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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20麓云广场租赁合同doc.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1223248 上传时间:2018-06-19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00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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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麓云广场租赁合同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_ 月_ 日在长沙岳麓区签署: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湖南梅溪湖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文杰 公司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 268 号梅溪湖创新中心3008 联系电话: 0731-84772688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租赁房屋(一)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麓云广场(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预测建筑面积 3688 平方米(双方同意:无论

2、实际建筑面积多少,均将此预测建筑面积作为本合同租金结算面积) ,地址和户室号最终以当地相关权威部门确权的地址和户室号为准。(二) 甲方将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为引进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平台类项目作办公或研发用房用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和范围。(三) 租赁房屋户型图23第二条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租赁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第三条 租赁期限租赁房屋于 年 月 日(交付日)交付,租期 年,至 年 月 日截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交付日为租赁期限起始日。乙方未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交付日。在甲方完善租赁房屋的消防等报建报批验收手续前,甲方可不交付租赁房

3、屋。第三条租金、履约保证金及支付办法(一) 租金1. 租期内前三年租金按 元/平方米/月 计算,第四年开始每两年递增8%(即第四年及第五年的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以此类推) 。上述金额为含增值税及附加金额,增值税税率为 5%。具体租金如下:单价(元/平方米/月) 年租金(万元)第一年 元/平方米/每月 万元第二年 元/平方米/每月 万元第三年 元/平方米/每月 万元第四年 元/平方米/每月 万元第五年 元/平方米/每月 万元第六年 元/平方米/每月 万元第七年 元/平方米/每月 万元第八年 元/平方米/每月 万元第九年 元/平方米/每月 万元4第十年 元/平方米/每月 万元2.甲方免除乙方自

4、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之日起 21 个月的租金。3.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每 3 个月支付一次,首笔租金(即从 21 个月免租期届满之日起【 3 】 个月的租金)人民币 万 元(四舍五入到元,大写: )应当在本条第二项约定的 21 个月免租期届满前五个工作日内缴纳。以后每 3 个月租金应在此【 3 】个月起算前 5 个工作日支付,以此类推。(二) 履约保证金1. 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乙方参与本项目招租时提交的投资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以担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充分履行相关义务。2. 乙方有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水电等公用事业费用、物业管理费、空调费、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等(以下合称“应付款项”)

5、已达付款条件但尚未支付完毕的,甲方可从履约保证金中相应扣减,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上述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讨。3. 租赁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约或因其他原因本合同终止的,若乙方已将租赁房屋交还甲方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乙方符合退还履约保证金情形的,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3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自审核确认后 10 个工作日内扣除乙方应付款项后无息退还该履约保证金余额。乙方超过前述期限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的,甲方可不退还履约保证金。4. 乙方应当保持租期内的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即履约保证金一旦抵扣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应当在甲方通知后 个工

6、作日内补足。 (三) 支付方式1. 乙方须支付的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应当以 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款银行账号:431899991010000666676甲方开户银行:交通银行长沙黄兴路支行 甲方收款人名称:湖南梅溪湖国际广场置业有限公司52. 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相应租金、履约保证金并审核确认后向乙方开具相应票据(租金开具增值税发票税率为 5%、履约保证金开具收据) 。第四条 其它费用支付办法(一) 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物业管理可由承租方据市场价格因素自由选择,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甲方所属集团公司下属物业公司。乙方承租经营租赁房屋期间发生的给水、排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

7、用事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二)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第五条 交付方式(一) 租赁房屋按照现状交付,双方共同办理该租赁房屋交付手续。(二) 交付租赁房屋时,乙方应现场查验并办理收房手续,租赁房屋(含附属设施设备)的保管责任自交付之日或视为交付之日起由乙方承担;如租赁房屋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的,乙方不得拒绝收房。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前来办理交付手续或乙方无合理理由拒绝收房或拒绝办理相应收房手续的,自甲方通知乙方收房之日起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并同时计算乙方应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三) 租赁期间,乙方空置租赁房屋,仍应按本合同

8、约定交纳该租赁房屋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空调费、水电、通讯等各项费用。乙方自行空置租赁房屋不能作为减免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的理由。第六条 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一) 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的,装修标准不得低于 800 元/平方米(该标准仅指形成附合物部分的价值) ,不得损害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或危及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其他承租主体的经营。装修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审批通过,并由乙方依据消防规范等报相关部门审批方可执行,否则乙方不得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三个月租金(按【】元/平方米/月计算)等额的款项作为违约金。(二) 乙方应当注

9、意装修改造施工安全,装修改造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三) 乙方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和物业管理公6司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遵从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四) 本合同终止后,租赁房屋内属乙方所有的可移动物品由乙方自行处理,乙方新增添的一切固定设施、设备、装修等无法拆除或拆除后会影响租赁房屋使用或价值的设施、设备及装修(包括但不限于灯箱、卷闸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拆除或搬走,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无需补偿;如乙方损坏或拆除的,甲方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不足部分,乙方负责赔偿。本合同终止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该租赁房屋恢复至乙方承租前原状,若甲方提出

10、此要求,乙方应予恢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管理与使用(一) 在租赁期内,乙方无条件服从甲方关于租赁房屋所在区域的整体规划的要求。(二) 乙方负责维护租赁房屋的日常经营管理秩序,遵守及签署本合同及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与物业租赁相关的其他规定及其他各项管理制度。(三)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政府相关规定,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及与经营有关的许可证、批文、资格证等文件,保证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自觉接受甲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及管理。(四) 乙方保证遵守关于保护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生产、销售、宣传、展示

