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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12097131 上传时间:2021-09-06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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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工程技术大学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制定工作,保障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学校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提出本办法。第二条 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具有管理与服务职能的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制定规章制度,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和直属单位针对本部门和本单位,涉及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等,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对学校各部门和单位、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反复适用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名称一般

2、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对某一项具体工作、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措施,或者为贯彻执行上级某一项决定、规章,原则上也可称“意见”。第四条 规章制度名称为“规定”、“办法”的,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内容复杂的也可以章节形式表述。第五条 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和发展战略,坚持解放思想、以人为本、与时俱进、和谐发展的精神,坚持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公正、公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维护好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各部门和直属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要结合学校科学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致力于构建系统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确保简洁实用、方便师生。第七条

3、规章制度用语应当准确、简洁,使用文字和标点符号应当正确、规范。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精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制度原则上不做重复规定。第八条 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第九条 规章制度立项学校各部门或直属单位认为需要废止、修改、新建规章制度,报请分管校领导研究,同时应当向学校规章管理制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立项,学校规章制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校领导的批示在二周内回复处理意见。学校规章制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成员由学校党政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1学校

4、领导认为有必要制定规章制度,可以责成相关部门负责起草。2起草规章制度的部门或直属单位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对废止、修改、新建本部门或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理由和新建制度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作出情况说明;对涉及其他部门或单位职责的,应当负责征求其他部门或单位的意见。起草部门或直属单位与其他部门或单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时说明情况和理由。3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事项的规章制度,事先应当充分研究,形成草案,由学校规章制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以相关性较强的部门为主,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并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第

5、十一条 规章制度审核1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超越起草部门或单位规定的授权范围;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是否与学校现行的规章制度协调、衔接;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2学校各分管领导负责对分管职能部门或直属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草案进行初审,部门独立起草的规章制度报请审核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由几个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3部门或直属单位将初审后的规章制度草案,送交学校规章制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很强的规章制度草案应请

6、有关法律顾问协助审核。对涉及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规章制度草案,应实行公示制。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以及虽经起草部门或直属单位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充分协商,双方或几方仍未达成一致,且争议较大的,应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部门或直属单位。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学校规章制度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党办、校办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校领导签发后,印发文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应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已公布的规章制度,及时进行废止、修改和新建。1对由于不能匹配学校发展大局,或者制度实施环境发生变化,致使原有制度已经没有存在必要的制度,要坚决予以废止。2原有制度整体上适用,局部不适用的,必须及时修改完善。3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填补制度空白的,要及时研究建立新的有效制度。废止、修改和新建规章制度都要按照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和签发。第十六条 因废止而新建的规章制度应在新建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规章制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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