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050 计划”人才(团队)创业投资协议人才认定编号(20160 )甲方:杭州高新区(滨江)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乙方:(“5050 计划”入选人才创办企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就乙方在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实施 (入选 人才领衔的创业项目)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承诺:1、经综合认定, (“5050 计划”入选人才创业项目)项目主要负责人 (入选人才基本信息:身份 证号/护照号 ),被认定为 杭州高新区(滨江)“5050 计划”人才。甲方将给予乙方实施 (“5050 计划”入选人才 创业项目)项目创业启动资助 万元,以及 “5050 计划”
2、办公场 所补贴、 银行贷款贴息、研发经费补助、 创业发展资助,人才激励等相关政策扶持;上述政策按照关于实施新一轮“5050 计划” 打造全国人才生 态最优区的实施意见(区办 201529 号)和关于批转杭州高新区(滨江)新一轮“5050 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区办20167 号)有关规定执行。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需要,甲方提供工商注册、人才公寓、创业辅导、投融 资对接等“ 一站式”创业服务。二、乙方承诺:1、乙方作为 (“5050 计划”入选人才创业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注册资金为 万元,其中(“5050 计划”入选人才)出资 万元,股份比例为 %,担任 职务,全职到岗,且不得减资,不得迁出杭州
3、高新区(滨江),不得为中国大陆其他地区公司的子(分)公司。乙方发生股权结构变化(包括股东变更、股东增资、融资等行为)和公司架构变化(包括法人变更、 “5050 计划”入选人才职务变更等)之前,乙方有义务向甲方进行情况说明及报备。2、乙方应确保创业项目使用的知识产权归属清晰、效力合法;乙方承诺项目实施过程中新产生的所有知识产权,其归属权均为乙方,不得归属其他任何机构、个人。3、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报送企业发展情况、人才储备情况、新引进高层次人才情况,并承诺核心团队成员及公司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均通过杭州高新区(滨江)申报国家“千人 计划” 、国家“万人计划” 、浙江省“千人 计划” 、杭州市“5
4、21” 计划,以及浙江省、杭州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等各级重大人才项目。4、乙方承诺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15 天内完成企业网上备案(另附备案操作手册),并按月(每月 25 日前)在线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及发展情况。5、 (“5050 计划”入选人才创业项目)项目自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达产期一般不超过三年,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企业一般不超过五年。本项目正常达产后,预计销售规模 万元、纳税 万元、新增知识产权 项 ,员工规模 人,其中引进硕士学历以上人才 人,博士学历以上人才 人,符合“ 千人计划” 申报条件的专家人才 人。6、乙方应对“5050 计划”资助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三、违约责任1、甲方
5、核拨“5050 计划”各项资助资金时,根据本协议书和认定申请材料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项目实际情况与认定申请材料或本协议书内容差距较大的,甲方有权暂缓“5050 计划” 各项资助资金的拨付。2、乙方不得以同一团队、同一项目名义,在除杭州高新区(滨江)以外的区域享受人才创业领域的各类政府资助,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停止并追回“5050 计划 ”各项资助资金,并 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3、乙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对待在杭州高新区(滨江)的创业和经营活动,如有弄虚作假或不履行本协议中承诺的事项等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停止并追回“5050 计划” 的各项资助 资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违反法律的,将追究相关责任。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并适用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6、本协议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7、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杭州高新区(滨江)签订。甲方:杭州高新区(滨江)党委 乙方: 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人: 项目主申请人(签字):(签字):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