11、假冒伪劣产品、侵权商品或作出其他侵权或违法行为。因乙方违法经营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五) 自甲方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租赁房屋非主体结构部分及所配备的任何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换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担。租期内,租赁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毁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乙方逾期未修复的,甲方有权自行予以修复,并从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前述费用的,甲方有权另行向乙方追讨,并有权要求乙方补足缴纳履约保证金。如乙方逾期未修复致使甲方发生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六) 乙方在租赁房屋期间须重视安全工作,注意防火,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

12、易爆物品,如出现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责任及由此导致的甲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七) 乙方应购买租赁房屋、工作人员、财产、货物相关的人身、财产保7险。如未购买保险或超出保险赔偿范围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八)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转让、与第三方合作经营,不得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也不得以租赁房屋及相应承租权利作为担保。乙方根据甲方要求缴纳过户费的,甲方可以书面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第八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一) 甲方1.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经营所需的必要电源、水源等接驳。因租赁房屋电力、自来水、燃气等公共管理服

13、务机构的原因导致公用事业供应的失效、故障、暂停,导致乙方或第三人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但甲方应尽力协调水电气供应恢复正常。2. 租赁期内,甲方有权出售租赁房屋。但甲方出售租赁房屋给其关联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该出售不影响乙方的承租。乙方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未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表示其决定购买该租赁房屋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乙方在此同意:若甲方将租赁房屋所有权转让给甲方关联公司,则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3. 甲方有权将本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二) 乙方1. 乙方经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债权债务、劳动争议、税务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2.

14、 乙方若需使用租赁房屋的任何位置或用地红线范围做广告使用的,应当与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并支付相关广告位费用。3.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各项工作,按期向甲方报送乙方财务报表、产品开发进展情况等有关资料,重大事项、接待活动等及时向甲方通报。4. 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5. 乙方特别承诺:不因租赁房屋的消防等报建报批验收手续尚不完善而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同意在甲方完善该等手续后才使用租赁房屋,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还有权解除本合同。6. 乙方引进到租赁房屋的项目应事先经甲方审批通过,否则甲方有权解除8本合同。第九条 违约责任(一) 非因公共管理

15、服务机构的原因,甲方怠于履行租赁房屋主体结构的维修义务,致使租赁房屋不符合使用条件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剩余租期对应租金总额 10%的违约金。(二) 因该房屋权属问题而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剩余租期对应租金总额 10%的违约金。(三) 甲方不得在本合同签订之后,租赁房屋交付之前另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该房屋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第一年租金(按【】元/平方米/月计算)总额 10 %的违约金。(四) 租赁期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剩余

16、租期对应租金总额 10 %的违约金。(五)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履约保证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赔偿金、空调费、水电、通讯费,除补交所欠的各种费用外,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款项 5的违约金。(六) 乙方在无法律或者本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形下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将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总额 10 %的违约金。但若乙方提前 3 个月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后,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将只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赔偿金。(七) 乙方从事违法行为,甲方有权将乙方送交执法部门追究乙方行政、刑事责任,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

17、回所受一切损失。(八)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甲方除呈报有关部门追究乙方责任外,乙方应赔偿甲方及租赁房屋所在写字楼其他承租主体或经营者的一切损失。(九)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承诺、保证的,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支付与 3 个月租金(按【】元/平方米/ 月计算)等额款项作为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不足弥补以由此导致的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十) 本合同约定的由于乙方违约或侵权而给甲方及租赁房屋所在写字楼9其他承租主体或经营者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有关追讨损失赔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第

18、十条 合同解除及终止(一) 乙方有下列严重违约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无条件将租赁房屋收回,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一切款项并向乙方追缴欠缴应付款项,并有权按剩余租期对应的租金总额 1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尚有未弥补的损失的,乙方还应该赔偿该等损失:1. 乙方逾期超过 10 个工作日未支付或未补足履约保证金的或逾期超过 30日未支付本合同约定其他应付款项的或乙方所欠应付款项总额超过履约保证金的。2.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转租、分租、转让、与第三方合作经营的。3.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改造或装修的。4. 乙方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非法经

19、营活动,被有关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5. 乙方未具备相应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或其他资质条件,受到政府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暂扣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或因此连累甲方,导致甲方受到政府部门处罚,造成甲方损失的。6.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7.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将其公司注册地址迁至租赁房屋所在地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点的。8. 乙方违反合同其他约定,经甲方要求整改或被政府部门要求整改,但在限期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9.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二) 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以终止本合同:1. 另一方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

20、件无法履行其义务长达 壹 个月以上或更长时间。2. 另一方发生破产 、解散或类似情形 的。3. 由于政府部门的任何法令、征收致使本合同的执行已在任何重要方面失10去实际的可行性。(三) 各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四) 租期届满,不再续约的,本合同终止。(五)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无条件腾空、搬出租赁房屋。如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三天不腾空、搬出的,乙方已交纳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一切款项概不退回,租赁房屋内的货物、物品视为抛弃物,甲方有权处置,由此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发生的清洁、保管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腾空、搬出租赁房屋的,自本合同终止日次日起,乙方还应按 元/ 平方米/日的租金价格

21、的两倍向甲方支付占用费,另甲方有权采取中断水、电供应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延误甲方重新招租的,乙方须加倍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第十一条 续租(一) 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合同租期结束三十天前提出书面申请,相关方另行协商签订租赁合同;如在本合同期满三十天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相关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甲方可就租赁房屋另行招商。甲方按照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退还履约保证金。(二) 续租的租金由相关方根据届时市场价格重新商定。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一) 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火灾、战争、暴乱及其他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遭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即一般不超过 24 小时)将相应情况用书面通知对方,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文件可由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地区的公证部门出具。(二) 因规划要求、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修改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三) 根据不可抗力事由对履行本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免除本合同的履行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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