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3篇 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第1篇 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纠纷,是指社会成员之间因污染物的排放等引起的纠纷,它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化而不断增多。 近年来,我县随着国民环境意识的提高,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投诉、纠纷量逐年上升。我局于1999年成立,1999年信访投诉、纠纷案才22件,2009年信访投诉、纠纷案70件,增长218.2%,目前仍呈递增趋势。如何有效解决因环境污染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是值得人们思索的问题,这不仅关系到当事人能否享受应有的环境权益,关系到导致纠纷的扩大化和
2、严重化,影响社会安定等问题。现就探讨改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制度,建立多元化的环境纠纷解决机制问题提出粗浅看法。 一、行政处理环境纠纷现状 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的概念、方式的理解,主要有二种倾向:一是行政处理即指行政调解,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居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环境纠纷进行调查,并进行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签署协议,自动履行协议。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相互间意志妥协的结果,行政机关在协议中既无利害关系,也不直接体现其意志。二是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二种方式。对环境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纠纷双方自行和解、调解解决、请求行政处理、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以前,环境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污染
3、民事纠纷时,大都采用以调解为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或宣布调解失败,或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方法。 实践证明,对一些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纠纷很难通过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在行政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我们现在处理纠纷案实践中,信访和投诉的大部分环境纠纷已调解结案,事实上,只能说大部分已结案,但并不是有效解决,只是污染纠纷受害方无奈地接受了结案,因为未解决,所以反复投诉,甚至发展到企群纠纷,甚至是暴力冲突,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污染纠纷的有效解决,单纯通过调解方式的毕竟是少数。由于调解解决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的,致害方一般都要强于受害方,作为弱
4、者的受害方要与其达成合意解决是很困难的事;缺乏合意,则解决纠纷就无从谈起。为了有效解决环境纠纷,较多采用多种方式。解决环境纠纷过程中,我们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管理中依法行政,而致害方为了自己的利益,一般采取尽量拖延时间的办法,动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钻法规的空子,想尽办法继续营业,直至最后被停止营业;其间可能经过一至二年时间。所以居民饱受噪声、振动、热气和油烟污染之苦,投诉不断。 二、行政处理污染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行政处理污染纠纷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够完善。由于缺乏法律程序上和有关政策的依据,使得行政处理纠纷在实际效果上还有待更好地探讨。目前,中国关于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规定十分简单
5、,对起诉人的资格、证据的收集、因果关系的确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停止污染侵害的方式、污染受害者在无力起诉时的帮助等等,都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由于环境纠纷处理立法的不健全,就使环境纠纷的解决在中国变得十分困难。 我们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决定,都属较有影响力的政策,且都是中国政府在一定阶段的环境保护的总政策,但都没有提及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问题。这说明,政府及其管理部门,考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多,而考虑行政处理环境纠纷少,未摆上议事日程。 (二)环境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来源不足。要真正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就应保障机构和人员编制、经费,从而提高行政处理公害纠纷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行政处
6、理污染民事纠纷效果并不理想。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专门的行政处理污染纠纷的机构,加上行政执法部门缺乏齐抓共管的意识和有效的配合机制,所以实践中行政处理污染纠纷解决的效果并不理想。举一实践中投诉量较大的餐饮业油烟扰民的问题。我县常年污染投诉量约占1/3以上的餐饮业油烟扰民的处理过程中常常发现,对餐饮业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理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对没有办理环境保护有关审批手续的餐饮业颁发营业执照的现象仍然存在;餐饮业的业主仍认为,他们都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纳税登记证,就是合法业主;而我们环境保护部门却认为他们是违法经营
7、。这种现象说明行政执法部门虽同为政府成员,但由于互相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机制,结果引发的是加剧了餐饮业环境管理的难度和执法成本。被油烟污染干扰正常生活的居民只能久盼问题的解决,引发投诉不断,其间重复投诉,处理效果不理想。油烟污染纠纷处理的例子表明:要取得较好的处理效果,不仅要有重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健全的执行机构作保障,还需执法等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有效协调,才能够在实践中取得污染纠纷行政处理的较好效果。 分析以上阐述的我县环境污染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现状产生的主要原因:一是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必须在体制、机制上改革创新,因循守旧、循规蹈矩将一事无成;二是环境保护面临极好发展机遇,仍有一些同志思想
