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释 义 (十 三 )第 十 三 章 辞 职 辞 退辞 职 辞 退 制 度 是 公 务 员 管 理 的 重 要 环 节 , 它 解 决 的 是 公 务 员 队 伍 的“出 口 ”问 题 。 确 立 公 务 员 辞 职 辞 退 制 度 , 为 公 务 员 的 合 理 流 动 提 供 了 正 常 的 法 律机 制 , 解 决 了 公 务 员 “能 进 不 能 出 ”、 “能 上 不 能 下 ”问 题 。 对 于 打 破 过 去 长 期存 在 的 公 务 员 的 “铁 饭 碗 ”, 保 证 公 务 员 队 伍 的 优 化 、 精 干 , 保 持 公 务 员
2、 队 伍 活力 , 提 高 机 关 工 作 效 率 , 都 具 有 十 分 积 极 的 意 义 。 本 章 规 定 了 公 务 员 的 辞 职 辞 退制 度 。 公 务 员 的 辞 职 , 就 是 公 务 员 根 据 本 人 意 愿 , 辞 去 所 担 任 的 职 务 , 离 开 公 务员 队 伍 , 解 除 与 所 在 机 关 的 任 用 关 系 的 行 为 。 为 了 适 用 目 前 新 形 势 下 公 务 员 管 理的 需 要 , 本 章 对 原 来 的 辞 职 制 度 设 计 有 所 改 进 , 将 辞 职 规 定 了 既 包 括 通 常 理 解 的辞 去 公 职 (即 本 法 第 八
3、 十 条 的 规 定 ), 又 包 括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的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和自 愿 辞 职 以 及 领 导 成 员 的 引 咎 辞 职 和 责 令 辞 职 (即 本 法 第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公 务 员 的 辞 退 , 就 是 在 公 务 员 不 符 合 机 关 工 作 要 求 的 情 况 下 ,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的 条 件 和 程 序 , 解 除 与 所 属 的 公 务 员 的 任 用 关 系 的 行 为 。 本 章 共 有 七 条 , 分 别 规定 了 辞 去 公 职 的 程 序 和 不 得 辞 去 公 职 的 条 件 、 担 任 领 导
4、职 务 公 务 员 辞 去 领 导 职 务 、辞 退 公 务 员 的 条 件 和 不 得 辞 退 公 务 员 的 情 形 以 及 辞 退 的 程 序 、 辞 职 或 者 辞 退 后 的手 续 等 。 与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相 比 较 , 完 善 了 不 得 辞 职 的 情 形 的 规 定 , 增 加 了领 导 干 部 辞 去 领 导 职 务 的 规 定 和 不 得 辞 退 公 务 员 的 情 形 的 规 定 。第 八 十 条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 应 当 向 任 免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任 免 机 关 应当 自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5、 内 予 以 审 批 , 其 中 对 领 导 成 员 辞 去 公 职 的 申 请 , 应 当自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予 以 审 批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的 规 定 。一 、 辞 去 公 职 的 含 义 和 特 点所 谓 辞 去 公 职 , 是 指 公 务 员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愿 , 辞 去 所 担 任 的 公 务 员 职 务 ,解 除 与 所 在 机 关 的 任 用 关 系 的 行 为 。 也 就 是 一 般 意 义 上 讲 的 公 务 员 的 辞 职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 涉 及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6、 的 特 点 : (1)辞 去 公 职 是 公 务 员 的一 项 权 利 。 劳 动 权 是 受 宪 法 保 护 的 每 个 公 民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 。 从 事 什 么 职 业 , 不从 事 什 么 职 业 , 是 公 民 的 择 业 自 由 , 是 公 民 劳 动 权 的 当 然 内 容 。 公 民 有 权 依 法 通过 法 定 程 序 担 任 公 务 员 职 务 , 也 应 当 有 权 通 过 法 定 程 序 不 再 担 任 公 务 员 职 务 。 正是 因 为 辞 去 公 职 是 公 务 员 的 一 项 权 利 , 所 以 应 当 出 于 公 务 员 本 人 的 自 愿 ,
