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西理审2012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审计署、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法律、规章规定,以及西安理工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西理审2012 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以各种资金列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扩建、改建、维修和装饰等工程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章,对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
2、决算的全过程,建设资金使用、收支真实、合法以及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不论建设资金性质、筹措渠道,都必须接受审计监督。第五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应实施全过程审计。也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分阶段和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和权衡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四)加强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承办单位、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第七条 基建、修
3、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1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资金是否落实,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来源是否合法、合规。3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规模、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要求相符,编制或调整的工程概(预)算是否经过审批。4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要求履行招投标程序,手续是否完备。5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所涉及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各项合同、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合法,质量、工期、取费标准、付款方式、奖罚、质保、责任、义务、权利等约定是否全面、合规。第八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1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
4、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2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方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3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采购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第九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1工程项目甲供或需要认质认价确认
5、的材料、设备等物资,凡单项采购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审计处参与考察、招标、洽谈等全过程。2工程项目竣工,审计处参与项目承办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全过程。第十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办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须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1招、投标文件;2招标会议纪要;3中标通知书;4工程合同或协议书;5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及施工现场签证;6施工图、竣工图;7竣工验收纪要;8甲供材、甲分包项目清单及其合同、招、投标文件等;9甲方认质认价单;10施工单位结算书和经施工单位确认的监理单位、项目承办单位结算审核书(含电子版本);11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它资料。(二)审计的主要
6、内容: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2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符合要求;3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4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5费用计取是否规范;6甩项工程是否调减。审计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或批准手续: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施工用料发生变化;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计划外工程项目。第十一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一) 办理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须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设计、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
7、件; 2.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竣工图、工程量计算书、工程变更签证资料、隐蔽工程资料); 3.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4.其它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被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1.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2.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3.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4.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
8、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5.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第十二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规模的具体情况,按照西安理工大学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管理办法(西理审20071号)的规定,采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方式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上级部门对国家及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另有特别要求的,按上级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重大、重要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向校领导报送审计报告。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资料。第十五条审计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及审计管理权限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未经审计审核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结算工程款项。第十六条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损害学校权益、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审计处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理工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审计办法(西理审字1996第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