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doc

上传人:无敌 文档编号:1272920 上传时间:2018-06-2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进 口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 体 废 物 检 验 检 疫监 督 管 理 , 保 护 环 境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口 商 品检 验 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境 卫 生 检 疫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进 出 境 动 植 物 检 疫法 及 其 实 施 条 例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防 治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制 定

2、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 三 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 门 (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 门 )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第 四 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供货商、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供货商、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 5 年。第 五 条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

3、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部 门或者检验机构(以 下 称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出具的装运前检1验证书。进口废物原料到达中国境内口岸后,由检验检疫部 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第 六 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管理。第 二 章 供 货 商 注 册 登 记第 七 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口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 八 条 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在其所在国家(地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四)获得

4、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RIOS 体系等认证;(五)具有对所供商品进行环保质量控制的措施和能力,保证其所供商品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 )近 3 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七 )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八)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第 九 条 申请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经公证的税务登记文件,有商业登记文件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三)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说明;2(四)标明尺寸的固定办公场所平面图,有加工场地的,还应提供加工场地平面

5、图,3 张以上能全面展现上述场所和场地实景的照片;(五)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或者 RIOS 体系等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六)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交的文字材料,应 使 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第 十 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申请人提出的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后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

6、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四)未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该申请。第 十 一 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评审报告。第 十 二 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3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

7、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册登记证书应注明注册登记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第 十 三 条 供货商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30 日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一)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供货商申请变更时应交回原证书。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重新颁发证书。(二)供货商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任意两项或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登记。第 十 四 条 供货商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延续申请,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提交材料。在注册登记

8、有效期内,国家质检总局只受理一次延续申请。供货商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其注册登记自动失效。第 十 五 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根据供货商的申请,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登记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 十 六 条 质 检 总 局 做 出 不 予 受 理 注 册 登 记 、 终 止 办理 注 册 登 记 、 不 予 注 册 登 记 决 定 的 , 申 请 人 可 以 向 国 家 质检 总 局 重 新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 一 ) 重 新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

9、 应 当 按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的 规定 提 交 有 关 材 料 。4(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注册登记申请。(三)申请人因所供货物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被吊销注册登记证书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注册登记申请。(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后被撤销注册登记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注册登记申请。第 十 七 条 申请人应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包括新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和重新申请;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 30 日内,向国家质检

10、总局提交全套书面材料。第 三 章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第 十 八 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第 十 九 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进出口贸易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四)建立并运行质量管理制度;( 五 ) 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利用单位。第 二 十 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注册登记申请书;(二)工商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及其复印件

11、;5(四)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五)代理国内利用单位进口的,应当提供代理进口文件、国内利用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代理国内利用单位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其从事进口废物原料加工的书面证明。第 二 十 一 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应当终止办理注册

12、登记。(四)未按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该申请。第 二 十 二 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组应当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并在核查实施日期前 15 日通知申请人。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部门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6检验检疫部门对审查合格的,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注册登记证书;对书面评审不合格

13、、现场核查不合格或者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注册登记证书应注明注册登记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第 二 十 四 条 收 货 人 注 册 登 记 内 容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当自 变 化 之 日 起 30 日 内 向 批 准 注 册 登 记 的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提 出变 更 申 请 。(一)涉及注册登记证书内容变更的,申请变更时应将原证书交回。检验检疫部门批准的变更涉及原注册登记证书内容的,应重新颁发证书。(二)收货人的名称、商业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中任意两项或以上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向检验检疫部

14、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第 二 十 五 条 收货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有效期的,应当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 90 日前向批准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只受理一次延续申请。第 二 十 六 条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应 当 在 注 册 登 记 有 效 期 届满 之 日 前 ,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延 续 注 册 登 记 决 定 。收货人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认定为不符合注册登记延续的法定条件,不予受理该申请,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后,其注册登记自动失效。第 二 十 七 条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做 出 不 予 受 理 注 册 登 记 、终 止

15、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不 予 注 册 登 记 决 定 的 , 申 请 人 可 以 重新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7重 新 申 请 注 册 登 记 , 应 当 按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条 的 规 定 提交 有 关 材 料 。第 二 十 八 条 申请人应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包括新申请、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和重新申请;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 30 日内,向检验检疫部门提交全套书面材料。第 四 章 装 运 前 检 验第 二 十 九 条 供货商应在废物原料被装运前,通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向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第 三

16、 十 条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应 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备 案 ,并 应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一)是 所 在 国 家 ( 地 区 ) 合 法 注 册 的 第 三 方 检 验 机构 ;(二)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从事检验鉴定业务五年以上;(五)具备按照中国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检验的能力;(六)具备与装运前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检测设备;(七)通过 ISO/IEC 17020 认可。第 三 十 一

17、条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应 通 过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电子管理系统受理供货商的装运前检验申请、录入检验结果、签发证书。第 三 十 二 条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按经国家质检总局8备案的检验业务范围和区域,在境外装货地或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第 三 十 三 条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对 经 其 检 验 合 格 的 废 物原 料 签 发 电 子 和 纸 质 的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的 装 运 前 检 验 证 书 格 式 、 证 书 编 号 规则 应

18、在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备 案 。第 三 十 四 条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在 口 岸 到 货 检 验 检 疫 监 管中 发 现 货 证 不 符 或 者 环 保 项 目 不 合 格 的 ,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应 当 向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报 告 装 运 前 检 验 情 况 , 并 提 供 记 录 检验 过 程 等 情 况 的 图 像 和 书 面 资 料 。第 三 十 五 条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不 能 申 请 或 代 理 申 请 供货 商 注 册 登 记 。第 五 章 到 货 检 验 检 疫第三十六条 废物原料运抵口岸后,收货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接受检

19、验检疫监管。报检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装运前检验证书(电子或纸质) ;(四)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明;(五)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单证。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国家技术规范的其它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规程在第一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检验检疫监管。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9易和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场所建设

20、规范 (SN/T2753)要求。第三十九条 从 事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人 员 应当 经 过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的 培 训 考 试 合 格 。从 事 进 口 废 物 原 料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人 员 , 执 行 检 验 检 疫监 管 任 务 时 , 应 当 佩 戴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配 发 的 “进 口 废 物 原料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资 格 证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对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境控制标准或者国家技术规范的其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合格证明并放行货物;对不符合国家环境控制标准或者国家技术规范的其它强制性要求的,出具退货

21、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第 六 章 监 督 管 理第四十一条 供货商和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收货人不自行开展废物原料加工利用的,应当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环保部门批准的加工利用单位。第四十二条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或 者 检 验 检 疫 部 门 可 以 对供 货 商 、 收 货 人 、 装 运 前 检 验 机 构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 验 证 、追 踪 货 物 环 保 质 量 状 况 和 流 向 等 形 式 的 监 督 管 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实施 A、B、C 三类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一)A 类预警管理措施包括:1、撤销供货商、收货人注册登记;2、对特定供货商所供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部门不受理进口报检申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经营企划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