7、一 般 情况 下 , 任 何 机 关 、 团 体 和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都 不 能 强 迫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 (2)辞职 必 须 经 过 一 定 的 法 律 程 序 。 公 民 担 任 公 务 员 职 务 必 须 经 过 法 定 的 程 序 , 如 有 的要 通 过 公 务 员 考 试 , 有 的 要 通 过 选 举 。 同 样 , 辞 去 公 务 员 职 务 , 也 需 要 经 过 法 定的 程 序 。 公 务 员 作 了 履 行 公 职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 承 担 了 一 定 的 管 理 或 者 服 务 职 能 ,就 其 所 处 的 职 位 而 言 ,
8、对 国 家 和 社 会 有 一 种 责 任 , 不 能 说 不 干 就 不 干 。 因 此 , 公务 员 辞 去 公 职 要 有 一 个 批 准 程 序 , 未 经 批 准 , 不 得 辞 去 公 职 , 这 样 规 定 对 保 证 公务 员 管 理 的 严 肃 性 是 必 要 的 。 (3)辞 去 公 职 不 是 无 条 件 、 无 限 制 的 , 而 是 附 条件 的 、 有 限 制 的 。 不 符 合 法 定 的 条 件 , 都 不 得 辞 去 公 职 。 (4)辞 去 公 职 是 有利 益 保 障 的 。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后 , 可 以 享 受 法 定 的 辞 职 待 遇
9、。 如 可 以 按 照 有 关 规定 获 得 各 种 人 事 关 系 证 明 , 可 以 重 新 通 过 考 试 担 任 公 务 员 ;在 辞 职 者 担 任 其他 机 关 公 职 时 , 其 工 龄 可 以 连 续 计 算 。此 外 , 在 理 解 辞 去 公 职 时 , 还 需 要 注 意 它 与 免 职 、 辞 退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1.辞 去 公 职 与 免 职 的 区 别 。免 职 是 任 免 机 关 免 去 公 务 员 所 担 任 职 务 的 行 为 。 免 职 属 于 公 务 员 职 务 的 变更 , 与 公 务 员 的 任 职 相 对 应 。 辞 去 公 职 与 免 职
10、 的 区 别 是 : (1)辞 去 公 职 是 由公 务 员 自 愿 、 主 动 提 出 的 ;免 职 是 任 免 机 关 单 方 面 作 出 的 , 无 需 征 得 公 务 员 本 人的 同 意 , 而 且 公 务 员 必 须 服 从 。 (2)辞 去 公 职 通 常 是 公 务 员 因 为 个 人 的 原 因 而提 出 ;免 职 则 需 要 有 法 定 的 事 由 , 如 退 休 退 职 、 因 健 康 原 因 不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离 职 学 习 超 过 一 年 等 。 (3)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后 , 与 国 家 机 关 的 人 事 行 政 关 系 解 除 ,不 再
11、 保 留 公 务 员 身 份 ;公 务 员 被 免 职 后 , 只 是 职 务 关 系 发 生 变 化 , 公 务 员 身 份 仍保 留 。2.辞 去 公 职 与 辞 退 的 区 别 。公 务 员 在 辞 去 公 职 和 被 辞 退 后 , 就 解 除 了 与 所 在 机 关 的 任 用 关 系 , 不 再 保留 公 务 员 身 份 。 它 们 的 区 别 是 : (1)辞 去 公 职 是 由 公 务 员 自 愿 提 出 的 , 是 公 务员 的 权 利 ;辞 退 是 由 公 务 员 所 在 机 关 解 除 与 公 务 员 的 任 用 关 系 , 是 机 关 单 方 面 的行 为 , 是 机
12、关 的 权 力 。 (2)原 因 不 一 样 。 辞 去 公 职 一 般 是 因 为 公 务 员 个 人 原 因 提出 的 ;辞 退 的 原 因 是 因 为 公 务 员 有 在 年 度 考 核 中 连 续 两 年 被 确 定 为 不 称 职 等 法 定事 由 。 (3)后 果 不 同 。 辞 去 公 职 享 受 其 他 法 定 待 遇 , 但 没 有 辞 职 费 ;被 辞 退 的公 务 员 可 以 领 取 辞 退 费 或 者 根 据 规 定 享 受 失 业 保 险 。二 、 辞 去 公 职 的 程 序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必 须 遵 守 提 出 申 请 和 获 得 批 准 两 个 程 序
13、 :1.提 出 书 面 申 请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 应 当 向 任 免 机 关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辞 去 公 职 意 味 着 公 务 员身 份 的 失 去 , 涉 及 公 务 员 的 切 身 利 益 , 因 此 必 须 慎 重 。 申 请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这 样 一 方 面 可 以 使 公 务 员 审 慎 思 考 , 另 一 方 面 也 可 以 使 审 批 机 关 有 审 批 的 对 象 ,并 可 为 以 后 出 现 纠 纷 处 理 时 提 供 证 据 。 根 据 1995 年 人 事 部 发 布 的 国 家 公 务员 辞 职 辞 退 暂 行 规
