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學 年 度 第 一 學 期 學 生 重 (補 )修 學 分 實 施 辦 法壹 、 依 據 : 依 高 級 中 學 學 生 成 績 考 查 辦 法 本 校 補 充 規 定 第 五 條 第 十 款 。貳 、 參 加 對 象 :一 、 (99)學 年 度 ( 含 ) 以 後 入 學 學 生 中 , 凡 於 二 月 及 七 月 參 加 教 務 處 所 辦 理 之 學期 補 考 不 及 格 者 , 得 申 請 參 加 重 修 或 自 學 輔 導 。二 、 轉 科 或 轉 學 經 抵 免 學 分 後 , 未 修 習 之 科 目 或 學 分 數 不 足 者 , 得 申 請 補 修 。參 、 編 班
2、 原 則 :一 、 開 辦 專 班 : 同 一 學 期 學 科 , 重 修 或 自 學 輔 導 學 生 人 數 十 五 人 ( 含 ) 以 上 , 實習 科 目 十 人 ( 含 ) 以 上 , 得 編 班 教 學 , 每 班 以 不 超 過 五 十 二 人 為 原則 。二 、 隨 班 修 讀 : 補 修 學 生 重 修 學 分 時 , 以 不 衝 堂 為 原 則 , 可 隨 同 低 年 級 同 科 目 之班 級 上 課 。三 、 自 學 輔 導 : 如 無 法 安 排 實 施 編 班 教 學 或 隨 班 重 修 時 , 得 經 教 務 處 安 排 , 協 調老 師 以 彈 性 時 間 , 採
3、行 個 別 或 小 組 授 課 方 式 指 導 同 學 實 施 部 分 時段 自 學 輔 導 。肆、辦理時間:101 年 10 月 06 日起至 102 年 01 月 06 日止,學期中週六、日實施。伍 、 授 課 時 數 :一 、 開 辦 專 班 : 授 課 時 數 均 依 規 定 計 算 。二 、 隨 班 修 讀 : 延 修 學 生 在 學 期 上 課 期 間 , 於 每 週 重 (補 )學 分 時 間 到 校 上 課 , 作 息時 間 及 生 活 教 育 規 範 與 一 般 學 生 同 。三 、 自 學 輔 導 : 教 師 授 課 時 數 以 原 應 授 課 時 數 二 分 之 一 核
4、計 , 惟 該 科 目 重 補 修 人數 實 習 科 目 在 十 人 、 其 他 科 目 在 十 五 人 以 下 者 , 得 酌 予 降 低 授 課時 數 , 其 餘 時 間 則 採 集 中 自 學 輔 導 , 並 由 教 務 處 指 定 專 人 管 理 。陸 、 教 材 內 容 : 以 教 科 書 為 主 , 但 其 教 材 內 容 份 量 得 由 任 課 教 師 作 適 當 之 調 整 。柒 、 師 資 安 排 : 聘 請 校 內 教 師 擔 任 為 原 則 , 必 要 時 得 聘 請 兼 任 教 師 授 課 。捌 、 成 績 考 查 :一 、 重 補 修 學 生 之 期 中 、 期 末
5、考 試 各 舉 行 一 次 , 時 間 由 老 師 自 訂 , 考 試 後 試 卷 請 繳至 註 冊 組 留 存 。二 、 期 中 考 試 佔 30 , 期 末 考 試 佔 30 , 日 常 考 查 佔 40 。玖 、 收 費 規 定 :一 、 重 修 學 分 費 以 學 生 自 行 付 費 為 原 則 , 其 學 分 費 以 每 一 學 分 新 台 幣 肆 佰 捌 拾 元 計 。二 、 重 修 學 分 費 以 支 付 教 師 鐘 點 費 及 教 材 、 講 義 、 行 政 等 費 用 為 主 。 教 材 、 講 義 、行 政 等 費 用 以 不 超 過 收 費 總 額 百 分 之 三 十 為
6、 上 限 。 如 收 費 不 敷 使 用 , 應 以 支付 教 師 任 課 鐘 點 費 為 優 先 。拾 、 學 生 注 意 事 項 :一 、 學 生 提 出 重 補 修 申 請 後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要 求 退 費 或 換 班 。二 、 依 排 定 之 課 表 準 時 上 、 下 課 。 因 故 未 能 到 校 上 課 , 應 辦 理 請 假 手 續 。三 、 無 故 缺 課 三 次 , 取 消 重 修 資 格 。四 、 重 (補 )修 同 學 之 生 活 規 範 , 比 照 學 期 中 規 定 , 獎 懲 列 入 下 學 期 德 行 成 績 核 算 。拾 壹 、 本 實 施 要 點 經 校 務 會 議 通 過 後 實 施 , 修 正 時 亦 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