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关键性操作须知 JTIN0221船舶通过长江大桥管理操作须知一、目的本文件规范了船舶通过长江大桥安全管理规定,旨在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消除不安全因素,保证船舶安全通过大桥。二、适用范围进入体系且进江航行的船舶三、管理规定1、通过大桥及航行大桥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海事局颁布的有关各长江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和长江大桥水上交通安全航行通告有关规定,并服从VTS的管理和大桥监督站的指挥。2、船舶通过大桥之前,应按照岗位职责分工对主机、辅机、舵系统、助航仪器、通迅设备、锚机及应急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船长必须在确认上述设备均处于良好的状况下,方可决定通过大桥。3、通过大桥的船舶,应根据大桥的净空高度留足
2、安全系数,应充分考虑当时水位,认真计算本船的水面高度后报船长,经船长核准后,方可通过大桥。4、船舶通过大桥必须由船长亲自引航操作并确定一名操舵人员,大副应带水手长到船首了头和备锚。备车后轮机长应下机舱值班,落实安全措施,正在通过大桥时,暂缓一切人员交接班。全船随时作好应急准备。5、通过大桥的船舶,在大风天气或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应严格遵守“长江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的视距和风力要求,当视距和风力不满足时,禁止通过大桥。6、通过大桥的船舶,进入报告线时,应向当地VTS和大桥监督站报告船名、船舶尺度、吃水、预计通过大桥的时间、航行状况及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在得到许可的情况下方可过桥。7、船舶过大桥前,发现大桥水域航道通航密度大、航标异常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应采取紧急措施,暂缓通过,并立即报告大桥监督站,待情况明了,确认危险时再通过。8、进入大桥水域的船舶,应与前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严禁追越或齐头并进。9、通过大桥的船舶,要及时把向VTS报告时间、船舶通过大桥的高度和通过时间填入航行日志。泰州市金泰船务有限公司 编码 07 修改号 2.0 页次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