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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牧厅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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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甘肃省农牧厅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第二批)目 录1、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植资源审核2、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3、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核4、在非疫区研究省级规定植物检疫对象审批5、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核发6、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审核7、农药广告审查批准8、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收)、使用草原审核9、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10、修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服务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一、 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植资源审核项目名称:向境外提供食用菌种植资源审核项目类型:前审后报审核内容:申请向境外提供的食用菌种植资源是否列入国家允许对外提供的范围,申请人资格及对外提供食用菌种植资源说

2、明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 年农业部令第30 号颁布,2004 年农业部令第 38 号修订)3.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 年 3 月 16 日农业部令第 62 号颁布)办事条件:需报送以下材料:1.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2.对外提供的食用菌种植资源说明3.对外提供食用菌种植资源的原因说明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省农牧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省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负责,省种子管理总站审核,提出审批方案。3.办理批件。省农牧厅调研法规处根据厅领导审批意见办理批件。承

3、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不收费二、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名称:食用菌菌种(母种和原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类型:前审后批核准内容:是否具备生产食用菌母种、原种的资格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 年农业部令第 62 号公布)办事条件:1.须经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2.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要求(1) 生产母种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生产原种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上;(

4、2)省级 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1 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 2 名以上;(3)有相 应的 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4)生产场 地 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3.需报送以下材料:(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菌种生产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品种特性介绍;(7)菌种生产质量保证

5、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省农牧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申请人报送的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省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负责,省种子管理总站审核,提出审批方案。3.办理批件。省农牧厅调研法规处根据厅领导审批意见办理批件,并报农业部备案。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工本费:5 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八条,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 号) 标准收费三、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核项目名

6、称: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核项目类型:前审后报审核内容:1.申请人具备从事菌种进出口业务的资格2.申请进口的菌种列入国家允许的范围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 年 5 月 23日 国务院令第 304 号公布)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 年农业部令第 62 号公布)办事条件: 1.申请人具备从事菌种进出口业务的资格2.进出口的菌种需符合以下条件(1)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2)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3)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7、;(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有对外制种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进口试验用菌种的要有数量说明5.需报送以下材料:(1)进(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3)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进口为境外制种用菌种和试验用种等非经营性菌种的除外)(4)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无进出口权的申请人,需委托有进 出口权的 单位代理,并提供代理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进出口贸易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食用菌品种说明。(6)申请进口转基因菌种的,还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或其他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

8、(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省农牧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申请人报送的进(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 审。2.项目审查。省农牧厅种植业管理处负责,省种子管理总站审核,提出审批方案。3.办理批件。省农牧厅调研法规处根据厅领导审批意见办理批件。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四、在非疫区研究省级规定植物检疫对象审批项目名称:在非疫区研究省级规定植物检疫对象审批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审请办理单位的情况2、研究目的3、研究地点4、植物检疫对象处理意见5、防止疫情扩散预警方案法律依据:1、 植物检疫条例1983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第 98 号令发布

9、。1992 年 5 月 13 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改发布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1995 年 2 月 25 日农业部第 5 号令发布。1997 年 12 月 25 日农业部第 39 号令修改3、甘肃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7 年 8 月 27 日省人民政府第 106 次常务会议通过。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办事条件:1、需报送以下材料:(1)在非疫区研究省级规定植物检疫对象申请表(2)研究单位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3)植物检疫对象名称、来源、数量、地点、研究方向和采取防止扩散预警方案。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省农牧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在非疫区研究省级规定植物检疫对象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省农牧厅种植业处负责,省植保植检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方案。3.办理批件。省农牧厅调研法规处根据厅领导审批意见办理批件。承诺时限:20 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 452 号 规定执行。-植物 检疫条例 第 21 条五、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核发项目名称: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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