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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入的可税性.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1215887 上传时间:2018-06-18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1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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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非法收入的可税性非法收入应否纳税?这个问题好多学者都有自己的见解,在一般国人眼中,国家只应对合法收入征税,如果对非法收入征税,就意味着承认其合法性。那么,国家到底应不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呢?笔者认为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弄清楚几个概念:1.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符合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内通过生产经营或提供劳务而取得的相关报酬,或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相关的收入。这一概念偏重于“符合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 ”而与之相对的概念即是非法收入,也就是收入的获得方式并不能够符合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范围,在取得方式和途径上有瑕疵。2.“应税收入” ,是指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

2、或提供相关劳务而获得的属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纳税范围收入或报酬。因此可以看出, “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这一对概念强调的是收入取得的合法性,在合法性在这一层面上,公民的收入可以分为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两类。而“应税收入”强调的是符合税法规定和纳税义务的履行。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上规定的应税收入,从其字面理解,都应当是合法收入,但是向非法收入征税并不与之抵触。税法属于部门法,它更强调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在社会综合管理方面考虑的因素比一般型的经济、社会法规要少一些。因此,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1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符合现代法律精神现代法学是权利之学。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权利是

3、个体2自由的边界,是主张利益的资格。权利的内容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和文化的现实,而是随着其发展而变化的。所以“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成为现代法律的主要精神。我国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就是这一内涵的具体表现,而按照“义务本位论” ,该条款的表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应该符合法律规定。刑法中“私权利无禁止即许可”法律精神的体现则更广为人知,即“罪行法定” 、 “疑罪从无” 、 “疑罪从轻”等等。而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首先体现的就是对权利的一种尊重,这是现代权力对权利应有的正确姿态因为税务机关在难以判别某种行为、某项收入是否合法时,对其征税即立足于其合法的假

4、定基础上,这是税收管理领域的“罪行法定”和“疑罪从无” 。其次,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进行税收管理,还体现了税收权力的谨守本分,即税收权力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指税务机关在积极地进行税收管理,使经济社会生活在处于一种有序状态:不错位和不越位指税务机关不大包大揽、越俎代庖,而把人们的各种经济社会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交由有权部门去判断和处理。这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履行职责的态度,就是“公权力无授权即禁止”的正确表现。2.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和权限决定了其对应税收入征税的合法性。税务部门只判断征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没有判断收入是否非法的职责和权限,也不具有这种能力,纳税与是否受保护毫无关联,在现代法制

5、体系下,行政管理机关必须有着明确的分工,否则就会出现社会管理混乱、无序状态。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征税时是无权核查3该收入是否合法的,对被征收税款的收入行为性质判定,是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的。其实,即使退一步讲,如果税务机关对每一笔收入都要鉴定其来源是否合法,无疑将会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但增加了税款的征收成本,更影响了税款的征收效率,反而会使得许多该征的税征不上来。3税务机关对非法收入征税兼顾了社会公平和行政效率的基本价值。人们遵守法律的成本,应该低于或者少于违反法律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这是法律的价值追求。所以,非法收入不能因为其合法性问题的悬而未决,就不纳税。第一,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

6、认为合法时,它在未决阶段所缴纳的税收不但是及时有效的,并且避免了非法收入所有者因为收入合法性问题的迟延纳税而减少机会成本、从而获得额外的收益,这就是税收对合法收入的社会公正。第二,当非法收入最终被确认为违法时,违法者并不会因为已经承担了纳税义务而有额外的负担,因为违法收入依法应当没收、违法行为应当追究,这依然是对遵守法律者的一种社会公正。第三,当非法收入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为违法时,即使法律依然不准备对这种权利作出宣示,它一样还有存在的正当性,对其征税,是在税法上给予它与合法收入一个平等的地位,这种平等对二者都是非常重要的社会公平。第四,如果不对非法收入课税,会在社会中引起更大的不公平。众多人的合

7、法收入却要承担各种税收负担,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债务人,为国家财政支出和政府所提供的社会公共产品支付成本;而非法收入反而没有这种负担,4却能够同样享受公共产品。这会使得非法收入的获取者更加逍遥法外,更成为他们获取非法收入的一种动力。在审查和监管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非法所得不征税甚至可能导致纳税人将本构成合法收入的现金流入用于非法用途以规避税收,从而对于国家的税收权威性构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同时,税收权力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权力。行政管理的价值目标,是在追求管理效率的同时兼顾公平。即使税务机关征错了税,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救济(司法途径) 。所以,税务机关在某项收入的合法性发生问题时,就先把税征

8、上来,体现出行政权力的效率特征。4. 国家对各种应税行为征收相应税款,并不代表行政执法机关对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做出了法律评价。税收不能反映税收的来源和真实所有权关系,因而也不能被用作是非法所得的合法化证明。国家的课税行为不会导致非法所得合法化。税收行为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定力和公信力。如果行政行为中包含了肯定的意思,那么征收税款的行为相当于肯定了收入的合法性,而这对于非法收入来说,可能被投机者运用成为“非法收入合法化”的手段。但是在规范层面上,税收法律对于并没有这样的界定,即税收是一种对于合法法律行为和受益的取得方式。很多税收建立在一定的行为的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而在法律或者法理上的定

9、义中“所得税,是指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净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 。并没有对收入的合法性做出任何评价。其实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和配套法律制度,国家也没有能力审查纳税人各项收入的合法性。因5此,事实上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并没有对应税收入的合法性做出过多的法律评价。5.税务机关应该对非法收入征税,不意味着税务机关也可以对违法收入征税,因为对违法行为而言,重要的是纠正、追究和制裁的问题,而非税收管理问题。税务机关对违法收入进行征税,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叠和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因此,税务机关对收入的合法性问题还是承担着一定的注意义务的,一方面,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它对法律的掌握和熟悉程度应该高于普通人,亦即依照社会一般认识水平就可以判断出某项行为或者收入违反法律的,如赌博、卖淫等等,税务机关就不能以对相关法律不知晓为由推卸自己的判断责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分工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各种法律法规卷帙浩繁,即使专业人员也只能掌握其中的一部分,税务人员需要通晓的也主要是行政法和税法,对于行使职责没有太大关系的其他法律,税务机关的注意义务仅限于一般性了解。非法收入的可税性一直以来存在很大的争议,按照现代法制理念的基本追求以及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对非法收入进行征税显得很有必要,只是制度和法律规范还有待完善,以保障对非法收入进行征税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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