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f739a25cdb1a06aab18b473fa4d038.pdf 1國立體育大學 學則(草案)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八八)體字第八八八二五一三號函備查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八八)體字第八八一四一七三五號函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台(九一)體字第九一一八六三八三號函修正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台體字第 O 九三 OO 七二 O 四九號函同意修正備查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台體(一)字第 O 九五 OO 一五三六二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日台體(一)字第 O 九五 O 一二五四五三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
2、十四日 95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 一月二十七日台體(一)字第九六一八三五七七號函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9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23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96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6、17、19、32、34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9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新增 7-3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97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修正 40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九日 98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7-3 條條
3、文、16、17、19、23、32、34 條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七日 99 學年度第 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0、17、20、23、45 條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99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22 條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99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 10 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100 學年度第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7、20、21、22、23、24、25、26、27 、28、29、30、31、32、33、34、35 、36、37、38、39、40、41、42、43、44、45、46 條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 101 學年度第 3
4、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4、22、35、39、40、41、42、43、44 、45 條103-06-04 提教務會議審議第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及相關法規訂定本學則,處理全校學生入學、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組)所、休學、退學、成績考核、選課、校際選課、暑期修課、出國有關學籍處理、畢業及其他有關事項。第二章 入 學第二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法令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之資格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學士班四年制一年級就讀。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資格,並有相當工作年限之在職生
5、,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學士班二年制一年級就讀。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境外大學肄業且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或具有法令規定之轉學資格,經轉學考試錄取者,得轉入本校四年制學士班相當年級就讀。第三條 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取得學士學位,或具有法令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碩士班,經入學考試錄70f739a25cdb1a06aab18b473fa4d038.pdf 2取者,得入本校碩士班一年級就讀。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取得碩士學位,或具有法令規定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研究所博士班,經入學
6、考試錄取者,得入本校博士班一年級就讀。本校學生符合國立體育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作業規定者,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第四條 本校招考新生,各學制班別招生辦理期間如下:(一)博士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二)碩士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辦理甄試者,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舉行。(三)碩士在職專班、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於每學年第二學期舉行。(四)學士班轉學(二年制除外):於寒假或暑假辦理;但一年級及應屆畢(結)業年級不得招收轉學生。其招生規定另訂之,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並據以訂定招生簡章。第五條 本校學生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撤銷入學資格。研究所碩士及學士班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所繳在職身分及經歷、年
