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九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本章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了解立法思想,掌握主要立法活动 二、掌握主要的刑事法律制度 三、掌握主要的民事法律制度 四、掌握主要的司法制度,本章主要知识点: 1.大清律例、例 2. 发遣、充军、立决、监候 3. 典权、兼祧 4.宗人府、理藩院、臬司、幕友胥吏、秋审、朝审,一、立法思想与概况(一)立法思想 1.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2. “以德化民,以刑辅治” 顺治 3. “宽严之用,因乎其时” 雍正 雍正时期重刑“刑罚世轻世重” 强盗同居父兄伯叔与弟,其知情而又分赃者,如强盗问拟斩决,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问拟发遣,亦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其虽经得财,而实系不
2、知情者,照本犯之罪减二等发落。父兄不能禁约子弟为盗者,杖一百。 雍正七年制定,(二)清朝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 大清律集解附例 顺治年间 大清律集解 雍正五年 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 特点:1. 篇章结构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分为7篇、30门、436条 2. 以例附律,附例1049条,律例合编 3. 一般不对清律正文做改动,只对例加以修订,使例的数量不断增加。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2. 例的纂修 清朝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清代的例可分为条例、则例、事例、成例。 条例:专指刑事单行法规,大部分编入大清律例 则例:指某一行政部门或某项专门事务方面的单行法规汇编。刑部现行则例、钦定户部则例、钦定礼部则例
3、、钦定工部则例 事例:皇帝的“上谕”或经皇帝批准的政府部门提出的建议,不具永久性、普遍性效力。 成例:经过整理编定的事例,是一项单行法规。 评价:例的地位,3. 会典 五朝会典 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光绪朝清会典事例最完整,编纂在后,补充了前四朝自道光以后7080年间行政制度的因革损益和嬗变情况,终成一代300年间政治制度全面、系统而较详备的一部官制史资料书。4. 少数民族法规 尤其是清朝制定了大量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制度,如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回疆则例、西藏通制等。,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变化 1.笞杖折杖 康熙年间,笞杖折杖,首先,将行刑工具由
4、小竹杖、大竹杖改为竹板;其次行刑次数以四折十,减去不够五的零数。笞刑变为杖四板、五板、十板、十五板、二十板;杖刑变为杖二十板、二十五板、三十板、三十五板、四十板。 2. 流刑适用制度化,乾隆年间刑部编定了三流道里表,将某省某府属流犯,按照里数不同,应发往何省何府属安置,计算里程,限定地点,逐省逐府,具体载明。 2. 充军 清朝的充军刑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服苦役,重于一般的流刑。它分为附近充军(2000里)、边卫充军(2500里)、边远充军(3000里)、极边充军(4000里)、烟瘴充军(4000里)五个等级。因此,又称为“五军”。清朝的充军刑只罚及犯罪者个人,也不像明代终身充军与永远充军那样
