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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订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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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津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Guizhou Western Produce Trading Center Co.rLtd-订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订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传统交易场所转型,促进农产品商贸交 流,助力农业经济稳定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 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的服务实体经济,贵州西部农 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关要求制定贵州西部农产品

2、交易中心订货交易 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称本办法)。本办法是交易中心组织 交易商交易、交收及处理纠纷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交易中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媒介开展特色农产品 的在线预售和预购交易,即订货交易,实现非标准化农产品 贸易的电子化。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订货交易活动受国家商务行政主 管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政府其它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区域运营中心、授权 服务机构、第三方存管银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 交易商等参与交易中心订货交易活动的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第二章交易模式第五条 交易中心采用农产品订货交易模式。交

3、易中心 不为买卖双方提供任何履约担保。交易双方采取有效证件一 证一户实名制交易。第六条 订货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的主持下,交易商根 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定,通过订货交易系统进行农产品现货订 立或转让、收付货款和交收货物等交易业务的活动的交易方 式。第七条 交易商是指具有良好资信,经交易中心审核批 准获得交易商资格,自愿依据交易中心交易管理办法和有关 文件的约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从事农产品现货交 易活动的行为主体。第八条 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参与交易, 对其在交易中心内的一切交易活动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第三章交易管理第九条 订货交易系统是为满足订货交易服务,由交易 中心研发,提供商品

4、买入或卖出及清算服务的软件系统。第十条 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交易日各上市商品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交易时间内均可提由交收申报。交易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及交易商需求适时调整交易时间。因交易由现异常情况、 重大风险征兆或交易中心认为必要时,交易中心可以决定延 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如有调整,以交总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Guizhou Western Produce Trading Center Ca.rLtd-订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易中心公告为准。第十一条 上市商品是具有该商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 业或关联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商或综合类授

5、权服务机构)向 交易中心提由商品上市申请,经交易中心商品上市审核委员 会审核、认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商品。 未经交易中心审核、认定的商品不得参与相应商品的交易、 交收。第十二条 交易报价是指交易商在交易中心订货交易 系统中申报的单位商品的价格,交易中心的报价货币为人民 币,交易单位为“件”,交易商须按照一件或者一件的整数 倍进行交易,每成交一次即视为订立合同。根据上市商品的 不同属性,每件计量数量由生产商或综合类授权服务机构制 定并在电子交易合同中予以确定和公告。交易中心可根据交 易商的申请及具体商品情况调整每件的具体重量及包装规 格。第十三条 为保证商品交易规范运行,有效防

6、范交易风 险,交易中心实行即时提货申请制度、当日报价限制制度、 购销量限额制度、单笔订货量限制制度、到期集中交收制度 等。第十四条交易程序:(一)交易商和交易中心签订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二)交易商购销货物时,须预存保证款至该交易商专 属交易账户。交易商根据对交易商品的需求,在交易时间段内将订单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保证款应按电子交易合同 要求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支付和收取;(三)购销双方订单指按价格和时间的先后顺序原则进 行成交,成交后视为双方已签订包含约定内容的电子交易合 同,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订立 或转让交易合同的价格。第十五条 交易商发布的交易、交收指令只在当日

7、交易 时间内有效,交易商可以撤销未成交订单指令,交易系统内 已经生成的订单不可变更、不可撤销。每天交易结束后,交 易系统内的未成交订单指令信息自动作废。第十六条 电子交易系统对每一交易商账户的资金进 行实时测算,当测算结果显示交易商账户可用资金能满足交 易中心规定的交易控制最低额时,电子交易系统可以接受其 新的买卖指令。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向成交订单对应的交易商收取交 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参见上市商品产品手册及交易中心 公告。如发生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及标准由交易中心另行通知。第十八条 交易商在交易中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 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款,作为其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 由的履约承诺。履约保