7、資證明,經查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不實者,未入學者撤銷錄取資格,已入學者開除學籍,並應負法律責任。第六條 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報到時,須繳納學雜費及有效之證明文件,方得入學。第七條第七一條外國學生申請入學依本校外國學生申請入學辦法之規定,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本校得依教育部規定,受理大陸地區學生入學。修習跨國雙學位學生依本校與國外大學校院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第七二條第七三條第三章經本校系、所主管同意後送教務處備查修讀雙重學籍者,得同時在他校註冊就讀,惟選課時段不得衝堂。本校學生修讀學分學程、學位學程其要點另訂之;修讀學位學程學生,其學籍管理、轉系
8、(所) 、修讀輔系、雙主修等及其他相關事宜,準用本校學則有關系所之規定。繳費、註冊及選課第八條 本校學生經入學考試錄取者,得同時就讀本校兩個系所,其學雜費等收費標準另訂之。第九條 學生於學期之始,須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註冊及選課(含校際選課)等事宜,其規定另訂之。有關校際選課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第十條 學生於每學期始業前,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費並完成註冊。學生未註冊繳費名單於註冊繳費截止日後十日內送系所轉知學生補繳,如因故必須延期註冊,70f739a25cdb1a06aab18b473fa4d038.pdf 3以兩星期為限。 (如另有特殊情況,經專案簽准者,不在此限) 。延誤日數逾學期三
9、分之一者,應即辦理休學手續,經通知而未辦理手續者,除不可抗力之原因外,應即令退學。學分費未繳者,依其未繳交之學分費所對應的選課,予以退課。第十一條 學生加選、退選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並於限期內完成。第十二條 學生自二年級起,得申請選修輔系課程、教育學程課程(二年制、研究所學生自一年級起),其辦法另訂之,輔系辦法報教育部備查,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其費用徵收方式,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前一學年成績優異者,得自次學年起申請修讀雙主修,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其費用徵收方式,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一條學生修讀他校輔系、雙主修、學程及跨校選修課程應經
10、本校及他校之同意。第十四條 本校運動傑出學生依規定程序經學校核准者,得彈性修讀課程,其辦法另訂之。第十五條 本校得視需要於暑期開班授課,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其費用徵收方式,悉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 請假、曠課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之。一、凡未經准假或假期已滿未經續假而缺席者,為曠課;各科曠課一小時以請假三小時計。二、曠課或曠考之科目,其成績由任課教師權宜核給。三、運動傑出學生參加經政府機構核定之國際性競賽之訓練及比賽,其請假得免受前款之限制,並依教育部之規定辦理。四、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而經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
11、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以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第十七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註冊截止前,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以一年為限;否則撤銷(其)入學資格。一、因重病須長期療養,並持有健保局特約區域醫院以上出具之證明者。二、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需要,持有醫生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者(申請年限至多以哺育子女三足歲為限) 。三、持有鄉鎮市區公所以上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書者。 四、因服兵役持有入營服役通知書或在營服役證明書者。惟保留期間應徵服兵役者,得檢具在營服役證明,申請延長保留期限,俟保留期滿,檢具退伍證明,申請入
12、學。 五、僑生及外籍生因故不能按時來校報到入學者。六、其他因天災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當學期註冊入學者。70f739a25cdb1a06aab18b473fa4d038.pdf 4轉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但如有懷孕、分娩及撫育 3 歲以下子女等需要者除外)第十八條 學生因故請求休學者,須於期末考週前辦理完成,逾期不予受理(重病者不受此限,但須檢具公立醫院或私立教學醫院之證明) 。休學須填申請書並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研究生及在職專班學生得免附)及辦妥離校手續經核准後方得休學。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得以一學期、一學年、二學年為期提出申請,不得於學期中途復學,惟延長修學年限補重修學分者不受此限制。如
13、因故不能於期滿後復學者,得申請繼續休學。惟休學期間不問其連續與否,總共不得逾二學年。休學二年期滿因重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復學者,經專案核准後得再延長一學年。但因休學期間應徵服役者,應檢同徵集令影本,向本校申請延長休學期限(服兵役期間不併入休學期限計算) ,俟服法定役期滿三個月內,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學生因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得檢具產檢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休學(休學期間不併入休學期限計算) ,其休學期滿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復學。休學學期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第二十條 學生肄業或休學期間,如有違反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應由本校按其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之規定,予以適當之處分。
14、第二十一條 學生復學,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休學生應於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並繳還原核准休學文件。若有特殊情形,不及於期滿前辦理復學手續者,須由相關系(所)主管同意,送教務處備查,可專案辦理復學手續,但限於開學日前一日完成相關作業。其因病休學者,仍應加附公立醫院或私立教學醫院之健康證明書,所有申請須經核准,方為有效。二、休學生復學時仍應在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仍應入原年級肄業。三、原肄業所系變更或停辦時,本校得輔導復學生至適當所系肄業。第二十二條 學生退學及開除學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因故自請退學者,須有家長或監護人具函(研究生及在職專班學生得免附)申請並繳還所借之公物,辦
