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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情广场店铺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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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XXXXX 项目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xxxxx2011 】甲方(出租方): 住所(址): 邮编: 361103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0592- xxxxxxxx 委托代理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承租方): 林 xx 住所(址): 邮编: 510430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林 xx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xxxxxxx 项目”商铺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致共同遵守。第一条 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

2、:xxxxxxx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1.2 项目地址:1.3 项目性质:商业1.4 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为 60789.96平方米。第二条 合同主体2.1 甲 方 同 意 出 租 、 乙 方 同 意 承 租 位 于 本 项 目 二 区 负 一 层 _ 号 商 铺 ( 以下 简 称 “商 铺 ”) ( 详 见 合 同 附 件 图 示 ) 。 商 铺 的 租 赁 面 积 为 _69_平 方 米 。 前 述租 赁 面 积 为 本 合 同 所 述 租 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和 其 他 费 用 的 计 算 依 据 。2.2 上 述 第 2.1 条 所 列 计 租 面 积 , 乙 方 应 在

3、交 铺 前 亲 自 前 往 查 看 并 丈 量 ( 面 积 若- 2 -有 超 5%差 异 , 应 在 交 铺 前 提 出 ) , 交 铺 之 后 , 乙 方 即 不 得 就 合 同 面 积 差 异 主 张任 何 权 利 。2.3 经 甲 方 书 面 同 意 后 , 乙 方 承 租 的 商 铺 必 须 专 门 用 于 经 营 台 湾 商 品 , 乙 方 不 得 违反 本 规 定 经 营 非 台 湾 商 品 , 乙 方 必 须 确 保 所 经 营 商 品 和 服 务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并 提 供 有 效 营 业 证 明 文 件 及 复 印 件 。 如 有

4、违 反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本合 同 , 并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由 此 给 甲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直 接 、 间 接 损 失 。第三条 租赁期限3.1 本 合 同 起 租 期 暂 定 为 自 _2011 年 _12 月 _01_日 起 , 终 止 日 期 为 _2013_年 11_月 _30_日 , 计 _24_个 月 , 租 期 为 _2 年 。 若 甲 方 未 按 第 14.1 条 约 定 期 限 向 乙方 交 付 商 铺 , 则 起 租 日 、 免 租 装 修 期 、 免 租 试 营 业 期 、 终 止 日 期 相 应 顺 延 ,统 一 开 业 日 期 由 甲 方

5、 另 行 通 知 ; 若 甲 方 提 前 向 乙 方 交 付 商 铺 ( 按 乙 方 按 照 附件 格 式 签 署 确 认 单 的 时 间 或 第 14.3 条 约 定 的 时 间 为 准 ) , 则 起 租 日 、 免 租 装修 期 、 终 止 日 期 相 应 提 前 , 统 一 开 业 日 期 由 甲 方 另 行 通 知 。3.2 其 中 甲 方 给 予 乙 方 的 免 租 装 修 期 暂 定 为 自 _2011 年 _11 月 _01 日 起 至 2011_年 _11_月 30 日 止 。 免 租 装 修 期 内 免 交 租 金 , 但 需 交 纳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物 业 管 理

6、费 、 装 修 押 金 、 电 费 、 水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并 需 与 甲 方 签 定 相 关 装 修 协 议 。 如因 乙 方 原 因 租 赁 合 同 被 提 前 解 除 , 乙 方 应 补 缴 装 修 期 间 的 租 金 给 甲 方 。3.3 其 中 甲 方 给 予 乙 方 的 免 租 试 营 业 期 为 自 _2011_ 年 12 月 _01_日 起 至 _2012_年 01 月 _31 日 止 。 免 租 试 营 业 期 内 免 交 租 金 , 但 需 交 纳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物 业管 理 费 、 公 共 能 耗 费 、 电 费 、 水 费 等 相 关 费 用 。

7、如 因 乙 方 原 因 租 赁 合 同 被 提前 解 除 , 乙 方 应 补 缴 试 营 业 期 间 的 租 金 给 甲 方 。3.3 在 租 赁 期 间 , 乙 方 须 根 据 其 营 业 需 要 , 自 行 办 理 一 切 有 效 之 许 可 证 , 并 报 甲方 核 实 备 案 。第四条 租金、物业管理费及装修费用4.1 租 金所 租 商 铺 的 租 金 标 准 为 _95_元 /月 /平 方 米 , 月 租 金 共 计 人 民 币 3705 元( 大 写 : _人 民 币 叁 仟 柒 佰 零 伍 元 整 _) 。4.2 物 业 管 理 费所 租 商 铺 的 物 业 管 理 费 标 准

