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1年 9 月 20日 辽 宁省律 师协 会第七届常 务 理事会第四次会 议 通 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习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在辽宁省律师实习机构实习的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
2、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所在市律师协会的考核。第四条 各市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 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 标和本细则规 定,规范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加强对实习工作的指导、监督,维护实习秩序,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各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的管理与考核,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实习基地第五条 辽宁省实行律师实习基地制度。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由辽宁省律师协会根据本省律师事业发展需要,在各律师事务所申报及各市律师协会推荐的基础上遴选授予。第六条 律师实习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1、律师事务所
3、成立时间年(包括年)以上和专职律师人数 10 人(包括 10 人)以上;2、管理规范,所务建设好,近 3 年未受过处罚和经查实没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方面的投诉,在当地具有良好声誉;3、有名以上具备实习指导资格的律师;4、有完备的实习指导计划,并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律师业欠发达的县、县级市的律师事务所,经省律师协会同意后,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律师实习基地不具备上述条件或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律师实习基地情况时,省律师协会可以撤销其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第七条 实习指导律师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能独立承办案件,并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
4、验;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 5 年以上(包括 5 年)执业经历。个别边远地区执行上述第 3 项条件确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放宽。实习指导律师离开所在的律师实习基地后,其实习指导资格自然取消。第八条 律师实习基地应把实习人员纳入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加强对实习人员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实习人员可以提前中止其实习,由实习基地收回律师实习证并上交发证机关。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问题被中止实习的,律师协会根据所犯错误的性质,决定是否允许其继续申请实习。第九条 实习基地不得向实习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实习保证金、实习指导费等。实习基地应当根
5、据实习人员的工作业绩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或工资,发放标准由各实习基地自行确定。第十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可辅助指导律师办理业务,但不得以本人的名义签署聘用律师协议或法律文书,不得独立出庭和办案,也不得以其他任何身份接受委托,从事律师业务。第十一条 实习基地每年五月接收实习人员,同时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第十二条 律师实习基地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取消实习基地资格。1、不认真执行实习指导计划,向实习人员擅自收取费用的;2、律师事务所管理混乱或屡被投诉的;3、出具内容虚假的实习鉴定书的;4、已不具备律师实习基地设立条件的。第十三条 律师实习基地的牌匾和实习指导律师证书,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颁
6、发。律师实习基地和实习指导律师资格被取消后,牌匾和证书由各市律师协会收缴。第十四条 律师实习基地资格实行年审制。律师事务所填写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申报审批表,经所在市律师协会审查后,上报至省律师协会审核。授予律师实习基地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名单将与年度考核结果一并向社会进行公告。第三章 实习登记第十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七)没有其他不适合从事律师职业的事项。第十六条 拟在
7、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应当在辽宁省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辽宁省司法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接收实习人员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事项:(一)实习人员姓名、法律职业资格证号或律师资格证号;(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三)实习指导律师的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执业年限;(四)实习人员和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实习的起止时间;(五)实习内容;(六)实习人员须遵守的实习纪律;(七)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实习协议自市级律师协会准予实习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八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
8、事务所向住所地的市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 提 交下 列 材 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未受过刑
9、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实习人员的人事档案须托管至国家认可的人事档案保管部门,人事档案存放证明须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的行头纸正规打印,证明中务必写明存档号;(八)申请实习人员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国有企业工作的,应提交有人事权的机构批准其辞职的批文原件;申请实习人员原为非国有性质企业的,应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辞去原职的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无业的,应提交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离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离岗退养)的批准文件原件;申请实习人员为下岗人员的,应提供下岗证
10、件;申请实习人员为在读研究生不予办理实习证;(九)申请实习人员近期两寸免冠蓝底照片一张。 (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体检证明。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应提交除第(七)项、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还应当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应当提交本人教师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与与复印件核对无异议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 第十九条 受理实习登记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初审,对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报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实习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准予实习
11、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对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不准予实习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将不准予实习登记的人员名单抄送至本市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实习人员对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市级律师协会向省律师协会申请复核。省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复核意见为终局意见。第二十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12、民事行为能力的;(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七)没有提供有效辞职证明的;(八)在校研究生的;(九)在申请实习前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民等身份接受委托,申请实习时案件未办结的;(十)其他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四
13、)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六)提供虚假实习登记材料的;(七)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两名执业 10 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省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律师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
14、段取得实习登记的;(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三)具有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申请实习人员以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取得实习登记,并完成实习任务而成为执业律师的,其实习无效。由市律师协会将相关的材料通过省律师协会报至省司法行政机关。由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第四章 实习内容第二十四条 实习内容包括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两部分。集中培训由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务训练由各实习机构负责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