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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发展的基本规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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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发展的基本规律教学内容世界处在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之中,而联系和发展又是有规律的。任何一门科学都以研究和把握某种规律为己任。作为一门科学,唯物辩证法研究并揭示了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其中基本的规律是:质量互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第一节 质量互变规律当人们研究事物的联系和发展时,首先就会遇到质和量的关系。质量互变规律揭示出任何事物都具有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都表现为质与量的统一;量变与质变是事物运动的两种基本状态,一切事物的变化发展都表现为由量变到质变和由质变到量变的质量互变过程。一、质、量、度一切事物都具有一定的质和一定的量,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1、质、量、度

2、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特定的质就是特定的事物存在本身,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某物之所以存在,之所以是它自己,并与他物相区别,就在于它具有自身的质的规定性。由于各种事物都具有自身的特定的质,因而世界上的事情呈现出五彩缤纷、千差万别的生动景象。质和事物的直接同一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事物总是具有一定质的事物,不具有一定质的事物是根本不存在的;其二,质又总是一定事物的质,脱离一定事物的质也是根本不存在的。由于质与事物直接同一,因而它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这种内在的规定性只有通过这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通过事物之间的区别才能表现出来。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是复杂的

3、,因而事物的质往往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或特性。属性就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不同的属性,对于确定事物的质具有不同的作用。确定事物的质要考虑到各方面的联系和作用,把握事物各方面属性的总和。但是,要在事物的诸多属性中,确定哪些是对事物的质具有决定作用的本质属性,必须考虑到社会实践的需要,把实践作为实际的确定者。离开人类实践去确定事物的质,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2、量量和质一样,也是事物所固有的一种规定性,它是事物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例如,物体的大小,质量的疏密,运动

4、的快慢,温度的高低以及分子中的原子数量的多少和排列组合的不同等,都是事物量的规定性。量的规定性又可区分为内抑的量和外延的量。外延的量是表示事物存在的范围和广度的量;内涵的量是表示事物等级程度、构成方式、功能过程的量。质和量是事物两种不同的规定性,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而量与事物的存在并不直接同一。同一事物在一定范围内数量的增减、功能的变化、结构的变动并不影响某物之为某物。量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变化幅度的。3、度任何事物都同时具有质和量两个方面,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在现实世界中,不存在有质无量之物或有量无质之物,不存在无量之质或无质之量,质和量总是结合在一起的。作为质和量之统一的度,就是事物保持

5、自己质的量的限度、幅度、范围,是和事物的质相统一的数量界限。例如,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水的度就是0-100 ,在这个幅度内,水保持其自身不变。如果超出 0一 100这个范围,突破度的两个关节点或临界点(0或 100) ,水就失去自己的质,而变成冰或水蒸气了。在度中,质和量处于不可分离的统一中。首先,度是质和量的互相结合。一方面,量中有质,度中的量不是单纯的量,而是具有一定质的量;另一方面,质中有量,度中的质也不是单纯的质,而是具有一定量的质。其次,度又是质和量的互相规定。质规定着它的对立面量,如水规定着它的温度是 0一 100;量也规定着它的对立面质,如 0一 100则规定着与这个温度相对的质

6、是水。质和量的互相结合和互相规定,使质量双方在特定的度的范围内处于统一状态,形成某物之所以为某物的质和量的统一体;一旦某物的质和量的统一体发生分裂,也就是度的超出或破坏,某物就会转化为他物而形成新的质和量的统一体。4、质、量、度范畴的方法论意义 质、量、度作为规范事物存在的基本范畴,转化为方法论就是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及其统一。定性分析是判断事物所具有的各种因素、属性及其运动状态的分析;定量分析是判定各种因素、属性的数值和数量关系的分析。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关系是辩证的,如同认识事物首先是认识事物的质一样,对事物的初始研究也开端于定性研究。没有对事物性质的大致的研究,就不能把这一事物与他事物区分

