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河长制,确保潭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各项目标任务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府 20XX 16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地方财政收入解缴设立。市本级、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每年解缴其年度地方财政收入的2 ,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划入市级归集账户。各市(区)不另单独设立县级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专户。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第
2、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河长制办公室(水务部门,下同)职责(一)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及年度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并进行评审,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清算;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认真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二)各市(区)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材
3、料审核、信息公开等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严格审核;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结算、清算;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一)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将本级应解缴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按时缴入市级归集账户;对市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的专项资金安排方案进行审核,并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二)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县本级应解缴的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做好辖区内专
4、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按时将县本级应解缴的部分缴入专项资金归集账户;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管检查和绩效评价。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1 / 4第六条用款单位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进行项目资金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用款单位按照项目的规模、绩效目标、标准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确保按期按质完成项目任务。(三)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四)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五)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对账务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主动接受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审计等
5、部门的监督。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第三章支出范围和分配办法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潭江流域水环境水质保护及治理等年度计划实施项目。具体包括:(一)综合整治项目,包括清障、清违、清污、清漂、清淤等河长制专项行动,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污染防治以及水安全工程建设、水资源节约与保护项目;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二)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项目等;(三)水环境管理能力建设项目,包括保洁、巡查、设施维修养护、“互联网 +河长制 ”系统建设与维护、河湖监测监控、河长制检查督察等;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四)水环境水质保护及治理相关科研项目,包括规划、勘察设计、科研等;(五)市委、市政府决
6、定安排的其他项目。第八条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采取集体研究、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分配,并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机制。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第四章资金申报和审批第九条专项资金根据审批权限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审批制度。市级河长制办公室结合专项资金归集情况,根据申报情况审核后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按部门预算程序报批。市级河长制办公室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江门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批。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第十条各市(区)、市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须按规定
7、由各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有关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2 / 4和财政部门。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第十一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列明要求补充的资料清单。申报材料齐全的,市河长制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市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及时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第十二条 市河长制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对各市 (区)、市有关单位申报资金补助项目进行汇总,形成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初稿) ;联合征求各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后,形成专项资金安排方案(送审稿)报请市政
8、府审批。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第五章资金拨付和管理第十三条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河长制办公室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和资金审批权限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河长制办公室配合做好专项资金划拨工作。其中:用款单位为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用款单位为企业或个人的,指标下达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直接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或个人 ;指标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的,按照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财农 20XX 161 号)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
9、报账制管理,并按规定编制年终决算。”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第十五条各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15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指标下达给项目承担单位。第十六条用款单位要加强财务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账,规范财务核算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反映专项资金收支情况,按要求做好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基本建设项目有关程序管理;专项支出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和登记、移交手续,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要加强档案资料管理,确保与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
10、用相关的单据、凭证、文件、资料等按规定保管。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第十七条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履行资金申报、审批等程序。(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项目承担单位如有以下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或收回资金,并按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计划下达后,6个月内不动工,不向市有关部门报告的;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的;不按期报送项目进度情况的。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3 / 4(二)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未能按要求完成,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同级河长制办公室、财政部门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
11、并采取积极措施完成项目。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三)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河长制办公室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项目财务报告等材料;由项目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或同级河长制办公室,会同同级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完成验收的项目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市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第六章信息公开第十八条市河长制办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除涉及保密等要求不予公开外,在市水务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开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2、资金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第七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十九条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审计、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和项目完成结果评价。各级资金使用单位要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市河长制办公室、财政部门组织抽查,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申报、领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河长制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江门市潭江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江府办 20XX 18 号)同时废止。 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