8、为 _15_元 /月 /平 方 米 , 月 物 业 管 理 费 共 计 人 民 币_585 元 ( 大 写 : _人 民 币 伍 佰 捌 拾 伍 元 整 _) 。- 3 -4.3 公 共 能 耗所 租 商 铺 的 公 共 能 耗 标 准 为 10 元 /月 /平 方 米 , 月 公 共 能 耗 共 计 人 民 币390 元 ( 大 写 : 人 民 币 叁 佰 玖 拾 元 整 ) ; 此 费 用 在 合 同 期 限 内 遇 政 府 调 高水 、 电 等 市 政 收 费 标 准 10%以 上 时 , 甲 方 有 权 据 此 相 应 调 整 此 费 用 的 收 费 标 准 。4.4 支 付 时 间

9、及 方 式4.4.1 租金支付方式:本合同项下的租金、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公 共 能 耗 费 支付以季度为一个缴租期,先付后用,各季度租金乙方应在上季度最后十天前交付给甲方,各季度物业管理费及公共能耗费应在上季度最后十天前交付给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首期租金、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公 共 能 耗 费 应在开业前 30日内,乙方收到甲方缴费通知后 7个工作日内支付。4.4.2 乙 方 可 以 银 行 转 帐 或 银 行 汇 款 方 式 向 甲 方 及 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交 纳 租金 、 物 业 管 理 费 及 公 共 能 耗 费 , 按 该 等 方 式 支 付 的 款 项 均 以 甲 方 或

10、 甲 方指 定 物 业 公 司 的 开 户 银 行 实 际 收 到 款 项 之 日 为 付 款 日 , 甲 方 及 物 业 公 司分 别 向 乙 方 开 具 有 效 票 据 。 所 有 因 执 行 本 合 同 乙 方 付 款 发 生 的 银 行 手 续费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4.4.3 月 租 金 计 算 方 式 为 : 月 租 金 =租 金 标 准 租 赁 面 积 ; 月 物 业 费 =物 业 管 理费 标 准 租 赁 面 积 ; 月 公 共 能 耗 费 =公 共 能 耗 标 准 租 赁 面 积 。4.4.4 如 租 赁 期 间 首 期 或 最 后 一 期 的 租 金 及 物 业

11、费 不 足 一 整 月 ( 自 然 月 ) , 则须 按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即 租 金 =月 租 金 30 天 天 数 , 物 业 费 =月 物 业 费30 天 天 数 , 公 共 能 耗 费 =月 公 共 能 耗 费 30 天 天 数 , 乙 方 不 得 以任 何 理 由 抵 扣 其 必 须 向 甲 方 预 先 支 付 的 费 用 。4.2.5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的 付 款 指 令 支 付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有 的 到 期 款 项 , 所 有 付 款 以人 民 币 计 算 及 支 付 。4.2.6 甲 方 完 成 商 铺 的 地 面 、 吊 顶 及 商 铺 门 的 施

12、工 , 但 乙 方 应 承 担 装 修 费 用人 民 币 11700 元 ( 收 费 标 准 : 300 元 / ) , 商 铺 内 其 他 装 修 则 由 乙 方 自行 完 成 。第五条 保证金5.1 乙 方 应 于 本 租 赁 合 同 签 订 后 5 日 内 向 甲 方 支 付 总 数 相 当 于 所 租 商 铺 _3_个月 租 金 及 物 业 费 、 公 共 能 耗 的 款 项 总 合 , 计 为 人 民 币 _14040_元 的 保 证 金 ,- 4 -作 为 乙 方 履 行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担 保 , 在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该 保 证 金不