7、开来,也就不会有对这一事物更深人的认识。因此,定性研究是定量研究的基础。但只有定性研究是不够的,还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定量研究,定量研究是定性研究的深化和精确化。如果对事物的分析仅仅停留在定性上,不了解决定事物质的数量界限,那么,对事物性质的认识只能是初步的,在实践中就难以提出明确的具体的指导。以人造卫星为例,如果对它的各方面的数量关系,如第一宇宙速度、火箭推力、各种轨道参数等没有准确甚至精密的数据,那么,对人造卫星性质的了解就是不精确、不完整的,从而也无法把它制造出来,送上预定的轨道。在研究事物时,我们可以先采用定性的方法,而暂时撇开它的量;进而可以采用定量的方法,而暂时撇开它的质。但要真正认

8、识和把握事物,必须由质进人到量,必须把定性方法与定量方法统一起来,把握度,在实践活动中掌握“适度”原则。所谓“适度” ,其基本含义就是主观的认识和行为必须同客观事物的度相适合。俗语所说“注意分寸” 、 “掌握火候” 、 “划清界限” 、 “过犹不及” ,讲的都是要“适度” 。这就是说,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使量的变化破坏质的规定性或超出度的界限。相反,在很多场合下都要求保持事物的度,从而使量变在一定程度内进行,以保证事物正常和健康的发展。因此,不能认为在任何情况下质的改变、度的破坏都是好事,也不能把度的保持都视为保守。 “过”和“不及”都是错误的。二、量变、质变及其相互转化1、量变与质变事物的

9、运动变化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表现出来的。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或两种基本状态。量变即事物量的变化,是事物在原有性质的基础上,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不显著的变化,包括数量的增减、场所的变动、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化和事物功能的变异等形式。人们平常看到的统一、相持、平衡和静止等,都是事物处于量变过程中所呈现的状态和面貌。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是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质变表现为根本性的、显著的突变,是对原有度的突破,是事物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的中断。统一物的分解、相持、平衡和静止的破坏等,就是质变过程中所呈现的面貌。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2、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量

10、变与质变相互联系、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是质变的准备,没有一定的量变,就不会发生质变。这是因为:首先,质变必须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质变本身是“渐进的中断” ,具有突发性,但它却不是凭空发生的,而是以量变为基础,由量变所准备好了的。其次,质变必须由量变来规定其性质和方向。在量变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相反的量的较量,准备着质变的条件。事物质变不仅取决于量的绝对值的增减,而且决定于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是质变的基础,而且决定着质变的性质和方向。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单纯的量变不会无限地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量

11、的变化本身就意味着对质的某种离异的倾向,具有潜在的破坏质的趋势。例如,当代科学的分化趋势,本身就是对以前的科学结构的偏离,这种分化的继续和发展也就要求新的综合,即科学结构的质变。因此,在事物的连续性(量变)中就孕育着非连续性(质变) ,包含着发生连续性中断的可能;当量变到达临界点,这种可能性就变为现实性。所以,事物质变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是量变的必然结果。第二,质变巩固着量变的成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飞跃过程。如果没有质变,量变本身最终也会为旧质的框架所局限而陷于停滞。质变打破了限制量变的旧框架,这就巩固了量变的成果,使量变在新质的基

12、础上进一步发展。同时,质变使量变在新质的基础上、在新质的结构内,开始了更高层次的新的量变,使量变有了新的形式、新的广度和深度。因此,一质变是事物的旧质向新质转化的决定性环节,它发生在新旧交替的关节点上。这个关节点,如同事物发展链条中的纽结一样,既是前一阶段量变的结束,又是新的阶段量变的开端;既把不同质的事物区分开来,又把它们联结起来而成为质量互变的契机或枢纽。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说明,事物的发展总是先从量变开始。量变达到临界点超出了度,就导致质变,这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质变又引起了新的量变,这是由质变到量变的过程。事物的发展就是这样由量变到质变,又由质变到新的量变的无限循环往复,由低级到高级