5、区分。,3. 发遣 创设于清朝,是将罪犯发配至边疆地区给驻防八旗官兵当差为奴的刑罚。发遣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4. 死刑 斩、绞两等,还有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 清朝开始分立决和监候两种。 立决适用于重大犯罪,一经皇帝批准,即立即执行,所以又称决不待时。 监候适用于罪行相对较轻的犯人,一般是留待秋后,经秋审大典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因此罪犯就有免死的机会。,5.“刺字”刑的广泛适用 清初“刺字”刑只适用于少数几种犯罪。例如对盗窃犯附加刺字刑,以预防犯罪人再犯;对“逃人”附加刺字刑,以方便侦缉、追捕。后来刺字之法适用范围愈加广泛,又有刺缘坐、刺凶犯、刺逃军逃流、刺外迁改遣改发等。刺字的方式也趋
6、于规范化:刺字的部位,初犯先刺右臂,再犯刺左臂,更犯刺右面、左面;刺字的内容有刺事由、刺管束地方,并分刺满汉两种文字。,6. 满汉异罚案例 提督咨送:孙得禄吸食鸦片烟,不将贩卖之人供出,按例应杖一百,徒三年,系旗人,止折枷号四十日,较之食烟本罪应枷号两个月者转轻,应再酌加枷号一个月,以诏平允。道光十二年贵州司案 续增刑案汇览卷四,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依大清律例,满人在触犯律例时,在刑罚的适用上拥有特权。即可以不用像汉人那样依法决罚,他们可以享有“减等”、“换刑”的特权;犯轻罪时可不处以笞、杖刑,而处以鞭刑;犯较重罪时,徒刑、流刑、充军、发遣可按罪行轻重折换为枷号。 旗人特权:政治(分族官缺)
7、司法(司法机关、刑罚特权)、 经济(禁止旗民交产),(二)加重对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案例一:庄廷鑨明史案 浙江乌程(今湖州市)南浔镇 富户庄廷鑨,因病眼盲,买得邻居明朝天启大学士朱国桢的明史遗稿列朝诸臣传,延揽江南一带有志于纂修明史的名士茅元铭、吴之铭、吴之熔等十八人编辑为明史辑略,并增补了明末天启、崇祯两代史事,书中仍奉尊明朝年号,不承认清朝的正统。顺治十二年(1655)庄廷鑨病死。顺治十七年冬(1660年)其父庄允诚出资将书刊印,署名庄廷鑨总纂,题茅元铭、吴之铭、吴之熔等十八人于其上 。,顺治十八年(1661年),罢官的归安知县吴之荣向杭州将军松魁告发庄廷鑨,巡抚朱昌祚令督学胡尚衡查处。
8、庄允诚将书中犯忌讳之处删除后重新刊印。吴之荣携带购得初刊本赴京告发。辅政大臣鳌拜责令刑部侍郎到湖州彻查,并严厉处置涉案的相关人士。庄允城被逮入京,死于狱中。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庄廷鑨明史案正式结案,此案先后因此狱牵连千余人,被杀者达70余人,被充军边疆者达几百人。庄廷鑨被开棺焚尸,全族获罪诛。,庄廷鑨之弟庄廷钺、李令皙、茅元铭、蒋麟征、张寯、韦元介、潘柽章、吴炎、吴之镕、吴之铭等十四人凌迟处死。 刻字工汤达甫、印刷工李祥甫,书店老板王云蛟、陆德儒处斩。 吴之荣对南浔富人朱佑明怀恨在心,诬告“朱氏原稿”即朱佑明本人。朱佑明及其子朱念绍、朱彦绍、朱克绍和侄子朱绎先后被斩杀,妻子徐氏吞金自尽;
9、 湖州府学教授赵君宋以“私藏逆书久不上缴”罪名被处斩。,杭州将军松奎,浙江巡抚朱昌祚以下所有官员,革职查办,浙江学政胡尚衡、松江提督梁化凤、守道张武烈等人以重金行贿得免。告发者吴之荣得到庄允城、朱佑明两家大量财产。 案例二:吕留良案,吕留良(1629-1683),浙江崇德县(今桐乡市)人。明亡后曾参加抗清战斗。康熙时,被荐博学鸿词科,拒不接受。居家授徒,后削发为僧,著书立说。 曾静(1679-1735),湖南郴州永兴县人,应试不第,授徒为业。偶然得读吕留良著作,激发反清思想。雍正六年(1728年)九月曾静派张熙投书川陕总督岳钟琪,书中列举雍正帝罪状,称岳钟琪为岳飞后裔,当“乘时反叛,为宋明复仇
10、。,“岳钟琪拘留刑讯,究问指使之人,张熙甘死不吐。岳钟琪置之密室,许以迎聘伊师,佯与设誓,张熙始将曾静供出。” 岳钟琪即具折上奏,雍正帝派人到湖南拘讯曾静,亲自审问,曾静供认不讳。雍正又根据曾静、张熙口供,命令浙江总督李卫搜查吕留良、严鸿逵、沈在宽家各家书籍,连同案内有关人员押解进京。 曾静在长沙和北京受审时,生活上受到破格优待,承审官杭奕禄等还对他百般“开导”,雍正还将“朱批岳锤琪奏折谕旨数十件”等大量文件,让曾静“跪读。”曾静于是痛哭流涕:“翻思向之所知所行,直与禽兽无异,狗彘不如,更有何人行堪问,只有愧死无地耳。”,雍正七年九月,雍正帝将与曾静问答之词,编为大义觉迷录,派大员带领曾静到江
11、宁、杭州、苏州等地进行宣讲,对吕留良言论进行批驳揭露。十月,曾静、张熙被免罪释放。 雍正十年,将吕留全部遗著焚毁,留良与其子葆中及鸿逵虽死,俱戮尸枭示,毅中、在宽皆斩决,族人俱诛,孙辈发往宁古塔为奴。黄补庵常自称吕留良私淑弟子,车鼎丰、鼎贲曾刊刻吕氏书籍,孙用克、敬舆等私人藏吕氏书,都遭株连坐罪,死者甚众。 雍正十三年冬(1735),乾隆即位,将曾静、张熙处死。,(二)加重对思想文化方面的专制统治 背景:明末清初的反专制主义的启蒙思潮、反满的民族主义思潮 满清统治者在思想文化领域中相应对策: 一方面,清统治者尊崇孔孟之道,将程朱理学作为“正学”,把其它与儒家正统学说相背离的理论都作为“异端”。