8、准备不足、存在畏难情绪;三是执法不到位。客观因素是环境法律法规原则性规定多、可操作性的细则少,行政手段多、经济手段少,法律手段不硬、处罚过轻;主观因素是执法不到位、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较为普遍;四是体制机制不完善。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发育滞后;跨界污染的区域协调机制不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可持续生产与消费引导激励机制等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尚未建立;环境标准不完善,重视程度也不够,研究基础薄弱,科学性有待加强;五是能力不足。环境监测与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不够,环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公开程度低,环境应急体系不健全,基层环保人员、经费和装备不足;六是没有充分重视社会监督,在充分发挥舆论引导、鼓
9、励公众参与方面还有待加强。这些不足之处与实践中存在的行政处理环境污染民事纠纷效果并不理想的问题有密切联系。 三、对策 研究解决环境污染民事纠纷及其法制建设,从法律上改进处理纠纷的方式和程序,建立有效健全的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制,已经成了我国环境管理的当务之急。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深入研究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与环境行政管理之间的联系,在环境行政管理机制的内部形成一种体制,即把在纠纷处理中得到的有关污染的情报信息运用到对防治环境污染的行政指导和行政管理的决策中去的体制,以确保环境纠纷能及时公正和妥善地得到解决,确保构建和谐社区、和谐社会。 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第2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自然
10、资源的不断开发,我国环境污染的范围越来越广,程度也越来越深,环境污染纠纷随之日益增多,并且呈现出纠纷隐患增多,逐渐趋向社会化、普遍化、民间化,污染源集中地区受污染的环境呈全方位发展,受污染损害的多为群体状,污染调查处理难等态势。环境污染纠纷已成为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不仅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 目前,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方式方法上与实际需要之间存在严重的不相适应:一是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忽视了经济发展引发的环境问题和环境污染纠纷,对这类纠纷的防范和治理缺乏有力的指导和协调。二是环保部门在污染纠纷的防治上缺乏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调,力量
11、薄弱,手段单一。三是污染企业往往是重点保护的纳税大户,环保部门经常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的阻力,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公正性。 为此,建议尽快采取措施,完善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的环境污染纠纷的综合治理机制。具体建议: 一、完善环境非诉讼机制 着重完善协商和仲裁的机制建设。一方面,健全协商机制,建议国家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制定有关协商解决环境纠纷的规章,明确协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同时,支持环保公益团体援助弱势一方进行平等协商。 另一方面,健全环境仲裁机制,加强相关立法,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时明确仲裁作为环境民事纠纷的法定方式之一。设立专门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三级环境仲裁委员会,依法
12、各自独立仲裁环境纠纷。仲裁委员会由环境行政机关的代表、专家代表、行业协会的代表、公益性环保团体或者公众的代表组成,并逐步实行环境纠纷仲裁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环境仲裁员的准入门槛。 二、完善环境诉讼机制 建议对环境案件进行分流,对于事实情节清楚、没有复杂的技术性问题的环境案件仍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其一审法院。对于案件较为复杂,具有一定的技术性问题的,或人数众多的、影响范围较广的,或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应交由中级以上法院根据其管辖范围确定一审法院。继续探索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并对法官培训专门的环境法律和环境保护知识,培养专门的环境法官,增强法院审理环境案件的办案能力。 三、环境治理部门和社
13、会综合治理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能,防范环境污染纠纷 一是政府要切实贯彻落实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政策法律原则,从根本上控制和减少污染纠纷隐患,并将环境污染纠纷的综合治理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协调指导。二是政府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造成环境污染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群众与政府、企业之间存在着信息壁垒,群众难以及时、完整地获得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信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各方在良性互动中达成共识,而不是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纠纷冲突。三是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能,协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治理各类环境污染纠纷的制度,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四是社会综合治理部门应吸收同
14、级环保部门负责人参加,并将环境污染纠纷的防范列为社会治安的专项治理内容,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五是建立基层(乡镇)环境监察队伍,并加强管理与业务学习。 四、加强环境保护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当前,一些市场主体缺乏环保法制观念,只管经济效益不管环境效益,一些污染的受害者在索赔时狮子大开口,人为扩大纠纷,一些基层单位和群众组织不了解环境污染纠纷的特点和基本规律,不能正确地解决纠纷。因此,要加强环境保护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增强正确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的能力,减少环境纠纷的发生,建立排污者和受污染损害者之间协商解决纠纷的良好思想基础 多元化环境纠纷解决机制调研报告第3篇 随着经济社会
15、的快速发展,公众的环境意识不断提高,科学、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正逐步形成。但不可忽视的是,现阶段我国的环境污染并未得到根本治理,一些地方环境污染纠纷频发,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究其原因,我国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环境纠纷行政处理的公正与效率。因此,分析我国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作出完善,是符合现实需求的。 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综合来看,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涉及环境纠纷类型多样,诸如噪声污染、粉尘污染、鱼池承包污染等纠纷时有发生,新的种类层出不穷;环境民事纠纷涉及人数众多,环境诉讼所涉及的利益关系和利益分
