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設置要點98.11.05 98學年度第 5次中心會議通過99.02.05 校長核定通過一、 國立中山大學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審慎辦理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教師證書造冊,並配合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縮短製發教師證時程之要求,故依據師資培育法第 9條第 4項暨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中華民國 98年 8月 21日教中(一)字第 0980514494號函,訂定國民小學及中等學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二、 本委員會審查項目如下:(一) 審查申請加科登記及加另一類科登記通過者之教師資格:本委員會審查中等學校專門課程認定證明書及國民小
2、學/中等學校教育學分證明或修畢國民小學/中等學校教師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證明書 、 合格教師證(如教師證發證已逾 10年已上者,另附未中斷教學工作 10年以上之服務證明文件) 之證書影本通過後,由本中心造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二) 審查教師資格檢定考試通過者之教師資格:本委員會審查中等學校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 修畢國民小學/中等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國民小學/中等學校教育學分證明書之證書影本通過後,由本中心造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三) 審查一年制教育實習複檢通過者之教師資格:本委員會審查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 中等學校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 、 國民小學/中等學校教育學分證明書之證書影本通過後,由本中心造冊送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名,由本中心主任及本中心專任教師組成之。本委員會以中心主任為召集人,如召集人因故能出席時,由召集人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主席。四、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五、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六、 本要點經本中心會議討論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