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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罐区进出管理及安全消防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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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码头、罐区进出管理及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码头、罐区进出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和SOLAS公约要求,为加强人员车辆管理,严格控制库区及码头秩序,为码头安全生产,建设服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所有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人员。第二章 附则第三条安环消防部负责本制度编制、修订及监督落实,码头、罐区各部实施。第三章 内容第四条 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一)本单位职工进入库区及码头必须持有效出入证,门卫确认本单位职工的方可放行。(二)进入库区及码头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随身携带的烟火可以寄存在门卫处,出门后凭证件领取。(三)对由码头及库区外出的职工要严格进行检查,对随身携带物品

2、外出的,必须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核实无误后方可出门。(四)对携带自己物品进入库区或码头的职工,进入时必须提前跟值班门卫说明以便出门。第五条 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一)码头、罐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对进出人员和车辆实施检查、登记制度,禁止闲散人员进入库区及码头、禁止在码头、罐区内拍照、录像,确有需要须经安环消防部同意后方可。(二)严禁进港钓鱼、商贩、废品收购人员进入库区及码头。(三)在库区或码头工作、建设、施工的非本公司职工进入时应携带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持有临时出入证。(四)客户、货主进出库区或码头,应持有相关有效证件。(五)周边业务单位必须持公司综合管理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电话通知。(六)上级领导

3、、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库区或码头必须有公司综合管理部电话通知,并做好登记方可进港。(七)外来人员必须听从值班人员的指挥,服从管理,不得进入作业现场,不得在作业区域逗留,不得在码头或者临水区域处钓鱼、拍照等。(八)进入码头、罐区人员禁止随便动用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报警系统及其他设施,要爱护公共设施,损坏要照价赔偿。(九)进出码头、罐区的人员、车辆要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遵守码头、罐区道路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停留。(十)进出码头、罐区的人员、车辆,严禁穿钉鞋、携带烟火、放大镜、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将携带的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关闭,并保存于警卫室。(十一)对可能带来安全隐患的人员、车辆,门卫值

4、班人员有权禁止进入。(十二)防火帽使用的管理(十三)凡进入罐区的车辆必须戴防火帽,经门卫值班人员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码头、罐区内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并按要求停放。(十四)进入罐区须有门卫进行验证,佩戴的防火帽(包括车辆自身佩戴)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十五)车辆外出时应及时回收防火帽,损坏照价赔偿。第四章 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系安环消防部起草,经过公司批准通过,于2017年6月1日实施。第七条 本制度由安环消防部负责解释。罐区、码头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公司储存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

5、内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公司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控制。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三条 安环消防部负责制定实施本程序,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罐区、码头运营部负责对罐区、码头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控制;第五条 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控制。第三章 程序第六条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第七条 建立消防器材清单,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有效状态。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员工和外来所有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严禁将火种带入罐区、码头。 第九条 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制度,实行防火巡查。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

6、准备,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第十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操作程序的培训与学习,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第十一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一)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1、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适宜的储罐内,并配置危险标识和消防灭火系统。2、罐区、码头内应当配备专职消防队(或协议、并在罐区、码头内配置各种灭火设备设施。3、罐区、码头设计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罐组之间要保证合法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栏等安全设施。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桶装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种类、分区域存放在

7、阴凉通风地点,避免阳光照射。样品瓶统一存放在样品室内,每隔一定的时间,由专人对过期的样品进行处理。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罐区、码头内存放。6、新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评审,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新的危险化学品操作。7、公司罐区、码头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原因使用明火时执行公司批准程序。8、进入公司罐区、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才能进入罐区、码头。9、在储存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二)易燃、易爆

8、化学品的操作管理1、在装卸过程中装卸设备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且距离保持在3米之外。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4、操作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呼吸器等。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件发生。6、危险化学品操作时,严禁泼洒、倾倒和跑冒滴漏,污染环境。7、严格执行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操作程序,操作前熟悉介质资料。8、加强对储

9、罐及其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危险化学品的异常泄露。9、对需加热或制冷的特殊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特殊货物说明书进行操作。(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2、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3、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4、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实验,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并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4.3公司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会议,对各部门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综合安全检查表。各责任部门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四)紧急情况和响应易燃、易爆品在操作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事故时,执行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第四章 附则第十二条 本制度系安环消防部起草,经过公司批准通过,于2017年6月1日实施。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环消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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