13、计 利 息 。 乙 方 不 得 以 已 交 付 保 证 金 为 由 , 拒 绝 或 延 期 缴 付 本 合 同 约 定 之 租金 及 乙 方 应 付 的 其 它 费 用 。5.2 合 同 期 满 或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而 终 止 合 同 后 , 乙 方 按 时 并 完 好 地 交 还 所 租 商 铺及 缴 清 所 有 款 项 及 费 用 后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甲 方 与 物 业 公 司 应 将 保 证 金 或 保证 金 余 额 ( 如 有 ) 退 还 乙 方 , 但 不 计 利 息 ; 逾 期 则 应 按 逾 期 时 间 比 照 银 行 同期 贷 款 利 率 给 付 利

14、息 。5.3 乙 方 与 任 何 第 三 方 发 生 的 债 务 关 系 或 其 为 违 法 经 营 造 成 的 法 律 后 果 , 如 因 此导 致 甲 方 与 物 业 公 司 损 失 , 甲 方 与 物 业 公 司 有 权 扣 除 相 应 保 证 金 以 获 得 补 偿 。5.4 乙 方 若 逾 期 支 付 其 应 向 甲 方 给 付 的 任 何 款 项 , 则 甲 方 有 权 从 保 证 金 中 扣 减相 应 款 项 ; 扣 除 后 , 乙 方 应 于 甲 方 补 款 通 知 送 达 之 日 起 5 日 内 补 足 保 证 金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提 前 解 除 本 合 同 。 保

15、 证 金 不 足 抵 作 乙 方 应 付 的 任 何 款 项 的 ,甲 方 有 权 继 续 追 索 。第六条 商品乙方于租赁商铺内所经营的商品必须符合合同内所确定的经 营 业 态 范围,不得销售过期及假冒伪劣产品。如有违反,乙方除必须承担相关部门的行政法律处罚外,还须赔偿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直接、间接损失。第七条 价格 7.1 本项目内统一采用明码标价方式对外经营,乙方必须依甲方价签管理要求统一使用标准价签牌及价签卡。7.2 本项目内将统一采用非议价经营模式,如乙方需对商品进行打折销售,乙方须统一使用甲方指定的促销爆炸贴。7.3 乙方经营从台湾进口的免税商品,于本项目内的零售标价应低于本项目外

16、的同类产品的正常零售价格。第八条 人员8.1 乙方派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商品的售价、功能及各项促销政策。8.2 乙方派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甲方驻店人员管理办法内所有规章制度。8.3 乙方应对其派驻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充分的安全管理培训与技能培训。乙方派驻现场的人员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的,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同时,乙方- 5 -应自行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财产安全。第九条 促销活动乙方合同期内应积极配合参与甲方组织的统一促销活动,促销活动以甲方策划的方案为主,促销政策双方协商确定。第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甲 方 委 托 厦 门 大 嶝 对 台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17、 物 业 服 务 公 司 为 本 项 目 提 供物业 服 务 。第十一条 能源费用11.1 甲 方 出 租 商 铺 配 备 单 独 电 表 、 水 表 、 燃 气 表 等 能 源 计 量 设 备 , 房 间 内 一 切 能源 消 耗 均 以 相 应 计 量 设 备 显 示 数 字 为 准 , 每 月 由 甲 方 按 计 量 设 备 所 示 能 源 消耗 量 , 根 据 政 府 批 复 的 标 准 向 乙 方 收 取 相 应 能 源 费 用 。 如 在 合 同 期 间 遇 国 家调 整 能 源 费 用 , 则 甲 方 有 权 以 国 家 调 整 能 源 费 用 的 相 同 幅 度 调 整 相 应

18、 能 源 费用 标 准 。11.2 乙 方 逾 期 交 纳 能 源 费 并 经 甲 方 书 面 催 缴 后 的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仍 未 交 纳 , 甲 方 有权 停 止 对 乙 方 所 租 商 铺 的 能 源 供 应 支 持 , 一 切 损 失 和 风 险 由 乙 方 自 担 ; 如 乙方 申 请 恢 复 能 源 供 应 支 持 , 需 补 缴 所 拖 欠 的 费 用 及 滞 纳 金 。第十二条 收银设备乙 方 必 须 无 条 件 使 用 收 银 设 备 , 进 行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 并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的 收 银 小 票 标准 格 式 , 提 供 购 物 小 票 。

