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外付汇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相关政策解读一、征或不征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0 号,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 ) ,最为显著的变化在于境内应税行为确定的原则只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位于中国境内,则该项劳务都需要交纳营业税;新条例对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境内外判定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从以劳务发生地作为判定主原则变为以提供方或接收方是否在境内作为判定原则。而在 2009 年之前,只有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才会引发营业税纳税义务。此次境内外行为划分的修订上,充分考虑到保护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公平竞争,鼓励国内企业劳务出口,将划分的原则做了
2、调整,即从原先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调整为收入来源地原则。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因此,企业对外发生业务活动,支付款项时,需要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判断该项业务活动是否属于应
3、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如果是,在对外支付时,就要把相当于营业税的款项扣留下来。当然还要结合一些特殊规定,上述应税范围中也存在不征税或免税规定。如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11 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 ,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
4、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二、代扣代缴确定了征或不征营业税的问题后,还要确定是否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因此,在发生相应的应税行为(如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时,要弄清对方在境内是否设有经营机构或者在境内是否有代理人。在境内有经营机构的,由经营机构缴纳;有代理人的,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既没有经营机构又没有代理人,那么在对
5、外支付时就要当心,这时受让方或者购买方就为扣缴义务人,在对外支付款项时就要把应缴的税费扣下来,并在 10 日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三、附加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按规定随同营业税征收,这里还要注意所属期。对所属期在 2010 年 12 月前的对外支付,如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所属期在 2010 年 12 月之后(包括 12 月)的对外支付,如征收营业税,同时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四、关于滞纳金对于扣缴义务人滞纳金的征收分两种情况:(一)已扣未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
6、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外,还要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有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扣未交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对外支付的情况下,向境外的纳税人追缴税款已不可能,但是如果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发现未履行扣缴义务,还未作出罚款通知之前,能够主动地补缴税款,可以免除处罚。而滞纳金只在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而未缴的情况下才加收,对于未扣未交的扣缴义务人也不用加收滞纳金。台州地税直属分局 综合业务科2014 年 3 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