15、清離校手續經簽請校長核准後方為有效,但有第二款前五目規定勒令退學之事由者不得自請退學。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勒令退學,並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限期繳還所借之公物:(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一)開學後無故不按規定日期註冊,亦未於規定時間內申請休學者。(二)休學期滿未復學,亦未繼續申請休學者。(三)考試時有舞弊之情事,情節重大,經查明屬實者。70f739a25cdb1a06aab18b473fa4d038.pdf 5(四)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五)學生在學期間涉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事件,情節嚴重者,須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俟調查程序終結始得給予操行成績;成績未核給前,如已
16、屆畢業時間,得暫緩核發學位證書,如經調查屬實應予以退學及開除學籍處分。(六)各學系學士班學生(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外)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且連續二學期者,不因休學而中斷其連續。(七)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大學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認定要點另訂之) ,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且連續二學期者,不因休學而中斷其連續。(八)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或未符合其他相關畢業規定者。(九)博士、碩士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
17、一次仍不及格者。(十)事前未經本校系、所同意,同時在他校註冊就讀,具有雙重學籍者。(十一)其他依本學則及本校其他規章應予退學者。(十二)學生學位考試之論文、創作、展演、書面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等,經調查屬實者。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開除學籍,由本校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限期繳還所借之公物:(一)學生入學所繳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或經歷證件,有偽造、假借、冒用、塗改等情事者。(二)學生所領本校學生證、修業證明書、畢業證明書、畢業證書及各種成績單暨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有塗改或偽造情事者。(三)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撤銷(其)入學資格。(四)行為不檢違反國家法令情節重大者。四、學生
18、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之發給規定:(一)退學生得請求發給轉學或修業證明書,但入學或轉學資格未經核准者,不得發給。(二)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並不准再應本校入學考試。第二十三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期限內提起申訴;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本校肄業。但申訴結果維持原處分時,申訴期間所修習科目學分,得發給學分證明書。學生申訴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70f739a25cdb1a06aab18b473fa4d038.pdf 6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
19、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應另為處分。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獲准復學者,若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並不併入休學期限內計算。第二十四條 有關本校學生出國期間學業及學籍處理規定,其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第六章 考試成績及補考第二十五條 學生成績分為學業、操行兩種,以一百分為滿分。學士班學生每科目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科目合乎補考規定者,准予補考,補考不及格應令重修。碩博士班學生每科目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博碩士班學生修讀學士班及教育學程課程,以六十分為及格,其補考及重修比照學士班規定辦理。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業成績考查
20、,分下列三種考試:一、臨時考試:由任課教師於上課時間內舉行之。二、期中考試:由教師於每學期中間依規定時間舉行之。三、期末考試:由教師於每學期終了依規定時間舉行之。第二十七條 學生學業成績之種類、計算方法及記分方法如下:一、學業成績種類:(一)平時成績:以臨時考試及期中考試之成績,並參酌聽講筆記、讀書札記、參觀報告及實驗等成績決定之。(二)學期成績:以學期考試之成績,並參酌平時成績決定之。(三)畢業成績:以各學期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決定之。二、學期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一)以科目之學分數乘該科目成績為學分積。(二)學生所選各科目學分之總和為學分總數。(三)各科目學分積之總和為學分總數。(四)以學
21、分總數除總學分積為學期成績總平均。(五)學期成績總平均之計算,包括零分成績在內。三、學業成績之記分法如下:點數 等第記分法 百分記分法4 甲(A) 80 分以上3 乙(B) 70 分至 79 分2 丙(C) 60 分至 69 分1 丁(D) 50 分至 59 分70f739a25cdb1a06aab18b473fa4d038.pdf 70 戊(E) 49 分以下第二十八條 學生各種成績(不含操行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第二十九條 凡屬連貫性科目,且規定全學年修習之科目,其處理之規則如下:一、未經修習上學期學分者,不得修習下學期學分。
22、二、上學期學分不及格者,經授課教師同意後,可修習下學期學分。只修習一學期或僅有一學期之成績者,已修及格之學分不列入畢業學分數。連貫性科目之認定,由各系、所科中心核定。第三十條 學生各種考試成績,經任課教師交入註冊組後,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請求更改。第三十一條 學士班學生補考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補考一次。(一)學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未達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六、七目勒令退學之規定,且其不及格科目在五十分以上者。(二)學期考試時因故請假經核准者。二、學期考試未經學生事務處准假擅自曠考者,不准補考,成績以零分計。三、於規定時間內舉行,逾期無論具任何理由不得補考(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
