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有关信息,保障研究所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进一步增强研究所工作透明度,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依据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综合管理条例(2008年1月11日中国科学院院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行所务公开制度的指导意见(科发纪监审字2002198号)、中国科学院所务公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科发纪监审字200522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京区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党字200927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
2、号,2007年4月5日发布),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所务会负责统一领导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条 综合处负责研究所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拟订研究所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二)组织编制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三)组织协调所属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四)接受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研究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五)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的领导责任。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3、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初步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研究所保密办公室确定。所保密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情况。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所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不得涉及科研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知识产权以及个人隐私等,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六条 研究所信息分为主动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主动内部公开和不予公开四种类型。第七条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一)研究所基本信息;(二)机构设置与职能;(三)研究所发展战略与规划;(四)重要科研工作进展、成果、获奖情况等;(五)科学传
4、播与出版物等有关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八条 第八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的;(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第九条 第七条和第八条之外的其他研究所信息,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第十条 研究所主动内部公开的信息范围,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则相同,主要包括:(一)所长任期目标、研究所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二)研究所重要会议决策事项,如所务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学术委员会等会议纪要;(三)研究所中层管理干部的任免和人员聘用情况;(四)研究所年度预
5、算、决算及大额资金支出等重大经济事项,财政资金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五)科研项目立项(含预算)、主要研究人员、预算调整、资金使用(包括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等情况,以及科研业务内容合理性和相关性等证明内容,科研项目关联业务(关联业务各方情况、关联方关系、关联业务内容和关联业务金额等)。(六)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访情况,各类会议、培训信息,兼职情况等;(七)职工群众意见建议及办理落实情况;(八)研究所规章制度;(九)国家和院已有明确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按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综合处负责编制、公布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类别、名称、内容概述等),并及时更新
6、。第十二条 研究所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所属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研究所门户网站;(二)新闻发布会、情况通报会或其他相关会议;(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第十三条 研究所主动向内部公开的信息,由所属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一)研究所内网、公告栏;(二)研究所内部文件;(三)研究所内部情况通报会或其他相关会议。(四)研究所推进内部公开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强内部数据信息共享。第十四条 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内部公
7、开的信息,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研究所综合处申请获取有关信息。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第十六条 综合处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应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并按期回复申请人;(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研究所业务范围
8、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六)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综合处应协调相关部门尽快形成意见,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相关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相关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商综合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九条 研究所内部人员或者部门对所内公开信息有异议的,可向研究所纪委反映,纪委责令责任部门及时认真处理,对确有涉及公开内容信息有误的情况应及时进行修正调整。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综合处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科生发办字201480号)同时废止。-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