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行政法,第一节,一、行政复议 选择,1.概述: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3.5.1一、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行政复议 选择/简答,2.地位与功能: 行政复议制度是设置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监督与权利救济机制,兼具行政内部监督与相对人权利救济的双重功能。 3.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3)公开原则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3.5.1一、行政复议,第一节,一、行政复议 选择,4.基本
2、制度: (1)一级复议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决定之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行政机关再次申请复议的制度。 (2)书面复议制度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效为6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5.1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设置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监督与权力救济机制,兼具行政内部监督与()的双重功能 A 、行政层级监督 B 、相对人权利救济 C 、行政外部监督 D 、组织权力救济,行政复议制度是设置在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监督与权力救济机制,兼具行政内部监督与()的双重功能 A 、行政层级监督 B 、相对人权利救济 C 、行政外部监督 D 、组织权力救济,我国行政
3、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 A 、15日内 B 、30日内 C 、60日内 D 、90日内,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 A 、15日内 B 、30日内 C 、60日内 D 、90日内,行政复议制度的原则包括 A 、合法原则 B 、公正原则 C 、公开原则 D 、及时原则 E 、便民原则,行政复议制度的原则包括 A 、合法原则 B 、公正原则 C 、公开原则 D 、及时原则 E 、便民原则,第一节,二、
4、监察制度 选择,1.概念: 监察制度是指由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对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的制度。,3.5.2二、监察制度,第一节,二、监察制度 选择,2.监察机关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监督、调査、处置职责: 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
5、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3.5.2二、监察制度,第一节,二、监察制度 选择,3.权限: (1)调查权 (2)建议权 (3)监督教育权 (4)处分权与问责权 (5)移送权,3.5.2二、监察制度,根据监察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 A 、重要 B 、最高 C 、基础 D 、附属,根据监察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机关 A 、重要 B 、最高 C 、基础 D 、附属,监察机关的权限主要包括 A 、调查权 B 、建议权 C 、监督教育权 D 、处分权与问责权 E 、移送权,监察机关的权限主要包括 A 、调查
6、权 B 、建议权 C 、监督教育权 D 、处分权与问责权 E 、移送权,第四章 刑法,第一节,1.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其后果(以刑罚为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所谓广义刑法,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而狭义刑法,一般而言仅指刑法典。,一、刑法及刑法解释 选择 ,4.1.1刑法及刑法解释,第一节,2.根据作出解释机关不同,可以将对刑法的解释分为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两类。 (1)有权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刑法规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常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立法解释和司法机关(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两高”)作出的司法解释。 (2)学
7、理解释也称非正式解释,主要指未经授权的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刑法作出的解释,这种解释通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刑法及刑法解释 选择 ,4.1.1刑法及刑法解释,第一节,1.任务:我国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任务及基本原则 了解,第一节,2.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刑相适应原则,二、刑法的任
8、务及基本原则 选择,4.1.3刑法的基本原则,狭义的刑法,一般而言仅指() A 、刑法典 B 、单行刑法 C 、附属刑法 D 、双行刑法,4.1.3刑法的基本原则,狭义的刑法,一般而言仅指() A 、刑法典 B 、单行刑法 C 、附属刑法 D 、双行刑法,4.1.3刑法的基本原则,狭义的刑法,一般而言仅指() A 、刑法典 B 、单行刑法 C 、附属刑法 D 、双行刑法,4.1.3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外,还包括( ) A 、有罪推定原则 B 、无罪推定原则 C 、辩控交换原则 D 、罪刑法定原则,4.1.3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除法
9、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外,还包括( ) A 、有罪推定原则 B 、无罪推定原则 C 、辩控交换原则 D 、罪刑法定原则,4.1.3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当原则外,还包括( ) A 、有罪推定原则 B 、无罪推定原则 C 、辩控交换原则 D 、罪刑法定原则,4.1.3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相适应。 A 、刑事权益 B 、刑事义务 C 、刑事责任 D 、形势效力,4.1.3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相适应。 A 、刑事权益 B 、刑
10、事义务 C 、刑事责任 D 、形势效力,4.1.3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 A 、罪行相当 B 、一律平等 C 、保障人权 D 、严格执行,4.1.3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 A 、罪行相当 B 、一律平等 C 、保障人权 D 、严格执行,4.1.3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 、类推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 C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 、权力制约原则 E、 罪刑相当原则,4.1.3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 、类推原则 B 、罪刑法定原则 C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
11、则 D 、权力制约原则 E、 罪刑相当原则,4.1.3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1.空间效力: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适用本法,即“属地管辖原则”。同时,根据第6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应适用我国刑法;另外,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从而得以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犯罪,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三、刑法的效力 选择,4.1.4刑法的效力,第一节,2.时间效力: 原则“从旧兼从轻” 我国 刑法第12条确立了这一原则,是指对一个行为适用刑法时,原则上应适用行为时有效
