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工作流程图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评残抚恤:(一)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 编制的人民警察;(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因参战、参加 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 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 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 员。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第一步: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向所在
2、单位 提出书面申请(包括致残经过和残情等内容),无工作单位的向户籍 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 关系人)须在个人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第二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 书面意见(包括致残性质、原因、经过等内容),连同以下材料一并 报送县民政局审查:1、申请人书面申请;2、致残经过证明(2个以上证人出具对申请人因战或因公负伤情 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出具对证人身份的证明);3、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复印件;5、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6张;6、受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需
3、提供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致残时 为公务员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的证明。人民警察需提供县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申请人致残 时行政编制证明、人民警察警衔授衔任命书。属交通事故负伤致残 的,须有县级以上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第三步:县民政局对报送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接收档 案材料;材料不全或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 料。第四步:县民政局根据申报材料,经审查认为具备评残等级资格 的,写出评残等级申报审查综合报告,由分管领导,在评定、调 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4、加盖印章,连同申报评残等级的 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市民政局审查。第五步:市民政局经审查认为符合评残等级条件的,出具残情 医学鉴定介绍信,通知本人持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到市级指定 的医疗机构进行残情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 鉴定意见。第六步:市民政局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 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由分管领导,在评定、调整伤 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申报评残等级的所有 材料一并报送省民政厅审批。如经医疗卫生专家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填写不予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 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回申请 人。第七步:省民政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 通知县民政局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县民政局对公示反馈意见书面逐级报省民政厅,省厅对公示 意见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连同基层上报的评残 档案资料逐级发回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省民政厅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 书,连同申报材料一并逐级退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