13、、由简单到复杂的演进过程。三、量变和质变的复杂性及其与突变的关系1、量变的复杂性(1)量变的复杂性,首先表现在量变形式的多样性上量变形式基本可分为两类:一种是由数量的增减而引起的质变;另一种是由于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空间关系即排列次序、结构形式上的变化而引起的质变。(2)量变的复杂性,还表现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事物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未变,比较次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呈现出阶段性。阶段性的部分质变是事物的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变化的不平衡性的一种表现。在事物所包含的多方面的属性中,有的是本质属性,它表现为事物过程的本质,有的是非本质属性,它虽

14、不表现为事物过程的本质,却影响事物过程的状态。本质属性是相对稳定的,同事物的过程共始终;非本质属性往往是变动不居的,在本质属性未变的情况下会出现生生灭灭的现象,只要事物的本质属性未变,事物总体上仍处于量变过程,但由于非本质属性发生了重大变化,事物会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这就是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阶段性的部分质变。二是事物全局的性质未变而其中的个别部分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可称之为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局部性的部分质变是事物内部各部分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的一种表现。事物的整体是全局,其中的各个部分是它的局部;全局由局部构成,局部隶属于全局。由于各种条件的不同,组成全局的各个局部的变化并不是整齐划一的,其中有的首

15、先发生变化,有些暂时相对不变,这就出现了各个局部变化的不平衡性。但是,只要全局的根本属性未变,只是其中的某些局部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这就属于总的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2、质变的复杂性(1)质变的复杂性,首先表现在它的形式的多样性在多样性的质变形式中,从质变过程中对抗与非对抗的角度,可以把它们划分为两类:爆发式的飞跃和非爆发式的飞跃。爆发式的飞跃是解决矛盾的一种对抗的质变形式,通过新旧事物的对抗,实现新旧事物的更替。非爆发式的飞跃是解决矛盾的非对抗的质变形式,它是通过新旧要素的对比变化逐渐兴亡而实现的质变。在当代,突变论引人注目,有的人以此来否定事物的量变。实际上,突变论是对质变形式多样性的一种

16、确证和说明。从根本上说,法国数学家托姆所创立的突变论是用数学模型方法来考察连续变化的,由一种结构稳定态到另一种结构稳定态突然跃迁的过程。结构稳定态相当于事物的量变状态,而不同的结构稳定态之间的突然跃迁,相当于事物的质变状态。突变论用严密的推导证明,当导致突变的连续变化因素少于四个的时候,突变有七种类型,即折叠型、尖角型、燕尾型、蝴蝶型、双曲型、椭圆型和抛物型;当导致突变的连续变化因素多于四个时,情况就更为复杂。托姆的突变数学模型已被用来解释自然界中由量变而导致质变的多样形式。突变论说明,事物质变的形式是千差万别、无限多样的。事物的质变形式是由事物本身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又受它所处的外部条件的制约

17、。由于外部条件的不同,同样性质的事物其质变形式也会不同。(2)质变的复杂性,还表现在质变过程中具有量的特征事物从发生质变到完成质变是一个过程。从时间上看,过程的持续有长有短,间隔有大有小,一瞬间实现的水结冰是质变,经历上百万年的由猿到人的转变也是质变;从空间上看,过程的规模不等,大小不齐,有的发生在微观客体,有的实现于昊昊太空,而无论在哪个层次上发生的质变,都有一个量的延伸或扩张的过程。第二节 对立统一规律对立统一规律(又称矛盾规律)构成了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和实质内容,“提供理解一切现存事物的自己运动的钥匙” ,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原则。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及其作用1、辩证矛盾

