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权利质押合同样本 权利质押合同样本 权利质押合同样本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定义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 不可抗力第十四章 质押登记第十五章 争议的解决第十六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七章 附件第十八章 附 则 出 质 人: 质权代理人: 债券发行人: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
2、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
3、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6当本
4、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
5、其质押行为无效;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证*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元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