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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学院数学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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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莆 田 学 院 数 学 学 院数学20168号数学学院关于印发资助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系(部):根据莆田学院资助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订)(莆院人201522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数学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数学学院 2016年3月28日发送:各系(部) 莆田学院数学学院 2016年3月28日印发数学学院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对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力度,规范资助管理,维护教职工和学校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鼓励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对教教职工攻读博士给予资助和奖励

2、。 第三条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人事处均须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其毕业后回校工作,并由校内正式职工作为担保人。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其连续脱岗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者,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第四条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外出学习期间须经所在单位同意,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若因工作需要,须按要求回校完成有关工作任务。第2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程序第5条 签订书面协议承诺毕业后回校工作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教职工(以下简称资助对象)攻读博士学位,学校给予资助:1.教师所学专业符合所在学院(部)学科专业发展方向;2.党政机关和教辅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学专业符合学院(部)学科专业发展方向

3、,毕业后调往相关学院(部)担任专任教师;3.党政机关和教辅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所学专业为现从事岗位需求专业。第六条 资助对象报考攻读博士学位,一般只允许报考定向和委培类别(招生学校仅招收非定向类别考生的除外,仅限教师)。第七条 资助对象报考攻读博士学位前,须填写莆田学院教职工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表(其中专职辅导员填写莆田学院专职辅导员报考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表),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还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审批表当年有效,若当年未能被录取,第二年报考须重新审批。第3章 资助标准第八条 资助对象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学校给予全额报销学费(学制

4、内,下同),按就读院校的校内普通住宿标准凭正式发票报销住宿费(居住非普通宿舍或在就读学校校外自行租房的,按普通住宿标准给予报销,超出部分费用自理),每学年学校给予报销往返路费两趟(按汽车、火车硬卧或动车标准)。学校按文科3万,理、工、医科4万元的标准给予科研启动费(按校内课题申报立项拨付经费),学院从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配套经费。第九条 资助对象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给予如下经济资助:1. 攻读定向和委培类别的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第一年),学校按其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扣除学校代扣代缴部分)的标准发放助学金。学习期间返校工作者,排课给予优先照顾,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工资

5、照常发放,学院根据其完成工作量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并给予报销返路费用。教师返校完成一半以上(含)核定工作量,学院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足部分由学校补贴给学院。2. 攻读非定向类别的博士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按其基本工资(扣除学校代扣代缴部分)的标准发放助学金,由资助对象以借款形式预支。学习期间返校工作者,学校参照攻读定向和委培类别博士研究生的标准发放劳动报酬。第十条 资助对象若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要求至多四年内取得博士学位。若脱产学习超过四年,从第五年起学校不再发放助学金,费用个人自理。第十一条 经批准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资助办法按莆田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

6、二条 资助对象未能取得学位,一切费用自理,学校将视情况研究追回其脱产学习期间的助学金。若因故学习时间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必须事先向人事处提交延期报告,延期期间产生的费用自理。第十三条 资助对象毕业后,应随带博士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到人事处报到。学校在资助对象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和相关学籍材料(人事档案)完整到校后,予以办理相关费用报销手续。第四章 服务年限和违约追究第十四条 资助对象取得博士学位后必须至少为学校服务八年。第十五条 在服务期限内,资助对象要求调离或申请解聘等,必须经学校批准并按如下标准退还学校支付的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学校支付的费用(A)包括:学费、住宿费、旅差费、研究资助费以及

7、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助学金、代缴和配套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保金和社保金等。服务年限违约金:未达到服务年限,违约金每年10000元。总额(M)= A(8-t)/8 + 10000(8-t)t为取得学位后为学校服务的年数。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博士在读期间要求调离或申请解聘等,按上述标准退还学校支付的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第十七条 对于违约且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的资助对象,人事处应冻结其人事关系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同时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莆 田 学 院 数 学 学 院数学201515号数学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系(部):根据莆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莆院人201515号),

8、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数学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数学学院 2015年10月16日发送:各系(部) 莆田学院数学学院 2015年10月16日印发数学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等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单位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福建省和莆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在职在编全体教职工。第二章 请假类别及期限第三条 探亲假1.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一次探亲假30天;2.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给假20天;3.