23、以下幼兒者除外)。四、補考成績,依下列方法計算:(一)不及格補考成績在六十分以上者,概作六十分計算。(二)公假、親喪、重病住院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不能參加考試或受傷具有證明不能參加術科考試經准假補考者,按實得成績給分。(三)補考或重考成績不及格者,仍以原成績登錄。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下者,得不受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六、七目勒令退學之限制。第 七 章 修業年限及學分第三十三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學系學士班學生修業年限為四年,得延長二年(身心障礙學生至多得延長四年) ,至少應修滿一二八學分。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至少一年至多四年,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逕行修讀
24、博士學位學生,自轉入博士班起修業年限以二至七年為限。在職研究生之修業年限,必要時得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延長一至二年。學士班二年制修業年限至少二年,至多四年,所修學分總數,至少應修滿七十二學分。各學系學士班學生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學期限一年。本校招收取得副學士學位(專科學校畢業)學生修讀學士者,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二年。招收取得學士學位學生修讀學士者,其修業期限不得少於一年。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第三十四條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酌予抵免,並得提高編級,其抵
25、免學70f739a25cdb1a06aab18b473fa4d038.pdf 8分規定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第三十五條 學生修習學分,學科原則授滿十八小時為一學分。實驗、實習、術科及專項指導以每週上課二小時或三小時,滿一學期(十八週)為一學分。陸上、球類、技擊運動技術學系之運動專長訓練(含晨間訓練),每週上課二十四小時,大一至大三學生滿一學期(二十四週)為六學分,大四學生滿一學期(十八週)為六學分。第三十六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符合下列標準者,得提前一學期或一學年畢業(二年制除外):一、修畢該學系全部應修科目、學分及畢業學分數。二、前六或七個學期(轉學生前五個學期) ,每學期平均成績在
26、八十分以上。三、操行成績每學期八十分以上。四、歷年成績排名在該學系之該年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各學系學士班學生在規定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已修足該學系規定之科目與學分數,而不合提前畢業之規定者,於次學期應辦理註冊,且每學期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第三十七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第一學年每學期宜介於十二學分至二十八學分;第二、三學年每學期宜介於十二學分至二十四學分;第四學年每學期宜介於六學分至二十四學分。第三十八條 本校各學系學士班課程分通識教育科目、系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三種;研究所之課程,分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二種;分別由通識教育中心及系所組成相關課程委員會議訂定,經本校課程委員
27、會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第 八 章 轉系及轉所第三十九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可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肄業。轉系均以一次為限。同系轉組者應比照前規定辦理。研究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經原就讀研究所主管同意,得申請轉所(組) 。第四十條 申請轉系、所(組)學生應依行事曆規定日期向教務處申請,經有關系、所主管審查(必要時須經過考試) ,提教務會議通過後始完成。經核准轉系、所(組)之學生不得再申請更改或轉返原學系、所(組) 。第四十一條 轉系、所(組)學
28、生須修滿轉入系、所(組)所規定之科目學分方得畢業。轉系、所(組)學生應補修之科目學分,由轉入之系、所核定之。第 九 章 畢 業第四十二條 各學系學士班學生修滿規定年限、科目與學分及其他相關規定者,准予畢業。前項學生畢業資格,經本校核准後發給學士學位證書,並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分別授予學士學位。70f739a25cdb1a06aab18b473fa4d038.pdf 9第四十三條 碩士班研究生於修業期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並經碩士學位考試及格准予畢業;其畢業資格經本校核准者發給碩士學位證書,並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授予碩士學位。博士班研究生於修業期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
29、核,並經博士學位考試及格准予畢業;其畢業資格,經本校核准者發給博士學位證書,並依學位授予法之規定,授予博士學位。學位證書授予日期:博士班以通過論文審定並完成離校手續之月份為準;碩士班、學士班第一學期畢業者為一月,第二學期畢業者為六月。授予學位後,如發現學生學位考試之論文、創作、展演、書面報告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即撤銷其畢業資格,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第一項及第二項研究生學位考試要點,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及本校相關規定另訂之,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第 十 章 更改姓名及出生年月日第四十四條 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均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如有錯誤須申請更改者,應依照下列辦法辦理:一、如係學歷證件申請或填寫錯誤者,應檢具戶籍謄本,敘明事實,申請更改。二、更改學生姓名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證件,報請教務處辦理。第十一章 附則第四十五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