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天然气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xxxx天然气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协议双方按照法定程序于 年 月 日在唐山市迁西县政府签署本协议。 1.2 协议双方分别为: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1.3 特许经营原则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 (2) 遵守中国的法律; (3) 符合城市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 (4) 使用户获得优质服务、公平和价格合理的燃气供应; (5) 有利于保障管道燃气
2、安全稳定供应,提高管理和科技水平; (6) 有利于高效利用清洁能源,促进燃气事业的持续发展。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本协议中下列名词或术语的含义遵从定义的意义或解释。 2.1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规章、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燃气:是指供给民用生活、商业经营和工业煤气及其他气体燃料。 2.3 管道燃气:以管道输送方式向使用者提供燃气。 2.4 管道燃气业务:提供管道燃气及相关服务的经营业务。 2.5 燃气管网设施:指用于输送燃气的干线、支线、庭院、户内等管道及管道连接的调压站(箱)和为其配套的设备、设施。 2.6 市政管道燃气设施
3、:指沿城市市政道路铺设的所有燃气主管及其附属设施。 2.7 庭院管道燃气设施:指从市政燃气设施到用户楼栋前立管阀(含立管阀)的所有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 2.8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是指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视为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 (1)造成200户以上用户供气中断或供气压力显著降低,影响用户使用24小时以上; (2)阻碍主干、次干道路车辆和行人通行24小时以上; (3)影响其他公共设施使用。 2.9 燃气紧急事件:涉及管道燃气需要紧急采取非正常措施的事件,包括燃气爆炸、着火和泄漏等。 2.10 特许经营权:是指本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在迁西县新组建的燃气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
4、运营、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抢修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 2.11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依法合理预见的、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暴风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2)流行病、瘟疫; (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5)由于不能归因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燃气质量恶化或供应不足。 2.12 日、月、季度、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度和年。 第
5、三章 特许经营权授予和取消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 (1)甲方与乙方签署本特许经营协议; (2)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燃气公司,在公司成立30日内,甲方向新注册的燃气公司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 3.2 特许经营权期限: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有效期30年。自正式颁发特许经营授权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3.3 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管道天然气供应为迁西县政府现行行政管辖区域范围内城区除外的所有乡镇(包含民用、商业)。 3.4 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为:以管道方式向用户提供天然气,并提供天然气管道设施安装、维护、运行、抢修、抢险业务。 3.5 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
6、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3.6 特许经营权的取消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监管: (1) 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2) 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抵押的; (3) 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4) 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5) 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 4.1 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期满后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公司有优先续约权。 4.2 提前终止 (1)因不可抗
7、力或一方认为有必要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并签订提前终止协议。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 (2)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双方终止执行本协议。 4.3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 (1)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日; (2)提前终止协议生效日; (3)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日。 4.4 特许经营终止协议 (1)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应在终止日180日前完成谈判,并签署终止协议; (2)本协议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在终止90日前签署终止协议; 4.5 资产归属与处置原则 (1)谁投诉谁所有; (2)资产处置以甲乙双方认定的中介机构对乙方资产评估的结果为依据;
8、 (3)乙方不再拥有特许经营权时,其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并按评估结果获得补偿后移交。 第五章 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5.1 燃气设施建设 (1)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在迁西县注册成立的燃气公司,根据乡镇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乡镇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 (2)供气方案:以西气东输的天然气为气源,建管道设施,向项目区用户安装供应天然气。 5.2 建设要求 (1)承建方不得低于以下资质要求: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管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工程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总承包二级。项目建设之前,乙方须按程序依法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消防安全等相关
9、手续。 (2)按照国家行业要求建设,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符合迁西县政府城镇、乡镇总体规划要求,设计方案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经迁西县住建局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能实施;对项目区域现有建筑和市政设施无重大影响,对建设造成的损坏应当恢复。 (3)整个工程涉及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由乙方负责补偿,标准参照当地实际执行;甲方协助乙方对迁西县政府辖区内施工进行衔接协调。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年内完成主管道、供气管网建设,实现项目区居民管道天然气点火使用的目标。迁西县政府相关开工手续给华燊XX在迁西县内成立的燃气分公司办理完成后乙方8个月内启动工程建设,若8个月未能启动建设,甲方有权终止协