9、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一次,假期20天。以上天数不包括路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探亲时间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满转正后方能享受探亲假。出境出国探亲者另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四条 婚假教职工结婚享受3天婚假。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的初婚者,给予婚假15天(含双休日)。在外地结婚(不含旅行结婚)的,路程假另加。第五条 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3天假期。到外地奔丧的,路程假另加。第六条 产假1.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婚晚育的第一胎

10、产假 6个月(正值寒暑假期间的请假一般不顺延)。夫妻双方为本校双职工的,可给男方一周的照顾假。2.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假期按医院开出的休假证明规定时间享受。第七条 产前假和哺乳假1.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2.女职工哺育婴儿期间,确有实际困难,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止。第八条 计划生育假1.人工流产:怀孕未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的休假42天;2.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17天;3.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35天;4.中期引产,休假30天;5.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假52天;6.女性输卵管结扎(刀扎),休假21天;7.男性输精管结扎(刀扎),休

11、假7天;8.上节育环休假3天。第九条 病假及工伤假1.经诊断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根据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病假证明酌情给予病假期。2.教职工因公负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须市人事劳动部门认定)。第十条 事假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按排在双休日及寒暑假进行,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一般控制在8个工作日以内。第十一条 学术假学术假是指教师到国内外著名大学和科研机构进行攻读学位、学术交流、合作科研、访学或进修学习的假期。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第十二条 请销假程序1. 请假凡请假者,本人须填写莆田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单,其中请病假、产假

12、、计划生育假和工伤假者,需附交市医保定点医院的诊断书。因公或探亲等事宜在外地患病,必须持有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如遇特殊情况(事故、急诊)不能预先请假者应在事后立即办理补假手续。2. 续假假期已满,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再请假,应再次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或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能续假。事假续假,一般不得超过七天;病假续假,按病假证明规定时间计。3. 销假 请假假期已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应在返校后两天内由本单位兼职考勤人员电话向人事处劳资科销假。无故拖延或不办销假,均按超假论处。4. 教职工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请假、续假、销假手续,如未经请假、准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未经批准续假而超假者,均按旷工论处

13、。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1.请假3天以内的由院长审批;2.请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产前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及超过3天不超过5天的病事假,经院长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负责人审批;3.请哺乳假及超过5天的病事假经院长及人事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4.请学术假按莆田学院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暂行管理办法、莆田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暂行管理办法和莆田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程序办理;5.副处以上行政和党务管理负责人请假,按中共莆田学院委员会关于领导干部请销假规定的通知(莆院党综201320号)执行。以上2、3、4、5点请假属于教学人员的还须报教务处审批,辅导员报学院书记、学生处审

14、批。经各级负责人和校领导审批后的书面请假条,须交由学院办公室保存并报人事处备案。第四章 请假期间待遇第十四条 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及工伤假的教职工,在假期内其工资照发。探亲假的按规定享受往返路费报销待遇。即: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火车卧铺全额报销,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第十五条 产前假及哺乳假期间只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及生活补贴。第十六条 病假期间生活待遇如下:1.一年内病假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照发。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5、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月工作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月工资的70%;工作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在8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2天。除符合出境出国探亲规定外,请事假出境出国的,从出境之日起停发全部工资。第十八条 学术假期间待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请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莆田学

16、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执行。第五章 旷工及有关规定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视为旷工:1.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上班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以及请假逾期不上班又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者;2.借调期满未办续借调手续逾期不上班者;3.公派出国学习或自费出国学习、探亲期满逾期不归或续假未准者;4.国内在职、定向或进修学习期满逾期不归,而无正当理由者;5.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者;6.无正当理由,不上班,找人替班、代课者;7.迟到、早退超出三十分钟以上的,累计六次按一次旷工处理。第二十一条 旷工的处理1.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17、。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天的,学院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等次。3.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莆 田 学 院 数 学 学 院数学20147号数学学院关于加强考勤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系(部):根据莆田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莆院办综20144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数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数学学院 2014年3月1日发送:各系(部) 莆田学院数学学院 2014年3月1日印发数学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为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经学院研究,特制

