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中 央 职 称 改 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1986 年 4 月 16 日 发 , 职 改 字 1986 第 78 号 )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充 分 发 挥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 创 造 性 , 促 进人 才 的 合 理 交 流 , 鼓 励 他 们 在 推 进 技 术 进 步 , 振 兴 经 济 , 实 现 四 化 中 作出 贡 献 ,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 国 务 院 转 发 的 关 于 改 革 职 称 评 定 、 实 行 专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的 报 告 和 国 务 院 发 布 的 关 于 实
2、行 专 业 技 术 职务 聘 任 制 度 的 规 定 , 特 制 订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工 程 技 术 职 务 ( 简 称 技 术 职 务 ) 是 为 生 产 建 设 、 勘 察设 计 、 科 学 研 究 、 技 术 开 发 和 技 术 管 理 等 工 作 岗 位 上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设置 的 技 术 职 务 。 第 三 条 工 程 技 术 职 务 名 称 定 为 : 技 术 员 、 助 理 工 程 师 、 工 程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第 四 条 聘 任 或 任 命 技 术 职 务 的 主 要 依 据 是 : 担 任 技 术 职 务 的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3、 必 须 具 备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和 相 应 的 业 务 知识 与 技 术 水 平 。 并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理 工 学 科 的 学 历 和 从 事 技 术 工 作 的 资 历 。第 二 章 任 职 基 本 条 件第 五 条 担 任 技 术 职 务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必 须 拥 护 中 国 共 产 党的 领 导 , 热 爱 祖 国 , 积 极 地 为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 设 服 务 。 第 六 条 担 任 技 术 员 职 务 ,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l 具 有 完 成 一 般 技 术 辅 助 性 工 作 的 实 际
4、 能 力 。 2 初 步 掌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3 大 学 专 科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毕 业 , 在 工 程 技 术 岗 位 上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经 考 察 合 格 。 第 七 条 担 任 助 理 工 程 师 职 务 ,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l 具 有 完 成 一 般 性 技 术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 2 能 够 运 用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3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取 得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 经 考 察 合 格 ; 获 得 学
5、士 学 位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在 工 程 技 术 岗 位 上 见 习 一 年 期 满 , 经 考 察 合 格 ; 大 学专 科 毕 业 , 从 事 技 术 员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 中 等 专 业 学 校 毕 业 , 从 事 技 术 员工 作 四 年 以 上 。 第 八 条 担 任 工 程 师 职 务 ,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1 具 备 下 列 部 门 之 一 的 条 件 : ( l ) 生 产 、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基 本 掌 握 现 代 生 产 管 理 和 技 术 管 理 的 方 法 , 有 独 立 解 决 比 较 复 杂的 技 术 问 题 的 能 力
6、。 能 够 灵 活 运 用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熟 悉 本 专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 有 一 定 从 事 生 产 、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实 践 经 验 , 取 得 有 实 用 价 值 的技 术 成 果 和 技 术 经 济 效 益 。 能 够 指 导 助 理 工 程 师 的 工 作 和 学 习 。 ( 2 ) 研 究 、 设 计 部 门 有 独 立 承 担 较 复 杂 项 目 的 研 究 、 设 计 工 作 能 力 ,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范围 内 比 较 复 杂 的 技 术 问 题 。 较 系 统 地 掌
7、 握 本 专 业 的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熟 悉 本 专业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 有 一 定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 设 计 工 作 的 实 践 经 验 , 能 吸 收 、 采 用国 内 外 先 进 技 术 , 在 提 高 研 究 、 设 计 水 平 和 经 济 效 益 方 面 取 得 一 定 成 绩 。 能 够 指 导 助 理 工 程 师 的 工 作 和 学 习 。 2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 经 考 察 合 格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取 得 第 二 学 士 学 位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二