8、证款额度标准为每件不低于成交价的 20%如有变动以交易中心最新公告为准。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为确保交易商履约,保障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的订货量进行限制;(二)暂停部分或全部合同的订立;(三)对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调整履约保证款;(四)交易中心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第二十条 下列行为是交易中心禁止的行为:(一)妨碍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二)拖欠有关费用及款项;(三)诋毁交易中心声誉,损坏交易中心财产;(四)恶意操作市场,扰乱交易秩序;(五)其他违法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的 交易商、交收商、

9、授权服务机构、区域运营中心、指定交收 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他关联方,交易中心视情节轻重给 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交收管理第二十二条 交收是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订立的电 子交易合同和相关交收规则的约定,卖方向买方转移交易商 品的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过程。第二十三条交易中心交收实行即时交收和到期集中交收制度。交易商应按照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订货交 易交收管理办法(暂行)和上市商品交收细则办理相关交收 业务。第二十四条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提供 仓储服务及货物交收服务的法人企业。指定交收仓库应按照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暂行)为

10、交易商提供交收相关服务。第二十五条交易中心指定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验机构。交易商对交收货物的质量产生异议,应 在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检验单位。交易中心将指定检验机构 由具的检验报告作为判定交易商是否发生商品质量违约的 依据。第二十六条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标准向参与交收的交易商收取交收服务费。第五章结算管理第二十七条结算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 之间的合同约定和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对各项费用和保证款 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交易中心实行逐笔结算 和每日清算,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 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订货预付款、交收保证款、购销盈亏、订 货盈亏、交易手续费和交收

11、服务费等相关款项进行清算。第二十八条结算准备金是指交易商为了进行电子合同交易和结算在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存入资金。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在指定银行为交易商设立专用 的结算账户。交易商结算账户与交易中心自有资金账户严格 分离。交易商参与交易,应按交易中心规定在指定银行的专 用结算账户存入足额结算准备金,以确保各款项的及时支付。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商存入交易中心专用结算 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位交易商设立一个二级明 细账户。交易中心于每日结算后向交易商提供所属二级账户 电子对账单。第三十一条 为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整体利益,交易中心 采取订货预付款制度、全额货款制、到期集中交收制度等保

12、 障电子交易合同的有效履约。第三十二条订货预付款制度依据现货合同订金原理设计制定。订货预付款由交易中心代替交易双方收取、保存 (不计息)、并在交易中心指定银行进行监管;交易中心是电子交易合同的签约见证、履约监督、订货预付款的监管方。第三十三条 全额货款制度为根据电子交易合同商品 价值,当在提由交收申请时进行全部货款结算完成货物交收 的一种制度。第三十四条 到期集中交收制度是根据不同交易商品 的上市流通时间、商品保质期限及商品储运等特殊属性而设 定的该商品订货电子合同交收履约管理制度(详见上市商品 交收细则)。第三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现货电 子交易系统获得所属的二级账户对账单。

13、交易商对结算数据 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结算 部提由通知。如交易商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 由异议,则视作交易商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第三十六条交易商应加强结算准备金管理,严格执行 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 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等以备查询。第三十七条 交易中心只对交易商或交易商授权人进 行结算,不承认且禁止交易商代理他人结算,交易商违规代 理他人的结算及风险由该交易商自行负责。第三十八条 结算管理按照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 订货交易结算细则(暂行)执行。第六章其它第三十九条 授权服务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管理按照 贵州西部农产

14、品交易中心订货交易中心授权服务机构管理 办法(暂行)执行。第四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管理按照贵州西部农产品交 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第四十一条 交易商管理按照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 心交易商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第四十二条 交易交收风险控制按照贵州西部农产品 交易中心订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第四十三条异常情况处理按照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 中心订货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办法(暂行)执行。第四十四条 信息发布按照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 订货交易信息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第四十五条 违约处理按照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 津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Guizhou Western Produce Trading Center Co.rLtd-订货交易管理办法(暂行)订货交易违约处理办法(暂行)执行。第四十六条 争议处理按照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 订货交易争议处理办法(暂行)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交易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细则和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贵州西部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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