有更为根本的意义,对其他价值
47、的追求,应当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力求各价值目标的最大化实现。与司法权不同,行政权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是“效率、秩序与公正”,它在追求行政效率、行政秩序的同时,兼顾公正等其他价值目标,但效率和秩序则是行政权追求的首要目标。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性质不同。司法权作为一种判断权,它具有中立性和独立性。行政权是一种处理权,即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原则和方式,依自己的单方面意志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某种行政处理决定的权力。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行为时,其本身即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且在该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因此,行政权不可能具有中立性。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社会功能是不同的。司法权的设立与行使的主要功能是
48、为各种各样的权利提供一种最终的救济渠道,并对各种各样的国家权力施加一种特殊的审查和控制机制,以便为个人提供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保护。行政权的功能则在于,通过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活动,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遵守和维护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从而实现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公共事务的目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运行方式不同。司法权与行政权运行的最主要区别是司法权的行使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司法权的被动性是基于司法公正性的最高价值追求和司法中立性的需要。司法中立性要求司法权的行使必须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否则就有可能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司法权能独立存在的价值即在于
49、它能充分保证公正性的实现。当然,司法权行使的被动性仅仅是诉讼程序启动时的被动性。而行政权基于及时、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需要,其明显具有主动性的特点。与司法权相反,行政机关不能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对公民权益遭受侵害视而不见。行政权行使的主动性和扩张性是社会发展之必然。2法律位阶原则与规则。答:(1)法的位阶在一国之内同一法域之中,法律体系呈现出纵横交错的特征。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中,为了维持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不但各种法律部门在横向上要相互衔接,而且各种法律渊源在纵向上要保持协调。从法的效力上看,一切法律渊源都具有法的形式效力,该效力本身并不存在差异;但是,不同渊源的法律规范却存在等级。法律位阶,是
50、指每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在法律体系中的纵向等级。下位阶的法律必须服从上位阶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须服从最高位阶的法。在我国,按照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法律位阶从高到低依次是:基本法、普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基本法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创制的,具有最高效力。基本法位阶之下的是普通法律,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创制的。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