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2)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十一条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其中: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厂房元; 土地使用权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其中:现金元; 机械设备元; 工业产权元; 其它元。 第十二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
2、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
3、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董事长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 (注:每个合营企业可根据各自情况而定。)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