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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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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1 .涉外民事与的区别和涉外诉讼,都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方式。它们共同担 当着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任务。但是,在具 体认识上,我们应该了解二者的区别,以便具体把握二者分担的不同 的职能,避免将二者简单等同化。(1)性质和权限不同。涉外仲裁是由涉外仲裁委员会这种民间 性质的机构.根据仲裁法等法律,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据此受理 当事人自愿提交它们解决的国际 民商事和经贸纠纷;而涉外诉讼案 件的审理由代表国家行使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它们受理的涉外案件, 依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审判并以国家法律作为判断的标准。(2)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

2、要限于 在涉外经贸、海事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订立和仲裁 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 作为纠纷解决机构时,方可受理;而人民法 院的管辖的涉外案件范围要比涉外仲裁宽, 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原则, 只要案件与我国有连结点,当事人又到我国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和审判。(3)审理程序不同。涉外仲裁实行一审终审制,而涉外民事诉 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在审理人员的选择上,涉外仲裁当事人有选择权 利,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无权选择法官来审理案件。i2 .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联系对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作出如下规定:(1)关于案件受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 257条的规定,以当 事人是否达成仲裁

3、协议作为划分涉外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案件的根 据。凡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只 能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 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 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因订有仲裁条款的涉 外经济合同被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也有权就仲裁协议有效性 和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2)关于财产保全。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需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由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25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的,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 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法院裁定的, 法院可以进行审查,决定 是否进行保全。裁定采取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 不提供担保的,裁定 驳回申请。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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