18、与逻辑矛盾要把握对立统一规律,首先要正确理解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范畴,而要正确理解矛盾的辩证含义,必须注意把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区别开来。(1)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含义所谓逻辑矛盾,是指人们的思维过程不合逻辑、违反逻辑规则造成的矛盾,它是思维中的自相矛盾,是叙述的矛盾。辩证矛盾则是指事物和生活本身所固有的对立统一关系。这种对立统一关系在人们思维中的正确反映也是辩证矛盾,它同思维过程中由于违反逻辑规则而造成的逻辑矛盾不是一回事。(2)区别辩证矛盾与逻辑矛盾的意义任何科学的认识都要求排除逻辑矛盾,而任何科学的认识又都是研究对象本身所固有的辩证矛盾。从根本上说,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矛盾。可见,承认辩证矛

19、盾和允许逻辑矛盾是完全不同的。承认辩证矛盾是辩证法的前提和出发点,而陷入逻辑矛盾则往往是诡辩论的特征。(3)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范畴的含义作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矛盾就是指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或者说,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对立和统一及其关系的哲学范畴。矛盾的对立属性又称斗争性,矛盾的统一属性又称同一性,它们是矛盾所固有的两种相反而又相成的基本关系或基本属性。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辩证关系(1)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辩证关系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吸引、相互贯通的一种趋势和联系,具有两层含义:第一,矛盾着的对立面的互相依赖性。矛盾着的每一

20、方都不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都同对立一方彼此互相依赖着。矛盾的一方必须以另一方为媒介,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自然界、社荟和人类思维中的任何事物和现象,无一不是作为这样的矛盾统一体而存在的。第二,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相互贯通性。矛盾的双方不仅互相依存,而且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存在着向对立面转化的趋势,即相互贯通性。首先,矛盾的相互贯通表现为矛盾双方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包含。任何矛盾都是具体的统一体内的矛盾,矛盾双方存在着共同的基础,因而必定是互相渗透和互相包含的。其次,矛盾的相互贯通又表现为互相转化的趋势。对立面之间,如遗传与变异、真理与谬误、质变与量变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

21、相互转化,这种相互转化的过程之所以能够实现,是因为对立面之间本来就有内在的有机的联系,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包含着互相转化的趋势。这种包含着向自己对立面转化趋势的贯通性,深刻地表现了对立双方的内在同一性。(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辩证关系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的属性,体现着对立双方相互分离的倾向和趋势。相互否定、相互限制、相互离异、相互分化等,这些都是矛盾斗争性的具体形式,从不同侧面表现着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排斥的含义。作为一个哲学范畴,矛盾的斗争性在内容上有着最大的普遍性和概括性,在形式上则有着无限多样性。敌对阶级、敌对势力之间在各个方面所展开的生死搏斗,生物界中

22、所进行的弱肉强食、互相吞噬等生存竞争,固然是矛盾的斗争性,机械运动中的吸引和排斥、物理运动中的阴电和阳电、化学运动中的分解和化合、生物运动中的遗传和变异等之间的互相排斥,乃至社会生活中不同意见的争论等,也都属于矛盾的斗争性。作为哲学范畴的斗争同作为政治生活用语的斗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切不可把二者等同起来。作为哲学范畴的斗争当然包含着作为政治范畴的斗争,但前者在内容和形式上远比后者丰富得多,深刻得多。矛盾的斗争性不仅在不同的事物中有不同的情况,而且在同一矛盾的展开过程中也不尽相同。一般说来,某一具体的矛盾一经产生,往往要经过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矛盾产生的初期,矛盾双方就已存在着差异,但此时它们对

23、立的性质还处在萌芽状态。随着差异的深化,原来包含的对立明朗化并得到充分的展开,最后达到矛盾的解决,旧矛盾让位于新矛盾。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从其产生、发展到最后解决所经历的就是这样的过程。随着矛盾的发展和对立面的展开,贯穿其中的斗争性总有一个由隐到显的激化过程,由此产生了解决矛盾的必要和可能,这是一个普遍规律。无论是不同矛盾的不同斗争形式,还是同一矛盾的不同斗争状况,只是矛盾斗争性的差别问题,而不是矛盾斗争性的有无问题。任何矛盾及其发展的任何阶段,都包含着不同性质的因素、趋势,因而它们之间必定以不同的形式相互排斥着。凡是矛盾,必有斗争。因此,绝不能把矛盾斗争形式或阶段的差异性同矛盾斗争的有