18、订本办法。一、行政人员、教辅和辅导员考勤办法(一)考勤地点:科学楼一层大厅电子考勤机。(二)考勤时间:实行每天4次签到制度,按照我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上午签到时间740815,签退时间11301230;下午签到时间14101445,签退时间17201820。签到或签退必须在有效时间段进行,有效时间段之外的签到或签退将被系统认定为迟到或早退。(三)考勤纪律1、一天内在规定时间签到和签退共4次视为满勤;一天内既无签到也无签退视为旷工;一天内在规定时间签到或签退1次视为出勤0.25天。2、因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或因公出差等导致无法参加考勤的教职工,需提前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突发临时性情况的教职

19、工必须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制度参照数学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的暂行规定执行。3、对于上班时间因私中途外出的人员,应向学院相关领导请假,否则一经发现按缺勤处理。4、辅导员的考勤保证每天签到签退各一次即可。(四)考勤奖惩1、出满勤者全额发放考勤奖。2、当月考勤记录出现3次以上迟到或早退的,学院负责人应找其谈话,进行教育;出现5次以上迟到或早退的,扣发当月半个月考勤奖;出现7次以上迟到或早退者,除扣发当月全额考勤奖外,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3、每学期旷工累计达到相应天数者,根据莆田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莆院人20132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扣发相应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

20、期旷工累计不足3天者,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期旷工累计3天以上不足5天者,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每学期旷工累计5至10天者,扣发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文件规定,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4、每学期事假累计达到相应天数者,根据莆田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莆院人20132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扣发相应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及责任津贴。每学期事假累计7天以内按实际天数扣发考勤津贴;每学期超过7天但不足15天者,扣发1个月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

21、及责任津贴;每学期超过15天但不足1个月者,扣发2个月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及责任津贴;每学期超过1个月但不足2个月者,扣发3个月的工作量津贴及责任津贴; 每学期超过2个月但不足3个月者,扣发6个月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及责任津贴;每学期累计事假超过3个月者,停发当年考勤津贴、工作量津贴及责任津贴。二、教师考勤办法(一)教师以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会议(包括学校组织的培训、学院的教学例会等)形式进行考勤。(二)出满勤者全额发放考勤奖。(三)缺席一次会议扣50元满勤奖励。(四)无故缺席教学例会3次以上,学院负责人应找其谈话,进行教育;出现5次以上,扣发三个月考勤奖;出现7次以上,除扣发当年全额考勤

22、奖外,当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三、考勤督促与检查(一)办公室负责电子考勤机的日常管理、教职工考勤及数据统计。(二)各系、部应积极配合考勤工作,加强考勤的宣传和教育管理,并负责协调处理本部门教职工在考勤中出现的问题。莆 田 学 院 数 学 学 院数学201516号数学学院关于印发教职工国内进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系(部):根据莆田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管理办法(莆院人201517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数学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数学学院 2015年10月18日发送:各系(部) 莆田学院数学学院 2015年10月18日印发数学学院教职工国内进修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师

23、资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国内进修管理,提高进修培训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进修选派原则第一条 选派人员热爱祖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各项任务。第二条 选派人员符合学院学科建设发展与管理需要,服从学院的进修安排,所学专业与今后从事的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对口。鼓励教职工到重点高校、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科院所属研究所进修。第三条 贯彻按需培训、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在职为主、加强实践、多种形式并举的原则。第二章 进修形式、目的和选派对象第四条 国内访问学者:以培养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24、为主。选派对象条件和要求:(一)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扎实、教学科研能力较强,能胜任主干课程讲授任务,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1-2项课题研究;(二)有明确的科研方向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是学院学术带头人或青年学术骨干的后备力量;(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8周岁;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优秀讲师(任职3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四)副高以下职称教师访学时间原则上为半年,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访学时间可为1年。(五)由上级部门组织选派的选派对象条件和访学时间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第五条 单科进修:主要培养开新课程需要的师资。选派对象为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两年以上的教师。对新开办专业的青年教师

