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一般问题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参加人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程序,第一节 行政诉讼一般问题,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俗称:民告官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发生纠纷后,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本质上:一种救济权,民告官,原告,被告,法院,1、主持者法院2、审理对象行政行为3、当事人原被告4、程序法定司法程序,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共有原则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又称为一般原则。(二)特有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完全不同。
2、,(一)共有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7、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二) 特有原则,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只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2、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第50条) 例外: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3、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例外:(第44条)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4、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第54条第(四)项),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念,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与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从三个角
4、度理解该概念的意义,受案范围决定其诉权的大小,1.对作为原告的相对人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受司法审查的广度,2.对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其审判权的范围,3.对作为主持者的人民法院而言,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概括式,即对受案范围确立一个统一的、原则性的标准。如台湾的“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诉讼。列举式,即对受案范围做肯定的或否定的列举或同时列举。混合式,即将以上两种方式混合使用。,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我国采用混合式的方式。首先,行政诉讼法第2条概括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
5、依照本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次,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的第l项至第8项以肯定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同时,第11条的第2款对今后可能纳入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作了补充。最后,行政诉讼法第12条就受案范围作了否定式排除规定。,案例思考,甲市政府在召集有关部门、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
6、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问题:甲市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可诉行政行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种行政案件。 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第1款)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案件。(第2款),(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
7、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对未成年人的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即具可诉性。,三、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受案范围作了否定式排除规定,共计九种。,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8、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问题:承接前案情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注意: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区别确定管辖的几个原则,二、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一)概念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
9、的分工和权限。注意:专门法院与人民法庭不能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除特别规定应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其余都由基层法院管辖。,(二)级别管辖的基本规则,基层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特殊的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二)级别管辖的基本规则,中级法院,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具体为: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
10、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其他,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专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案情重大,涉及面广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级别管辖的基本规则,高级法院,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是指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或在国际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级别管辖的基本规则,最高法院,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一)概念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不同区域
11、的法院,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则1.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则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2.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则第一,专属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共同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
12、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法律直接规定而确立的管辖。这是对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二)指定管辖一是发生了特殊原因。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是发生了争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
13、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四、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三)管辖权转移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3条做了规定。一是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1、下列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 ) A、对天津市政府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B、专利局确认发明专利的案件 C、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 D、深圳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2、陈某系美国驻北京一公司职员,常住北京市海淀区,某日,陈某从美国经深圳口岸回国,被深圳罗
14、湖海关以走私嫌疑扣留。陈某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有权管辖此案的人民法院有( ) A、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B、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C、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D、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ABCD,BD,3、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的是( ) A、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B、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为的 C、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的 D、重大涉外案件,A,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之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后将罚款数改为19万元。药厂起
15、诉。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D,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第四节 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二、行政诉讼原告,三、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活动并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及类似当事人地位的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参与人,参加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代理人,原告人,被告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二、行政诉讼原告,(一
16、)原告的概念及其资格条件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个人,组织,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1.原告的概念,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二)原告资格的转移,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款、3款的规定,原告资格转移有两种情况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三)原告资格的认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17、的标准由以前的“相对人标准”发展到“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标准”,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相对人的行政诉权 。,案例思考,甲喝一个池塘里面的水,乙是这个池塘的承包人,池塘旁边有一家工厂,工厂往池塘里面排污,因为只要排污,环保局就要给他许可证,现在环保局向工厂发放了一个排污许可证,允许他往池塘里面排水,那么现在俩都受到了损害,两个人谁可以去告,工厂肯定不会告,因为排污证已经发给他了。,2000年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第二,与被诉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在复议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第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第四,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三
18、、行政诉讼被告,(一)被告的概念和条件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主体。1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被告必须是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3被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二)被告的认定,1直接起诉的被告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某县公安局对扰乱公共秩序的甲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拘留4天的治安处罚,甲不服而起诉。,(二)被告的认定,2经过复议程序的被告。经过复议的案件,会出现下列情况:(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19、关是被告;(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例:某县公安局对扰乱公共秩序的甲作出罚款1000元并处拘留4天的治安处罚,甲不服而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罚款1200元并处拘留3天的决定。甲不服而起诉。,(二)被告的认定,3.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注意:若是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则只能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二)被告的认定,4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作为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2000年司法解释做了扩大解释,规章授权的组织也具有被告资格。,(
20、二)被告的认定,5受委托的组织作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织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注意:如果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而授权的,视为委托。,补充:共同诉讼人(第26条) 1、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 应当合并审理 2、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 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分别作出判决,1、王某因赌博被公安机关处以10日行政拘留,王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王某因突发心脏病去世,那么,以下人员中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A 王某妻子 B 王某父母 C 王某哥哥 D 王某表妹2、某县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联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县百货公司罚款2万
21、元。百货公司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 ) A 工商局 B 技术监督局 C 工商局或技术监督局 D 工商局和技术监督局,ABC,D,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一、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存在与否的材料。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 2、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32条)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3条) 4、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34条),二、种类,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
22、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起诉,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起诉的期限,二、受理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受理的法律行为。,三、第一审程序,1、审理前的准备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和答辩状及副本;(五十五:43条) 2)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 3)更换和追加当事人。2、开庭调查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 3)法庭辩论
23、4)合议庭评议,3、第一审裁决:(第54条)(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四、二审程序,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
24、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五、再审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再审程序。该程序有三个主体可以启动:当事人申诉法院自己发现检察院抗诉,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合理进行审查。2、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3、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家人可以提起。4、行政诉讼的被告既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公务员。5、人民法院审
25、理行政案件,当事人或行政机关要求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再按程序进行审理。,行政赔偿,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二、相关概念区别,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司法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一、概念,国家赔偿 行政赔偿 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 民事行政审判中 司法措施失当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2号),赔偿法:“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
26、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三、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指从法律上判断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依据与标准,它直接影响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确定。,1、过错原则。该原则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 2、无过错原则。该原则主张,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原则。所谓违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违法)为唯一标准。,
27、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原条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实际上归责原则有了转变,确立多元归责原则,由单一违法归责转变为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原则。,1、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问题。2、行为要件 行为要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对什么样的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1)职务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2)违法3、结
28、果要件 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前提。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直接损害与间接损害。4、因果关系要件,不给予赔偿的,给予赔偿的,侵犯人身权的,侵犯财产权的,侵犯人身自由权,侵犯生命健康权,第二节赔偿范围,一、侵犯人身权的(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侵犯财产权的(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29、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赔偿程序,1、单独式:程序:需先行处理起诉 2、附带式(一并式) :程序:附在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或诉讼中一并提出,第四节 赔偿的方式,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侵犯人身自由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