12、乾隆皇帝编修四库全书的文化专制 另一方面,大兴文字狱。对知识分子著述立说中的文字进行附会苛责、演绎犯罪、任意罗致罪名,以此达到铲除异端,震慑知识界的目的。其特点有三:,1.打击的对象都是具有启蒙思想和反满民族意识的知识分子。 2. 文字狱在大清律例中并无正条,在定罪量刑时比附“谋反”、“谋大逆”罪条来处断。作为两罪的类推适用,不仅对犯罪人本人处刑畸重,且株连极广。 3. 文字狱是因皇帝的猜忌之心而起,极易造成冤案。,三、民事制度的发展 (一)典权制度的发展 中国的典权在唐宋时期就已基本形成制度体系,到明朝被载入律、例之中。清代在典权的发展上以条例和户部则例的形式进一步丰富了典权制度的内容,使之
13、更为完备: 1. 大清律例明确规定了“典”的定义:“以价易出,约限回赎,曰典”,属于用益物权 2. 对典与卖作了法律区别。典契,必须在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卖契,必须在契内注明“永不回赎”字样。,3. 规定出典人回赎期限。汉民、旗民内部典当田产回赎期限为十年,旗人将田产出典给汉民的回赎期限为二十年。逾期不赎的,承典人可以投税过户取得出典物的所有权。 4. 如出典物的价值高出典价的,承典人要向出典人补偿差价部分。(找贴权) 5.明确承典人在典权存续期内的责任。如果承典人故意或过失损毁出典物时,承典人要负赔偿之责;如果因不可抗力致使出典物损毁的,承典人不负赔偿之责。 典妻,(二)贱民与雇工人的法律
14、地位 雍正以后,清廷下令开豁山西、陕西的“乐户”和绍兴府的“惰民”为良民。 清朝的雇工人,主要是指自己失去土地,受雇于他人,从事家内劳动的人,雇工人与雇主之间,存在着一种人身依附关系。 清朝中期以后,雇工人条款的适用范围有所缩小,雇工与雇主在法律上已取得了形式上的平等地位,一般雇工人与雇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较为松弛,类似于佃户与地主之间的关系。,(三)立嗣制度的完善 大清律例之例沿袭明代,又有所增加 1. “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如族中希图财产,勒令承继,或怂恿择继,以致涉讼者,地方官立即惩治,仍将所择贤爱之人,断令立继。” 2. 得为立继之人
15、:“其有子婚而故,妇能孀守,已聘未娶,媳能以女身守志,及已婚而故,妇虽未能孀守,但所故之人业已成立,或子虽未娶而因出兵阵亡者,俱应为其子立后。”,3. 应为立继而无可继之人者,“虚名待继”:“(接前)若支属内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子立后之人,而其父又无别子者,应为其父立继,待生孙,以嗣应为立后之子。” 4. 不应为未婚之子立后(除未娶出兵阵亡者+ 5): “其寻常夭亡未婚之人不得概为立后。” 5. “其独子夭亡而族中实无昭穆相当,可为其父立继者,亦准为未婚之子立继。 ” 6. 兼祧: “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周亲,两相情愿者,取具合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 。” 大清律例所附之一例 为什么
16、会如此重视立嫡、立嗣?,身份继承的种类: 1). 宗祧继承 祭祀 “宗”指近世祖先之庙,“祧”指远世祖先之庙,宗祧继承就是以祭祀祖先为目的男系宗统的继承。 “血食” “神不歆(xin1 受香火)非类,民不祀非族” “厉鬼”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2). 封爵继承 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3)皇位继承 除清代秘密建储外 殷商兄终弟及,西周父死子继且嫡长,延续到明朝 “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春秋公羊传 用嫡长,舍贤能,为什么?,“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任人者争。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之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