24、无混同起来,或者把矛盾的斗争性仅仅归结为某一种具体形式或某一发展阶段的状况,如归结为你死我活的对抗这一具体形式。这样,就会或者把一切斗争都看成对抗,从而歪曲矛盾的斗争性;或者把斗争形式的变换误以为矛盾的消失,似乎在没有对抗的地方就没有斗争,从而抹杀矛盾斗争性的普遍性。(3)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及其辩证关系A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属性,但二者又是相互联系的。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没有矛盾双方的相互对立、相互斗争,就谈不到它们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斗争性意味着矛盾的相互排斥,甲方对

25、乙方的排斥,必然引起乙方对甲方的排斥。正是对立面的相互排斥使它们处于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中。另一方面,矛盾的斗争性也不能脱离同一性而存在,斗争性也总是和同一性相联结,为同一性所制约。斗争是统一体内部的斗争,如果对立面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不为某种联系所规定,它们彼此间也就不成其为对立面,因而斗争也就无从谈起。恩格斯指出:“所有的两极对立,都以对立的两极的相互作用为条件;这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联结之中,反过来说,它们的联结,只存在于它们的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 ”总之,矛盾双方的同一是对立中的同一,对立是同一中的对立,必须在矛盾双方的对立中把握它们的同

26、一,又在它们的同一中把握对立。B矛盾同一的相对性和矛盾斗争的绝对性的辩证统一矛盾同一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它的有条件性。任何矛盾统一体以及贯穿其中的同一性的存在,都受着特定条件的限制,只有当某种特定条件具备时,矛盾双方才具有同一性,才能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而当这种特定条件消失时,矛盾双方就失去同一性,就不能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所以,同一性是有条件的。同时,同一性赖以存在的条件不是凝固的,而是可变的,因而矛盾的同一性又是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矛盾斗争的绝对性主要是指它的无条件性。所谓无条件性并不是说它不需要任何具体条件或不处在任何具体条件之下,而是指矛盾的斗争性既存在于具体条件之中,受特定条件(也就

27、是同一赖以存在的条件)所限制,同时,又能够打破这些条件的限制,创造事物发展所必需的新条件。矛盾的斗争性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要贯彻下去的趋势,所以,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要把握矛盾同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还应正确理解一个过程向另一个过程的矛盾转化。矛盾转化过程是旧统一体破坏和新统一体建立的过程。在旧的矛盾统一体完全瓦解之前,矛盾双方并未完全割断联系,并未完全失去同一性,但已是瓦解中的同一。这时,同一既存在又不存在。矛盾转化过程中这种同一的特殊状况,进一步说明了同一的相对性。而与此同时,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倾向则越来越强烈,以致使矛盾双方彻底分离,旧的矛盾统一体解体而让位于新的矛盾统一体,从

28、而使原来的矛盾得到解决,新的矛盾运动开始。在这里,正如运动以静止为条件却又不断打破静止“样,矛盾的斗争性不能离开同一性但又在破坏着同一性。3、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1)事物发展的外因和内因“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事物内部矛盾着的双方既同一又斗争,双方力量彼消此长,不断变化,一旦力量对比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双方地位便发生相互转化,于是新矛盾取代旧矛盾,新事物战胜旧事物。这就是由事物的内在矛盾引起的事物发展的实际过程。(2)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的作用矛盾对事物发展的推动作用,只有在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相互作用中才能实现,事物的发展是矛盾同一性与

29、斗争性共同起作用的结果。但是,同一性与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同的。A 矛盾的同一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矛盾双方互为条件,相互依存,在统一体中得以存在和发展。对立面的相互的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条件,这是任何矛盾得以存在的前提。同样,对立一方的发展也以另一方的某种发展为条件,因为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过程是在相互依存的矛盾统一体中实现的;对立面相互依存的同一,是发展中的同一,发展是在矛盾统一体中的发展,不是脱离对立面的孤立发展。第二,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作用中各自得到发展。那些对立面之间不存在根本利害冲突的矛盾是这样,那些对立面之间存在根本利害

