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金有限公司孕产哺乳期妇女特殊保护管理程序制订部门:行政中心发布日期:2016-12-01版次:A/0文件等级:三阶文件编号:FAST-ETCC-017实施日期:2016-12-01页 数第 2 页 共 2 页1、目的为了对孕/产妇进行更好的保护,对孕/产妇的工作安排,日常保护和卫生保健做出安排。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期内的管理。3、职责人力资源中心根据标准和法规要求,负责公司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期内的管理。4、程序内容公司根据女职工在“三期”内保护的特殊需要,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的保护做出以下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要求:女职
2、工在“三期”内,公司不得依据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要求,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3)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要求,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1公司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2有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3、。哺乳期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3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的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的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4.4公司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4.5公司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4.6女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4.7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5、 记录和表格无6、参考文件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