17、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弊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后取重,挚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宰相制度 明夷待访录,古者不传子而传贤,其视天子之位,去留犹夫宰相也。其后天子传子,宰相不传子,天子之子不皆贤,尚赖宰相传贤足相补救,则天子亦不失传贤之意。宰相既罢,天子之子一不贤,更无与为贤者矣,不亦并传子之意而失者乎! 明夷待访录置相李世民的难题: 嫡长子李承乾(长子)、庶子李恪(三子)、嫡次子李泰(四子)、嫡三子李治(九子) 清代秘密建储制度 定与贤的问题,四、司
18、法制度(一)司法机构 1.中央 (1)刑部 清朝刑部仍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但其权力远大于明代,而且组织机构也大为扩展,包括十七清吏司、司务厅、秋审厅、提审厅和律例馆,实际权限包括:,一、行使中央最高审判权: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 二、司法行政权,如录囚、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 三、立法修订方面的职权,如律例馆的律例修订事宜 (2)大理寺 清朝时的大理寺与明朝一样,仍为复核机关,但地位下降,主要职责仅为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同时参与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 。,(3)都察院 清朝沿袭明制,仍称都察院,但其监
19、察职能却弱于明朝。 (4)其他司法机构 a. 理藩院 少数民族事务的最高权力机关 职责:处理蒙古事务少数民族地区的事务、部分外交事务,如与俄国交涉事务。 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另成立总理衙门,外交事务始改归总理衙门。光绪三十八年(1906)理藩院改为理藩部。 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法规定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其中专设理刑司负责对各少数民族地区重大案件的审判。,b. 宗人府 皇族宗室事务 是中国古代管理皇族宗室事务的机构, 相应地成为掌管皇室贵族诉讼的司法审判机构。 皇族宗室诉讼的处理方式: 顺治康熙时期,宗人府有权独自审理宗室觉罗案件,乾隆以后须会同刑部或户部审理。 a. 人命斗殴案件
20、,若宗室有犯,宗人府会刑部审理。觉罗有犯,刑部会宗人府审理。 b. 户婚、田土案件,若宗室有犯,宗人府会户部审理。觉罗有犯,户部会宗人府审理。,特权: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满日开释。屡犯军、流,发盛京、吉林、黑龙江等处圈禁;死刑,宗人府进黄册。 后世的变化 雍正六年,雍正帝谕八议之不可为训。 乾隆四十三年,以宗室与常人同为共犯罪之人,而刑 罚轻重悬殊,未为公当,欲所爱而适以害之,命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其曾系黄、红腰带与否,竟不必论”(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 808。)。,嘉庆二十四年(1819),谕“嗣后宗室犯 事到案,无论承审者为何官,
21、俱先将该宗室摘去顶带,与平民一体长跪听审”。(清仁宗实录卷 358。) 道光五年(1825),钦定例规定:嗣后宗室不安本分而犯笞、杖、军、流、徒等罪,即照科条分别枷责实发,于人命案,“先行革去宗室,照平人一律 问以拟斩、绞,分别实、缓”。 清宣宗实录卷 86。 宗室、觉罗的身份犯人,其优待范围逐渐萎 缩,减刑节级日趋压缩。,2.地方司法机构 县、府、省 + 督抚 清朝在每省设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别称“藩司(台)”和“臬司(台)”。 按察使司为专职司法机构, “按察使掌振扬风纪,澄清吏治。所至录囚徒,勘辞状,大者会藩司议,以听于部、院三年大比充监试官,大计(按:指考察京外官员)充考察官,秋审充主