19、第十三条 续租在 乙 方 并 无 违 反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如 乙 方 愿 意 在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租 赁 期 限届 满 后 继 续 租 赁 该 场 地 , 应 在 该 租 赁 期 限 届 满 前 三 个 月 向 甲 方 书 面 申 请 提 出 续 租 要 求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乙 方 享 有 承 租 优 先 权 。 续 租 合 同 条 款 及 事 项 由 甲 乙 双 方 重 新 商 议 决 定 ,达 成 一 致 后 签 订 新 租 赁 合 同 。 如 果 在 本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前 三 个 月 未 收 到 乙 方 的 续 约 通

20、知 ,则 视 同 乙 方 放 弃 续 租 , 本 合 同 自 租 期 终 止 日 自 行 终 止 。 前 述 期 间 甲 方 有 权 在 不 妨 碍 乙 方正 常 使 用 的 情 况 下 , 带 客 户 察 看 商 铺 场 地 , 乙 方 应 予 配 合 。第十四条 进场移交14.1 双 方 约 定 , 甲 方 暂 定 于 _2011_ 年 _11_月 01 日 前 向 乙 方 交 付 商 铺 ( 具 体 交付 时 间 由 甲 方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通 知 时 间 前 往 项 目 现 场 与 甲 方- 6 -办 理 商 铺 交 付 手 续 , 并 按 照

21、附 件 格 式 签 署 确 认 单 后 开 始 进 场 装 修 。14.2 若 该 商 铺 于 上 述 交 付 日 期 仍 无 法 达 到 本 合 同 附 件 所 述 交 付 标 准 , 则 交 付 日 期顺 延 , 甲 方 不 因 此 承 担 其 他 责 任 ; 乙 方 同 意 , 虽 然 该 商 铺 不 能 完 全 达 到 上 述交 付 标 准 , 但 存 在 的 瑕 疵 并 不 影 响 乙 方 进 场 的 , 则 视 为 该 商 铺 符 合 相 关 交 付标 准 , 乙 方 应 按 甲 方 通 知 时 间 前 往 项 目 现 场 与 甲 方 办 理 商 铺 交 付 手 续 , 并 按照

22、附 件 格 式 签 署 确 认 单 后 开 始 进 场 装 修 , 而 甲 方 应 当 在 乙 方 进 场 后 继 续 对 上述 瑕 疵 予 以 修 补 和 完 善 。14.3 若 商 铺 符 合 约 定 的 交 付 标 准 , 但 乙 方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时 间 前 来 办 理 交 付 手 续 并按 照 附 件 格 式 签 署 确 认 单 的 , 计 租 日 不 顺 延 ; 如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交 付 日 期 迟延 , 则 乙 方 应 当 在 甲 方 通 知 的 时 间 前 来 办 理 商 铺 交 付 手 续 , 若 乙 方 未 能 按 甲方 通 知 的 时 间 前 来

23、办 理 商 铺 交 付 手 续 的 , 则 甲 方 通 知 的 时 间 即 为 商 铺 交 付 日 。14.4 乙 方 进 场 开 始 或 开 始 准 备 对 商 铺 进 行 装 修 的 , 或 乙 方 已 实 际 接 收 商 铺 的 , 则视 为 商 铺 已 经 符 合 交 付 标 准 。14.5 本 项 目 内 的 公 用 设 施 设 备 或 共 用 管 道 可 能 穿 越 租 赁 商 铺 , 乙 方 不 得 因 上述 原 因 主 张 减 免 租 金 、 物 业 服 务 费 或 其 他 费 用 。第十五条 装修及改造15.1 乙 方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消 防 管 理 规

24、定 自 行 承 担 商 铺 的 装 修 、 改 造 费 用 及 验收 审 批 等 相 关 责 任 。 乙 方 对 所 租 商 铺 进 行 装 修 时 必 须 提 前 二 周 向 甲 方 提 出 书面 申 请 , 并 提 交 详 细 的 书 面 装 修 设 计 方 案 和 施 工 安 排 说 明 , 在 获 甲 方 书 面 同意 ( 甲 方 并 不 因 审 查 而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办 理 相 关 进 场 手 续 后 方 可 进 行 。 批准 后 , 乙 方 需 用 良 好 的 材 料 装 修 所 租 物 业 的 店 面 、 橱 窗 及 内 部 , 令 其 符 合 一流 的 商 业

