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云南省标准化财政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 13 号)和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 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 89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财政制度规定,在云南省推进标准化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建2010 147 号)的基础上,结合云南省标准化工作改革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财政根据标准化工作需要,每年安排相应资金作为全省标准化工作经费,用于补助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云南省标准化项
2、目。标准化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化研究项目、标准制定及修订项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项目、标准化示范和试点项目、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项目、标准化活动组织、标准化基础项目建设和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奖励等。第三条 标准化财政资金属于省财政厅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化项目的引导性资金,有关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配套资金,建立省级财政补助、当地政府配套、承担 2 单位主要投入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渠道,确保标准化项目建设有效推进。第四条 标准化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依规设立、科学分配、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标准化财政资
3、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第五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标准化工作目标任务,按照工作目标任务确定年度标准化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补助方式与额度,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指导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资金使用条件、范围、方式和额度第六条 申请标准化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云南省标准化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云南省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云南的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二)有利于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转化;(三)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
4、合,增强云南省相关产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四)有利于提升云南省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 (五)有利于产业提质增效升级、节能降耗减排、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六)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提高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以及推进民族团结进步、生态文明建设、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和幸福云南建设。第七条 标准化财政资金补助的方式采取过程补助和成果补助两种方式,具体补助方式由项目性质决定,同一项目不得同时获取两种补助方式。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标准化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补助。省委省政府对标准化项目的补助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第八条 补助方式、范围和额度:(一)标准化研究项目标准化研究项目补助采取成果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予以一次性补助。标准化基础工作研究,对每个项目的补助总额度不超过 10万元;标准体系研究及建设,对每个项目的补助总金额度不超过30 万元。(二)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补助除特别重要的地方标准项目以外 4 均采取成果补助的方式,项目完成后,工作成果达到项目合同约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对象为 3 年内批准发布的标准。1.国际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额度不超过 40 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 40 万元,参与修订的,
6、补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2.国家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参与制定且标准文本的“ 前言” 中排序在第二位的 补助额度不超过 20万元,第三位及以后的,补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国家标准,补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3.重要行业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4.地方标准重要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 2 万元;特别重要的地方标准,每主导制定一项,补助额度不超过 10万元;每主导修订一项,补助
7、额度不超过 5 万元;如项目周期超过 1 年的,采取过程补助的方式,补助年度不超过 3 年。 5 5.团体标准待国家有关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出台后,酌情给予补助。6.其他规定(1)对主导或参与多个标准制定和修订,并符合补助条件的同一个单位,同一年度补助的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 3 个。(2)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未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不列入补助范围。(2)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或修订同一项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原则上只对标准文本“前言” 中排序最靠前的一个 单位予以补助。(4)实物标准和标准样品的补助方式参照文字标准的补助执行。(5)法律法规规定或部门职能划分不属于标
8、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标准不予以补助。(6)同一个标准的多个部分按照一个标准进行补助。(三)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项目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项目补助采取过程补助方式,按照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补助年度不超 6 过 2 年;对承担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 15 万元。2.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年度不超过 2年;对承担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3.对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9、的单位,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 8 万元,补助年度不超过 2 年;对承担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补助 5 万元。(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补助采取过程补助方式,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建设,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 15万元。每个项目除第一建设年度外的各年度均根据前一年度工作考核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情况确定本年度补助额度,补助年度一般不超过 3 年。其他农业相关的标准化建设项目参照此上述标准予以补助。(五)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采取过程补助方式,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按照工作进程分年度补助,每年
10、补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项目除第一建设年度外的各年度 7 均根据前一年度工作考核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估情况确定本年度补助额度,补助年度一般不超过 2 年。其他服务业相关的标准化建设项目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六)“标准化良好行为” 试点项目“标 准化良好行为” 试 点项目采取成果补 助的方式,项目完成,被确认为 AAA 级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被确认为 AAAA 级的,给 予不超过 8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七)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项目。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项目采取过程补助方式,按照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
11、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每个项目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八)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比对评估中的技术检测费用采取成果补助的方式进行,在技术检测工作全部完成后对承担技术检测任务的技术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度按照监督检查安排的工作量进行预算,年度安排的补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九)标准化基础建设项目 8 标准化基础建设项目采取过程补助方式,按照确定的项目建设周期分年度补助。1.标准文本采集及数据库建设与维护,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2.标准化管理中的技术服务,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
12、元。3.标准化管理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维护,建设项目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年度不超过 3 年;维护项目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补助年度不超过 5 年。(十)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项目,一次性补助额度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十一)云南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奖励实行成果奖励方式。云南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的奖励按照云南省标准化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执行,一个评奖周期从标准化财政资金中安排不超过200 万元用于奖励。(十二)本办法未明确的新类型标准化项目参照类似项目的补助方式和额度予以补助。第三章 项目资金
13、的申请第九条 标准化财政资金对标准化项目进行的补助,补助方式分为依申请补助和主动补助两类。下列标准化项目为依申请补助,需要得到财政资金补助的项目承担单位需提出申请: 9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中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二)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项目。(三)标准化基础建设项目。(四)标准化活动组织。(五)本办法未列明的标准化项目。第十条 申请标准化财政资金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为标准化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二)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经济效益良好;(五)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凡承担本办法第九
14、条所列的标准化项目建设的组织,符合上述规定并作为主要项目承担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标准化财政资金补助。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申请标准化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采取书面和网络方式申报,提交下列材料:(一)云南省标准化资金申请表; 10 (二)组织机构依法成立的有效文件或证书;(三)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报告,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等;(四)根据申报项目性质选择提交下列材料:1.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标准化组织颁布的标准发布公告及技术标准文本正本。2.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批准标准化项目立项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3.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标准化项目进行的终期验收(评估)的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4.有关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5.项目经费决算报告。6.项目成果证明文件。7.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标准化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8.其他证明材料。(五)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一)属于过程补助类的标准化项目应在项目批准立项之日起 1 个月内提出申请补助的有关书面材料;属于成果补助类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