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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doc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12250735 上传时间:2021-12-0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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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津贴发放标准导读: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 90 天(包括产前检查 15 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 35 天;(一)、女职工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1)正常产假 90 天(包括产前检查 15 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 35 天;(3)晚育假增加 15 天;(4)难产假。剖腹产、度会阴破裂增加 30 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 15 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 2 个月 15 天;怀孕不满 4 个月 30 天;满 4 个月以上(含 4 个月)至 7 个月以下 42 天;7 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 75 天。 2、生育医疗费(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 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2)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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