30、冲突的矛盾也是如此。在一切矛盾中,对立双方总是包含着可以彼此利用的某些共同因素。一切新事物的发展,都要利用旧事物中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某些因素。同时,矛盾双方的每一方也可以为另一方的发展所利用。第三,矛盾双方的相互贯通规定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发展是一物转化为他物,但不是转化为别的东西,而是转化为自己的他物,是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例如,生物的进化是在遗传和变异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的,而遗传和变异的相互贯通规定着生物进化的基本趋势只能是旧物种转化为同它有着内在联系的新物种,而不会转化为与它毫不相干的其他物种。离开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具体同一性,就无法确定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B 对于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发展

31、中的作用,可以从量变和质变两个过程分别加以考察。 “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互相斗争所引起的。 ”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量变过程中的作用,就在于它推动着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矛盾的发展过程首先是矛盾双方力量的此消彼长的过程。这一过程是由对立面的相互斗争所推动的。在对立面的斗争中,双方竞长争高,此消彼长,造成双方力量发展的不平衡性,为对立面的变化,为事物的质变进行量的准备和创造条件。例如,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中,生产力的每一重大发展、都影响着生产关系,使旧的生产关系中限制生产力发展的因素逐渐暴露,并逐渐

32、克服这种因素。这种对立面的相互斗争,就为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做了量的准备。没有对立面的斗争所引起的矛盾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事物的质变就不可能发生。矛盾的斗争性在事物质变过程中的作用更加明显。当矛盾双方力量的发展在斗争中沿着各自的方向达到它的极限时,就只有通过斗争才能突破这个极限,使旧的矛盾统一体分解,新的矛盾统一体产生,一事物变成他事物。当旧的生产关系再也不能容纳已经发展起来的生产力的时候,就要变革生产关系,即突破原有的旧生产方式存在的界限。事物的质变过程,就是原有的矛盾着的对立面彻底分离的过程,是矛盾的斗争性得到彻底贯彻的过程。(3)在考察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在事物发展中的作用时,还需要揭示同

33、一的相对性和斗争的绝对性。矛盾转化的实际过程,既包含对立双方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的同一性,又包含促使它们分离、解体的斗争性。矛盾转化是集中体现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相统一的综合范畴。矛盾是推动事物发展的动力。 “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 ”二、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关系要深刻把握对立统一规律,还要进一步理解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相互关系。1、矛盾的普遍性(1)矛盾的普遍性的基本含义矛盾的普遍性有两重含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是说,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矛盾无处不在、

34、无时不有。矛盾无处不在,这已为科学的发展所证实。从物质的基本粒子到整个宇宙,从人类社会到思维领域,确实无处不存在矛盾。问题在于,对于每一个事物来说,是否时时有矛盾,或者说,是否存在无矛盾的时刻?要认识这一点,就要理解“差异” 、 “对立” 、 “对抗” 、 “转化”等概念。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存在无矛盾状态,但矛盾却有一个逐步展开的过程,差异、对立、对抗、转化就是表达矛盾不同发展程度的概念。其中,较难理解的是差异和转化与矛盾的关系。差异,一般是指矛盾的潜在状态或萌芽状态。在这个时候,某种矛盾尚未成熟起来,因而在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差异表示矛盾已经存在,而不是无矛盾状态。至于对立、对抗,

35、则是矛盾由潜在走向显在,转化则是矛盾对抗达到一定限度时产生的一个过程向另一个过程、一种矛盾系统向另一种矛盾系统的飞跃。转化不仅体现了矛盾的同一性,而且包含了破坏同一性的斗争性,是同一的相对性与斗争的绝对性获得充分和集中显示的阶段。当然,并非所有的矛盾发展都要经过上述几个阶段,但在这些阶段中都体现着矛盾的普遍性。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但矛盾的普遍性需要通过具体矛盾表现出来。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包含着矛盾的普遍性,共性寓于个性之中;矛盾的普遍性又贯穿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共性统摄着个性。2、矛盾的特殊性 (1)矛盾的特殊性的基本含义矛盾的特殊性或个性是指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解决矛盾的具体形式各有其

