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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呢-.doc

上传人:kuailexingkong 文档编号:1259600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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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是否有补偿呢?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 劳动合同法14 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 1 年支付 2 个月工资;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三、如果不续签,如

2、何进行经济补偿,补多少实践操作中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从员工进入单位开始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第二种认为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该分为两个部分计算,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应该适用原劳动法,而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合同自然期满的,无需进行经济补偿;第二部分是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后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补偿。既然劳动合同法无溯及力,则其对 2008年 1 月 1 日之前的期限无法律效力。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事实证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劳动案件,也是根据第二种观点进行裁判的。从

3、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根据劳动者合同期满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以拿到手的工资为准。综上所述,除了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这种情况以外,单位需要对员工对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的数额为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

4、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从上述条文来看,除非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以原条件或更好的条件要求与员工续约但员工不续约,无其他情况下公司都应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劳动合同期满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起算年限为:自2008 年 1 月 1 日起计算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其依据在于劳动合同法第 97 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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