25、 形 象 。 装 修 或 改 造 应 当 遵 守 装 修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 甲 方 有 权 监 督 乙方 的 装 修 施 工 过 程 , 并 随 时 对 不 符 合 装 修 管 理 制 度 的 行 为 加 以 制 止 并 要 求 其改 正 。 如 乙 方 拒 绝 改 正 , 则 甲 方 有 权 自 行 加 以 纠 正 ,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均由 乙 方 承 担 。15.2 若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乙方装修须报消防、安全、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则乙方须自行报请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乙方应将该等审批结果另行报备甲方。甲方根据第 15.1

26、条约定对乙方装修方案所作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条约定所应承担的向政府主管部门报- 7 -批装修方案的义务。15.3 乙 方 应 对 装 修 工 作 可 能 给 物 业 、 本 项 目 之 公 共 部 分 或 有 关 人 士 造 成 的 任何 损 害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15.4 乙 方 任 何 涉 及 改 良 、 变 更 洒 水 系 统 、 保 安 系 统 、 管 道 作 业 及 排 水 系 统 及 管 线铺 设 的 工 程 ,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工 作 , 倘 有 牵 涉 中 央 及 公 共 系 统 者 , 则 有 关 部 分工 程 将 全 部 只 能 由 甲 方 指

27、定 或 甲 方 认 可 的 承 包 商 进 行 。 乙方装修不得对商铺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任何变动,不得对建筑结构安全产生任何不利影响。15.5 本 合 同 终 止 时 , 甲 方 有 权 选 择 要 求 乙 方 将 房 间 的 装 修 恢 复 到 甲 方 交 房 时 的 标准 状 态 , 或 维 持 乙 方 承 租 时 完 整 的 装 修 状 态 。 若 为 后 者 , 则 商 铺 的 装 修 物 无偿 归 甲 方 所 有 。15.6 乙 方 必 须 在 _2011_年 _11 月 _31_日 以 前 完 成 租 赁 场 地 所 有 装 修 工 程 。 如 乙 方逾 期 一 个 月 不 能

28、 竣 工 者 ,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乙 方 预 交 的 费 用 及 保 证 金 不 予返 还 。 若 甲 方 未 按 第 14.1 条 约 定 期 限 向 乙 方 交 付 商 铺 , 则 前 述 期 限 相 应 顺延 。第十六条 甲方权责甲 方 同 意 遵 守 下 列 条 款 和 条 件 :16.1 甲 方 向 乙 方 交 付 所 出 租 商 铺 时 , 有 义 务 使 所 租 房 间 处 于 空 置 、 可 供 装 修 状 态 ,并 保 证 提 供 各 项 能 源 可 使 用 条 件 。16.2 甲 方 有 权 在 未 经 乙 方 同 意 的 情 况 下 更 换 物 业 服

29、 务 公 司 。16.3 甲 方 在 任 何 时 候 有 权 检 查 乙 方 所 经 营 的 商 品 是 否 符 合 本 合 同 约 定 。16.4 甲 方 在 任 何 时 候 有 权 检 查 乙 方 是 否 如 约 使 用 收 银 设 备 及 提 供 购 物 收 银 小 票 。16.5 甲 方 有 权 将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权 利 、 义 务 转 移 给 甲 方 集 团 内 任 何 公 司 或 甲 方 关 联企 业 。16.6 甲 方 负 责 对 商 铺 土 建 、 消 防 系 统 、 给 排 水 系 统 、 排 污 系 统 、 供 电 系 统 等 进 行日 常 修 缮 , 乙 方 对

30、 其 自 行 添 置 的 设 施 、 设 备 或 对 商 铺 作 出 的 装 修 部 分 负 维 修责 任 。 本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的 , 从 其 约 定 。第 十 七 条 乙方权责乙 方 同 意 遵 守 下 列 条 款 和 条 件 :17.1 乙 方 的 一 切 经 营 及 业 务 活 动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及 厦 门 市 的 法 律 法- 8 -规 及 本 项 目 的 有 关 规 定 。17.2 按 时 缴 付 合 同 与 合 同 附 件 中 所 规 定 的 各 项 费 用 ; 如 违 反 国 家 对 于 所 租 物 业 的相 关 规 定 或 与