12、的刑法,即旧法。但当审判时有效的刑法(新法)与旧法不一致时,只有当适用新法更有利于被告人时才适用新法,否则一律适用旧法。,三、刑法的效力 选择,4.1.4刑法的效力,刑法的(),主要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何地对何人适用的问题 A 、时间效力 B 、法定效力 C 、罪责效力 D 、空间效力,刑法的(),主要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何地对何人适用的问题 A 、时间效力 B 、法定效力 C 、罪责效力 D 、空间效力,在刑法的()上,有一个有关溯及力的重要原则“从旧兼从轻” A 、法定效力 B 、罪责效力 C 、时间效力 D 、空间效力,在刑法的()上,有一个有关溯及力的重要原则“从旧兼从轻” A 、法定效力
13、 B 、罪责效力 C 、时间效力 D 、空间效力,第四章 刑法,第一节,一、犯罪论体系 选择,犯罪成立=(客观不法要件+主观责任要件)-犯罪阻却事由,第一节,(1)行为与法益 (2)作为与不作为 (3)对象 (4)结果 (5)因果关系 (6)其他要素,一、犯罪论体系 选择,1.客观不法要件: 客观不法要件也称不法要件,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积极层面的客观不法要件主要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及其他要素。消极层面的客观不法要件主要指犯罪阻却事由。,4.2.1.1客观不法要件,1.常见的犯罪阻却事由主要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等。 (1)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
14、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行为,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 (3)期待可能性:即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如:因儿子被绑架而被迫按照歹徒的要求去炸毁民用设施,则不认为是犯罪,或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不法阻却:虽然形式上与犯罪相似,但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责任阻却:虽然有违法行为,且有社会危害性,但有免
15、责事由,如期待可能性,一、犯罪论体系 选择,4.2.2犯罪阻却事由,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是( ) A 、遗弃罪 B 、故意杀人罪 C 、盗窃罪 D 、放火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是( ) A 、遗弃罪 B 、故意杀人罪 C 、盗窃罪 D 、放火罪,第一节,2.主观责任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A.未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负刑事责任。 C.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D.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5周岁
16、以上也从轻减轻,一、犯罪论体系 选择,4.2.1.2主观责任要件,第一节,2.主观责任要件 (1)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 A.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严加看管和医疗。 B.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因酗酒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聋哑人或盲人犯罪的也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犯罪论体系 选择,4.2.1.2主观责任要件,第一节,2.主观责任要件 (2)故意与过失
17、所谓故意,从认识因素角度看,行为人是明知必然或大概率地发生侵害法益的结果, 分为直接故意(积极追求)和间接故意(放任)。 所谓过失,从认识因素角度看,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或大概率发生的可能性,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一、犯罪论体系 选择,4.2.1 犯罪论体系,4.2.1.2主观责任要件,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 ) A 、不满14周岁 B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 、已满16周岁 D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我国刑法规定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 ) A 、不满14周岁 B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C 、已满16周岁 D 、已满14周
18、岁不满18周岁,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 1510 请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第一节,刑事责任的判断 (1)客观不法要件,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积极层面包括行为、对象、结果、因果关系及其他要素。 消极层面,指是否具备犯罪阻却事由。 (2)主观责任要件 刑事责任年龄及刑事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什么? 答: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责任要件方面
19、,乙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要件,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明知会毒死女儿却未阻止,构成故意。客观不法要件方面,乙虽然没有实施具体的杀人行为,但其作为母亲,负有救助儿子的法定义务,且能够阻止,但并未阻止,而是放任这种可能致儿子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盗窃,想要纵火烧迹。明知楼里有人,纵火可能会把人烧死,却仍纵火。对于烧死人,甲属于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D 、过于自信的过失,甲盗窃,想要纵火烧迹。明知楼里有人,纵火可能会把人烧死,却仍纵火。对于烧死人,甲属于 A 、直接故意 B 、间接故意(主观上想要纵火灭迹,放任了烧死人结果的发生) C 、疏忽大意的过失
20、D 、过于自信的过失 若乙发现甲盗窃,甲想防火烧死甲,则对于烧死人,属于直接故意。,第一节,1.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为犯罪便利准备工具、制造一系列条件,因发生了某超出行为人意志判断范围并中断行为人预备行为的事由致其着手不能的特殊犯罪形态。 了解犯罪预备的要件需从三方面着手: 其一,构造犯罪预备须有行为在先。 其二,犯罪预备限于开始着手犯罪之前。 其三,导致停止的因素应超出行为人的意志范围。,二、犯罪的特殊形态 选择,4.2.3犯罪的特殊形态,第一节,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未遂发生在着手之后,
21、即已然开始着手实施犯罪。 第二,停顿点在未既遂之前。 第三,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完成犯罪。,二、犯罪的特殊形态 选择,4.2.3犯罪的特殊形态,第一节,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从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分析更为直观: 第一,从犯罪中止的时间角度考虑,以实施犯罪行为为界限,中止必须发生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之中,直至产生实害结果。 第二,中止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自发的心理,中断犯罪意图。 第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停止正在实施的犯罪,抑或采取行为积极阻断实害结果的发生。 第四,中止需产生应有效力。,二、犯罪的特殊形态 选择,4.2.