22、稿官”。(清史稿职官三)全国共设按察使18人。 藩司掌一省之治,遇重大案件议,与按察使司共议。 另外,不同于明朝的是,清朝在省级布、按之上还有总督或巡抚,在布、按之下还有二司派出的道员(台),巡查地方。,3. 幕友与胥吏清代 清代史学家邵晋涵曾言, “今之吏治,三种人为之,官拥虚声而已。三种人者,幕宾、书吏、长随。” 幕友,是指活跃在地方各级政府中的幕僚,幕友以通晓刑名律例、钱粮会计、文书案牍等知识服务于官府 。非国家官吏,而是官员私人聘请的宾客和师友。以布衣入幕府,与长官是宾友关系,不是僚属关系,来去自由,只接受主人的赠与和酬谢,而不享有国家俸禄。 清代名幕汪辉祖,士人不得以身出治,而佐人为
23、治,势非得已故佐治以尽心为本。心尽于事必竭所知所能,权宜重轻,顾此虑彼,挽救其巳著,消弭于未然 佐治药言尽心,所著学治臆谈、佐治药言、病榻梦痕录,为其心得,行世甚广 , 颇为流传。,尽言二字,益难言之。公事公言,其可以理争者,言犹易尽,彼方欲济其私,而吾持之以公,鲜有不龃龉j y者,故委蛇从事之人劝曰:匠作主人模或且从而利导之;曰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也。曙乎!是何言哉!颠而不持,焉用彼相,利虽足以惑人,非甚尽暗,岂尽迷于局中。果能据理斟情,反复于事之当然及所以之故,扶利害而强诤之,未有不惊然悟者。且宾之与主,非有势分之临也。合则留,吾固无负于人,不合则去,吾目无疚于巴。 佐治药言不合则去,吏即胥
24、吏,指的是在各级衙门中办理刑名事务的文案人员。在清朝的政治生活中,胥吏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 职责:胥吏操纵着衙门的事政,管理具体事务,执行官府的决定,主办司法事务的刑名胥吏其职责主要是开庭的准备和录供、勘验、办理文牍、收贮档案等项工作。“三班衙役”的说法。 身份:是各级衙门的职员,但不是官,没有品秩。 幕友、胥吏的负面效应,(二)审级管辖制度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发生于清同治十二(1873)年十月。前后三年,历经九次审理,终于真相大白。 杨乃武,清朝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出生于浙江余杭县余杭镇。同治十二考中举人。 小白菜,浙江余杭县人,本名毕秀姑,因生得白皙秀丽,喜穿白衣绿裤
25、,人称“小白菜”。因嫁给葛品连为妻,称葛毕氏。同治十一年(1872年)葛品连与新婚妻子葛毕氏租住杨乃武的房屋。此间,葛品连在杨家打工,小白菜与杨乃武亦有接触,杨乃武教葛毕氏读书识字。,葛品连怀疑小白菜与杨乃武之间有奸情,并告诉了其母。第二年(1873年)六月,葛家搬至亲属王心培家隔壁居住。 同年(1873年)十月初七,葛品连发病,时冷时热。初九,病情加重,医治无效死亡。葛母怀疑儿子是中毒致死,于是便以死因不明、恳求检验为名,请地保王淋到县衙代为告状。,余杭县知县刘锡彤接诉状后,带县衙仵作沈祥前往验尸。沈祥用银针插入咽喉,银针呈淡青黑色。按当时的规定,尸检所用银针事先必须用皂角水擦洗。而沈没有擦
26、洗。沈祥便报称“服毒身死”。刘锡彤当场将小白菜带回县衙审问。 在连续两天严刑逼供下,小白菜招认以前曾与杨乃武通奸,杨乃武于十月初五那天买砒霜给她,谋害了亲夫。刘锡彤接着传杨乃武到庭对质,杨拒不承认。 十二日,刘锡彤认为案情已明,即以杨、毕通奸并通谋毒杀葛品连申报杭州府定罪。,十月二十日,杭州知府陈鲁开庭审理杨乃武、小白菜案。杨乃武害怕受刑屈招,并称 “初三日假称毒鼠,买得钱宝生药店内红砒霜四十枚铜钱,交给葛毕氏”。十月二十七,杭州府将案件退回余杭县补查砒霜出处。刘结案心切,便诱使爱仁堂店主钱坦作了伪证。杭州知府陈鲁认为全案事实已清,判决“杨乃武斩立决,葛毕氏凌迟处死”,上报浙江按察使署。 十一
27、月初六,三审开始。浙江按察使蒯贺孙审阅了杭州府的结案报告后,同意前两审的意见。案件呈报浙江巡抚衙门,草率结案。,浙江巡抚杨昌浚派候补知县郑锡皋到余杭县秘密调查。郑锡皋以“没有冤枉,没有失实”向杨汇报。杨昌浚根据陈鲁的结案报告上报刑部。 同治十三年(1874)四月,第五审由刑部开始审理。这时,杨乃武的姐姐叶杨氏到刑部和都察院上访申冤。这样,刑部将案件又发回浙江重审。巡抚杨昌浚仍让原审官员复审,知府陈鲁仍旧照原结案报告内容结案上报。,同年九月,叶杨氏到京城步军统领衙门继续告状。终于得到皇上御批:将本案交杨昌浚督同按察使严加审讯,并委派湖州知府锡光等详细审问。审讯中,杨乃武、小白菜均推翻原供词,所以
