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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252325 上传时间:2018-06-20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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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 2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招标管理办法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深入开发应用农业普查资料,更好地服务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 务院农普办” )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农业普查资料课题研究。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实施第一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课题研究工作,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包括研究课题的选题、招标、评审以及日常管理。第二条 国务院农普办设立了由国内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农业普查资料开发专家组,负责研究课题的选题、技术支持、评审、

2、鉴定和其他相关咨询工作。二、课题确定第三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的题目,由国务院农普办和农业普查资料开发专家组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所处历史阶段,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制定发展规划的需要,选择有关“三农” 发展和改革的重点和 难点以及2新时代农村统计调查制度改革等问题,经过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讨论确定。第四条 所列课题题目均为课题选题方向。课题投标单位在选题时,可根据选题方向,自定具体题目和研究重点。课题投标单位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针对农业和农村发展改革中的其他重要问题,自行设计研究课题,作为自选课题进行申请。自选课题应具备一定的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自选课题一旦中标,视同正式

3、招标课题对待。第五条 课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三类。三、课题立项第六条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课题研究招标工作将严格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采取国务院农普办发布招标公告、相关单位组织申报、专家组集体评议、综合评审、择优立项的程序进行。凡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报。第七条 课题招标面向全国统计系统和各级政府研究部门、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相关研究机构和单位。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较好的与申请内容有关的研究基础。(二)具备按时完成课题研究的物质技术条件、手段和时间保证。(三)课题负责人应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3申报课题研究领域有

4、较好的工作基础。(四)课题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需有两名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五)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该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申请课题。第八条 课题投标单位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确定申报课题题目,如实填写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申请书,并于 2018 年 4 月 30 日之前报国务院农普办。一个单位可以申请多个课题,但每个课题必须是不同的负责人。第九条 国务院农普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投标课题进行匿名评审,根据评审结果

5、择优确定中标单位,并于 2018 年 5月 31 日前下达课题中标通知书。第十条 国务院农普办与中标单位签署承担课题研究协议书,按合同规定拨付经费并提供资料。该课题正式在国务院农普办立项。四、资料提供第十一条 国务院农普办将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供与课题相关的汇总资料和国务院农普办编印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二条 在研究过程中,如果需要补充其他农业普查4资料或“三 农” 资料,可 书面提出申请,国 务院农普办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第十三条 研究中需要的其他非普查资料,由中标单位自行收集。第十四条 国务院农普办提供的所有农业普查资料和“三农” 资 料只能用于所承担的农业普查课题 研究中,不得对外提供或用

6、于其他研究。五、课题管理第十五条 课题立项后应纳入中标单位课题研究计划,切实保证研究课题的实施。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国务院农普办。第十七条 国务院农普办指定专人与研究课题负责人联络,掌握课题的研究进度,必要时要求课题承担单位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普办将组织专题研讨会,交流情况,总结经验。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报国务院农普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一)变更课题负责人;5(二)改变课题名称;(三)改变

7、成果形式;(四)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五)课题完成时间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六)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务院农普办撤消课题。(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四)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五)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六)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六、成果管理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课题的初步研究成果,提交国务院农普办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进一步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二十二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于 2018 年

8、11月 30 日前将研究成果(1 万-5 万字)和成果摘要(不超过5000 字)一式 10 份报国务院农普办,并同时提交电子版。第二十三条 由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开发专家组对6研究成果进行评审鉴定。第二十四条 经评审获得优秀的课题成果,国务院农普办颁发荣誉证书,向有关报刊杂志推荐发表,并将论文收入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论文集出版。第二十五条 研究课题的版权为国务院农普办所有,研究成果未经国务院农普办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国务院农普办同意发表的课题论文,应注明“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研究课题”字 样。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普办有权对研究成果进行压缩、提炼和改编。七、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农普办设立课题研究基金,对中标课题研究工作进行资助。研究课题的经费支持分为两类,一类由国务院农普办资助,另一类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第二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分两批拨付。课题立项后,第一批拨付课题经费的 50%;课题完成后,经资料开发专家组评审合格,拨付课题经费的 50%。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经费使用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的原则,参照 2016 年颁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八、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期间,如有必要,可由国务院农7普办进行修订,或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下发。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农普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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