25、或需改变原专业方向的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经院系审批后,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单科进修时间原则上为半年,学成回校后必须承担进修课程的教学任务。第六条 青年教师岗前培训:通过参加省高校师资培训中心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修养、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等四门课程,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对象为从事教学工作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教师。第七条 短期专题研讨班、培训班:为了解学科前沿动态、更新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或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和管理经验,掌握科学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一般选派因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中青年教师和工作两年以上的管理骨干

26、参加。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通过进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第三章 进修申请及管理第九条 申请人本人填写莆田学院教职工进修审批表或莆田学院教职工申请进入校外博士后流动站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副科级以上干部还须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第十条 教职工外出进修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第十一条 教职工进修原则上按计划执行,未经同意,一般不得随意更换进修单位或进修内容以及中止或延长进修时间。确有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擅自中止进修者,或无故不参加进修课程考试者,或在进修期间因从事与进修计

27、划不符的其它活动而导致进修计划未完成者,学校将不予报销进修任何费用,三年内不再安排其进修学习。第十二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要适当兼顾各自教学和管理工作,尽量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同时,应遵守进修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学习机会,认真刻苦学习,努力完成进修任务,并不定期向学院和学校人事处汇报进修情况。第十三条 教职工进修结束后需交书面进修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进修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和进修计划完成情况等。同时将学习成绩、有关证书复印件报送人事处。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如确因进站需要必须调出档案的,学校同意调出。档案调出前,教职工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承诺完成博士后研究后回校工作,并

28、由校内正式职工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在担保期不能办理脱产学习的档案调出、调动或解聘等手续)。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者,在档案调出后,停发所有工资;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工作量年限不减免。第十五条 进修时间达半年以上教职工,原则上三年内不再作为进修选派对象。第四章 进修待遇第十六条 访问学者:(一)培养费:赴985高校、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科院所属研究所访学的,学校给予理工科报销1.5万元/年(费用低于1.5万元的据实报销,下同),文科报销1.2万元/年;赴其他高校和单位访学的,给予理工科报销1.3万元/年,文科报销1万元/年;给予艺术类学科报销2万元/年。超出部分视情况由学院和本人分担。住宿费:学校资助3

29、000元/年(费用低于3000元的据实报销),超出部分视情况由学院和本人分担。旅差费:学校报销往返路费两趟/年(按汽车、火车硬卧或动车标准),期间因教学需要往返路费可由学院报销。(二)获教育部、省教育厅、省福建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资助国内访学的,若出现费用(限培养费、住宿费和旅差费三项)不足的,按学校资助标准补差,超出部分由学院承担。(三)学院给予每年2-3个访学资助名额(含教育部、省公务员局和省教育厅选派人选),各系(部)每年须做好访学教师选派计划。第十七条 单科进修:学校资助进修学费,住宿费和旅差费由所在学院支出,各系(部)每年须做好单科进修教师选派计划。第十八条 教师岗前培训:学校资

30、助培训费和住宿费500元(若有),住宿费不足部分和旅差费由所在学院支出。第十九条 其他各类三个月以内短期进修、培训:由学院选派的培训所需费用由学院支付,个人自主参加原则上由个人课题自主承担。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所需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学院视情况每月给予一定课时补贴。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进修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学校绩效工资方案执行。第五章 服务年限和违约金标准第二十二条 进修时间为半年以上(含半年)人员的服务年限和违约金标准:(一)学成回校后必须至少为学校服务三年。在服务期间,要求辞职、解聘或调离学校的,须向学校缴纳违约金。(二)违约金标准:1.学校或所在单位支出的总费用(A):包括学费、住宿费、

