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有效预防外墙保温工程脱落、渗漏等质量隐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建筑物外墙外侧后粘贴保温板并进行薄抹灰的外墙保温系统,包括聚苯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岩棉板薄抹灰外墙保温系统等。对保温与建筑外墙结构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非透明幕墙外墙保温系统、保温装饰板外墙保温系统等,有关管理要求及技术要求应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鼓励
2、采用保温与建筑外墙结构一体化外墙保温系统。2第五条 建设、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依法对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外墙保温系统供应商对所提供的系统及材料质量负责,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上述责任主体及单位除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外,应同时执行建筑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外墙保温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招标范围内,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严禁建设单位将外墙保温工程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宜自行施工外墙保温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应将工程分包给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或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施工企业,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墙保温工程施工作业人员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第七条 建筑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深度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关键节点等必须明确具体做法和相关技术措施。3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经审查批准的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对涉及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变更,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