8、年 左 右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或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 从 事 助理 工 程 师 工 作 四 年 以 上 ; 大 学 专 科 毕 业 , 从 事 助 理 工 程 师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第 九 条 担 任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l 具 备 下 列 部 门 之 一 的 条 件 ( 1 ) 生 产 、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具 有 解 决 在 生 产 过 程 或 综 合 技 术 管 理 中 本 专 业 领 域 重 要 技 术 问 题的 能 力 。 有 系 统 广 博 的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9、 掌 握 本 专 业 国内 外 现 状 和 现 代 管 理 的 发 展 趋 势 。 有 丰 富 的 生 产 、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实 践 经 验 , 在 生 产 、 技 术 管 理 工 作中 有 显 著 成 绩 和 社 会 、 经 济 效 益 。 能 够 指 导 工 程 师 的 工 作 和 学 习 。 ( 2 ) 研 究 、 设 计 部 门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重 要 研 究 课 题 或 有 主 持 和 组 织 重 大 工 程 项 目 设 计 的能 力 , 能 解 决 本 专 业 领 域 的 关 键 性 技 术 问 题 。 有 系 统 坚 实 的 专 业 基 础 理 论 知 识 和
10、专 业 技 术 知 识 , 掌 握 本 专 业 领域 国 内 外 现 状 和 发 展 趋 势 。 有 丰 富 的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 设 计 实 践 经 验 , 取 得 过 具 有 实 用 价 值 或显 著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的 研 究 、 设 计 成 果 , 或 发 表 过 有 较 高 水 平 的 技 术 著 作 、论 文 。 能 够 指 导 工 程 师 、 研 究 生 的 工 作 和 学 习 。 2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后 ,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二 年 以 上 ; 大 学 本 科 毕 业 以 上学 历 , 从 事 工 程 师 工 作 五 年 以 上 。 第 十
11、条 担 任 工 程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职 务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 应 具有 阅 读 本 专 业 外 文 资 料 的 能 力 。 从 事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 设 计 、 技 术 开 发 、技 术 情 报 等 工 作 的 工 程 师 、 高 级 工 程 师 , 应 能 比 较 熟 练 和 熟 练 地 掌 握 一门 外 语 。 第 十 一 条 为 了 广 开 才 路 , 不 拘 一 格 地 选 拔 人 才 , 对 在 生 产 、勘 察 、 设 计 、 研 究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中 成 绩 显 著 、 贡 献 突 出 的 工 程 技 术 人员 , 可 不 受 学
12、 历 、 资 历 的 限 制 , 破 格 聘 任 或 任 命 相 应 的 技 术 职 务 。 第 三 章 职 务 设 置 和 职 责第 十 二 条 技 术 职 务 设 置 的 原 则 、 职 务 数 额 和 各 级 职 务 的 合 理结 构 比 例 , 要 在 批 准 的 编 制 定 员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部 门 任 务 的 实 际 需 要 、国 家 规 定 的 限 额 幅 度 和 上 级 下 达 的 工 资 增 长 指 标 确 定 , 并 制 定 出 实 施 方案 , 经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执 行 。 技 术 职 务 的 结 构 比 例 , 应 随 着 技 术 、
13、生 产 发 展 的 需 要 , 适 时 进 行 合 理 的 调 整 。 第 十 三 条 设 置 工 程 技 术 职 务 时 , 要 根 据 生 产 、 勘 察 、 设 计 、研 究 、 技 术 管 理 等 不 同 的 工 作 岗 位 , 制 订 各 级 职 务 职 责 , 建 立 技 术 责 任制 或 岗 位 责 任 制 。 职 责 范 围 应 该 包 括 : 工 作 范 围 、 任 务 、 权 限 、 完 成 任务 的 要 求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责 任 、 义 务 等 。 职 责 要 符 合 实 际 , 明 确 具 体 , 便于 执 行 和 检 查 。 第 四 章 任 职 资 格 评
14、审第 十 四 条 聘 任 或 任 命 技 术 职 务 , 一 般 由 单 位 行 政 领 导 或 同 行专 家 在 单 位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中 提 名 推 荐 ; 工 程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 简称 评 审 委 员 会 ) 根 据 任 职 条 件 和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对 推 荐 的 人 员 进 行 评 议 审定 , 提 出 具 备 任 职 条 件 的 人 员 名 单 ; 单 位 行 政 领 导 必 须 在 经 过 相 应 的 评审 委 员 会 评 审 认 定 的 符 合 相 应 任 职 条 件 的 技 术 人 员 中 , 按 照 限 额 进 行 聘任 或
15、任 命 。 第 十 五 条 评 审 委 员 会 是 评 议 、 审 定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的组 织 , 其 委 员 应 由 同 行 技 术 专 家 和 担 任 较 高 技 术 职 务 的 、 作 风 正 派 、 办事 公 道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组 成 , 经 单 位 领 导 或 上 级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 评 审 委员 会 应 以 民 主 的 程 序 进 行 工 作 , 在 评 审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任 职 条 件 时 , 必 须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委 员 到 会 , 经 评 审 委 员 会 全 体 委 员 的 半 数 以 上 讨 论