31、旅差费和脱产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等。2.服务年限违约金:没有达到服务年限,违约金每年6000元。违约金总额(M)= A+6000(3-t),其中t为回校服务的年数。莆 田 学 院 数 学 学 院数学201517号数学学院关于印发教师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系(部):根据莆田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莆院人201439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数学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数学学院 2015年10月18日发送:各系(部) 莆田学院数学学院 2015年10月18日印发数学学院教师出国留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拓展教师出国留学平

32、台,吸收国际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促进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强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与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坚持“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方针,有计划、有重点地派遣教学科研好、师德师风优、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骨干教师出国深造,坚持为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服务,坚持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坚持为学校事业发展服务。第三条 出国留学坚持责任共担、效益共享原则,建立合理的约束机制,实行合约管理。第二章 留学类别与留学期限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是指因工作需要,由学

33、校派出并在国外三个月以上的攻读学位、研修和访问学者等。出国留学分四个类别:1.国家公派项目: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的出国留学或其它政府间交换项目资助的出国留学。2.地方公派项目:指由福建省地方政府资助的出国留学。3.学校公派项目:指由学校提供资助的出国留学。4.个人申请项目:指主要由个人自筹留学经费,学校保留公职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助的出国留学。第五条 留学期限分为五种类型:1.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2.博士后:留学期限为3-24个月。3.博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4.硕士研究生(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

34、):留学期限为12-24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的学制为准。5.其他进修:留学期限为1-12个月。第三章 选派条件第六条 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后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2.身心健康,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和讲师以上职称(攻读硕士学位除外)。来校工作原则上满三年,且每年考核均合格以上。3.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有切实可行的研修计划和明确的研究目标。4.应掌握相应国家、地区的语言文字,外语熟练,听、说、读、写能力强,通过相应的外语水平考试,符合派出的外语要求。其中,国家和福建省公派出国人员

35、按国家和福建省有关规定执行。5.申请学校资助的公派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攻读学位的出国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6.优先选派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7.出国留学半年及以上的人员回校后,一般应在校服务三年以上才能再次申请出国留学。8.具体选派条件按所申请项目的要求执行。第四章 选派程序第七条 国家公派、地方公派项目1.人事处公布出国留学有关信息;2.个人申请,学院推荐;3.专家评议;4.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初选;5.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处级以上干部由校党委会议审批);6.上级主管部门审批;7.办理出国手续。第八条 学校公派项目1.人事处公布出国留学有关信息;2.个人申请,学院推

36、荐;3.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商初选;4.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处级以上干部由校党委会议审批);5.办理出国手续。第九条 个人申请项目1.个人申请(须获国外入学通知书或邀请函),学院同意;2.人事处审核;3.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处级以上干部由校党委会议审批);4.办理出国手续。第五章 留学待遇第十条 留学费用1.国家公派项目(1)已获国家批准但外语未达标的人员,如参加国家留学基金委认可的外语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学校资助培训学费、往返一趟旅差费和住宿费。(2)留学人员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按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地方公派项目(1)已获地方批准但外语未达标的人员,如参加所认可的

37、外语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学校资助培训学费。(2)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按地方资助单位下拨经费标准给付。(3)学校资助往返国际旅费一趟。3.学校公派项目(1)学校资助研修学费或培训费(若有),参照国家出国留学人员标准给予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资助往返国际旅费一趟。(2)若公派项目外方合作单位需要派出人员参加国内指定机构的外语培训,学校资助培训学费。4.个人申请项目(1)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攻读第二博士学位人员除外),取得博士学位如期回校后(时限最长四年),学校给予5万元标准包干资助学习生活费用,并资助往返国际旅费一趟。学院视情况适当再给予一定的奖励。(2)以访问

38、学者身份出国的人员,访学结束如期回校后,学校给予5万元/年包干资助学习生活费用,并资助往返国际旅费一趟。(3)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和其他类型进修的人员,所有费用由本人自理。5.教师报考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托福和雅思等公派出国有效外语证书,成绩达到相关公派出国项目合格标准者,按莆田学院关于提升教师英语水平的通知(莆院人20134号)规定给予报销和奖励。如因教学工作需要,学院可报销培训学习期间中途往返路费。6.出国留学人员办理护照及签证手续相关费用由本人自理。7.经批准延长留学期限人员,延期期间在国外的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第十一条 工资待遇1.经批准出国

