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专题(含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劳动合同法),案例1:,199*年中国A公司应美国B公司的请求,报出C231某初级产品500吨,每吨CIF纽约人民币2200元,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的实盘,但对方接到中方的报盘后,未作还盘,而一再请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发盘的有效期。A公司最后将产品数量增加至1000吨,价格降至每吨CIF纽约人民币2000元,并且将有效期延长至7月30日。B公司于7月28日向中方公司发出接受发盘的传真。传真称:“C231,我接受1000吨,每吨人民币2000元,CIF纽约,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船,按装船净重计算,除提供
2、通常装船单据外,需提供卫生检疫证明书、产地证、磅码单,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一个月后,由于世界上该产品的主要产地国遭受灾害而影响到该种产品的产量与质量,致使国际市场价格猛涨。因此,A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称:“贵公司月日的传真因有添加内容,不构成有效的承诺。”而对方则坚持要求A公司或者按照合同发货,或者赔偿货价与市价之间的差价23万余元人民币。,问: (1)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B公司的传真是否构成有效的承诺?为什么?(2)按中国合同法,B公司发回的上述有添加内容的传真是否构成有效承诺?为什么?,公约第19条: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
3、项要约,并构成还价。但是,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合同法第30条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案例2:,甲、乙二人是好
4、友,现年均为17岁,甲已经参加工作,乙还在高中读书。乙继承了巨额遗产,欲委托甲投资,遂与甲订立合同,约定乙出资5万元,委托甲投资,投资所得收益甲可取得20%。关于此合同的效力,正确的说法是: A、甲、乙的父母均追认时,合同有效; B、乙的父母追认时,合同有效; C、甲可催告乙的父母在一个月内追认合同,如到期乙的父母未作表示,即为默认,则合同有效; D、在乙的父母追认之前,甲有权撤销合同。,案例3:,“皮箱案“。,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原告、被告一家亲债权转让诉前财产
5、保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以下两种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例:雪地出租车案,可撤销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6、法律后果,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案例4:,2000年7月20 日,甲商贸公司(需方)与国外某化工厂(供方)签订一份购销高压聚丙烯合同。合同规定:由供方供给需方2401型的高压聚丙烯吨,每吨价元,共计货款425万元,交货日期为2000年 11月底,需方应将货款于2000年10月20日前交给供方在其本国的开户银行。合同订立后不久,需方从当年10月3日的一张海外报纸上看到一篇报道得知:供方已濒临破产,考虑到如果再汇款给供方,必然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10月5日需方向供方发出拒付货款的通知,要求供方提供担保后再履行于10月20日前付
7、款的义务。 问: 需方拒付货款是否违约?,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案例5:附条件还是附期限合同?,A欠B债务90万元,双方约定于1999年10月底以前全部还清。但是A未按期还款,B多次催要,A提出C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向A支付货款180万元,待这笔货款支付后,A将立即还清欠款。双方为此达成还款协议,协议规定,A“应于2000年4月底以前C还款以后还清欠款”。至2000年5月底,A仍未还款。B找C了解
8、情况,C提出已向A支付了20万元货款,另160万元因A提出将与C联营成立一新公司,因此延缓支付。B要求A立即还款,A提出,B同意在C还款以后才还款,因C未还款,还款条件尚未成就,故A暂不用履行还款协议。为此,B向法院起诉,要求代位行使A对C之债权。,问:1 A之还款义务是附条件的给付还是附期限的给付?B是否有权要求A在2000年4月底以前履行该还款协议?2 B 之诉讼请求依法能否成立?,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61条,补充协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第62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
9、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案例6:此合同可以解除吗?,2002年8月,梅某的
10、房子被拆迁,其新购置的房屋尚未到交付期限,因此通过中介,租下张某的一套房屋,并达成口头租赁协议:房屋租期3年,每月租金800元,每满一年结算一次。2004年3月,张某称房屋租金要涨到每月1000元,并称已有人愿意承租,如果梅某不同意,就必须退房。,梅某认为张某出尔反尔,张某则称“未签书面合同,只是说说而已,就可以随时变更口头合同”。由于梅某坚决不同意腾房,张某就将其生活用品强行搬出。梅某要求张某继续将房屋租给她居住,并依旧按原约定的方式和月租支付租金。但张某不同意,梅某遂诉至法院。,问:1、此口头协议能否证明双方租赁合同关系的成立?2、张某能否随意变更该口头协议约定?3、张某是否有权提前解约?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
12、前通知承租人。,案例7:,判断:“对因设备、供电、通讯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持卡人操作失误,造成储蓄卡交易不成功,银行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的免除,1.不可抗力(法定)又称人力不可抗拒,是指签约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和人力所不能控制的意外事故或事件,以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如期履约,有关当事人即可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获得履约或按期履约责任的免除。特征:是签约后发生的;不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即不能预见的,也是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2.货物自身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或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造成货物损失的,承运方不
13、承担违约责任。出口瓷器破损案3.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但不得违反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案例8:,A公司与B摩托车厂签订了一份摩托车购销合同,约定购买摩托车200辆,A公司向厂家付定金20万元。双方约定,如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后B厂将该批货物以更高价格转卖第三方。问:A公司能否要求B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违约的继续履行的限制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或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主要适用于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的原则,(一)完全赔偿原则在法律没有特别