28、没能审结。 光绪元年(1875年)四月,给事中王书瑞向皇上奏报:浙江高级官员复审案件任意顾从私情有心欺罔。同时,由朝廷派到浙江私访的御史王昕查得爱仁堂并无卖砒霜之事,要求朝廷派大员到浙江复审此案。慈禧太后即令刚简放浙江学政的礼部侍郎胡瑞澜就近提审。,胡瑞澜委派宁波知府边保诚、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随同审理。这些官吏仍刑讯逼供,致杨乃武双腿夹折,毕秀姑四指尽被拶(z,压紧)断。杨乃武仍满口喊冤,不肯承招,毕秀姑受不了极刑,又再次诬供杨乃武指使她杀人。胡瑞澜认为“案经反复推究,供词佥同,并无滥刑逼供之事,即照本律科断,杨乃武斩立决,葛毕氏凌迟处死”。 同年十二月,浙江绅士汪树屏等以
29、“复审疑狱有官员间相袒护的事实”联名向都察院控诉。皇上再下圣旨:提交刑部秉公审理。光绪二年(公元1876年)二月,经刑部尚书桑春荣亲自坐堂主审,经刑部审查卷宗,,认真研究,讯问犯人,调查证人,开棺重新验尸,终于查清葛品连系病死而非中毒死亡。震惊朝野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终于终结,杨乃武与毕秀姑蒙冤三年多终于出狱。 办理此案的大小官员以及做伪证的证人全部受到惩治。验尸人沈祥被杖刑八十,徒刑二年;浙江巡抚杨昌浚、学政胡瑞澜、杭州知府陈鲁、宁波知府边保诚、嘉兴知县罗子森、候补知县顾德恒、龚世潼、郑锡皋均被革职;浙江按察使蒯贺孙因已病故,免予议处;余杭知县刘锡彤被发配黑龙江充军;葛母被杖刑一百,徒刑四
30、年;王心培等证人均被杖刑八十。,五级:县、府、按察司、督抚、中央 逐级审转复核制: 笞杖刑案 + 民案:州县自行审结 徒刑案:州县初审府复审按察司审结上报督抚 军流案:按察司复审督抚审结刑部批复各省执行 死刑案:按察司复审督抚复审刑部核拟大理寺复核-皇帝勾决。 刑事案件的审转复核制度,清朝刑事案件应逐级向上申报,法律术语叫做“审转”。徒刑以上(含徒刑)案件在州县初审后,详报上一审级知府审理复核后,再转报上一审级按察司。如是,每一级都将不属于自己权限的案件主动上报,层层审转,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于是,徒刑至督抚,流刑至刑部,死刑至三法司、皇帝。这就是清代的“逐级审转复核制”。,(
31、三)会审制度 教材202 1.九卿会审 九卿会审是清代重要的会审制度,它从明代的“九卿圆审”发展而来。依清朝规定,凡全国性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组成会审机构共同审理,判决结果奏请皇帝审核批准,2. 秋审 时间、复核的案件范围、处理结果 秋审,是清朝的会审的制度,每年秋天,对地方上被处死刑监候的案犯进行的全国范围的复核,以决定是否执行死刑的制度。每年八月份,在北京天安门前金水桥西,由刑部会同内阁、九卿、詹事、科道及各院寺司监官员会审死刑案件,是为秋谳(yan大典。 3. 朝审 时间、复核的案件范围、处理结果 清朝的会审制度,对京师死
32、刑监侯案件的复核,由刑部会同九卿、詹事、科道进行审理,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 经过秋审和朝审,将在押死囚监候案犯,按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分成四类: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经过秋审和朝审将在押死囚、监候秋审的案犯,按其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分成四类: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情实罪当,经过向皇帝复奏,奉旨勾决,即下令执行死刑。缓决,情罪较轻,下一年再纳入秋审。若干次缓决后即可减等为流刑或发遣。可矜,罪名属实,但情有可原,可免死减等。留养承嗣,死囚之父母老疾,且本人又是单丁(独子)者,可免死,枷责后释放回家奉养父母。 大典之后,刑部领衔向皇帝具题,由皇帝作最后的裁决。奉旨入于情实者,向皇帝复奏,复奏后还要奏请“勾决”,奉旨决者下令处决。,D. 热审 热审是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审理关押在京师各狱的笞杖刑罪囚的审判制度。永乐二年开始在暑热天减、遣轻罪,但未成定制。康熙十年,清朝将热审定为制度。由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官员审理。 寒审 如何评价会审制度?,本章主要知识点: 1.大清律例、例 2. 发遣、充军、立决、监候 3. 典权、兼祧 4.宗人府、理藩院、臬司、幕友胥吏、秋审、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