31、甲 方 契 约 的 条 款 ,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一 律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17.3 乙 方 应 当 自 费 为 商 铺 内 部 的 装 修 、 设 施 设 备 、 商 品 和 其 他 财 产 与 服 务 购 买 保险 , 包 括 自 有 财 产 险 及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等 。 因 乙 方 的 原 因 而 违 反 保 险 条 例 , 乙方 要 全 权 负 责 。17.4 遵 守 政 府 的 相 关 制 度 及 负 责 赔 偿 甲 方 因 乙 方 的 违 规 原 因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17.5 乙 方 应 对 其 所 进 行 的 全 部 商 业 活 动 承 担

32、责 任 , 如 因 乙 方 所 进 行 的 商 业 行 为 给第 三 方 或 甲 方 造 成 损 害 的 , 乙 方 应 负 责 赔 偿 , 并 且 乙 方 必 须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对自 己 的 不 正 当 行 为 及 时 进 行 改 正 。17.6 乙 方 全 权 承 担 因 自 己 的 雇 员 、 服 务 人 员 、 访 客 或 合 约 者 等 相 关 人 员 的 过 错 而令 甲 方 遭 受 的 任 何 损 失 。17.7 除 由 甲 方 或 其 代 表 特 许 情 况 外 , 乙 方 不 得 侵 占 、 毁 坏 公 共 区 域 的 设 施 和 服 务 。任 何 由 乙 方 的

33、雇 员 、 服 务 人 员 、 代 理 人 、 访 客 或 合 约 者 等 相 关 人 士 给 项 目 公共 区 域 造 成 的 损 坏 由 乙 方 负 责 维 修 或 赔 偿 。17.8 承 租 期 内 , 乙 方 应 在 其 经 营 范 围 内 合 理 使 用 并 爱 护 项 目 内 各 项 设 施 、 设 备 ,定 期 定 时 对 租 赁 区 域 内 的 电 路 、 燃 气 和 空 调 系 统 等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 保 持 商 铺在 租 赁 期 内 处 于 良 好 的 使 用 状 态 ;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设 施 损 坏 或 发 生 故 障 , 乙方 应 承 担 由

34、此 产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并 及 时 进 行 维 修 , 如 果 对 其 他 商 户 的 正 常 经 营产 生 影 响 乙 方 还 应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经 济 损 失 。 乙 方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商 铺 的 结 构及 用 途 , 因 乙 方 故 意 或 过 失 造 成 商 铺 结 构 和 配 套 设 施 、 设 备 的 故 障 、 损 坏 ,应 承 担 恢 复 原 状 或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的 责 任 。17.9 甲 方 或 甲 方 指 定 的 物 业 公 司 为 维 修 项 目 工 程 需 要 有 权 进 入 乙 方 的 租 赁 物 业 进行 有 关 作 业

35、, 乙 方 不 得 状 告 或 诉 求 赔 偿 。 维 修 期 间 , 甲 方 有 权 暂 停 承 租 区 域设 施 使 用 , 并 无 需 向 乙 方 进 行 补 偿 。17.10 在 期 满 或 提 早 解 约 时 , 乙 方 要 在 不 损 坏 原 有 装 置 及 租 赁 物 业 任 何 硬 件 环 境 的前 提 下 搬 走 所 有 的 所 属 物 品 。 如 造 成 任 何 租 赁 物 业 的 损 坏 , 要 对 甲 方 进 行 全额 赔 偿 。17.11 乙 方 必 须 无 条 件 配 合 甲 方 在 规 定 的 营 业 时 间 统 一 营 业 , 原 则 上 全 年 营 业 、 无

36、休 息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甲 方 另 行 通 知 确 定 。- 9 -17.12 乙 方 需 取 得 甲 方 事 先 同 意 , 才 可 将 符 合 设 计 荷 载 的 设 备 、 大 件 货 物 或 装 修 物搬 入 搬 出 , 搬 运 过 程 须 经 双 方 妥 善 安 排 , 不 得 干 扰 其 他 商 户 的 正 常 经 营 , 如有 损 坏 物 业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 乙 方 须 负 完 全 赔 偿 责 任 。17.14 乙 方 不 得 在 该 商 铺 内 存 放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武 器 、 弹 药 、 硝 石 、 火 药 、 火 油 、 烟花 爆 竹 或