10、议并另选其他投资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缓动工除外)。 5.3 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投资建设燃气设施用地,按国家相关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出让取得土地除外)。 5.4 天然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负责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5.5 燃气设施征用及补偿 甲方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征用燃气设施,乙方应予配合,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第六章 供气安全 6.1 燃气安全要求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11、,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6.2 燃气安全制度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保障燃气安全和稳定供应、运行和服务,防止责任事故发生;对出现燃气事故和在事故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和社会公众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乙方要加强燃气安全巡检,消除安全隐患,对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案情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应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书面向甲方或行政执法
12、部门报告。甲方接到乙方报告后,应及时协调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6.3 管道燃气设施安全预防 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对管道燃气设施和用户设施的运行状况及性能进行定期的巡检。必要时(如地震、滑坡)乙方应对地下燃气管网进行安全质量评估,并将设施运行状况定期报告甲方。乙方应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6.4 应急抢修抢险 乙方要建立应急抢修抢险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燃气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乙方要建立管道燃气设施应急抢修队伍,提供24小时紧急热线服务。 6.5 燃气安全用气宣传 乙方应根据城镇燃气
13、设备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的标准,向管道燃气用户提供各种形式安全检查、宣传的服务,解答用户的燃气安全咨询,提高公众对管道燃气设施的保护意识。 6.6 影响用户用气工程的报告 乙方在进行管道燃气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如果是影响用户用气的工程,应当在开展工程作业前24小时告知用户,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方式向用户和社会公众预告工程简况、施工时间、可能受影响的程度及区域等相关情况。 6.7 紧急时间的通知 乙方处理燃气紧急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较大的用户正常使用燃气时,乙方应在处理的同时报告甲方,并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 第七章 供气质量和服务标准 7.1 供气质量乙方应当建立质
14、量保证体系,确保其向用户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华白指数、燃气加臭等方面符合国家质量要求。 7.2 服务标准 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八章 收费 8.1 批准的价格 在达到入户通气条件,通过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审批后,乙方方可向用户收取入户安装费。 乙方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当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销售价格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乙方其他有偿服务价格标准须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另行批准。 8.2 燃气费计算 燃气费的计算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采用皮
15、膜式机械表或磁卡式天然气气表计量或计算,实行每月抄表并结算燃气费。 8.3 价格调整程序 天然气新增建筑安装价格确定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由政府物价部门依据新的政策重新审核,及时调整价格。乙方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可向政府物价部门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政府物价部门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8.4成本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管道燃气经营成本进行监管,并对乙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9.1甲方权利 (1)甲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对乙方的特许经营业务进行监管; (2)监督乙方实施特许经营协议
16、内容,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资产和经营状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向乙方提出建议; (3)享有审查乙方管道燃气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权利; (4)受理用户对乙方的投诉,进行核实并依法处理; (5)甲方对乙方利用本项目管道设施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之外进行开发利用的审查同意权;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权利。 9.2甲方义务 (1)甲方成立天然气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协助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和长输管线建设期间迁西县政府辖区内的青苗补偿,以及路由、施工障碍排除等工作,其补偿费用由乙方承担。 (2)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在已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17、内,再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方; (3)维护特许经营范围内燃气市场秩序; (4)提供符合相关规划和设计要求的土地利用,有利于乙方及时进场施工; (5)向乙方提供燃气项目所需的各类基础资料; (6)在乙方经营范围内新民居建设、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将天然气纳入"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7)在迁西县辖区内依法制定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方案;依法协助和协调乙方进行交通管制;依法协助乙方进行住房及临时设施的拆迁等。 (8)同意乙方按规定享受迁西县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9)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国家对天然气项目的政策和资金扶持,以迁西县政府天然气项目名义争取到的
18、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天然气项目建设发展并建立台账。 (10)甲方物价部门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定价原则制定入户费和供气价格,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要求乙方对任何用户降价,但政策规定调价的情形除外; (11)为保障平稳供气,必要时,甲方应采取措施,控制家用大用气量燃气器具安装。 (12)对破坏天然气管道设施行为,私拉乱接、不规范用气行为等依法进行查处。 (13)配合乙方争取气源指标。 (14)制定临时接管乙方管道燃气设施及运行预案,保证社会公众的利益; (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3乙方权利 (1)享有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管道燃气业务的独家经营的权利; (2)拥有
19、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内燃气的投资、发展权利; (3)维护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权利; (4)对用户燃气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对严重违反燃气供气合同,或违法使用燃气的用户拒绝供气的权利: (5) 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9.4 乙方义务 (1) 本协议签订后30日内在迁西县设立全资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制订管道燃气发展的远、近期投资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投资建设:申报核准范围经营,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根据甲方的乡镇规划,负责筹集整个乡镇管网工程所需的全部资金,分期投入。 (3)按照国家、行业、地方企业标准提供燃气及
