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三、技术标合格性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 : 评委编号: 序号 项 目 评审标准 评审结 果 原因说 明先进、可行基本可行 合 格1 施工方案不 可 行 不合格合 理基本合理 合 格2 施工进度计划 及保证措施不 合 理 不合格合 理基本合理 合 格3 能作出平面布置的 平面布置不 合 理 不合格可 靠基本可靠 合 格4 保证质量措施不 可 靠 不合格可 靠基本可靠 合 格5 保证安全措施不 可 靠 不合格完 善基本完善 合 格6对交通有影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组织措施不 合 理 不合格完 善基本完善 合 格7 文明施工现场措施不 合 理 不合格合 理基本合理 合 格8 劳动力安排计划不 合
2、理 不合格合 理基本合理 合 格9 主要材料、构件 用量计划不 合 理 不合格合 理基本合理 合 格10 主要机具使用 安排不 合 理 不合格说明:1、技术标中应当具有的项目缺项的,该项目为不合格。2、序号第 1、2、3、4、5、6 项为保证项目,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及以上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者,其技术标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第 7、8、9、10 项为一般项目,一般项目中有二项及以上评审结果为不合格者,其技术标评审结论为不合格。3、不能作出平面布置的对第 3 项不作评审。4、房屋建筑工程和对交通没有影响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对第 6 项不作评审。5、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合格的为合格的技术标,否则为不合格的技术标。6、技术标不合格的投标人,不能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