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 成 年 子 女 出 境 同 意 書 子茲 同 意 本 人 之 女 申 請 出 境 暨 在 取 得 入 出 境 許 可 或 護 照 之 有 效 期 受 監 護 人間 內 ( 含 核 准 延 期 之 效 期 內 ) 出 境 。此 致入 出 境 管 理 局本影証本影証分身分身 立 具 同 意 書 人之人 面之人 面 姓 名 蓋 章護監 正護監 反 住 址或人或人 電 話理代定法理代定法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註 : 民 法 規 定 -第 一 千 零 八 十 九 條 對 於 未 成 年 子 女 之 權 利 義 務 , 除 法 律另 有 規 定 外 , 由 父 母 共 同 行 使 或 負 擔 之 。 父 母 對 於 權 利之 行 使 意 思 不 一 致 時 , 由 父 行 使 之 。 父 母 之 一 方 不 能 行使 權 利 時 , 由 他 方 行 使 之 。 父 母 不 能 共 同 負 擔 義 務 時 ,由 有 能 力 者 負 擔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