14、定 的 要 求 , 行 政 机 关 的 公 务 员 辞 职 , 要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辞 职 申请 , 填 写 国 家 公 务 员 辞 职 申 请 表 , 由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意 见 , 按 照 管 理 权 限 报任 免 机 关 。2.任 免 机 关 审 批 。对 于 公 务 员 的 辞 职 申 请 , 任 免 机 关 必 须 认 真 审 查 。 对 于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应 当 自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予 以 批 准 ;不 符 合 辞 职 条 件 的 , 也 要 在 自 接 到申 请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作 出 不 予 批 准 的
15、 决 定 。 对 领 导 成 员 辞 去 公 职 的 申 请 , 应 当 自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九 十 日 内 决 定 批 准 还 是 不 批 准 。 这 里 的 领 导 成 员 , 是 指 本 法 第105 条 规 定 的 机 关 的 领 导 人 员 , 就 是 一 个 机 关 的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条 例 笼 统 规 定 了 公 务 员 辞 职 的 审 批 期 限 为 三 个 月 , 本 法 规 定 的 领 导 成 员 辞 去 公 职的 审 批 期 限 还 是 三 个 月 , 非 领 导 成 员 辞 去 公 职 的 审 批 期 限 缩 短 为 三
16、 十 天 。 这 样 规定 , 既 体 现 了 对 领 导 成 员 辞 去 公 职 的 慎 重 审 查 , 又 提 高 了 对 一 般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审 批 的 效 率 , 有 利 于 保 护 公 务 员 辞 职 权 的 实 现 。 在 审 批 期 间 , 公 务 员 不 得 擅 自 离职 。 任 免 机 关 超 过 期 间 没 有 答 复 的 , 视 为 同 意 该 公 务 员 辞 职 。第 八 十 一 条 公 务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得 辞 去 公 职 :(一 )未 满 国 家 规 定 的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的 ;(二 )在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17、 等 特 殊 职 位 任 职 或 者 离 开 上 述 职 位 不 满 国 家 规 定 的 脱密 期 限 的 ;(三 )重 要 公 务 尚 未 处 理 完 毕 , 且 须 由 本 人 继 续 处 理 的 ;(四 )正 在 接 受 审 计 、 纪 律 审 查 或 者 涉 嫌 犯 罪 , 司 法 程 序 尚 未 终 结 的 ;(五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得 辞 去 公 职 的 情 形 。【 释 义 】 本 条 是 关 于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限 制 性 条 件 的 规 定 。一 、 对 辞 去 公 职 作 限 制 性 规 定 的 必 要 性公 务 员 辞 去
18、公 职 , 通 常 是 因 为 个 人 的 原 因 , 不 愿 意 在 机 关 工 作 , 一 般 情 况下 , 有 关 机 关 应 当 准 予 辞 职 。 但 是 , 申 请 辞 去 公 职 作 为 公 务 员 的 一 项 权 利 , 在 行使 时 必 须 符 合 法 律 的 规 定 , 履 行 法 定 的 程 序 。 公 民 进 人 公 务 员 队 伍 后 , 与 所 在 单位 建 立 了 相 应 的 人 事 行 政 关 系 , 享 有 一 定 的 权 利 , 承 担 了 一 定 的 义 务 , 要 受 与 所在 单 位 的 人 事 行 政 关 系 的 约 束 , 不 能 随 意 辞 职
19、, 说 不 干 就 不 干 。 由 于 公 务 员 的 特殊 身 份 和 所 承 担 的 公 务 ,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要 考 虑 所 在 机 关 正 常 的 工 作 运 转 , 要 考虑 国 家 的 利 益 。 因 此 , 本 法 对 公 务 员 辞 职 作 了 限 制 性 的 规 定 , 在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条 例 两 项 限 制 性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 增 加 了 两 项 条 件 和 一 项 兜 底 性 的 规 定 。二 、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的 限 制 性 条 件根 据 本 条 的 规 定 ,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的 限 制 性 条 件 是