36、特点。(2)矛盾的特殊性的主要表现第一,矛盾性质的特殊性。现实存在的矛盾都不是由单一的矛盾构成的,而是复杂的矛盾群体。对于复杂的矛盾群体的性质,首先要从运动形式上加以区分。每一不同的事物、不同的运动形式都包含着特殊矛盾,从而构成使自己与其他事物、其他运动形式区别开来的特殊本质。其次又要区分同一运动形式的不同过程或不同阶段。事物的发展一般要经历若干过程或阶段,区分这些不同的过程或阶段的基础,就是它们各自包含的特殊矛盾。例如,使社会运动形式所经历的几种社会形态互相区别开来的东西,就是它们各自所包含的特殊矛盾。只有了解事物发展过程及其阶段的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把握这一过程的本质和各阶段的特点。为此,就

37、要研究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及其相互关系。所谓根本矛盾,是指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并规定事物及其过程本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则是不规定事物及其过程的本质,也不一定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始终的矛盾,如生物运动中包含的物理、化学等性质的矛盾,虽然贯穿于生物发展过程的始终,但它们并不规定生命过程的本质,因而是生物运动过程中的非根本矛盾。根本矛盾规定和制约着非根本矛盾;非根本矛盾反过来又影响根本矛盾,加速或延缓根本矛盾的解决,从而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过程,使其显示出阶段性的特点。正如毛泽东所说,根本矛盾不到过程终结之日是不会消亡的, “但是根本矛盾在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上采取了逐渐激化的形式。并且,被根本

38、矛盾所规定或影响的许多大小矛盾中,有些是激化了,有些是暂时地或局部地解决了,或者缓和了,又有些是发生了,因此,过程就显出阶段性来” 。这些阶段都包含着各自的特殊矛盾。第二,矛盾地位和矛盾方面的特殊性。在复杂的矛盾群中,各种矛盾力量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在事物发展中占有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可以区分为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主要矛盾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事物复杂矛盾体系中的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与此相反,非主要矛盾则是指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不论是主要矛盾还是非主要矛盾,矛盾双方的力量是不平衡的。其中一

39、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的作用,另一方则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前者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后者为矛盾的非主要方面。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的关系是辩证的,它们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在一定条件下互易其位、相互转化。第三,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矛盾性质、地位的复杂性决定了矛盾解决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不同质的矛盾有不同的解决形式。一般说来,解决矛盾的基本形式可归纳为三种:其一,矛盾的一方克服另一方。例如,生物通过自然选择,使能够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生存下来,不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被淘汰,这就是以优胜劣汰的形式解决矛盾,实现由旧物种到新物种的质变。新的生产力克服旧的生产关系

40、,革命阶级战胜反动阶级,先进势力战胜落后势力等,这些矛盾的解决都是采取了一方克服另一方的形式。其二,矛盾双方“同归于尽” ,为新的对立双方所代替。例如,奴隶社会中奴隶阶级和奴隶主阶级之间的矛盾的最终解决就是双方“同归于尽” ,为新的对立双方即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所代替。人类历史所经历的几大阶级的对抗,如农民和地主、无产者和资产者等阶级的对抗,就其最终结局来说,都是以这种形式解决的。其三,矛盾双方经过一系列的发展,最后达到“融合” ,即融合成一个新的事物,使矛盾得到解决。例如,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不断改革,城市和乡村、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这类非对抗性的矛盾之间的差别,就会不断缩小,最终达到融合,形成完全新型的居民点和完全新型的劳动。马克思甚至认为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是辩证运动的实质。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及其方法论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关系。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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