16、布呈现出集团性、扩散性特征;由于目前的相关法律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规定不健全,导致许多污染受害者无法请求法律救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污染损害赔偿的,则存在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诉讼保护时效较长,由于污染损害具有潜在性、间接性的特征,导致因果关系难以认定,损害数额、损害程度等都需要较长的程序和时间,因此我国法律在诉讼保护时效上作出了三年的特别规定,长于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但为保障受害当事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的稳定,法院往往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现阶段,我国涉及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除宪法之外,还包括一些专门法,例如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7、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此外,在草原法、渔业法、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中也有相关规定。但通过分析具体的法律文本就可发现,虽然涉及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机制的法律很多,但这些法律的综合性较强、可操作性较弱,在内容方面也存在一些矛盾,并不能契合上述环境污染纠纷案件的特点,影响了我国环境污染纠纷的有效处理。 现有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法律规定不健全。一方面,在环境民事纠纷的处理问题上,我国法律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不够充分、清晰,不同的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之间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例如,在管理渔业污染纠纷时,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环保部门就常常互相推
18、诿,没有哪个部门真正站出来解决环境污染纠纷问题。另一方面,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尤其在关于行政机关处理民事纠纷上,只是规定当涉及到赔偿责任和金额时,当事人才可以自行选择行政处理方式进行解决。然而,通过调查可以发现,我国许多环境污染纠纷只是对当事人的健康和居住环境造成影响,并没有形成一些重大的损害,而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当事人不能选择行政处理方式进行解决,这种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纠纷的处理效率,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行政机关自身的局限性。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政府重点保护的纳税大户。环保部门经常在处理相关的环境污染纠纷时会受到来自其他方面特别是来自政府的阻力,在现有体制下
19、,地方政府作为环保部门的上级机关,掌管着人员编制、资金预算等事项,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很难保证环保部门在环境污染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公正性。而且,目前我国很多行政人员与企业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关系,偏袒企业的情况也不可避免地存在。此外,由于行政工作人员的流动性大,如果不存在责任到人的制度约束的话,对于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容易造成久拖不决。 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完善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树立环境保护理念。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引入三种理念:以生态可持续发展作为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的基本原则;以利益衡量作为平衡公民环境权与经济发展有限性的基本原则;以社会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多元救济结合,开辟化解环境特殊侵权纠纷的多元渠道
20、。 将环境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纳入民法。一旦环境权成为一种民事权利,那么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为就成为一种侵权行为,法官在审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时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可操作性。 建立多元化的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和公民法治意识的提升,近年来,我国民事纠纷的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不同类型的环境污染纠纷成因不同、责任主体不同、相应的预防处理方法也不同,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我国法院的总体规模却基本保持不变,这种比例的严重失调直接导致了法院积案如山。真正从法律上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不仅需要各个部门妥善解决资源问题,也
21、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完善。但必须注意的是,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一方面为实现环境民事纠纷的迅速与公正解决起到了积极效果,另一方面,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以谈判作为运作基础,其适用淡化并模糊了环境民事纠纷中法律责任的查明,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因此,应倡导环境民事纠纷行政处理机制的适用,从而达到明确责任、解决纠纷的目的。 整合环境案件的审判机制。环境纠纷具有长期性、广泛性、隐蔽性的特点,从而使得环境污染鉴定的专业性强、影响大;环境侵权案件大多涉及一方环境与发展的利益衡量,基层法院作出判决的阻力较大。而中级法院作为较高一级的专门审理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便于克服地方行政机关的干预,其集中审理也便于及时总结
22、审判经验、提出司法建议、培养处理环境纠纷的专门人才。而且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纠纷案件的解决多有集中审理的倾向,这对于环境污染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扩大环境诉讼的权利保护范围。我国的现行法规定,只有对污染侵害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才可以提起环境诉讼,这种规定不仅否定了环境损害在一定时间上的延续性,也不符合环境权的社会性权利的性质。笔者认为,环境侵权的请求范围也应包括环境权利及权益的所有财产和非财产的损害,并在此理念的基础上设定环境纠纷案件的适用规则。 明确环境纠纷案件的适用规则。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相关的环境特殊侵权的适用原则。例如,引入可忍受限度的违法过失责任;明确高度盖然性的因果关系证明标准;在举证责任上明确环境污染的公法标准并不能成为私法上的免责事由;在环境纠纷案件中适用全面赔偿原则,在环境侵权的损害赔偿中,不仅应包括财产利益的损失,还应包括诸如恢复环境的费用、人身的潜在损害、精神损害等非财产利益的损失。此外,还应完善专门的证据规则,对专家证人、证据效力、举证时限、举证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切实增强可操作性。第 12 页 共 1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