39、留学人员,若有担保人,学校照常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若无担保人,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暂存,待如期回校后予以补发。2.出国留学人员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暂存,待如期回校后予以补发。第十二条 按期回国的留学人员(含经批准后同意延长并按期回国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视同年度工作考核合格。第十三条 按期回校工作的留学人员,境外留学时间作为工龄连续计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聘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第十四条 出国前管理1.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要到国外知名大学或著名研究机构研修,导师原则上要在本学科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学术水平。2.出国人员出国前,所在单位须

40、确定其出国研修计划和具体目标要求。3.出国人员出国前,须与国家、地方公派项目机构或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4.国家、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标准缴纳回国保证金,学校公派及自费出国人员出国前需向学校缴纳回国保证金,标准如下:三个月(含三个月)至半年5000元/人,半年以上10000元/人/年。按期回校报到后,保证金退还本人。5.国家和地方公派项目的留学资格有效期遵循相应规定。6.经批准,但未按学校规定办理出国手续而自行出国者,取消派出资格,并按擅离工作岗位处理。第十五条 留学期间管理1.出国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要认真研修,努力完成研修目标任务;要与所在单位和学校人事处保持联系,定

41、期(一般每三个月)汇报学习工作情况;在外发表学术论文或研究成果,原则上应以“莆田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2.留学期间,出国人员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出国研修所在国(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3. 留学期间,出国人员应遵守我国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学校将予以解聘。4.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并出具相应证书,否则学校不予承认。第十六条 回国后管理与考核1.出国人员回国后,须在十天内到人事处及所在单位报到,填写莆田学院教师出国留学考核表,交验护照并提交有关研修成绩等研修成果证明。2.学院安排留学回国人

42、员做学术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报人事处备案。3.按期回国但未办理报到等手续的,视为出国未归;未完成既定出国任务的,视同违约,并酌情处理。第十七条 留学延期与审批1.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后,应按期回校工作。对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留学期限的,可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学校提出申请(限申请一次),但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及留学国别,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申请延期需提供有本人签名的申请书(可为扫描件)和国外邀请信,并说明申请延期的理由、必要性和具体的预期目标,所在派出单位签注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国家和地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期,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2.未经批准擅自逾期未归的出国留学人员,从超过规定期限的下

43、个月起停发工资。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再保留公职,出国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违约处理。第十八条 服务期与违约处罚1.在国外攻读学位的留学人员,回国后的服务期和违约处理按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相关规定执行。2.国家和地方公派留学人员,回国后的服务期和违约处理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约,须全额退还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含脱产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3.学校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访学、进修半年以内(含半年)的,应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三年;访学、进修半年以上的,应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五年。凡服务期未满离校的,须全额退还学校支付的所有费用(含脱产期间发放的工资待遇),同

44、时按6000元/年标准缴纳服务期未满年限违约金。4.个人申请的出国留学人员,若学校有资助的,服务期和违约处理按上述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标准执行;若学校无资助的,访学、进修半年以上(含半年)的,应在原有服务期基础上至少再为学校服务三年,服务期未满离校的,全额退还脱产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待遇。5.学校公派和个人申请(学校有资助)的出国留学人员,涉及国家和地方公派所列的其他违约情形的,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理。6.出国人员如未能按计划完成规定的研修计划或考核不合格,将由本人全额承担学校资助的费用。莆 田 学 院 数 学 学 院数学201518号数学学院关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案各系(部):根据莆

45、田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莆院人201224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数学学院“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数学学院 2015年11月1日发送:各系(部) 莆田学院数学学院 2015年11月1日印发数学学院关于“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专业实践能力,提升教育教学水平,更好地满足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需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宗旨,以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实践能力和育人能力为重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强化培养培训,实施政策引导,加强规范管理,构建长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具有现代教育理念、深厚的专业理论、扎实的专业实践能力、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二、基本原则坚持专职与兼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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