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流程图 监督电话:4338898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经局领导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本局在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法制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被申请人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监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口头申请)依法将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制作复议决定书,并加盖本局印章法制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法制机构接受申请、登记、进行受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