22、3犯罪的特殊形态,第一节,总结: 犯罪预备: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只是准备工具条件 犯罪未遂:已开始犯罪,因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犯罪中止:已开始犯罪,犯罪人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二、犯罪的特殊形态 选择,4.2.3犯罪的特殊形态,下列关于我国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说法错误的是( ) A 、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B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C 、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D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未停顿下来,着手实施犯罪,下列关于我国犯罪预备的构成要件说法错误的是( ) A 、行为人已
23、经进行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B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C 、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D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未停顿下来,着手实施犯罪,某甲因邻居某乙多次调戏其妻,遂欲行报复,并自制土炸弹一枚,准备伺机投入乙的住室,但因无机可乘而未能实施。某甲的行为属于() A 、犯意表示 B 、犯罪预备 C 、犯罪未遂 D 、犯罪中止,某甲因邻居某乙多次调戏其妻,遂欲行报复,并自制土炸弹一枚,准备伺机投入乙的住室,但因无机可乘而未能实施。某甲的行为属于() A 、犯意表示 B 、犯罪预备 C 、犯罪未遂 D 、犯罪中止
24、,张三晚上去偷东西,偷偷进去后发觉是高中同学李四家,于是又偷偷出来。张三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完成,张三晚上去偷东西,偷偷进去后发觉是高中同学李四家,于是又偷偷出来。张三的行为属于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完成,甲欲毒杀乙5岁的儿子来报复乙,甲买来毒药,并带着毒药来到乙家中,不巧,乙的儿子到外婆家去了。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完成,甲欲毒杀乙5岁的儿子来报复乙,甲买来毒药,并带着毒药来到乙家中,不巧,乙的儿子到外婆家去了。甲的行为属于( ) A 、犯罪预备 B
25、 、犯罪未遂 C 、犯罪中止 D 、犯罪完成,第一节,1.概念与成立条件: (1)共同犯罪定义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参与犯罪达到二人以上并且对犯罪结果有共同故意,实施了一定的共同行为,此处不考虑行为人的共同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也不要求构成相同罪名。 (2)共同犯罪须满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共同行为三个要件方可成立。共同行为表现为实行、教唆、帮助、共谋、组织等客观行为。,三、共同犯罪 选择,4.2.4共同犯罪,第一节,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1)正犯与共犯:按照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正犯即实行犯 (2)主犯与从犯:按照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 (3)身份犯:利用职务身份便利犯罪,三、共
26、同犯罪 选择,4.2.4 共同犯罪,4.2.4共同犯罪,第一节,3.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共犯的既遂:一人既遂,全体既遂 (2)中止情形:全部中止 (3)教唆犯、帮助犯等共犯的未完成形态:以实行犯为主 (4)共犯关系的脱离,三、共同犯罪 选择,4.2.4 共同犯罪,4.2.4共同犯罪,共犯关系的脱离指起次要作用的共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后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在根本上割断已实施之行为与产生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链,使前行为与结果不具备因果关系 A 、帮助犯 B 、实行犯 C 、教唆犯 D 、主犯,共犯关系的脱离指起次要作用的共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后脱离共同犯罪关系,在根本上割断已实施之行为与
27、产生最终结果之间的因果链,使前行为与结果不具备因果关系 A 、帮助犯 B 、实行犯 C 、教唆犯 D 、主犯,下列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说法错误的是() A 、二人以上 B 、三人以上 C 、共同故意 D 、共同行为,下列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说法错误的是() A 、二人以上 B 、三人以上 C 、共同故意 D 、共同行为,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次可将罪犯分为() A 、正犯与共犯 B 、主犯和从犯 C 、共犯与身份 D 、主犯与身份,以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次可将罪犯分为() A 、正犯与共犯 B 、主犯和从犯 C 、共犯与身份 D 、主犯与身份,概念区分:从轻处罚:比如某个量刑幅度为3-10年,根据从轻情节适用低线判3年就是从轻。 减轻处罚:比如某罪有2个量刑幅度,一个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则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犯的行为本来应当适用第2个量刑幅度,但是由于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因此适用第1个量刑幅度,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此为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