20、相关服务。 (4) 维护燃气管网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气连续性。发生故障或燃气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抢修和援救: (5) 有优质服务和持续经营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中断供气、解散、歇业; (6) 乙方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项目区内管道燃气设施设计,并将设计、建设和运行数据编制完成后立即提交给甲方,以使甲方能监督项目设施是设计、建设进度和设施的运行; (7) 乙方有义务且必须就由于建设、营运和维护乡镇管道燃气设施而造成的环境污染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对甲方予以赔偿,但若所要求的损害、费用、损失或责任是由甲方违约所致或依本协议乙方不承担责任的环境污染除外; (8) 在特
21、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对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稳定仍承担全部责任。 (9)接受甲方的日常监督管理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的临时接管和其他管制措施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10) 乙方利用本项目管道设施在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之外进行开发利用的,须经甲方审查同意; (11)按规范要求施工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平稳供气; (12)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9.5定期报告 在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迁西县组建的新燃气公司应当就下列事项向甲方做出报告: (1) 应于每年的1月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特许经营报告(内容包括特许经营资产情况、发展、管理
22、、服务质量报告、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企业基本状况等)、特许经营财务报告; (2) 应于每年1月向甲方提交上一年度的管道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3) 应于每年12月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管道燃气发展、投资项目计划报告、年度经营计划。 9.6临时报告 乙方在迁西县组建的新燃气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1) 制定远期经营计划(如五年或十年经营计划); (2) 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确定或发生人员变更; (3) 股东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4) 董事会、监事会作出的有关特许经营业务的决议: (5) 签署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6)
23、 发生影响燃气价格、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 (7) 其他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9.7权利义务的承接 乙方按约定在迁西县组建新燃气公司后,乙方依据本协议书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由组建的新燃气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十章 违约 10.1赔偿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赔偿。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0.2提前告知 乙方在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不再具备履行本协议能力时,应提前30
24、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告知自己真实情形,并协助甲方执行临时接管预案。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造成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乙方及乙方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0.3合理补救 甲方认为乙方有致使其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行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告知,并应给予书面告知后90日的补救期。乙方应在补救期内完成纠正或消除特许经营障碍,或在该期内对甲方的告知提出异议。甲方应于接到异议后15日内重新核实情况,并做出取消或不取消决定。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不可抗力免责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义务时,任何一方可中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发生的除外)。 如果甲方或乙方按照本款中
25、止履行义务,其必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尽快恢复履行这些义务。 11.2对不可抗力免责的限制 以下各项事件不构成不可抗力: (1) 因正常损耗、未适当维护设备或零部件而引起的设备故障或损坏; (2) 仅仅导致履约不经济的任何行为、事件或情况; 11.3提出不可抗力一方的义务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必须在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后尽可能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在履行本协议义务产生的影响和预计影响结束的时间,同时提供另一个可能合理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费用。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任何时候采取合理的行动,以避免或尽量减少不可抗
26、力事件的影响。 第十二章 争议 12.1 协商解决争议 若双方对于由本协议,或在本协议项下,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以及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分歧货索赔,都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未能解决上述争议,则适用第12.2条规定, 12.2提起诉讼若甲乙双方不能根据第12.1条规定协商解决争议的,由起诉方向本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第十三章 附则 13.1 协议签署 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之代表均应在已经获得签署授权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并在此前各自完成内部批准本协议的程序。 13.2 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
27、议的补充协议以及附件是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3.3 协议修订 本协议有效存续期间,因适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本协议部分约定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修订或签订补充协议。 13.4 协议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其他条款任然有效和可执行。 13.5 继续有效 本协议终止后,有关争议解决条款和本协议规定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继续有效。 13.6 协议履行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在迁西县成立的新的燃气公司的权力义务按工商核准登记的范围享有和承担,但公司核准登记的范围外的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负责指定相关部门按本协议落实。 第十四章 使用法律及标准语言 14.1 本协议连同附件均用中文书写,正本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副本10份,甲方执8份,乙方执2份。所有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4.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五章 附 件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鲜章; 附件二、乙方签约授权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第 18 页 共 1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