16、通过 , 方 能 确 认 有 效 。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主 要 职 责 是 : 科 学 地 评 价 被 推 荐 的 工程 技 术 人 员 , 审 定 任 职 条 件 , 准 确 地 写 出 考 核 评 语 。 第 十 六 条 各 地 区 和 部 门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分 别 建 立 高 级 、 中 级 、初 级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委 员 会 , 一 般 应 由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国 务院 有 关 部 委 、 直 属 机 构 组 建 , 也 可 以 授 权 确 实 具 备 评 审 条 件 的 所 属
17、单 位直 接 组 建 , 报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或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 其 委 员 必 须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是 知 名 技 术 专 家 或 担 任 高 级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 并 注 意 吸收 一 定 数 量 的 技 术 水 平 较 高 的 中 青 年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参 加 。 第 五 章 聘 任 与 任 命第 十 七 条 实 行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后 , 各 级 国 家 机 关 的 技 术 职务 实 行 任 命 制 , 实 行 任 命 制 的 部 门 , 应 按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 由 行 政 领 导
18、 向被 任 命 的 技 术 人 员 颁 发 任 命 书 。 事 业 单 位 的 技 术 职 务 一 般 实 行 聘 任 制 。 三 线 、 边 远 地 区 和 不 具 备 聘任 条 件 的 事 业 单 位 也 可 以 实 行 任 命 制 , 但 应 创 造 条 件 逐 步 实 行 聘 任 制 。实 行 聘 任 制 的 单 位 , 行 政 领 导 应 向 被 聘 任 的 技 术 人 员 颁 发 聘 书 , 双 方 签订 聘 约 。 实 行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和 任 命 制 , 每 一 任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五 年 。 在 任 职期 满 前 三 个 月 至 六 个 月 , 单 位
19、行 政 领 导 要 根 据 任 务 需 要 和 技 术 人 员 在 任职 期 间 的 实 绩 , 提 出 连 聘 ( 连 任 ) , 或 解 聘 ( 免 任 ) 的 意 见 , 并 通 知 本人 。 第 十 八 条 聘 任 或 任 命 单 位 , 对 受 聘 或 被 任 命 的 技 术 人 员 , 在任 职 期 间 的 业 务 水 平 、 工 作 态 度 和 工 作 成 绩 等 , 应 进 行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考 核 。 考 核 结 果 记 入 考 绩 档 案 , 作 为 提 职 、 调 薪 、 奖 惩 和 能 否 连 聘 或 连任 职 务 的 依 据 。 第 十 九 条 实 行 技
20、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后 , 对 暂 时 未 被 聘 任 的 技 术人 员 , 原 单 位 要 继 续 关 心 , 区 别 情 况 , 妥 善 安 排 。 本 单 位 安 排 有 困 难 的 ,要 鼓 励 他 们 到 更 需 要 或 更 能 发 挥 作 用 的 单 位 去 任 职 。 待 聘 人 员 应 积 极 应聘 到 其 他 单 位 工 作 , 原 单 位 要 积 极 帮 助 联 系 , 提 供 应 聘 方 便 。 待 聘 人 员在 尚 未 应 聘 到 其 他 单 位 工 作 以 前 , 应 做 好 原 单 位 所 安 排 的 临 时 性 工 作 。 第 二 十 条 实 行 技 术
21、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时 , 应 坚 决 执 行 国 务 院 有 关干 部 离 休 、 退 休 的 规 定 。 在 这 次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中 , 达 到 规 定 离 休 、 退 休年 龄 的 技 术 人 员 , 凡 符 合 高 一 级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条 件 的 , 先 经 过 任 职 资 格评 审 , 确 定 相 应 技 术 职 务 后 , 再 办 理 离 休 、 退 休 手 续 。 第 二 十 一 条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在 担 任 技 术 职 务 的 任 职 期 限 内 , 按照 有 关 的 工 资 规 定 , 领 取 相 应 的 技 术 职 务 工 资 。 第
22、 二 十 二 条 聘 任 或 任 命 各 级 技 术 职 务 的 批 准 权 限 由 各 省 、 自治 区 、 直 辖 市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 直 属 机 构 根 据 干 部 管 理 权 限 确 定 。 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实 行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度 , 是 对 技 术 人 员 管 理 工 作的 一 项 重 大 改 革 。 各 级 党 政 领 导 和 科 技 干 部 管 理 部 门 , 要 认 真 掌 握 政 策 ,注 意 维 护 聘 任 或 任 命 单 位 和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双 方 的 权 益 。 对 利 用 聘 任 或 任命 之 机
23、打 击 迫 害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的 , 或 伪 造 学 历 、 资 历 , 谎 报 成 果 , 骗 取技 术 职 务 的 , 应 视 情 节 轻 重 , 严 肃 处 理 。 第 二 十 四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国 家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 企 业 单 位 也 应 参 照 上 述 规 定 , 结 合 企 业 特 点 逐 步 实 行 。 第 二 十 五 条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 直 属机 构 ,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报 国 家 经 委 备案 。 中 国 人 民 解 放 军 系 统 的 实 施 细 则 , 由 总 政 治 部 制 订 , 并 抄 送 国 家 经 委 。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条 例 由 国 家 经 委 负 责 解 释 。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条 例 自 批 准 之 日 起 实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