37、其 他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 毒 品 等 ; 乙 方 对 在 所 租 物 业 内 持 有 或 储 存 非法 、 危 险 物 品 负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17.15 不 可 在 任 何 时 间 有 意 或 无 意 的 制 造 或 散 播 噪 声 污 染 , 滋 扰 、 影 响 其 他 租 户 的正 常 营 业 。17.16 乙 方 在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的 前 提 下 不 得 擅 自 在 外 墙 以 任 何 形 式 安 装 装 饰 物 、 招 牌或 其 他 伸 出 物 、 悬 挂 物 等 。 乙 方 可 在 获 甲 方 书 面 批 准 后 设 置 招 牌 或 张 贴 标 志

38、牌 。17.17 乙 方 不 得 在 公 共 区 域 乱 设 摊 点 、 乱 悬 挂 、 张 贴 、 涂 写 、 刻 画 , 如 有 违 规 现 象 ,乙 方 将 承 担 恢 复 原 状 或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的 责 任 。17.18 不 得 在 装 卸 货 物 的 区 域 停 放 车 辆 , 不 得 在 入 口 、 大 堂 、 走 廊 、 过 道 和 楼 梯 处放 置 任 何 箱 子 、 家 居 、 货 物 、 邮 包 、 垃 圾 等 障 碍 物 。 甲 方 及 物 业 经 理 有 权 清除 此 类 物 品 , 并 由 乙 方 全 权 承 担 一 切 费 用 。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39、 , 不 得 摆 放 任 何 标志 牌 在 公 用 地 区 , 如 有 此 类 情 况 发 生 甲 方 或 其 物 业 公 司 有 权 清 除 此 类 物 品 ,发 生 的 任 何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17.19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进入乙方所承租商铺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进入乙方所承租商铺的人员在乙方承租的商铺内人身或财产受到伤害的,乙方承担责任,与甲方无涉。第 十 八 条 例 外 事 项甲 方 对 下 列 事 项 不 负 任 何 责 任18.1 由 于 市 政 原 因 造 成 电 力 、 燃 气 和 水 等 设 施 的 不 正 常 使 用 , 进 而 造 成 的 乙 方

40、的生 命 及 财 产 的 损 失 。18.2 由 于 台 风 、 地 震 、 火 灾 、 水 灾 、 暴 风 雨 等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乙 方 承 租 商 铺 内 任 何财 物 的 损 失 。18.3 乙 方 因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的 车 辆 的 损 坏 及 人 员 损 伤 。第十九条 违约与赔偿19.1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 -甲 方 非 依 法 律 规 定 或 非 因 乙 方 违 约 而 解 除 本 合 同 的 , 应 提 前 30 日 通 知 乙 方 ,并 应 向 乙 方 给 付 相 当 于 租 赁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违 约 金 , 乙 方 应 按 约 定 归 还 商

41、 铺 ,甲 方 无 须 向 乙 方 承 担 其 他 违 约 责 任 , 乙 方 亦 无 权 向 甲 方 提 出 其 他 权 利 主 张 。19.2 乙方的违约责任19.2.1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保证金的,如甲方愿意接受乙方逾期支付的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日租金费用300%逾期天数;逾期 1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相当于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总额。19.2.2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和其他费用的,应当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为:欠付费用0.5%逾期天数;逾期 10日仍未支付的,或者乙方延迟缴纳租金或物业管理费、能源费或其他费用累

42、计超过 3次(含本数)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19.2.3 乙方未按约定日期或甲方通知日期开业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第一个租约年日租金的 300迟延天数,乙方承担违约金并不影响其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延迟开业超过 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19.2.4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安全责任协议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向甲方赔偿实际损失。19.2.5 乙方未按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协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19.2.6 在租赁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有权罚没乙方合同内的全额保证金。19.2.7乙 方 未 按 收 银 小 票

43、 标 准 设 置 收 银 机 系 统 并 擅 自 营 业 的 , 视 为 乙 方 违 约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给 付 1000 元 /次 的 违 约 金 , 并 且 乙 方 在 收 到 甲 方 通 知 单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未 按 照 甲 方 要 求 对 自 己 的 不 正 当 行 为 及 时 进 行 改 正 ,或 未 及 时 交 纳 违 约 金 的 , 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收回商铺,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19.2.8乙方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经甲方认定为首次行为的,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商品价款的 50倍金额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经甲方认定为第二次行为的,乙方应按照该部分商品价款的 100倍金额向甲方给付违约金;经甲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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