20、 :1.未 满 国 家 规 定 的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暂 行 条 例 第 七 十 一 条 规 定 ,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规 定 国 家 公 务 员 三 至 五 年 的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 如 人 事 部 发 布 的 新 录 用 国 家 公 务 员 任职 定 级 暂 行 规 定 中 规 定 , 通 过 考 试 录 用 为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为 五 年 (含 试用 期 )。 因 此 , 为 了 保 证 机 关 工 作 的 连 续 性 和 稳 定 性 , 只 有 在 最 低 服 务 年 限
21、届 满后 , 公 务 员 才 能 提 出 辞 职 。2.在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等 特 殊 职 位 任 职 或 者 离 开 上 述 职 位 不 满 国 家 规 定 的 脱 密 期限 的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等 特 殊 职 位 任 职 是 指 公 务 员 本 职 工 作 直 接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和 利益 的 秘 密 事 项 。 这 些 在 特 殊 职 位 任 职 的 公 务 员 , 掌 握 着 国 家 重 要 的 秘 密 事 项 , 辞去 公 职 有 可 能 会 使 国 家 利 益 遭 受 损 失 , 因 此 , 不 允 许 他 们 在 这 些 职 位 上 辞 去 公 职 。在
22、 这 些 特 殊 职 位 上 任 职 的 公 务 员 要 辞 去 公 职 , 必 须 离 开 这 些 特 殊 职 位 后 一 定 时 期 ,也 就 是 过 了 国 家 规 定 的 脱 密 期 限 , 才 可 以 辞 去 公 职 。 离 开 这 些 特 殊 职 位 不 满 国 家规 定 的 解 密 期 限 的 , 不 得 辞 去 公 职 。 国 家 秘 密 是 指 保 守 国 家 秘 密 法 第 八 条 规 定 的秘 密 事 项 。3.重 要 公 务 尚 未 处 理 完 毕 , 且 须 由 本 人 继 续 处 理 的 。有 些 公 务 员 工 作 的 性 质 比 较 特 殊 , 如 要 求 专
23、业 性 比 较 强 , 需 要 特 殊 知 识 或者 技 能 , 或 者 完 成 任 务 的 周 期 比 较 长 , 工 作 需 要 有 连 续 性 等 。 如 果 从 事 这 些 工 作的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 别 的 公 务 员 可 能 一 时 衔 接 不 上 , 影 响 机 关 的 正 常 工 作 , 给 国家 造 成 损 失 。 为 了 保 证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的 稳 定 、 正 常 、 有 序 进 行 , 避 免 和 减 少 国 家利 益 损 失 的 发 生 , 本 法 规 定 重 要 公 务 尚 未 处 理 完 毕 , 且 须 由 本 人 继 续 处 理 的 ,
24、不得 辞 去 公 职 。4.正 在 接 受 审 计 、 纪 律 审 查 或 者 涉 嫌 犯 罪 , 司 法 程 序 尚 未 终 结 的 。本 项 不 得 辞 去 公 职 的 规 定 涉 及 三 个 内 容 : (1)公 务 员 正 在 接 受 审 计 ;(2)公 务 员 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正 在 接 受 纪 律 审 查 ;(3)公 务 员 涉 嫌 犯 罪 , 司 法 程 序 尚未 终 结 。 在 上 述 三 种 情 况 下 , 如 果 公 务 员 辞 去 公 职 , 一 是 可 能 影 响 调 查 的 顺 利 进行 , 二 是 可 能 逃 避 责 任 , 如 违 法 违 纪 , 应
25、当 受 到 开 除 处 分 , 如 果 该 公 务 员 辞 去 公职 , 就 无 法 对 他 处 以 开 除 处 分 了 。 因 此 , 公 务 员 正 在 接 受 审 计 机 关 、 纪 检 部 门 的审 计 、 纪 律 审 查 或 者 涉 嫌 犯 罪 、 司 法 机 关 的 司 法 程 序 尚 未 终 结 的 , 不 得 辞 去 公 职 。5.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不 得 辞 职 的 情 形 。前 四 项 列 举 了 目 前 公 务 员 不 得 辞 去 公 职 的 情 形 。 但 这 种 列 举 可 能 不 全 面 ,为 了 防 止 遗 漏 , 给 弥 补 本 规 定 留 下 立 法 空 间 , 本 条 给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开 了 一 个 口子 , 就 是 说 其 他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还 可 以 规 定 不 得 辞 去 公 职 的 情 形 。第 八 十 二 条 担 任 理 想 是 指 路 明 灯 。 没 有 理 想 , 没 有 坚 定 的 方 向 ;没 有方 向 , 没 有 生 活 。 托 尔 斯 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