14、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财产上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又称所失利益,指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可以获得的预期的利益,简称可得利益。可得的利益指利润,而不是营业额。,(二)合理预见原则(可预见性规定)可预见性的要件:预见的主体为违约人;预见的时间为订立合同之时;预见的内容为立约时应当预见的违约的损失,预见不到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三)减轻损害原则合同法第119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15、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四)损益相抵原则(五)责任相抵原则合同法第120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合同标的物的价格,可分为市场价格和特别价格。一般标的物按市场价格确定其价格。特别标的物按特别价格确定。确定特别价格往往考虑精神因素,带有感情色彩。例:照片案。计算标的物的价格,通常
16、以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时间,以违约行为发生的地点作为确定标的物价格的计算地点。,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则按该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相当于一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案例9:打火机爆炸伤害索赔案,刘某某日晚归,因楼梯处的灯泡被人打破,刘某便拿出自己一年前在某商场购得的打火机,调至最大火苗状态,借此照明上楼。走到家门口时,打火机突然在手中爆炸,刘某手被炸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9000余元
17、。刘某伤愈,将某商场和该打火机的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两被告承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某商场答辩:(1)商场进货时已尽到验收义务,该打火机也有检验合格证。(2)此事故的发生是因打火机存在质量缺陷,是生产厂家的责任。,某打火机厂辩称:(1)该打火机外包装上明示有“产品出售3个月内,可因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由厂家免费修理或更换,实行三包”。而原告一年前购买的打火机,远远超出“三包”期限;(2)打火机是用来点烟的,而原告将之调至最大火苗状态用来照明,此事故发生之原因是原告使用不当,因此,企业不应负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种打火机为增大贮气容量,将贮气室增大,贮气室与火苗间仅有一层薄铁皮
18、相隔;当火苗很大又长时间燃烧,并且贮气室内液体燃气多、压力大时,足以导致燃气室压力过高爆炸,因此该打火机在设计上存在缺陷。,注:产品缺陷,设计上的缺陷。材料的缺陷。制造装配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问: (1) 某商场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打火机厂的答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3)原告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分析:(1)某商场的理由不成立。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2) 某打火机厂的理由不成立。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请求权最长要在购货10年后才丧失。瑕疵担保责任性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可以自定“三
19、包”期限。,(3)产品侵权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一,在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之后,受害人同时产生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一个是针对产品销售商的,一个是针对产品制造商的;第二,这两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只能根据自己的利益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行使,选择了一个请求权之后,另外一个请求权消灭。第三,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承受者,应当由造成缺陷的责任人承担.,产品责任免责理由,产品质量法第29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隶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
20、通时的科学技本水平尚不能发现缺掐的存在的。”,案例10:职业打假也升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
21、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从2007年7月1日起,欧盟发布的关于食品营养及健康声明的1924/2006号法规正式实施。该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任何供人类食用的食品或饮品,对食品标签上营养标注的可靠性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了规范食品标签,欧盟新法规制定了一个可供
22、选择的“营养或健康声明”清单,并限定了使用每种声明的具体条件。该法规强调,食品标签上的功效类声明应严格以总脂肪酸、饱和脂肪酸、糖、盐含量等食物的基本营养特性为依据。,案例11:保密协议与反不正当竞争,某化学研究所成功地开发出以废旧塑料提炼汽油的技术,并经省科委鉴定,确定为省级保密技术。该厂与职工签订了一系列合同,约定职工对该项技术负有30年的保密义务,并向职工支付了保密费用。1 年后,该研究所的职工赵某和李某被沿海一私营企业聘请,利用与原单位基本相同的技术提炼汽油,获取了大量的利润。问:涉案之私营企业与赵某、李某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分析: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
23、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要件(法律特征),2.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1)不当获取商业秘密,不 当手段主要有,盗窃、利诱、胁迫等。(2)不当披露、使用商业秘密,是指向他人扩散商业秘密、直接使用或直接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3)合法持有但违反义务或 要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合法得到了商业秘密,但是却违法的使用;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的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主要为违约责任。在有合同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合同义务中规
24、定了对方的保密义务。侵权责任。在没有合同义务的时候,与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权、道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等。,(2)行政责任 主要有责令停止、罚款两种手段。,(3)刑事责任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我们国家刑法219条中也有规定. 必须是有重大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且主观上有故意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劳动法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
25、经营信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问题:如果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知悉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其保密义务是否随劳动合同终止而终止?,竞业限制的范围,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