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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旅游局行政审批权力清单.doc

上传人:达达文库 文档编号:1224084 上传时间:2018-06-19 格式:DOC 页数:40 大小:6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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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阜阳市旅游局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 共一项(一)项目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旅行社的审批)1、子项无2、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2) 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

2、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2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新设立旅行社,省级旅游行政主管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实施对象:企业4、承办机构:监督管理科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受理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报送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委托申报企业所属的

3、县(市)区旅游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勘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由受委托的县(市)区旅游局出具书面说明书。(3)决定阶段责任:制作审批文件,依法告知申报企业,审批文件及审核登记表汇总上报省旅游局,省旅游局授权后,填写并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新设旅行社旅游工作指导管理。(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3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核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准的;(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核

4、准决定的;(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核准项目的;(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共十二项(一)项目名称: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未经许可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4“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6、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3、实施对象:企业4、承办机构:质量监督管理所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5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

7、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6(4)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 、擅自设立处

8、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8)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项目名称:未按规定为旅游团队提供领队或导游服务等相关行为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

9、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7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3、实施对象:企业4、承办机构:质量监督管理所5、前置条件:无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

10、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3)审查阶段责任: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8(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

11、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 、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理的;(2) 、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3) 、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4) 、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5) 、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6) 、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7) 、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9法定单据的;(8

12、) 、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9) 、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10) 、接受旅行社的馈赠的;(11) 、参加由旅行社支付费用的购物活动或者游览项目的;(12) 、通过旅行社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个人、组织牟取私利的。(13)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三)项目名称:旅行社涉嫌虚假宣传、变更旅游行程、诱骗旅游者等相关行为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

13、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10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3、实施对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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