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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每股收益会计准则.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277033 上传时间:2018-06-21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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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读每股收益会计准则一、每股收益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每股收益(EPS)是资本市场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指标。我国现行每股收益的确定和列报主要依据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该规定汁算披露的只是基于普通股计算的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的基本每股收益,未考虑潜在普通股的影响。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的新情况,财政部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4 号一每股收益,其最人特点是针对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情况,通过调整净利润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要求汁算和披露稀释每股收益,不再计算全面摊薄的每股收益。 二

2、、每股收益指标计算 每股收益准则含总则、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和列报四部分内容。下面主要解释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 (一)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说明 潜在普通股在我国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后,会减少每股收益,因此应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需要注意的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并股或拆股等也使普通股股数发生变动,但不作为稀释性因素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只需对列报期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追溯调整。 (二)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1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二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发行枉外

3、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牛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 x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 x 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份简化计算)。 如:2005 年某公司 1 月 1 日已发行股数 800 股,库藏股数为 120 股;5 月 31 日发行新股 320 股;12 月 1 日购头库藏股 100 股,则该公司2005 年度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为: (800-120)x1212十(320x712)(100x112)858 股 2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是在考虑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基础

4、上,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再计算每股收益。 (1)分子的调整体现在三方面: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调整时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如:某公司 2005 年净利润为10,000,000 元,发行在外普通股为 2,000,000 股,可转换债券名义金额为 100,000,000 元,利率为 5。每 1,000 元债券可转换成 20 股普通股。不考虑债券溢折价的摊销额。所得税率为40。 分析:对于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可转债而言,调整净利润时应以当期净利润为基础加上当期已确认为财务费用的利息,并将所得税因素考虑在内。 净利润增加:

5、100,000,000x005x(1-04) 3,000,000 元;新增股份100,000x202,000,000 股 稀释性每股收益(10 ,000,000 十 3,000,000)(2,000,0002,000,000)325 元 (2)分母的调整表现在胜数的调增上,即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的股份加权平均数加上全部具有稀释性潜在开通股转换成普通股时将发行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量。准则同时规定,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定在发行日转换。对于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而言,其行权价格低于平均市场价格时具有稀释性,其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

6、股数行权价格 x 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公式 1)。 企业承诺回购时,若合同规定的回购价格大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考虑其稀释性。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如:2005 年某公司净利润为 240 万元,发行在外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为100 万股,每股普通股平均市价为 20 元,2004 年 10 月 15 日发行普通股认购期权 20 万股,行权价为 15 元,行权期为 2005 年 9 月。2005 年 6 月 3 日发行认股权证 10 万股,行权价格为 16 元,行权期为 2006 年 5 月。 分

7、析:股票期权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小于平均市场价格,闲此具有稀释性。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成普通股的,从期初至转换日,应当将共计入汁算稀释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说明其潜在影响;转换完成后,从转换日至期末,应当将共计入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普通股加权下均数。所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如下(计算凋增股数时将上述公式 1 进行了简单的变形): 2005 年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00+20x312=105 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240105=229 元 调增的普通股股数二 20x(20-15)20x(912)+10x(2016)十 20x(612)475 万股 稀释每股收=240(

8、105+475)219 元 三、我国准则与 lAS 相比存在的两个问题 对比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会计准则,两个准则在整体计算方法和思路上是基本一致的,这体现了我国与国际会汁准则的趋同,但趋同不等于等同。每股收益准则对比 IAS 尚存在些有待完善之处。 (一)潜在普通股稀释性影响的指标规定得过子笼统 IAS33 刘潜在普通股进行了分门别类的具体说明,包括期权、认股权证及其等价物,可转换工具(优先股、普通股)、或有可发行股份、可用普通股或现金结算的合同、购入期权、卖出期权。而我国目前资本市场金融工具的品种相对有限,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只规定了认股权证、股份期权、企业承诺回购合同,其他未作进一步说

9、明,连最常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都没有举例说明。对十其什么条件下具有稀释性,何时转换没有进行界定和举例,这对于可转债在我国这么常见的情况下确实不利于实务操作。 对于存在优先股的条件下如何把会计利润调整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也没有相应规定。相比之下,IAS33 在这方面规定得很详细,操作性强。IAS33 规定:在个期间内确认的、包括所得税费用、非常项目和少数股东权益在内的所有收益和费用项目应包括在当期净损益中。计算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时,应将可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净利润额(包括当期优先股股利) 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扣除金额具体指:第,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第二,当期累积

10、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无论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发放。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属于以前期间,但在当期支付或宣告发放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二) 稀释性程度的判断标准不明确 我国准则规定了潜在普通股,如期权、认股权正的当期行权价低于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每股收益如何处理,但并没有涉及行权价高于平均市场价格时的操作,即没有界定反稀释性(反稀释是指同假定对可转换工具进行转换、期权和认股权证被行权,或者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就发行普通股,导致每股收益的增加或每股亏损的减少),也没有规定稀释性影响的程度如何判定。 IAS33 规定具反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影响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在考虑潜在普通股是具有稀释性还是具反稀释性时,潜在普通股每次或系列发行应单独而不是汇总考虑其稀释影响,而且考虑潜在普通股时沿用的顺序可能会影响其是否具有稀释性。鉴于此,为使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最大化,潜在普通股的每次或系列发行应按最具有稀释性到最少具有稀释性的顺序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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